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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三) 新加坡财务报表合规要求及法定审计指南
发布时间:14/March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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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注册企业须遵守相关财务合规要求,包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AGM)、提交年度财务报表(AFS),并接受法定审计。然而,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可豁免法定审计要求。今天,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新加坡的财务报表合规要求及法定审计要求,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合规义务。

 

一、新加坡财务报表合规要求

1.会计记录与控制系统

每家公司都必须妥善保存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以充分说明公司的交易和财务状况,并确保能够随时编制真实、公正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属文件。同时,公司必须以方便和适当地审计的方式保存这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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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保存上述记录至少5年,保留期限从涉及相关交易或业务运营的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并且,以上记录必须存放在公司注册办公地址,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并随时接受董事的检查。

 

如果公司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保存会计和其他记录,则必须将与所保存记录中所处理的业务有关的报表和回报发送至新加坡境内的某个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检查,以便编制真实、公正的财务报表及任何需要附上的文件。

 

法院可以在任何特殊案件中命令,要求公司的会计和其他记录接受代表董事的注册会计师的检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承诺,注册会计师在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不得向除该董事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此外,所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都必须制定并维持一套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合理确保:

(a) 资产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处置而导致的损失;

(b) 交易经过适当授权,并且记录完整,以便编制真实、公正的财务报表并保持资产的可追溯性。

 

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公司及公司所有违约高级职员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并处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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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1 财务报表提交要求

所有公司的董事均须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AGM)上向公司提交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

 

非另有规定(见第(5)条)否则上述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 母公司财务报表要求

非另有规定(见第(5)条)否则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作为母公司的公司的董事无需遵守上述规定,但必须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制定并提交公司:

(a) 反映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财政年度的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合并财务报表;

(b) 反映母公司财政年度末状况的资产负债表。

 

这些报表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真实、公正地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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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

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之前,董事必须采取合理措施:

(a) 确定已采取的注销坏账和计提可疑账措施,并注销所有已确认的坏账,同时计提足够的可疑账准备;

(b) 对除第(a)款适用范围外的流动资产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能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账面价值实现;若无法实现,则需:

 将该资产减记至预期可实现金额;或

 计提足够的准备金以弥补账面价值与可实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且

(c) 考虑到该资产对公司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确定公司账簿上所列的任何非流动资产的金额是否超过了该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或处置时可收回的金额,并且除非已作出足够的准备金减记该项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纳入此类信息和解释,以防止财务报表因夸大该项资产的金额而产生误导

 

4审计要求

财务报表必须按照要求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之前经过适当审计,并且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必须附于或背书在这些财务报表上。

 

公司董事必须:

(a)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4天按照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除非所有有权收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均同意可以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4天内按照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b) 安排将根据要求向董事提供的审计报告附于该等财务报表

 

其中,财务报表,就公司而言,是指:

(a) 如果公司不是母公司,根据第(1)条规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需要提交的财务报表;或者

(b) 如果公司是母公司,则根据第(2)条规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须提交给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在某个财政年度末,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则该公司董事必须在提交给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的财务报表中,或在附注中注明作为其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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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官批准的豁免

如果公司已获得注册官的批准,则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无需遵守会计准则就第(1)或第(2而言的任何要求。

 

如果根据第(1)或第(2的目的,按照会计准则的任何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本节要求在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理的任何事项,则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在为真实、公允地反映该事项所必需的范围内无需遵守该要求。如出现任何不符合本段所述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况,则必须在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中(视情况而定)列入:

(a) 公司审计师出具的一份声明,声明该审计师同意,此类不合规行为对于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视情况而定)真实、公允地反映有关事项而言是必要的;

(b) 离职的详情、离职原因及其影响(如有);

(c) 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解释以便对该事项作出真实、公正的评价。

 

部长可通过在宪报上发布命令,针对特定类别或类型的公司,用其他会计准则替代会计准则,本节以及1967年公司法207条和第209A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此类公司。

 

6)董事责任声明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提交的财务报表(包括附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任何合并财务报表),在审计师根据本条规定对财务报表作出报告之前,必须附有由公司两名董事代表董事签署的声明,该声明包含附表十二所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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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储备金的披露规则

由公司(银行公司除外)或代表公司出版、发放或散发的任何文件(根据1967年公司法编制的财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除外)或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关于公司拥有储备的直接或间接陈述,除非该陈述附有以下信息:

