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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2年重磅推出多项人才入境计划举措招揽引进大批人才后,2023年10月25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将重启并实施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合格投资者可通过该计划申请前往香港。2023年12月19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细节出炉。自2024年3月1日起,香港政府正式接受“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申请。
一、什么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出的投资移民计划。该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将资金转移到香港但不经营业务的投资者移居香港,以进一步丰富本地人才资源,吸引新资金落户香港,从而增强香港在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领域的发展优势。通过有效调配和管理财富,该计划还旨在发掘香港多元化的投资机会。
投资推广署辖下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负责审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申请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获批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而入境事务处将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但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的规则
依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申请进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规限。
1.申请资格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申请人需符合以下资格方可申请来港居留:
年龄
申请人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适用范围
外国国民、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的中国籍人士、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中国台湾华籍居民。
净资产
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并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CIES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
获准投资资产下的投资承诺必须在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推出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除存款证投资外,申请人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已满足投资规定:
(i) 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ii) 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
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iii) 在申请人获得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不过,存款证投资则属例外。如申请人/投资者为符合参加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的资格而选择作存款证投资,则这类投资必须在他获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进行,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
无不良记录
申请人需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和保安规定。
其他
申请人需能够向入境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不需依赖根据CIES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获得的任何收入。另外,受养人的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根据目前政策,受养人可以获准来港与投资者(即保证人)团聚,具体条件包括:
(i)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实关系证明;
(ii)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iii)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其在香港提供适当的居所。
但是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其中,受养人指申请人的配偶或根据当地有效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这些关系必须在缔结地合法且得到官方承认,其包括18岁以下未婚及由申请人受养的子女。为避免疑问,所称的“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指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在香港以外的法律下,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仅限于在缔结地受到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a)根据缔结地法律规定缔结和解除关系;
(b)必须在缔结地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注册;
(c)注册必须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证明;及
(d)关系的各方需共同承诺长期共同生活,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且不容他人干涉,这些关系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或未婚夫/未婚妻等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符合申请资格,香港保安局/入境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而无国籍但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的申请资格。
2.最低投资门槛
CIES的最低投资门槛为:申请人须投资至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在CIES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门槛的要求。
3.申请程序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负责统筹申请的财务审查事宜的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包括净资产审查、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查。入境处负责审批提交给CIES的签证/入境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所有提交的文件如果不是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过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申请人在向入境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之前,必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申请人需自费聘请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定义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其符合净资产规定,并将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所需文件提交。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净资产审查申请的日期不得超过14个公历日。如果申请人未能在履行规定文件签发后的14个公历日内提交净资产审查申请,一般需要就净资产审查重新提交新的履行规定文件。
为便于与申请人/投资者沟通,申请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主要电子邮件地址和备用电子邮件地址作为正式沟通渠道。此外,申请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书信方式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和入境处处长沟通。申请人/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其代表的联络资料。
净资产审查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负责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并审核其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若资产非在公共交易所买卖,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产证明及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定义的执业会计师接纳的估值报告,以便进行净资产审查。估值报告通常包括估值日期、资产的重要资料(可包括资产的描述及状况)、估价准则或方法、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最近交易数据,及相关图片等资料,以得出估值。报告也包含估值师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一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确认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将向其发出审查证明书并通知入境处处长。申请人需在审查证明书有效期内向入境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入境处处长在审批入境事宜后,若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将发放签证/进入许可,允许其以访客身份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80天,并完成已承诺的投资。
投资规定审查
在规定投资期间内完成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需再次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投资规定。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定义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规定,及把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以核实他符合投资规定。
一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确认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将向其发出审查证明书并通知入境处处长。申请人必须在审查证明书有效期内向入境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入境处处长将根据入境事宜审批是否给予“正式批准”。若入境处处长认为申请人符合CIES所需的资格准则,则会给予“正式批准”,允许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在香港逗留不超过24个月,前提是申请人需持续符合CIES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同时符合净资产规定和投资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向申请人发出相应的审查证明书并通知入境处处长。申请人需要在审查证明书有效期内向入境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入境处处长将根据入境事宜审批是否给予“正式批准”。若申请人未能按时完成已承诺的投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入境处处长提交审查证明书,一般需要重新申请净资产审查和CIES的其他后续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在24个月逗留期限届满之前,投资者需要在逗留期满前三个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是否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通过核实后,办公室将向投资者发出审查证明书并通知入境处处长。
即使未获得审查证明书,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也需在逗留期满前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申请人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处长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CIES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亦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自由处置按CIES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如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并在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入境处处长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投资者如获入境处处长批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处置按CIES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如投资者未能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不少于七年符合CIES的投资管理规定,则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满后向入境处处长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在投资者向入境处处长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之前,他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连续不少于七年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如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信纳投资者符合规定,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处处长。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处长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入境处处长会从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申请,投资者如获入境处处长批准无条件限制逗留,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沉下,可以自由处置按CIES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复核申请
倘若申请人不同意其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及/或投资规定的审查结果,他可在接获申请不成功通知当日后的14个公历日内,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可送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电邮:newcies@investhk.gov.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复核决定将为最终决定。
文件要求
在CIES下的所有阶段,投资推广署署长和入境处处长可要求申请人/投资者提交投资推广署署长和入境处处长认为必要的所有文件,以评估申请人/投资者是否符合CIES下的任何要求以及申请人/投资者是否可继续参与计划。未能提供令投资推广署署长和入境处处长信纳的文件将导致申请人/投资者不可参与CIES,并且其申请将被终止。
三、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投资者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
1.获许金融资产
(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务证券
i.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特区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第(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如果申请人/投资者行使期权,把债券转换成股票,则该项投资此后会视作股票投资处理;
(c)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
这类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在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d)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i.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即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获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ⅱ.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ⅲ.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即证监会依据《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v.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及
(f)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第(e)iv段所指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2.非住宅房地产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这类房地产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也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构筑物及阁楼,不论是否已作差饷评估或接驳自来水或电源,或系于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只处或建于永久或固定的基础上(视属何情况而定)。
非住宅房地产须由申请人/投资者以其本人名义拥有,或由其名下的独资企业或其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拥有,非住宅房地产指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条所定义的“非住宅物业”。
3.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此外,符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人需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该投资组合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并且会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香港经济长期发展的重点行业,如创新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的300万港元设有锁定期,并存放于申请人委托的金融中介机构指定的帐户中。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不保证资本保值及分派股息,然而可因应其构建及实施的步伐和组合等因素,以及相关政策目标和执行安排,在合适情况下酌情进行分配。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的详细设计将在稍后公布。
为符合要求,申请人需要把300万港元现金存于其所委聘的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以便日后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会通知申请人/投资者及/或他所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关于把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的安排。有关条款及条件会在申请人/投资者把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前告知申请人/投资者,申请人必须要遵守这些条款及条件。如果存放于申请人/投资者委聘的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内的300万港元现金因任何原因而被耗散,申请人需补足差额,重新存入指定账户。申请人/投资者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后,投资管理规定中的报告规定将不适用于该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把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是申请人/投资者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投资者已根据要求把300万港元存于他所委聘的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但是如果他不把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他会被视作不符合最低投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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