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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支付牌照】(一)新加坡支付监管框架
发布时间:15/Jan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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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仅限专业范围内的讨论,为用户科普新加坡支付行业及支付牌照相关内容,无任何不良引导。金阁顿也严禁使用任何非法手段来进行跨境(支付)转账,如读者使用违规手段进行跨境(支付)转账,金阁顿不承担相关责任。

 

近年来,新加坡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其支付行业的发展备受关注。尤其是,新加坡在推动亚太地区加密货币采用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其目标是通过数字创新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巩固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为此,新加坡建立了一套系统化、透明且高效的支付监管框架,以规范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9年支付服务法》(简称“PS法”)规定了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牌照和监管以及对支付系统的监督。PS法已于2020年1月28日生效,并于2024年4月4日进行了修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是支付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MAS职责类似于中国的“一行三会”,不仅负责监管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还负责对支付服务、财富管理和信用评级等准金融领域进行监督。

 

在支付服务领域,MAS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以及技术标准,确保行业参与者的合规性和业务透明度。同时,MAS为获得支付牌照的机构提供持续监管,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审查,以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此外,MAS通过鼓励创新和技术应用,为新兴支付技术和模式提供支持,从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在新加坡要打交道的监管机构】(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一)MAS的历史与职能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二)MAS的监管工具及国际合作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三)MAS的创新与发展

【新加坡政府补贴类】(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相关政策(上)

【新加坡政府补贴类】(八)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相关政策(下)

 

除了MAS,新加坡清算所协会(Singapore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 SCHA)和新加坡银行协会(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 ABS)也在支付行业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SCHA主要负责制定支付系统的技术标准和结算规则,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安全性

 ABS则通过推动银行间合作、设立行业规范,帮助行业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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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支付监管框架的变革

新加坡的支付监管体系经历了多次更新和演变:

 早期监管框架(2006年前):在此之前,新加坡的支付体系监管较为分散,主要由《银行法》、《汇票法》等文件规定

 《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MCRBA):1979年,MCRBA开始对汇款类企业设立牌照及监管要求

 《支付体系监督法》(PS(O)A):2006年,MAS推出PS(O)A,为支付体系监管提供统一的法律基础

 2019年支付服务法》:随着支付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原有的法律框架逐渐无法适应新兴支付工具和业务模式。为此,新加坡在2020年废除了《支付体系监督法》和《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并推出了新的《2019年支付服务法案》,该法案整合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并引入了对新型数字支付服务(如虚拟资产和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支付领域的管理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支付服务被分为两大类:

1)支付服务商: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PS法”),支付服务提供商获准提供指定的支付服务;

2)支付系统:支付系统,类似于中国的清算系统(如银联、网联等),作为底层金融基础设施,促进资金在参与者之间的转移。

 

关于新加坡支付行业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资本市场部分机构盘点】(六)新加坡支付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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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后《2019年支付服务法》的监管范围

2024年4月4日,MAS宣布《2019年支付服务法》(“PS法”)扩大了监管活动的范围并增加了监管要求,该法案已于2024年4月4日开始生效。同时,《2021年支付服务(修订)法》(保留和过渡条款)条例2024年(“过渡条例2024年”)也开始生效。

 

根据修订后的《2019年支付服务法案》,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此前未受监管的国内汇款服务、跨境汇款服务以及数字支付代币(DPT)相关服务纳入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内汇款服务

此前未受监管的国内汇款服务现已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而言,这些新增的监管内容涵盖了接受款项以执行或安排执行任何支付交易的服务,且每笔支付交易均发生在新加坡境内的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只要付款人或收款人都是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从支付账户、通过支付账户执行的支付交易

 通过支付账户进行直接扣款(包括一次性直接扣款)

 通过支付账户进行的信用转账(包括常备订单)

 接受任何人的任何款项并转入其他人的支付账户。

 

2.跨境汇款服务

此前不受监管的跨境汇款服务现已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而言,安排将资金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任何服务,无论服务提供者以委托人还是代理人身份操作。

 

3.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

此前不受监管的DPT服务现已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而言, 以下任何服务:

 接受(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来自一个DPT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的DPT,以便将DPT传输或安排传输到另一个DPT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

 安排(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将DPT从一个DPT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转移到另一个DPT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

 诱导或试图诱导任何人达成或提出达成任何协议,或以购买或出售任何DPT为目的,以换取任何金钱或任何其他DPT(无论是相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

 提供DPT或DPT工具的保管服务,其中服务提供商对DPT或与DPT工具相关的一个或多个DPT具有控制权或者

 为客户执行与DPT或与DPT工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DPT有关的指令,其中服务提供商对DPT或DPT工具具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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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加坡支付牌照的类型及PS法定义的支付服务

