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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三)百慕大及根西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发布时间:12/Sept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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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已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加坡、香港、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经济实质法主要内容。今天,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读百慕大及根西岛的经济实质法。

 

一、百慕大经济实质法

2018年《经济实质法案》由百慕大政府通过,旨在回应欧盟行为准则小组(商业税收)提出的担忧。该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通过定义“相关活动”和“核心创收活动”来解决相关企业的经济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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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需要遵守经济实质要求?

从事“相关活动”的每个实体。

 

“相关活动”是指实体从事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活动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基金管理融资和租赁总部业务航运;分销和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业务;控股实体。无论实体在相关财务期间是否产生任何收入,注册处都会认定上述活动是由实体以商业形式开展的,因此该实体将被纳入经济实质法的适用范围。然而,若实体在某一相关财务期间没有从该活动中获得任何收入,则无需在该财务期间内满足该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

 

未从事任何相关活动的实体不受经济实质要求的约束。但是,此类实体必须在向注册处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表明其未从事任何相关活动。非居民实体也不受经济实质要求的约束,但必须在向注册处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表明其是否从事相关活动,并向注册处提供其税务居住地的证据

 

任何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和/或登记的实体(除非属“非独立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立即受经济实质法的约束。任何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和/或登记的实体(除“非独立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外)自2019年7月1日起受经济实质法的约束。

 

对于未选择或无法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非SLP合伙企业”),任何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在百慕大注册和/或成立的此类非SLP合伙企业,立即受经济实质法的约束。任何在2021年7月1日之前注册和/或成立的此类非SLP合伙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受经济实质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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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经济实质要求?

1)经济实质要求

为了符合在百慕大保持实质经济存在的要求,实体必须证明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实体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标准包括

(a) 该实体在百慕大进行管理和运营;

(b) 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在百慕大进行;

(c) 在百慕大保持足够的实体存在;

(d) 在百慕大有具备合适资质的全职员工;以及

(e) 与相关活动相关的足够运营支出在百慕大产生。

 

在考虑一个实体是否“在百慕大管理和运营”时,注册处将关注该实体是否

(a) 在百慕大举行会议,做出战略决策(“战略会议”);以及

(b) 在百慕大有足够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合格人员,他们具有适当的资格负责监督或执行该实体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并在会议中作出风险管理和运营决策。

 

对于核心创收活动(CIGA)每个实体就其任何相关活动的CIGA必须在百慕大进行。如果CIGA是通过外包协议由服务提供商或该实体的关联公司执行的,则这些活动也必须在百慕大进行。如果实体在百慕大以外进行的活动导致其形成了外国常设机构,从而实体可以证明其在该外国常设机构内赚取收入并执行CIGA,注册在评估时可以考虑这一点。为避免疑问,在百慕大报告的总收入(而不是在外国常设机构报告的收入)仍将受到百慕大的ES要求约束。

 

 

对于在百慕大保持足够的实体存在,任何实体的“足够性”将取决于该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没有一种适用于所有实体或所有相关活动的一成不变的规则或公式。预计每个实体都将在百慕大保持实体存在。实体可以自己在百慕大拥有充足的实体存在,也可以通过与服务提供商或关联公司达成适当监控的外包安排在百慕大拥有经营场所。只要实体能够证明其实体存在足以开展该实体开展的相关活动,即可满足此要求。每个实体都必须保持自己的实体存在才能满足此要求。当与一个或多个实体共享场所时(例如,集团公司共享办公空间的情况),每个实体必须证明其所占的场所份额足以满足该实体开展的相关活动,并且不得为此目的重复计算场所。

 

对于在百慕大有具备合适资质的全职员工,任何实体的“足够性”将取决于该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没有一种适用于所有实体或所有相关活动的一成不变的规则或公式。如果实体通过自身或通过适当监控的外包安排与服务提供商或关联公司拥有足够的员工来执行相关的CIGA,该要求将得到满足。在计算(和报告)开展相关CIGA的员工人数时,实体应以“全职当量”(“FTE”)单位为基础。FTE单位是根据全职工作总时长除以年平均工作时长计算得出的。为此,注册假设“全职”为每周标准工作35小时(即每年总工作时长1540小时,包括标准公共假期和休假权利)。

