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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托系列之——(三)BVI信托
发布时间:24/June 2022

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新加坡信托及开曼信托,今天来聊一聊BVI信托。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官方语言为英语,标准货币为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以金融服务和旅游业为主导。因为在BVI注册公司可免缴诸多税项,因此BVI一直被外界称为“避税天堂”。BVI的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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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信托概述

1961 年受托人法》(下称“《受托人法》”)是 BVI 信托的主要立法来源,《2021 年受托人(修订)法》(下称“《修订法》”)中所作的法律修订是调整《受托人法》过程的一部分。BVI信托体系主要由1961年颁布的《受托人法》和《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简称“VISTA”)构成。BVI的信托政策和立法是由政府与私营部门密切合作制定的,能够很好地满足信托业的发展需求,特别是自VISTA颁布后,BVI可以说是拥有全球最现代、最完善的信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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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信托类型

 

BVI VISTA 信托

VISTA信托是BVI于2003年颁布的《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设立的一种特殊信托,某些情形下,它能提供称心的运作模式。VISTA信托仅用来持有在BVI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通常所说的“离岸公司”)的股份,且其受托人并不参与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东权力的行使VISTA 禁止受托人干预 BVI 公司的管理

 

VISTA 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根据税务建议,财产授予者可以继续担任 BVI 公司的董事,而且 BVI 公司中的股份将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遗嘱认证流程即可转让。VISTA 信托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须是经认证的 BVI 受托人或 BVI 私人信托公司。

 

VISTA 信托主要除去了受托人在“谨慎的投资规则”中的义务。信托设立者可在“董事办制度”中规定受托人在何种情况下如何行使投票权,从而介入公司管理。受托人具有弹劾及任命董事、确定董事的薪酬是否与信托设立者的期望相称等权力。而该方案仅适用于 VISTA 股份结构的 BVI 公司,此类公司可持有非 BVI 股份及非 VISTA 股份,其税费可通过 VISTA 免税优惠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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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托公司PTC

由于各种原因,某些客户可能不愿意捐赠其资产到机构受托人,尽管 VISTA 提供了许多保障措施且 BVI 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了相关规章。这些原因可能包括保密性、信任或机构受托人不具备专业的商业知识。作为另一个选择,这些客户可能会考虑建立 PTC。通过让家族成员担任PTC的董事,他们可以在保留资产控制权的同时分开法定所有权。PTC 不要求董事必须为 BVI 公民,但是必须就董事会的构成获取合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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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占有信托

固定利益占有信托中,受益人一生都将会从信托利益中获得固定的权益,同时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处置权也会受到限制。

 

累积和留存信托

累积和留存信托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并不能获得信托利益,但是在这期间,收入将会累积并且都留存在信托基金中,形成信托财产的增值,该等增值由最终获得信托资本的受益人享有。累计和留存信托非常适合于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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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信托

如果客户不希望使用 VISTA 法律或 PTC,他们可以建立具有全权处分权的标准 BVI 信托。受托人没有 VISTA 的保护,因此其责任更加巨大,成本也更高。

 

全权信托赋予了受托人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可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及实际情况自由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分配给哪些受益人多少信托收入或资本。这种信托最适合财产授予者希望由专业的受托人继续代表其后代持有和管理资产的情况,而且只为受益者提供财产授予者最初计划的财务收益。这种信托灵活性最高,同样也最为复杂,但是它在税务和接班人计划中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受益者未成年、挥霍无度或有特殊需要时。

 

可撤销信托

出于税收或其他原因的考虑,委托人通常会选择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但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授予人希望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力并强制收回信托财产,由此设立可撤销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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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

具有可确定识别的受益人是信托有效性的要求因此,很多国家并不承认“目的信托”。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设立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BVI当前的信托体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托”也是被允许设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必须指定一个信托执行人,而受托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法定的特定人员(BVI执业的律师私人信托公司),目的信托可以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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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信托

如果客户不希望产生实质性的信托,只是想要避免遗嘱认证和特留份继承权,那么他们应该考虑使用人寿信托。人寿信托实际上是一代人的 VISTA 信托,财产授予者有权在其有生之年获得信托的收入。人寿信托的资产是 BVI 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收入是指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当财产授予者死亡时,其股份自动转让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是一种可撤销信托,因此财产授予者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时候撤回股份,而且只要财产授予者有能力就可以随时更改剩余财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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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设立信托的好处

①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强大的监管体系,其公司可在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灵活性较高;

②无外汇管制;

③BVI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

④BVI公司实行注册代理人制度;

⑤政府免除一切税收;

⑥采用授权资本制无需实际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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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信托主体权利义务

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例如批准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力,委任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但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成为唯一的受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受托人

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并承担信托文件所设定的义务,负责对信托进行管理。但是,信托财产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并不会成为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VI的信托制度在财产托管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对信托受托人并无特别要求,受托人最多可达4个。

 

受益人

财产授予人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需要具有足够的确定性,信托文书中可设置受益人加入条款各受益人的权益可以不同,在全权信托中,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信托财产

信托存续的任何时间,均可投入新的信托财产,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只设定名义上的初始金额,而后视情况增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但VISTA信托除外,VISTA信托的财产只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信托保护人

信托文件可以规定设置信托保护人,未经其同意,受托人不得行使其权力。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并分别行使不同的保护权力,如改变信托管理形式,变更受托人,任命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托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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