(a) 如果该储备金投资于公司业务之外需提供一份声明,说明其投资方式和投资担保;或者

(b) 如果该储备金用于公司业务则应提供一份声明,说明该储备金正在用于公司业务。

 

部分中有关董事声明和年度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银行公司,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第3条设立的机构一般或特定情况下确定的修改和例外情况除外。

 

对于根据《1994年慈善法》注册为慈善机构或被批准为公共机构的公司,本部分关于公司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适用,但根据《1994年慈善法》第12(1)( f )条对此类公司所规定的任何修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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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休眠公司免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义务

如果某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休眠相关公司的董事可在某个财政年度内免于遵守上文第2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规定,前提是相关人员未在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3个月,以书面通知要求董事遵守该规定:

A.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或自上一财政年度结束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B.该公司的董事已向注册处提交声明,确认以下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处于停业状态(视情况而定)

 未接获依据相关规定就该财政年度发出的通知;

 公司依照上文第1条所述,妥善保存了会计记录及其他相关记录;

 该声明已随根据1967年公司法197(1)条规定提交的周年申报表一并提交注册官。

 

1967年公司法197(1)条规定如下:

除第(1A)款所述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须在其年度股东大会后向注册官提交周年申报表

(a)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及

(b)在其他情况下,其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

 

1A)在新加坡境外任何地方拥有股本并备有分行登记册的公司必须在其年度股东大会后向注册官提交周年申报表

(a)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及

(b)在其他情况下财政年度结束后8个月内。

 

其中,相关人员是指:

(a) 注册官;

(b) 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不少于5%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或

(c) 不少于公司成员总数的5%(如公司本身已登记为成员,则不包括公司本身)

 

相关公司是指:

(a) 非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b) 其在有关财政年度内任何时候的总资产不超过价值50万新元;或部长可能规定的其他替代金额;以及

(c) 如果该公司是一家母公司(本身不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则该公司属于一个集团,该集团的合并总资产在相关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均不超过价值50万新元;或部长可能规定的其他替代金额;以及

(d) 1967年公司法205B(2)及(3)条适用于确定相关公司是否处于休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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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给公司的文件

每家公司均须将以下文件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

(a)根据第2条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的每份文件的副本,保留期限为自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不少于5年;或

(b) 根据1967年公司法175A(1)条,公司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任何财政年度,公司须保存以下文件副本:

(i) 财务报表副本;或

(ii) 如果是母公司,则需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副本(包括法律要求附上的所有文件),以及经适当审计的该等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副本,该报告已发送给所有有权根据下文第7条所述收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士,发送期限自文件发送之日起不少于5年。

 

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公司以及公司每名违约的高级职员均应被视为犯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以及违约金。

 

注册官或授权官员可以随时要求公司提供上述保存的任何文件,并有权免费检查、复制或摘录此类文件。

 

5.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要求

每家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必须由董事从其成员中任命(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并必须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多数不得是

(a) 该公司或任何相关公司(即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执行董事;

(b) 该公司或任何相关公司的执行董事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养子、养女或养女;或者

(c)  董事会认为可能影响其在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能时作出独立判断的任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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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该主席不得是该公司或任何相关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雇员。

 

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成员,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减至3人以下,则董事会必须在该事件发生后3个月内任命所需数量的新成员,以达到最低限度3名成员的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a) 审查以下事项:

(i) 向审计员提供审计计划;

(ii) 与审计师一起,评估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审计师;

(iii) 向审计师提供审计师的审计报告;

(iv) 公司官员向审计师提供的协助;

(v)  内部审计程序的范围和结果;以及

(vi) 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如果是母公司,则还包括提交公司或母公司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然后提交给公司或母公司的董事;以及

(b) 提名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审计师,不受公司章程或《1967年公司法》第205条的限制,以及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同意的其他职能。

 

审计师有权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并发表意见,并必须在委员会要求时出席。

 

应审计师的要求,审计委员会主席必须召集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计师认为需要提请董事或股东注意的任何事项。

 

各审计委员会可规定其自身的程序,特别是会议的召集、会议通知、会议的投票和程序、会议记录的保存以及会议记录的保管、制作和检查。

 

