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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五)海外收入申报常见实操问题与案例解析全解读(下)
发布时间:02/July 2025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此外,本文仅用于专业范围内的合规研究与讨论,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金阁顿坚决反对并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逃税、隐匿收入或规避申报义务的行为,提倡依法纳税与合理合规筹划。

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围绕海外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类常见问题、计算规则以及申报流程中的实务操作,结合实践中常见的重点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的合规参考。今天,我们将为大家继续深入解析海外收入申报实务中的其他高频问题,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清晰、实用的申报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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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收入税收抵免与饶让类常见问题解答

1. 我是中国居民,2022年在哈萨克斯坦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并缴纳了折合人民币2.3万元的税款,还从哈萨克斯坦企业获得股息收入并缴税折合人民币0.3万元。同时,我向美国某杂志社投稿获得稿酬所得,已在美国缴税折合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抵免限额为2万元,来源于美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3万元,请问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应如何抵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及配套文件规定,应分别按来源国家计算抵免限额和可抵免税额:

● 您在哈萨克斯坦实际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合计2.6万元,大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计算的来源于哈萨克斯坦所得的抵免限额2万元,因此可抵免2万元,尚未抵免的0.6万元,可以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抵免;

● 您在美国已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万元,小于来源于美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万元,可以全额抵免美国已缴纳税款,并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1万元。

2.我是中国居民,2022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30万元,同时从日本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从日本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5万元,上述劳务报酬收入和股息收入已在日本缴税,请问我从日本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是多少?

● 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0万+20万−6万基本减除)×30%-52920=7908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境外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79080×20万/50万=31632(元);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抵免限额=5万×20%=10000(元);

● 来源于日本所得的抵免限额=31632+10000=41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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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中国居民,我在2022年度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在A国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从A国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10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7万元。当年我的专项扣除费用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4万元,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2万元。2022年度,我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计算该年度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额:

(1)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0万+20万-6万-3万-4万-2万)×25%-31920=55580(元);

(2)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10万×20%=20000(元);

(3)境内、境外全部所得应纳税额=55580+20000=75580元。

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

(1)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55580×20万/(30万+20万)=22232(元);

(2)来源于A国其他分类所得的可抵免限额=10万×20%=20000(元);

(3)来源于A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22232+20000=42232(元)。

第三步:进行税收抵免:

您在A国实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70000元,大于其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42232元,因此,您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仅可抵免42232元,尚未抵免完毕的27768元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申报从A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结转抵免。

第四步:计算应在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最终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75580-42232=33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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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在2022年度取得了泰国A公司境外所得,因少缴税款而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罚款和滞纳金,该罚款和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中国进行抵免的?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号)第四条的规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提起诉讼并已实际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况: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中国政府已批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已批准的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得征收的跨境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征收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金;

(4)境外征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征税款;

(5)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补贴的境外收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款。

因此,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不可抵免。

5.我在申报填报附表境外抵免明细表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与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纳税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的,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今后纳税年度领取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抵免的,可以再计算至该境外所得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每年不得超过五年。自行取得纳税申报凭证的五个年度境外所得,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需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纳税额重新并办理滞纳金,不退还利息。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征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纳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纳税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发票。

6.如果我上一年取得境外所得,没进行税收抵免,是否还可以抵免?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号)的规定,您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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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假设2022年度,我是一个中国居民,在马来西亚取得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0万元,应在马来西亚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但根据马来西亚的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应纳税额50%的减免,那么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号)第五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与中国已纳税税收额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税收或减税待遇,且该税收或减税的税收税收协定按照规定应按照视同已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免的,该税收或减税税收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税收的税收税收抵免。

中国与马来西亚签有税收协定,且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可视同已缴税额进行抵免。因此,您的该笔80万元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80×20%=16(万元),其抵免限额16万元,在进行抵免时,因中国和马来西亚有税收饶让条款,您在马来西亚减免的12×50%=6(万元)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因此,其可以抵免的税款金额为6+6=12(万元)。

8.居民个人韩某持有某项专有技术,在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万元。假设B国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没有任何扣除。但B国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对其给予全额减免。该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相关饶让条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为10%,韩某如何确定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由于中国政府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条款,韩某在B国享受的免税额40万元(400×10%),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视为已缴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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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居民涉海外收入适用税收协定的常见问题解答

1.关于税收协定下“居民身份”的认定

(1)我在中国境内有户籍和家庭,在境内某公司受雇,2023年,我被公司派往泰国工厂担任管理人员,泰国工厂给我发放工资,并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3年度,我是否可以作为中国居民适用中泰税收协定?

在判断税收协定适用的居民身份时,首先应依据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即为中国的居民个人。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按照中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是中国居民。因此,2023年度,您是中泰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中国居民,通常不会仅因在泰国境内工作产生了泰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构成泰国居民。

(2)中国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因在B国有房产,被B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如果同时也构成B国税收居民,则需根据中国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双重居民身份判断(tie-breaker)”的条款,即“加比原则”,判断其在协定项下的居民身份。具体分析包括住所、主要经济利益中心、日常居住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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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股息类海外收入所得的税收协定适用

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是股息优惠税率条款,一般表述为:“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具体的税率标准依据中国与各缔约国签订的协定而有所不同,需参考相应协定的具体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来源国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相关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则通常不适用上述优惠税率或免税规定。

根据税收协定,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股息均享有征税权,其中“来源国”指支付股息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国家。一般情况下,来源国可依据协定对股息实行限制性税率征税,具体税率常依持股比例而异,通常低于该国国内法所规定的标准税率。只有当取得股息的人被认定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时,才能在来源国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否则,应按来源国国内法纳税。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该项所得及其产生的基础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及实际支配权的人。在判断某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