 

对于实体必须就其从事的相关活动在百慕大产生足够的支出支出必须相对于在百慕大执行的CIGA是足够的,并与该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成比例。如果实体从事多项相关活动,则每项相关活动的支出将分别进行评估。没有关于构成支出的详细定义,但通常预计包括业务费用、费用、商品、服务和支付给位于百慕大的个人或实体的雇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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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经济实质要求

若实体是纯股权控股实体,则仅需满足最低经济实质要求“最低经济实质要求”包括

(a) 符合《公司法》、《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或相关《合伙法》(视具体情况而定)规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保存账簿、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以及

(b) 提交声明表

 

除了上述最低经济实质要求外,纯股权控股实体还必须具备足够的人员来持有和管理股权投资,并在百慕大拥有适当的办公场所

 

纯股权控股实体不得在百慕大无人员来持有和管理其股权投资,且不得在百慕大无办公场所;其必须具备足够的人员和场所,以满足最低经济实质要求,具体应根据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而定。纯股权控股实体在百慕大维护独立办公空间或实体注册办事处(或同等机构),并由百慕大的员工或董事会(或同等机构)或通过百慕大的适当服务提供商(例如企业服务提供商或外包管理服务提供商)管理该实体持有的股权参与,可能足以满足这些要求。纯股权持有实体提交的声明表将有望证明这些实体拥有的资源(人员和场所)足以满足这些要求。

 

3.备案要求及相关事项

1)备案要求:一般规定

实体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与任何相关财务期间有关的声明表,以证明其已满足该财务期间的经济实质要求。

 

声明表将收集注册处在确定某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时需考虑的信息。每个实体提供的信息将包括《法案》第5(2)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的内容。注册处在审查信息并确定实体是否满足或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时,将考虑每个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

 

注册处将采用基于风险的合规评估。如果注册处认为某个实体依赖于百慕大有限的人员/员工,或者相对于该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而言,在百慕大的实际存在或支出相对较少,则该实体通常会被评估为具有较高风险,因此可能需要接受注册处合规团队的进一步审查(无论是通过对实体声明和相关信息进行桌面审查,还是通过现场检查,或两者结合的方式)。作为进一步审查的一部分,注册处将评估证明这些资源“足以”满足经济实质法律要求的情况。

 

2)相关财务期间

对于实体或非居民实体,相关财务期间是其根据章程文件确定的财务年度。实体或非居民实体的第一个相关财务期间为其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务年度。

 

每个实体必须在每个相关财务期间最后一天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其声明表,非居民实体则需提交其税务居民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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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实体

至少60%由百慕大人拥有和控制的本地实体(或在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未注册为豁免合伙企业),不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一部分,并且仅在百慕大开展业务,则受较低的经济实质要求约束。此类本地实体仅需遵守《公司法》、《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或相关《合伙企业法》(如适用)中规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保存保存账簿、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此类实体无需填写和提交声明表。

 

所有本地实体(无论是否受经济实质法约束)均需根据适用的年度申报要求每年向注册处报告其是否正在开展相关活动。

 

若本地实体豁免于至少60%的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归百慕大人的要求(或在合伙企业中注册为豁免合伙企业),或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一部分,或在百慕大境外开展业务,则不适用于上述简化要求,并且如果此类本地实体正在开展相关活动,则须满足全面的经济实质要求。注册处将认定本地实体在百慕大境外开展业务的情况为该实体在百慕大境外设立实体存在并在该处开展部分业务。

 

4)受监管实体

根据任何一项监管法获得许可的实体通常被认为在百慕大有足够的实质性存在,注册处在评估这些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时,将考虑其对监管法(以及《公司法》的)遵守情况。然而,这些实体仍需填写并提交声明表,注册处还将审查声明表中的信息以作出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评估。

 