1.豁免持有支付服务提供商牌照

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案》PS法)5条,任何在新加坡从事PS法第一附表所定义的支付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均需持有相应牌照,除非该个人或机构已获得豁免。

 

根据PS法第13条,在符合第(8)款规定的前提下,下列主体可豁免持有提供支付服务业务的有效牌照:

(a) 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牌的银行;

(b) 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牌的商人银行;

(c) 根据《1967年金融公司法》持牌的金融公司;

(d) 根据《1970年银行法》第57B条在新加坡持牌从事信用卡或签账卡发行业务的主体;

(e) 其他由规定明确的个人或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a)-(d) 项提及的豁免许可主体仍需遵守部分法律条款,视为持牌服务提供商。在本条中,“相关支付服务”定义如下:

(a) 针对第(a)项所述的豁免许可支付服务提供商而言,指以下任何一种支付服务:

● 与存款或银行业务无直接相关的账户发行服务;

● 与存款或银行业务无直接相关的国内资金转账服务;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b) 针对第(1)款(b)项所述的豁免许可支付服务提供商而言,指以下任何一种支付服务:

● 与接收活期或定期存款业务无直接相关的账户发行服务;

● 与接收活期或定期存款业务无直接相关的国内资金转账服务;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c) 针对第(1)款(c)项所述的豁免许可支付服务提供商而言,指以下任何一种支付服务:

● 与融资业务无直接相关的账户发行服务;

● 与融资业务无直接相关的国内资金转账服务;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d) 针对第(1)款(d)项所述的豁免许可支付服务提供商而言,指以下任何一种支付服务:

● 与信用卡或签账卡业务无直接相关的账户发行服务;

● 与信用卡或签账卡业务无直接相关的国内资金转账服务;

● 跨境资金转账服务;

● 商户收单服务;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 货币兑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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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S法定义的支付服务

PS法第一附表所定义的支付服务如下:

a)账户发行服务发行支付账户的服务或与操作支付账户所需的任何操作有关的任何服务,例如电子钱包(包括某些多用途储值卡)或非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b)国内汇款服务在新加坡提供本地资金转账服务,包括支付网关服务和支付终端服务;

c)跨境汇款服务在新加坡提供汇入或汇出汇款服务,以及促进不同国家实体之间的汇款,即使资金并未在新加坡被接收或支付;

d)商户收单服务在新加坡提供商户收单服务,服务提供商处理来自商户的付款交易并代表商户处理付款收据,通常包括提供POS终端或在线支付网关;

e)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发行电子货币(e-money),以允许用户支付商户或向他人转账;

f)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 任何处理数字支付代币的服务(除MAS规定的任何此类服务外);

● 任何促进数字支付代币交换的服务(除MAS规定的任何此类服务外);

● 任何从一个数字支付令牌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接受数字支付令牌(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服务,目的是将数字支付令牌传输或安排传输到另一个数字支付令牌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

● 安排(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将数字支付代币从一个数字支付代币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传输到另一个数字支付代币账户(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的任何服务;

● 诱导或试图诱导任何人达成或提供达成任何协议以换取任何金钱或任何其他数字支付代币(无论是相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任何服务;

● 任何保护数字支付令牌的服务,其中服务提供商对数字支付令牌具有控制权;

● 为客户执行与数字支付令牌有关的指令的任何服务,其中服务提供商对数字支付令牌具有控制权;

● 任何保护数字支付令牌工具的服务,其中服务提供商可以控制与数字支付令牌工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数字支付令牌;

● 为客户执行与数字支付令牌工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数字支付令牌有关的指令的任何服务,其中服务提供商对数字支付令牌工具具有控制权;

g)货币兑换服务买卖外币现钞

 

其中,如果某人提供以下服务,则该人被视为提供跨境汇款服务

(i) 代表新加坡境内的人士向新加坡境外的人士汇款;

(ii) 在新加坡安排将新加坡的钱款从新加坡的人转移到新加坡以外的人;

(iii) 代表新加坡境内的某人从新加坡境外的某人处收取款项;或者

(iv) 在新加坡安排新加坡境内人士从新加坡境外人士处收取在新加坡境内的款项;

 

如果某人提供购买或出售外币纸币的服务,则该人被视为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并且如果一个人对数字支付令牌拥有控制权,无论该人是单独控制该数字支付令牌还是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共同控制该数字支付令牌,均视为拥有该数字支付代币的控制权。

 

非支付服务

尽管PS法第一附表的上述规定但是下列服务不属于PS法所称的支付服务:  

(A) 代表付款人或收款人执行支付交易的服务,如果该服务是由获得授权代表付款人或收款人(视情况而定)谈判或完成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的商业代理人执行的;  