(1)2023年度,我是中国税收居民,当年,我从埃及境内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如果适用中埃税收协定,埃及税务机关对我的股息收入征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如果您是该笔股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符合享受中埃税收协定条件,则埃及税务机关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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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受雇所得的税收协定适用

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通常由两款组成:

● 第一款确立一般性征税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就是说,受雇所得原则上在活动发生地征税。

● 第二款则设定了在来源国(即受雇活动发生地)获得免税待遇的三个前提条件。即若以下三项条件同时满足,则该笔受雇所得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只要以上任一条件不满足,即构成在来源国的纳税义务。

(1)我是中国境内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5月1日被公司派往集团内的新加坡公司担任总经理,工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任期3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我是否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新加坡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加坡就可以对其获得的报酬征税:

①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

②该项报酬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新加坡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是由中国雇主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同时不满足,新加坡就不可以征税。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12个月跨两个年度,则新加坡可就这两个年度中您在新加坡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2)2023年我公司派遣5名员工到突尼斯安装调试生产线,4个半月后,调试人员回国,我公司又派3人到突尼斯工作3个半月完成全部业务,8名员工的工资薪金全部由我公司支付,他们需要在突尼斯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虽然这8名员工在任一12个月内停留时间均未超过183天,表面上满足协定中关于来源国免税的停留时间要求,但由于贵公司在突尼斯的安装调试项目累计持续了8个月,已根据按照中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根据中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根据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这些员工在突尼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且报酬由雇主设在突尼斯的常设机构负担,突尼斯可以对相关报酬征税。

(3)我公司2023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这5名员工2023年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如贵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则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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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费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的征税规定

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一般性表述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例如,和巴基斯坦签订的协定,董事费条款第二款表述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因此,根据协定内容,中国居民个人作为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的款项,无论该董事是否在缔约国对方履行董事职责,均适用“董事费”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有征税权。如果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则高管人员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也适用上述规定。

(1)我公司派2名员工赴巴基斯坦子公司,一人担任董事,一人担任总经理,两人都是每月在巴基斯坦工作7天,巴基斯坦子公司分别为其支付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请问巴基斯坦可以对子公司支付给2人的所得征税吗?

由于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中国居民作为巴基斯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所得,巴基斯坦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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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艺术家和运动员海外收入所得的协定处理

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一般表述为:“(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于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该所得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三)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该项活动全部或实质上是由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的公共基金资助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简而言之,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 第一项艺术家和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由活动所在国征税;

● 第二项艺术家或运动员由于雇佣关系取得的归属于其他人(包括公司)的所得,也由活动所在国征税;

● 第三项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政府间的文化交流或者是由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公共基金资助进行的表演活动取得的所得,活动所在国应予以免税。

(1)中国歌星A女士受中澳双方政府邀请,参加中澳官方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获得报酬5万澳元,请问A女士参加该活动的报酬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吗?

根据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规定,作为中国居民的表演家在澳大利亚按照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澳大利亚免税。

(2)中国歌星A女士在经纪公司的安排下,到美国举办商业演出,本次演出活动取得出场费50万美元,广告收入50万美元,应美国某大学邀请进行表演和演讲,取得收入10万元,请问A女士商演活动及在大学的表演和演讲取得的收入需要在美国纳税吗?

根据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A女士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在美国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且有关活动不属于中美政府文化交流计划的,美国可以对相关所得征税。

6.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海外收入所得的税收协定适用

中国签署的部分税收协定中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免税待遇。一般表述为:“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年内免于征税。”或者表述为:“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不适用享受免税待遇的规定。

(1)我是中国某高校的老师,被学校派往美国某大学教学,为期四年,请问我在美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您前往美国之前为中国居民,在美暂时停留且主要目的是在美国大学教学,取得的相关所得可以在美国享受三年免税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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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外收入相关协定服务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

1.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4号)的规定: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1)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3)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4)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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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原件);

(2)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①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注: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3)申请人为个人的,包括上文所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依照上文所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1)我公司外派中国香港子公司的一位雇员取得一笔利息所得,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请问如果向中国香港税务局申请享受两地税收安排待遇,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贵公司该位员工需要提供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需提供哪些资料?

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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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外工作人员适用中外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

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两国有关人员在对方国工作期间的参保问题,避免双重缴费,减轻企业和人员的负担,维护两国在对方国投资企业和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便利两国经贸和人员往来。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和塞尔维亚等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除法国社保协定外,其余11个已生效。《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

依据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国企业外派人员需提交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机关出具的《参保证明》,方可申请免予缴纳工作国相关社会保险费。中国外派单位和人员需了解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具体规定,及时提交《参保证明》和相关资料,以便及时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1)我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缴纳养老保险,2023年我被中国境内企业派驻日本公司工作,我在日本工作期间,是否可以免除缴纳日本法定的国民年金?

根据中国和日本签订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国企业外派员工可以申请免于缴纳日本法定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中国企业外派员工首次申请免除缴纳的期限为5年,如果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免除缴费期限。您需要提交中国主管机关出具的《参保证明》,方可依据协定免除有关义务。

注:本文案例参考《“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2024年3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4号)。需特别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具有动态性,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可能会根据国内外税收形势的发展,对相关法规及操作指引进行调整或修订。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建议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与操作规范,确保申报行为合法、合规、及时。如有疑问,亦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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