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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怎么样?
发布时间:20/March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以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的规则,包括CIES的申请资格、最低投资门槛、申请程序等。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CIES的投资管理规定,其他注意事项以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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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投资管理规定

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将获准的金融资产存入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每家金融中介机构只能开设一个账户),该帐户专用于购买和出售获准的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CIES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为符合和保留参加CIES的资格,申请人/投资者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获准投资资产的规定,并须按投资推广署署长的要求,以书面提供全部有关该等资的关键性资料并使署长信纳以便署长评估他参加CIES的资格及根据CIES所享有的权利(如有):

1.获许金融资

①无论申请人/投资者是否同时投资于非住宅房地产,他必须将投资的获准金融资产存放于由合格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并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帐户。金融中介机构的委托条款必须包括投资推广署署长认为对实施CIES合适的技术、商务和财务条款。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和申请人/投资者须就指定帐的管理和运作签订协议该协议须包括《计划规则》附件A所载的条款。申请人/投资者凡提出财务审查(包括净资审查、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查)的申请即表示他确认投资推广署署长所规定包括在协议内的条款和条件是该协议的主要部分(除非投资推广署署长以书面同意另外的安排,则作别论)。此外,如果协议中关于委托金融中介机构的条款与其他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同用意相悖(除本条规定外),则投资推广署署长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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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投资者必须把受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以下每个类别最多只可委聘一家)的名称和有关详情,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受委托的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以下机构之一:

A.《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定义的认可机构

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C.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申请人/投资者可采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获许金融资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酌情管理。申请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机构而该三家金融中介机构应属

A、B、C的不同类别并不得在三类金融中介机构的每个类别同时使用超过一家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须对客作尽职审查并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内与打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相关的法

定责任,以及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报告申请人/投资者持续符合《计划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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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金融中介机构就其在CIES的获许金融资的正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所产生但未获付的费用或开支而设定的留置权外,申请人/投资者必须是而且一直是获许金融资的绝对实益拥有人,并必须提供文件证据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其本人或由代理人在指定帐进行的重要交易的一切有关详情使署长信纳。

 

⑤申请人/投资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A.转往另一家同类的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指定账户,条件是旧账的获许金融资须全数转往新帐;或

B.在属于不同类别的现有/新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之间转换其获许金融资产;

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利息收入现金股息收入除外。任何涉及转换金融中介机构的变动,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

 

申请人/投资者只可通过其为CIES而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帐,买卖和持有规定的获许金融资产,并须在他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合约中就此项获许投资作出书面指示。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获许金融资类别。除非为了金融中介机构的正常业务运作而设定的留置权外,申请人/投资者不得就指定帐内任何获许金融资(包括仍存于该帐内的累积现金股息或利息收入)作出押记、转让或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帐提取由获许金融资直接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

 

⑧申请人/投资者可以随时处置或出售属于CIES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准金融资产,但要继续符合CIES资格,则须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总市值的款项(在处置相关资的日期当日市值为准)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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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投资者须确保在发生附件A所载强制执行条款第3段所指的事项后受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该等强制执行条款须纳入申请人/投资者与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任何协议内。

 

申请人/投资者也必须确保在获得“正式批准”参加CIES的首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日以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日受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在上述周年日仍然管理申请人/投资者的指定帐的话)须把附件A所载强制执行条款第4段所指的事项,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该等强制执行条款须纳入申请人/投资者与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任何协议内。

 

⑪除非符合CIES规定的例外情况,申请人/投资者不得自行或与他人串通(包括其金融中介机构)进行任何交易、协议或安排,无论是否基于真正的商业理由,即使该等交易、协议或安排可能微不足道,其目的或效果是直接或间接地减少或剥夺申请人/投资者指定帐户内的获准投资资产的价值或利益,或利用该等获准投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任何形式的举债。否则,申请人/投资者将失去参与CIES的资格。

 

⑫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每隔12个月及在投资推广署署长提出要求时向署长作出声明,确认其本人是在声明所述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内的获许金融资的绝对实益拥有人而且自上次作出声明(如有)之日起,或在署长指定的期间内他一直是该等资的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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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宅房地产

① 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而言,根据CIES申请入境所购买的房地产并无数目限制,但只有投资房地产的资本才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申请人/投资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财务机构申请按揭货款,但CIES只计算资本投资者实际支付的资本金额。申请人/投资者可转按未偿还的按揭货款,但不得增加未偿还的货款额或以任何方式变现房地产价值的任何资本增益。申请人/投资者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继续符合参加CIES的资格,条件是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来以该房地产作抵押的按揭货款金额(如有)后,必须全数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申请人/投资者可收取并保留非住宅物业的租金收入,该收入无需受到CIES规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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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申请人/投资者可选择将剩余资本投资于价值超过1000万港元的非住宅房地产。在这情况下,算作计划下的合资格投资并受规范的投资金额最多为1000万港元。申请人/投资者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继续符合参加CIES的资格,条件是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以下两笔款项后,须全数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A.申请人/投资者不愿用作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剩余资本;以及

