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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三)未使用项目如何结转抵消公司未来收入
发布时间:29/November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新加坡经营公司时,可能会遇到资本津贴、贸易损失或捐赠未完全使用的情况。那么,这些未使用项目是否能用来抵消未来的公司收入?如果可以,又该如何操作下面,来和小金一起看一下。

 

一、什么是未使用项目?

未使用项目包括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这些项目在特定的课税年度(YA)内未能全部用尽,通常是因为公司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完全抵消这些减免或扣除。

 

未使用的资本津贴

如果公司某一特定的课税年度(YA)申领资本津贴后,因当年度收入不足或发生业务亏损而未能完全使用,则该部分资本津贴会被视为“未使用”。

 

未使用的贸易损失

当公司没有或者没有足够的其他来源的收入来抵消特定课税年产生的业务损失时,就会产生该课税年使用的贸易损失

 

未使用的捐赠

如果公司在特定课税年度内获得的捐赠税收减免超过当年度可抵扣的收入,则多余的部分即为“未使用的捐赠”。

 

当公司拥有未使用项目(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时,可以

 结转未使用的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以抵消未来税年的收入;或者

 将当年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结转,以抵消前一年度所获得的收入;或者

 将当年未使用的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通过集团救济转移给相关公司。

 

您可以参考基本企业所得税计算器

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form-c-s-form-c-s-(lite)-form-c-filing/preparing-a-tax-computation#basic-corporate-income-tax-calculator准备您的税务计算和Form C-S/ Form C-S (Lite)/ Form C,并计算出您可以结转到未来课税年/结转至前一课税年/通过集团减免转移给关联公司的未使用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金额。

 

关于Form C-S/ Form C-S (Lite)/ Form C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二)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预估应税收入表(ECI)和C C-S C-S(精简版)表格)及休眠公司报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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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使用项目如何结转

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而未使用的捐款可以结转最多5个课税年度 (YA)例如,2018年课税年度的捐款可以结转到2023年课税年度。如果2023课税年度仍未完全扣除,未扣除的捐款余额将在2024课税年度中被视为无效。

 

1.资格条件

只有公司满足股权测试,未使用的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才可以从未来收入中扣除。如果公司股东及其股权在相关日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该公司已满足股权测试。

 

仅当公司继续从事已获得资本津贴的相同贸易或业务时,未使用的资本津贴才可以从未来收入中扣除公司必须满足股权测试并且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发生变化

 

1股权测试

股权测试用于判断公司在两个相关日期之间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普通股股东在两个日期的持股比例均达到或超过50%,则视为股东及持股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股权测试。其中,股东是指最终控股公司的股东(如适用)。

 

股权测试的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确定2个相关日期

未使用资本津贴的相关日期

 第一个日期:产生资本津贴的课税年的最后一天

 第二个日期:扣除资本津贴的课税年的第一天

 

例如,假设课税年为2018年,基准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 日,资本津贴产生于2018年课税年,资本津贴扣除于2023年课税年,则股权测试的相关日期为: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课税年最后一天);和

 2023年1月1日(2023年课税年第一天)。

 

未利用贸易损失/捐赠的相关日期

 第一个日期:发生贸易损失或捐赠的当年最后一天

 第二个日期:应扣除贸易损失或捐赠的课税年度的第一天。

 

例如,假设课税年为2018年,基准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发生的贸易损失/捐赠为2018年课税年,应扣除的贸易损失/捐赠为2023年课税年,则股权测试的相关日期为: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最后一天);和

 2023年1月1日(2023年课税年的第一天)。

 

步骤2

确定在两个相关日期均持有股份的股东。

 

步骤3

确定这些股东在每个相关日期持有的股份总数。

 

步骤4

将这些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占每个相关日期的总股份数的百分比表示。

 

如果于两个相关日期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达到或超过50%,则视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满足持股测试);否则,视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豁免股权测试

如果公司股东的重大变化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您的公司可以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37(16)条申请豁免未利用贸易损失的持股测试,以及根据第23(5)条申请豁免未利用资本津贴的持股测试

 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不是为了获取任何税收利益或获得任何税收优势

 国有化

 国有企业私有化

 该公司或其控股母公司的股票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并交易

 

要申请豁免股权测试,您的公司必须通过myTax Mail提交以下信息:

 股东重大变更或收购日期

 导致股东重大变更或收购的原因(商业和非商业)的详情

 收购公司获得的优势

 申请人净资产详情

 收购公司收购申请人股份支付的价格及确定价格的依据

 股价与申请人净资产不符的原因

 申请人未来计划及是否实施如未实施,请说明理由

 收购公司或受共同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任何活动是否已经或将要转让给申请人如果是,请提供详细信息

 受同一控制的联营公司未来的扩张是否已经或将会转移给申请人若是,请提供详情

 股东重大变更前后集团结构图

及时申请可使公司更容易检索相关记录以支持其股权豁免测试申请。因此,即使公司无法使用未使用的项目,也可以提交股权豁免测试申请。

 

2.未使用项目如何结转

要申请从以前的课税年结转的未使用的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您的公司必须:

1填写前几个课税年度结转的未使用金额,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结转的未使用金额

2在税务计算中显示未使用的资本津贴、贸易损失和捐赠的结转申请,以及结转到后续课税年的未使用金额的计算

3申请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从当年收入中扣除金额:

 未使用的资本津贴(从最早的课税年起的资本津贴开始,先申请贸易收入,再申请其他来源的收入

 当年资本津贴(先申请贸易收入,再申请其他来源的收入);

 前几年未利用的贸易损失(从最早的年度的贸易损失开始,先申请贸易收入,再申请其他来源的收入

 前几年未使用的捐款(从最早的课税年度的捐款开始,最长为当前课税年度5年)

 当年捐款

 

3.我的公司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为什么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不允许我申请未使用的资本津贴?

您的公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使用前几个课税年中未使用的资本津贴:

1截至相关日期,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并无重大变化;及

2主要经营活动不得发生改变。

因此,您公司的未使用资本津贴可能因为其不满足第二个条件而被IRAS忽略。

 

4.公司是否必须处于盈利状态才可提交豁免股权测试的申请?

不是,当股东发生重大变动时,才可以提交豁免股权测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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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使用项目的亏损结转减免

公司可以结转当年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某个课税年度产生的贸易损失,以抵消前一个课税年度的收入,但上限为10万新元。

 

具体而言,亏损结转减免允许公司将当年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结转一年,并公司可以结转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来抵消未来收入(即亏损结转减免)或将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转移给关联公司(即集团减免)。

 

例如,2023年课税年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可以结转以抵消2022年课税年的收入,但上限为10万新元。

 

1.未使用项目的亏损结转减免主要特点和条件

1当年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Qualifying Deductions,QD)可以结转至获得资本津贴或发生贸易损失的课税年度之前的1个课税年度;

2)可结转的QD最大金额为10万新元;

3QD将按照以下顺序从公司前一年度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本年度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如果有)

 当年的贸易损失(如果有)

4您的公司必须满足实质性股权测试和同一业务测试才能获得减免这与结转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贸易损失的要求类似

5)仅在公司提出申请时,亏损结转减免才适用;

6如果适用,公司可以在集团减免制度下转移损失项目后,再申请QD的亏损结转减免

7)未被结转的QD余额可以继续结转至未来课税年度,用于抵扣公司的未来应税收入,前提是符合相关条件(股权测试和/或同一业务测试)。

 

2.新创业公司申请亏损结转减免

如果公司符合新创业公司免税计划的资格,则须注意以下情况:

 符合资格的QD(即当年未使用的资本津贴和/或贸易损失)将优先用于抵扣亏损发生前一个课税年度(或增强型结转减免制度下的第三个课税年度)的应税收入;

 当扣除亏损结转减免后,应税收入为零时,公司将无法享受该特定年度的新创业公司免税计划优惠。

 

如扣除亏损结转减免后仍有应税收入,公司可根据新创业公司免税计划申请剩余收入的免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亏损结转减免申请之前,请确保此选择对公司有利,因为该选择一经提交即不可撤销。

 

3.特定排除情况

以下类型的公司或业务不得申请亏损结转减免:

1)《所得税法》第10D条下的公司

根据规定,《所得税法》第10D条下的公司不得结转其合格扣除额(QD),这一规定与亏损结转政策和集团减免制度的处理方式一致,即此类公司均被排除在外。

 