(B) 根据下列任何一份文件执行支付交易的服务,每一份文件都是向某人出具的,目的是将金钱交给收款人支配的文件:  

(i) 任何支票、银行本票、提款凭单、股息单、汇票、汇款收据、旅行支票或礼券;  

(ii) 任何纸质邮政汇票;  

(C) 在支付系统或证券结算系统内的任何两个或多个参与者(每个参与者均为支付服务提供商、结算代理人、中央对手方、清算所、中央银行或系统的任何其他参与者)之间执行任何支付交易的服务;  

(D)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每个都是支付服务提供商、该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代理人或该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分支机构)之间执行任何支付交易的服务,其中每个人在支付交易中均代表自己的账户行事,只要该服务由其中一个人提供;  

(E) 在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之间执行支付交易(包括国内汇款和跨境汇款)的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支付交易

(i) 不是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执行的;或者

(ii) 通过作为相关公司之一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执行;

(F) 运输货币的服务,包括货币的收集、处理和交付,以提供该服务作为一项业务进行

(G)收集和交付货币的服务,该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且该服务以非营利或慈善活动的形式提供

(H) 任何支持提供任何支付服务的技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服务,但在任何时候均不占有该支付服务下的任何资金:  

(i) 处理和存储数据的服务

(ii) 任何信息技术安全、信任或隐私保护服务

(iii) 任何数据和实体认证服务

(iv) 任何信息技术服务

(v) 提供通信网络的服务

(vi)提供和维护用于任何支付服务的任何终端或设备的服务

(I) 上文所述的任何支付服务,该等支付服务由任何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法案获得许可、批准、注册或监管或获豁免获得许可、批准、注册或监管的人提供,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支付服务仅为该人在任何受监管活动中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或附带的,而该等活动是该人获得许可、批准、注册、监管或获豁免获得许可、批准、注册或监管的:  

(i)《2001金融顾问法》(Financial Advisers Act 2001);  

(ii)《1966年保险法》(Insurance Act 1966);  

(iii) 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  

(iv) 2005年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ies Act 2005);  

(J) 任何人就任何有限用途的电子货币提供的上文提及的任何支付服务;  

(K) 任何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针对任何中央银行数字支付令牌提供的任何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L) 针对任何有限用途的数字支付令牌提供的任何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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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加坡支付牌照的类型

在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3种类型的牌照,以提供《2019年支付服务法》(PS法)所监管的支付服务。申请人应根据其业务模式,考虑适用的支付服务类型。

 

支付服务提供商可申请的牌照类型

1)货币兑换牌照(Money-changing Licence)

2)标准支付机构牌照(Standard Payment Institution Licence,SPI

3)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ajor Payment Institution Licence,MPI

 

任何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货币兑换牌照,才有权经营提供货币兑换服务的业务,除非该人持有有效的标准支付机构牌照(SPI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从而有权经营提供该服务的业务。此外,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标准支付机构牌照SPI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才有权经营以下业务

(a) 提供以下其中一种支付服务:

(i) 账户发行服务

(ii) 国内汇款服务

(iii) 跨境汇款服务

(iv) 商户收单服务

(v)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vi)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或者

(b)提供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服务:

(i) 账户发行服务

(ii) 国内汇款服务

(iii) 跨境汇款服务

(iv) 商户收单服务

(v)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vi)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vii)  货币兑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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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必须持有有效的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才有权经营以下业务

(a) 以下两项均适用的情况:

(i) 持牌人从事以下一种或多种支付服务业务:

(A) 账户发行服务(不包括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

(B) 国内汇款服务

(C) 跨境汇款服务

(D) 商户收单服务

(E)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ii) 在一个日历年内,持牌人在一个月内接受、处理或执行的所有支付交易的总价值的平均值超过

(A) 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用于任何一项支付服务或者

(B) 600万元(或等值外币),用于2项或以上的支付服务

 

(b) 以下两项均适用的情况:

(i) 持牌人从事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业务

(ii) 以下金额总和超过5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

(A) 在一个日历年内,存储在持牌人向其根据MAS以书面通知指定的标准确定为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发行的任何支付账户中的所有电子货币在一天内的总价值的平均值

(B) 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新加坡发行的所有电子货币一天的总价值的平均值,这些电子货币存储在持牌人向任何未根据MAS以书面通知指定的标准确定为居住在新加坡境外的人发行的任何支付账户中或者

 

(c) 以下两项均适用的情况:

(i) 持牌人从事电子货币发行服务业务

(ii)在一个日历年内,持牌人发行的所有指定电子货币一天的总价值平均值超过5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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