B.赎回该非住宅房地产未偿还按揭(如有)所需的款项。货款银行或财务机构通常会要求投资者赎回按揭。

 

在申请人/投资者处置或变卖该非住宅房地产之前,剩余资本的金额可增加或减少,以配合该房地产按揭货款的本金额因偿还本金或额外借货而出现的增减。不过,增加的剩余资本与未偿还按揭货款的总和,不论何时,均不得超过购置该房地产时的剩余资本与按揭货款的总和。

 

申请人/投资者必须是而且一直是属于CIES所订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非住宅房地产的绝对实益拥有人,并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提供该非住宅房地产的各项重要交易(包括购置、处置和按揭)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作证明,使署长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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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所有重要交易,包括非住宅房地产的购置、处置和按揭,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给投资推广署署长以证明。这些资料包括同期的土地注册处记录和银行结单等文件。署长有权要求申请人/投资者自费委托已在香港测量师学会注册的合资格估价师,按照其指示准备专业估值报告。估值报告需注明署长为收件人,并由该名合资格估价师提交给署长,同时提供副本给申请人/投资者备存。署长可采用合资格估价师提供的估价作为有关非住宅房地产的市价,取代申请人/投资者提供的任何数字。申请人/投资者还须每隔12个月以及在署长提出要求时,向署长提交声明,确认其为该物业的绝对实益拥有人,而且自上次作出声明(如有)之日起,或在署长指定的期间内,他一直是该非住宅物业的绝对实益拥有人。

 

属于CIES合资格投资项目的非住宅房地产,如在绝对实益拥有权、法定所有权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更,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

 

 

申请人/投资者需在获得参加CIES的“正式批准”后的首个周年日起,以及随后的每个周年日,自行聘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定义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其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给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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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投资项目价值的变更

即使申请人/投资者所持有的获许投资资产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净值的规定下限,甚至完全亏损,也无需额外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除了赎回非住宅房地产未偿还按揭货款所需的款额、剩余资本,以及由获许投资资产直接产生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租金(如有)之外,申请人/投资者不得提取或撤走CIES所订获许投资资产的任何增益,即使该等资产其后的市值高于

3000万港元净值的规定下限亦然。换言之,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投资者为符合资格进入并继续逗留香港而作出的投资必须遵守CIES的规定,并须根据《计划规则》的规定将有关资产的增益再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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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投资者可以在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之间进行投资转换,但必须遵守投资规范原则,即将按市值处置或出售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特殊情况除外)再次投资。在进行投资转换时,申请人/投资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非住宅房地产之间的转换

出售原有非住宅房地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新非住宅房地产作为再投资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三个公历月。

 

2.获许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

出售原有资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再投资项目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3.由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获许金融资产

购入金融资产作为再投资项目的立约日期不得迟于:

(i)出售非住宅房地产的立约日期后的两个公历月,或者

(ii)出售非住宅房地产的完成日期后的14个公历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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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获许金融资产转换为非住宅房地产

出售原有金融资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非住宅房地产作为再投资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两个公历月。

 

5.一项获许金融资产基于任何理由不再是获许金融资产

如果一项获许金融资产因任何原因不再符合标准(例如该项获许金融资产因完全亏损而无法变现),则投资者不受规定要求将其转换为另一项获许金融资产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只要该金融资产仍由投资者实益持有,就认为该资产仍是获许金融资产。

 

尽管如此,但是如果获许金融资产因任何原因不再存于投资者的指定帐户(例如,该资产被第三方扣押用于偿还债务),为符合已承诺的投资并维持参与CIES的资格,投资者须再投资于另一项获许投资资产,该投资金额应相当于被扣押的获许金融资产在被扣押之日的市场价值。

 

在上述规定中,“立约日期”指书面协议生效的日期;“完成日期”指交易完成的付款日期,若付款不是一次性完成,则指最后一次付款的日期。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不应计算首日,但应计算最后一日;若期限的首日和/或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则期限顺延至随后的一个工作日,相应地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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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期间,申请人/投资者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出售资产的收益,方式包括:

 

(i)存入香港持牌银行或持牌财务机构的香港分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或往来帐户;

(ii)转为证监会认可的市场货币基金。

如果出售资产的收益因任何原因被耗散,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填补差额并将整笔出售资产的收益(除剩余资本外)再次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无论是把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获许金融资产,或把获许金融资产转换为非住宅房地产,或非住宅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分别在完成变卖和完成购置交易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提供所有显示获许投资资产组合成分变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实时以书面记录其获许投资资产的每项变更,在向入境处处 长提交延长逗留期限或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前,他可能须先向投资推广署署长提交该等记录。申请人/投资者须不时按署长的要求提供该等资料,以便确立他参加CIES的资格及根据CIES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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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怎么样?