2)完全免税收入的业务

从事完全免税收入业务(如先锋行业)的公司,不得将与该业务相关的QD结转,以抵扣其他免税或非免税收入。

 

3)特定类型的活动或业务

从事某些受规则限制的活动或业务的公司(如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C条应税的融资租赁收入,或根据第10F条应税的汽车租赁收入)不得将其QD结转,此类规则通常限制QD仅能用于抵扣相应的活动或业务收入,或限制QD的结转。

 

4.如何申请亏损结转减免

要根据实际的合格扣除额(QD)申请亏损结转减免,公司必须在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Form C)以及相关课税年度的税务计算中注明该选项。希望申请的公司不能使用Form C-S或Form C-S (Lite)。

 

此外,公司还需通过数字服务“提交文件”(Submit Document),单独提交相关前一年度的修订税务计算。您将在提交公司Form C后,被引导至“提交文件”页面。在此页面中,需选择文件类型为“修订的税务计算(TC)及亏损结转减免和未报告收入的支持附表”(Revised TC and supporting schedules for Loss Carry-Back Relief and Income not previously reported)。

 

需要注意的是,该选择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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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使用项目的集团减免

集团减免是一种将同一集团内的公司视为一家公司的制度。根据该制度,一家公司(即“转让人”)的以下损失项目可从集团内另一家公司(即“索赔人”)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 本年度未使用的资本津贴;

● 本年度未使用的贸易损失;

● 本年度未使用的捐赠。

 

1.不符合集团减免条件的损失项目

● 国外分公司的损失项目;

● 投资津贴;

● 完全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项目(例如先锋贸易损失);

● 特定类别的活动或贸易的损失项目,其中有规则隔离未使用的损失和资本津贴(例如第10C条下的融资租赁收入和第10F条下的机动车租赁收入);

● 2012课税年度及之前未使用的第14N条扣除额;

● 休眠公司本年度的支出不允许在休眠公司的税务计算中扣除,但是,本年度未使用的捐款可根据集团减免制度转移;

● 投资控股公司因支出超过投资收益而产生的当年未动用亏损,但是,当年未动用的工业建筑津贴/土地强化津贴和捐赠可根据集团减免制度转移;

● 第10D条公司本年度未使用的亏损/资本津贴,但是,本年度未使用的工业建筑津贴、土地集约化津贴和捐赠可根据集团减免制度转移。

 

2.资格条件

转让损失项目的公司(转让人)与接收损失项目的公司(索赔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转让人和索赔人必须是新加坡注册的公司。

 

2)同一集团持股75%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属于同一集团成员:

● 一家公司至少75%的普通股本由另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

● 两家公司中至少75%的普通股本由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截至基准期最后一天的连续期间内,普通股持股量必须维持在75%以上。若普通股持股水平在基准期内跌至75%以下,但在某个课税年度(YA)基准期最后一天仍达到或超过75%,则允许转移或索偿的损失项目金额仅限于截至该基准期最后一天的连续期间内适用的金额,在此期间,相关控股公司的普通股持股水平维持在75%或以上。

 

股权持股测试

为确认是否满足集团持股条件,需要通过以下两项测试:

一级测试:普通股权要求

要通过这项测试,必须拥有公司至少75%的普通股资本。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所有有权参与可变利润分配的股票,不包括仅有权获得固定股息的股票。

 

在确定普通股持股水平时,非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通过非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均不予考虑。

 

换言之,如果持股链中有一家外国注册公司,则外国注册公司的持股不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持股。同样,任何非新加坡注册公司的实体(例如行业协会、个人)的直接或间接持股均不予考虑。

 

二级测试:利润和可供分配资产

普通股持有人必须证明其直接或间接享有以下至少75%的权益:

● 公司可供分配给公司股东的任何剩余利润;以及

● 公司清盘时可供分配给公司股东的任何剩余资产。

 

为集团减免的目的,需对“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做以下定义:

剩余利润是指公司扣除所有股份的固定股息(包括普通股的固定股息)后,但在扣除非商业贷款的非固定回报和普通股的非固定股息之前的利润。

 

剩余资产是指公司在名义清盘时,分配给商业贷款债权人和普通股股东以外的股东后的净资产。

 