如果公司或母公司的董事需要根据上文2(6)所述作出声明,且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则董事必须在声明中描述审计委员会履行的职能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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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何时无需向公司提交财务报表

如果私人公司根据第《1967年公司法》175A(1)条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则私人公司的董事无需遵守上文第2条的要求,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提交财务报表或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公司未根据上述规定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则《1967年公司法》第207(1)条中提到的需要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应理解为指根据下文第7条所述需要发送给有权收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员的文件。

 

7.有权获得财务报表等的公司成员

公司必须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如果是为母公司,则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副本,以及法律规定必须附上的所有文件,经过适当审计后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并随附审计报告的副本。同时,公司需向所有有权收到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员发送这些文件。

 

一般情况下最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4天发送。但是,如果公司依据1967年公司法》175A(1)(a)条规定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则应在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所涉及的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发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任何成员或审计师可在述文件发出之日起14日内通知公司,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向公司提交上述文件。如果公司根据1967年公司法》175A(1)( b )条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则公司的任何成员或审计师可在不迟于述文件发出之日起14日内通知公司,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向公司提交上述文件。

 

如果所有有权收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都同意,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上述的文件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到14天发送。

 

对于任何尚未收到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副本的公司成员(无论是否有权要求向其发送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副本),以及任何债券持有人,在成员或债券持有人向公司提出请求时,公司必须免费向其提供最近的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包括要求附于其上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及一份审计报告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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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法定审计指南

关于豁免法定审计的相关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豁免审计?

 

1.审计师的任命

(1) 审计师的初次任命

公司董事必须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任命一个或多个会计实体为公司的审计师。所任命的审计师应履职至公司首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2) 审计师的年度任命

公司须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任命一个或多个会计实体作为审计师,其任期持续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3) 审计师职位的临时空缺

根据第(5)条及《1967年公司法》第205AF条的规定,董事可以任命一个会计实体来填补公司审计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但在该空缺持续期间,现任或留任的审计师(如果有)可以担任该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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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计师的罢免

公司审计师的罢免,可以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发出特别通知的决议进行,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

 

当公司收到罢免审计师的决议特别通知时:

(a) 公司须立即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审计师及注册官;及

(b) 审计师可在收到通知副本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陈述(不得超过合理的篇幅),并要求公司在考虑该决议的会议举行之前,将该陈述的副本发送给收到会议通知的公司每位成员。

 

除非注册官根据公司的申请另有命令,否则公司必须按要求发送陈述书的副本,而审计师可以在不影响其口头陈述权的情况下,要求在会议上宣读该陈述书。

 

(5) 罢免后的审计师任命

如果公司审计师根据第(4)条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被免职:

(a) 公司可在会议上,通过不少于四分之三有权亲自投票或(如允许委托投票)委托投票的公司成员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立即委任会议上提名的另一家会计实体为审计师;或者

(b) 会议可以延期至会议召开后20天至30天之间的某个日期,并且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任命另一家会计实体为审计师,该会计实体应在延期会议恢复召开前至少10天收到公司提名该会计实体为审计师的通知。

 

公司根据第(4)条的规定免除审计师职务后,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官,如果公司没有根据第(5)款的规定任命其他审计师,则注册官可以任命一名审计师。

 

根据第(5)款任命的审计师,其任期持续至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如果董事未根据规定任命一名或多名审计师,则注册官可以根据公司任何成员的书面申请作出任命。

 

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会计实体不能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被任命为公司的审计师,除非其在股东大会前立即担任公司的审计师,或者公司成员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21天向公司发出了提名其为审计师的通知。

 

当公司收到提名某个会计实体为公司审计师的通知时,无论是在根据第(5)款举行的延期会议上还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任命,公司都必须在延期会议或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7天,将通知的副本发送给被提名的会计实体、公司的每一位审计师(如果有的话)以及每位有权收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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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共利益公司审计师辞职

非公共利益公司(公共利益公司的子公司除外)的审计师可以在任期结束之前向公司发出书面辞职通知辞职。根据本条提出辞职通知的,审计师的任期将于以下日期届满:

(a) 在向公司发出通知之日结束时;或

(b) 如果通知指定了稍后的某个时间,则在该时间。

 

