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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一)什么是QDII?(附最新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二)QDII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中,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什么是QDII,QDII最新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如何申请QDII及QDII的申请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那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该如何申请投资额度呢?下面来跟小金一起看一下。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管理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QDII投资额度管理的基本概况。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
2023年3月23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附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如何申请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2)相关部门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1)、(3)、(4)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本信息登记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等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通过境内托管人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账户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委托境内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选择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及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可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每只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境内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进行投资的,可为其产品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清算账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的,可开立产品的直销和代销账户。上述账户涉及外汇收支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相应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汇兑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通过境内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
涉及购汇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回。除了那些法律规定不予结汇的,一般情况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及划转手续。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相关主体在汇兑方面应履行的职责
境内托管人应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金汇出、汇入明细情况。
境内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托管人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的;
(2)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3)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4)未按规定办理投资购付汇或收结汇的;
(5)未按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6)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
(7)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的;
(8)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境内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的;
(2)未按规定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3)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
(4)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5)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语言要求
可同时采用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2. 货币计量及汇率披露
①可以用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和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②对涉及币种转换的情况,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③如有变动,需披露并说明变动原因;
④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3. 投资顾问信息披露
委托投资顾问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投资顾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4. 重大变动公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变动原因。
5. 境外托管人信息披露
境内托管人如有委托境外托管人的情况,需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6. 金融衍生品投资披露
基金如有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7. 投资风险披露
①基金如有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②基金需要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投资境外市场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8. 代理投票披露
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和文档保管。
9. 投资业绩披露
基金应按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10.其他披露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1.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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