股权持有人包括公司所有普通股股东(即除仅享有固定股息权利的股份以外的所有股份),以及非商业贷款的任何债权人。

 

3)同一财政年度结束

转让人和索赔人必须拥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才有资格享受集团减免。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可以拥有不同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只要它们不是转让人或索赔人即可。例如,公司A是转让人,公司B是索赔人。两家公司还通过同一集团内的公司C间接关联。如果公司C既不将亏损项目转让给公司B,也不向公司A索赔亏损项目,则其财务年度结束日期不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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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申请集团减免

1)转移/索赔损失项目的顺序

损失项目的转移或索赔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①本年度未使用的资本津贴;

②本年度未使用的贸易亏损;

③本年度未使用的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应优先转移适用较高税率的应税收入金额,其次是适用较低税率的金额(若适用,则须遵循《1947年所得税法》第37A条规定的调整)。

 

转让公司(转让人)可以将其100%的损失项目转移至索赔公司(索赔人),前提是索赔人能够吸收该损失并符合相关条件。

 

2)新公司申请集团减免

如果新公司首次提交的财务报表涵盖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应在新公司的损失或收入分摊至各自的课税年度(YA)后确定根据集团减免转移或索赔的损失。例如,如果首次财务报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则损失需分摊至:

● 2022课税年度(即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及

● 2023课税年度(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涉及多个转让人/索赔人的损失项目转移或索赔

如果有多个转让人/索赔人,则损失项目将按照公司各自的GR-A表格和GR-B 表格中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转让/索赔。

 

单一转让人,多名索赔人

当一个转让人希望将损失项目转移至多个索赔人时,必须优先从第一个索赔人的可用应税收入中全额扣除损失项目,然后再从第二个索赔人的可用应税收入中扣除剩余的损失项目,依此类推。

 

多个转让人,单一索赔人

同样,索赔人可以从同一集团内的多个转让人中索赔损失项目。索赔人必须优先从第一个转让人的损失项目中扣除其应税收入,之后再从第二个转让人的损失项目中扣除剩余金额。

 

如果转让人尚未确认要转移损失项目的索赔人数量(因为转让人或索赔人的税务状况尚未确定),可暂时列出索赔人名单,即使这些索赔人的合计暂定应税收入超过可转移的损失项目额度。

 

同样,索赔人也可以暂时列出转让人名单,即使这些转让人的合计暂定损失项目额度超过索赔人的应税收入。

 

当转让人提交的优先顺序与索赔人提交的优先顺序不一致时,以转让人规定的优先顺序为准。

 

4.申请集团减免需准备文件

为申请集团减免,转让公司必须提交填妥的GR-A 表格,而索赔公司必须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Form C)时提交填妥的GR-B 表格。否则,该公司将没有资格享受该课税年度(YA)的集团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希望提出索赔的公司不能使用Form C-S或 Form C-S (Lite)。并且,集团减免的选择不可撤销,在提交集团减免表格后,公司将无法修改。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前,请确保准确性(例如索赔公司的顺序)。

 

当公司的税务状况发生变化时

若公司税务状况从应税状态变为亏损状态或从亏损状态变为应税状态,则可提交修订后的集团减免表。修订的集团减免表必须在修订/附加评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1)当索赔公司的评估从应税状态修改为亏损状态时:

● 公司(新转让人)可在评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GR-A表格;

● 新转让公司将向其转让损失项目的索赔公司必须在该评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GR-B表格。如果索赔公司之前已提交GR-B表格,则其不能更改之前指定的排名,但可以添加新的转让公司。

 

2)当转让公司的评估从亏损状态修改为应税状态时:

● 此前提交的任何GR-A表格均将失效;

● 公司(新索赔人)可在评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提交GR-B表格来索取需要转移的损失项目;

● 新索赔人要向其索赔损失项目的转让公司必须在上述评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GR-A表格。如果转让公司之前已提交GR-A 表格,则其不能更改之前指定的排名,但可以添加新的索赔人公司。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税务方面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税务专题】(一)新加坡税收概览丨新加坡税种概述

【新加坡税务专题】(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及印花税

【新加坡税务专题】(三)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及特别税收计划

【新加坡税务专题】(四)新加坡税务豁免计划及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税务专题】(五)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新加坡税务专题】(六)新加坡严禁税务犯罪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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