公司必须自收到辞职通知之日起14日内,以注册官要求的形式向注册官提交该事实通知。

其中,“非公益公司”是指除公益公司以外的公司;“公共利益公司”是指在新加坡核准的交易所上市或正在发行债务或股权工具进行交易的公司,或部长规定的其他公司。

 

3.公益公司或公益公司子公司审计师辞职

公共利益公司或公共利益公司子公司的审计师,可以向公司发出书面辞职通知,在其任期结束前辞职,如果:

(a) 审计师已向注册处申请同意其辞职,并提供了一份书面说明其辞职的理由,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或大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该申请通知注册官,并向公司提供了一份书面说明其辞职的理由;以及

(b) 已获注册官的同意。

 

注册官在收到审计师的上述申请后,必须尽快通知审计师和公司是否同意审计师辞职。

 

公益公司或者公益公司子公司审计师的辞职于下列时间生效:

(a) 辞职通知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如有的话);

(b) 注册官将其同意辞任一事通知审计师及公司之日;或

(c) 在注册官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如有的话),

以最后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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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师对财务报表报告的权力和职责

(1) 审计师的报告义务

公司审计师必须向公司成员报告

(a) 需要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的财务报表以及与该等财务报表有关的公司会计和其他记录;以及

(b) 如果该公司是为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2)审计师报告的内容

审计师必须在提交的报告中说明

(a) 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是为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是否符合审计师的意见

(i)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

(ii) 是否公正、真实地反映

(A)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

(B) 如果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提供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b) 如果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的任何要求,且未根据1967年公司法》201(12)条获得注册官对此类不合规情况的批准,则审计师是否认为,此类不合规情况对于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第201条要求处理的任何事项是必要的;

(c) 审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及(如果公司是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审计师未担任其审计师的子公司除外)根据规定必须保存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已按照法规妥善保存;

(d) 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任何缺陷或违规行为,以及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列出的任何事项,若不考虑这些缺陷或违规行为,则无法真实、公平地反映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所处理的事项;以及

(e) 如审计师(a)、(b)或(c)段提述的任何事项不满意,则须说明审计师不满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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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师的职责

公司审计师的职责是针对下列各项事项形成意见:

(a) 审计师是否已获得其所需的全部信息和解释;

(b) 公司是否已按照要求保存适当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不包括1967年公司法》199(1)条要求保存的登记册);

(c) 从公司分支机构收到的财务报告是否充分;

(e)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未为集团以一整套财务报表形式编制,则审计师是否同意董事在财务报表中说明的以现有形式编制综合财务报表的理由

 

审计师必须在报告中说明对以上事项的任何不足、缺陷或不符合之处。

 

审计报告必须附于或背书于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上,并且,如果任何成员提出要求,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必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任何成员查阅。

 

 

审计师无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意见,说明新加坡母公司的子公司(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会计和其他记录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保存。

 

(4) 审计师的访问权

公司审计师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会计和其他记录,包括登记册,并有权要求公司的任何官员和任何关联公司的审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信息和解释。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审计师有权随时查阅任何子公司的会计和其他记录,包括登记册,并有权要求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官员或审计师提供与子公司事务有关的、审计师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的信息和解释,费用由母公司承担。

 

公司的审计师或经审计师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有权收到股东有权收到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通信,并有权在审计师以审计师身份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上就会议中与其有关的任何业务部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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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违规的上报义务

如果审计师在履行公司审计师职责的过程中,确信

(a) 违反或不遵守1967年公司法》的任何规定;并且

(b) 审计师认为,该事项尚未或将不会通过在财务报表或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发表评论或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或(如果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董事注意的方式得到充分处理

 

审计师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官报告该事宜。

 

如果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审计师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有理由相信公司官员或雇员正在或已经针对公司实施了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严重罪行,审计师必须立即向部长报告此事。

 

5.审计师对债券持有人受托人的职责

借款公司的审计师在向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报表或任何报告、证书或审计师根据1967年公司法》或债券或信托契约向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后,必须于7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向借款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每位受托人发送一份副本。

 

审计师在履行借款公司审计师职责时,如发现任何事项,而该等事项在其看来与行使和履行1967年公司法》或任何信托契约赋予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任何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有关,则审计师必须在发现该等事项后7日内,以邮寄方式向借款公司发送一份关于该等事项的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的副本发送给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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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新加坡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的财务报表合规要求