重启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将最低投资额从之前的1000万港元提高到3000万港元。与原有的计划相同,申请人需要在连续七年内将资金投入投资产品,除非他们是其他国家的永久居民(中国大陆居民除外)。

 

旧计划于2003年香港陷入经济衰退时推出,一直持续到2014年,共吸引了2160亿港元的投资,其中包括2014年的487亿港元,然而,由于超过2.5万名投资者(主要是中国大陆人)在香港定居,并且政府将焦点转向吸引人才,于2015年暂停了该计划。重新推出投资者签证计划是在市场低迷和亚太地区国家竞争激烈争夺财富的背景下做出的。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相较于原有的计划,扩大了获许投资范围,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并增强了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竞争力。在原有的CIES计划下,申请人需要将至少1000万港元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以港元计价的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和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而在新的CIES计划中,投资基金的范围已经扩大,包括以下类别:

 由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实体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在香港注册的开放式式基金公司 (OFC);

 有限合伙基金 (L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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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CIES,申请人必须投资2700万港元或更多,可以选择股票、债券、存款证、次级债务、集体投资计划或有限合伙基金。他们可以选择投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多达800只基金。他们还可以在非住宅房地产上投资高达1000万港元。剩下的300万港元必须投资于由政府主导的香港投资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支持专注于科技和创新的公司或项目,因为香港正在努力将自己转变为全球科技中心。

 

相比之下,原有CIES计划仅限于需经证监会预先批准和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且该等基金需将不少于平均净资产的70%投资于其他类别的获许投资资产。

 

七年的锁定期将使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果他们在同一期间持续居住在这个城市。计划成员还可以将他们的配偶和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迁移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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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具有以下突出优势

1.宽松的条件要求:申请者无年龄上限和学历要求,相较于现行的人才入境计划签证,更为宽松。

 

2.简化的续签要求:仅需要在香港持续投资,续签要求相对简化,不强制要求在香港居留和工作的天数。这给申请者更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同时降低了续签的难度。但是如果申请人7年后希望申请香港永久居民,仍需要留意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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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携带家属:成功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携带其家属(包括配偶和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来港。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家属获准在港逗留不超过2年。在这2年期满后,申请人可申请延长逗留3年,之后再次申请延长3年。当申请人在港连续居住满7年时,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4.多样化的投资布局和财富传承规划:该计划将有助于申请者实现投资布局的多样化和合理规划,从而优化个人和家族财富的传承。申请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灵活调整投资组合,实现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财务增长。

 

5.增加香港税务居民身份机会:申请者有机会增加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机会,从而优化未来个人和家族投资的税负。这对于长期在香港进行投资和生活的申请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管理和减少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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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也有一些缺点

1.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要求

对于中国籍人士来说,他们必须已经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才能符合申请资格要求,这意味着那些尚未获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将无法申请该计划。

 

2.资产不能共同持有

CIES要求资产不能共同持有,这可能会对那些希望与家庭成员一起投资的申请人/投资者造成困扰,因为他们必须在投资方面单独作出决策,这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投资利益不一致或产生争议。

 

3.审查和认证要求

资产审查自费聘请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定义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其符合净资产规定,并将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所需文件提交,这可能增加了审查的复杂性和成本,申请人/投资者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满足审查和认证的要求,对申请人/投资者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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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限制

CIES规定了投资资金的用途和范围,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将资金投入特定类型的投资产品中,并且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投资限制。这可能会限制申请人/投资者对其他更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的利用,从而影响其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5.政治和法律风险

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其政治和法律环境可能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申请人/投资者需要考虑政治和法律变化对其投资的潜在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挑战。

 

6.时限限制

在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之前,申请人/投资者需要确保自己连续满足投资管理规定,同时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完成申请。如果申请未能及时完成,可能会影响申请人/投资者的逗留计划和资产处置。

 

7.相关投资条款限制

申请人/投资者在处置获许投资资产时需要确保不违反相关的投资条款和条件这可能涉及到合同条款、监管规定等多方面的限制,需要申请人/投资者仔细审查和遵守,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并且,自由处置按CIES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所需的时间太长,这种时间长短可能会让申请人/投资者感到不便,因为他们可能希望更快地转移或处置他们的投资以应对不同的市场情况或个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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