(1) 财务报表提交要求

 外国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注册官提交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末的财务报表,以及以规定格式提交的声明,证明该副本为所需文件的真实副本,如果财务报表已经审计,还需提交审计师的姓名声明。

 

其中,“财务报表”是指

(a) 如果外国公司的股票在新加坡经批准的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报价,且该外国公司根据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视情况而定)的规则需要编制财务报表,则指该等财务报表;以及

(b) 在其他情况下

(i) 外国公司按照与中国会计准则实质相似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则指该等财务报表

(ii) 如果外国公司未编制第(i)款所述的财务报表,但按照外国公司成立地当时有效的法律要求的适用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该财务报表是否根据该法律进行审计(视情况而定),则指该等财务报表;或

(iii) 如果外国公司未编制第(i)款或第(ii)款所述的财务报表则应提供该外国公司的未经审计的摘要财务报表。

 

(2) 财务报表的提交时限

第(1)款所述的财务报表必须在以下时间内提交

(a) 如果外国公司根据其注册地现行法律要求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则须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60天内提交;或者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该公司是根据1967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且未在新加坡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则该外国公司的董事必须提交财务报表的期限。

 

(3) 注册官要求补充财务信息的权利

如果注册官认为第(1)款中提到的财务报表没有充分披露外国公司的财务状况,注册官可要求该公司

(a) 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格式提交包含规定细节的财务报表;以及

(b) 附加注册官通过书面通知要求的相关文件

 

如果该公司是根据1967年公司法》成立的上市公司,则无需提供上述信息。此外,注册官可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提出要求。但是注册官不得要求外国公司:

(a) 在财务报表中提供额外详情;或

(b) 附加、附上或发送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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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额外财务文件的提交要求

除第(1)(23)条要求向注册官提交的财务报表外,外国公司还必须在2)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注册官提交以下文件:

(a)  一份经过适当审计的报表,显示截至其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其在新加坡运营所使用的资产和产生的负债;

(b) 经过适当审计的损益表,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在新加坡运营产生的利润或损失;

(c) 一份载有审计(a)或(b)段所提述的文件或审计(a)及(b)段所提述的文件(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审计师的姓名的声明。

 

在新加坡处于不活跃状态的外国公司可以向注册官提交以下文件,以代替满足第(4的要求

(a)  一份未经审计的声明,显示其在新加坡运营所使用的资产和产生的负债;以及

(b) 一份有关该公司在新加坡运营的未经审计的损益表。

 

如果一份报表和损益表附有一份由受委任为该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运营提供计服务的会计实体出具的报告,且该报告在可行的范围内符合1967年公司法》207条的规定,则该报表和损益表将被视为已经根据第(4进行了适当审计。

 

5)免除财务报表提交要求的情况

根据外国公司的书面申请,注册官可免除外国公司提交第4)段所述文件的要求,如果注册官确信

(a) 考虑到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经营性质,遵守规定是不切实际的;

(b) 考虑到所涉及的金额,它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c)  所涉及的费用与其价值不成比例;或者

(d) 该信息会误导或损害该外国公司的业务,或根据规定被视为与该外国公司有关联的任何公司的业务。

 

注册官可根据外国公司的申请,发出命令

(a) 免除该外国公司遵守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的摘要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有关的任何要求,包括与这些文件的审计有关的任何方面;或者

(b) 允许外国公司根据第(1)提交任何其他文件,以代替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摘要。

 

根据外国公司的申请,注册官可以作出命令,免除该外国公司有关审计或第(4所述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任何要求。注册官可以无条件地或有条件地作出上文所述的命令,外国公司必须遵守注册官可能确定的有关审计或文件形式和内容的其他要求。

 

除非注册官认为遵守要求会导致文件产生误导或不适合外国公司的情况,或会给公司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否则注册官不得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命令。

 

在不影响第5)段的情况下,部长可通过在宪报上发布命令,针对特定类别或类型的外国公司

(a) 用其他会计准则替代会计准则,本节规定也适用于该等外国公司;或者

(b) 免除特定类别或种类的外国公司遵守第 (4) 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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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公司注册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国际业务运营需了解的转让定价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二) 纳税人所得税预裁定制度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三)董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职责及董事辞职和资格取消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经营模式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二)公司名义股东登记指南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三)新加坡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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