5)从事多个相关活动的实体

若某实体在相关财务期间内从事多项相关活动,则该实体必须对每项相关活动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但仅需提交一份声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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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于相关活动的行业特定指南

1)控股实体

如果某实体的唯一功能是收购和持有其他实体的股份或权益,并且该股份或权益是其他实体的控股权,则该实体为纯股权控股实体。

 

如果某实体从事任何其他相关活动(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则其不符合纯股权控股实体的定义。该实体仍需遵守适用于该其他相关活动的全部经济实质要求。

 

2)航运

如果实体在百慕大领海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从事以下任何涉及船舶运营的活动,则其将从事“航运”相关活动:

a. 以收费方式通过海运运输乘客、动物、货物或邮件;

b. 出租或租用船只以从事上述a段所描述的活动;

c. 销售旅行票和与船舶运营相关的附属票务服务;

d. 使用、维护或出租集装箱,包括用于海运的拖车及其他车辆或设备;或

e. 充当私人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提供商。

 

只有当上述列出的活动与船舶运营相结合时,才会构成航运相关活动。如果某实体从事上述任何活动,但不涉及船舶运营,则该实体不会从事航运相关活动。

 

3)保险

如果某实体根据《保险法》从事保险业务,则其将从事“保险”相关活动。这包括保险代理、经理和经纪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尽管它们需要根据《保险法》获得许可,但如果不从事保险业务,则不会从事保险相关活动。

 

4)银行业

如果某实体从事根据《1999年银行及存款公司法》需要许可的存款业务,则其将从事“银行”相关活动。某实体如果属于银行集团的一部分,并为该银行集团的客户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但其本身不吸收存款,则不会从事银行相关活动。然而,此类实体应考虑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可能从事其他相关活动。

 

5)基金管理

如果实体为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则其将从事“基金管理”相关活动。为此,“投资基金”具有《2006年投资基金法》赋予该术语的含义,而“管理投资”一词应根据《2003年投资业务法》进行解释。

 

如果实体为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则无论其是否需要根据《2003年投资业务法》获得许可才能开展此类活动,它都将从事基金管理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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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

如果实体从事知识产权资产(包括非贸易无形资产)的开发,则其将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称为“知识产权业务”)。

 

知识产权资产是实体持有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技术诀窍、客户名单、商标、品牌或商誉,在每种情况下都是产生知识产权收入的资产。

 

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实体从上述资产中获得的业务收入,此类收入可与任何有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分开识别。知识产权收入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特许经营费以及允许另一方使用知识产权资产而产生的任何其他付款。如果实体收购或持有知识产权资产并打算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该知识产权资产,则任何此类销售所得也将被视为这些目的的收入。

 

7)融资和租赁

如果实体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信贷服务,则该实体将从事“融资和租赁”相关活动。这将包括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信贷或融资,例如与土地以外的资产有关的贷款、分期付款购买协议、长期信贷计划和融资租赁,还包括有偿提供的集团内融资。

 

如果实体提供有偿信贷服务,并且该信贷服务下的应收款被转让给另一个实体,则该第二个实体将被视为提供信贷服务的人。如果提供信贷服务,并且在提供信贷时不期望获得对价(并且之后没有收到任何对价),则这将不构成融资和租赁相关活动。贷款费用将是对价,而向贷方提供的担保则不是对价。如果实体购买债务证券作为投资(例如,金边债券、上市债券或类似债务证券),但未以其他方式提供信贷便利以供对价,则该实体不从事融资和租赁相关活动。

 

8)分销和服务中心

如果实体满足以下条件,则其将从事分销和服务中心”相关活动

(i) 就分销中心而言,实体从事从外国关联方购买的商品(包括原材料或成品)的转售;或

(ii) 就服务中心而言,实体主要向外国关联方提供咨询或行政服务。

 

如果分销和服务中心活动不是实体的主要活动,则实体不会从事分销和服务中心相关活动,但前提是该活动以成本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费(例如,实体在有限时间内借调员工,以成本价收费而不是为了盈利)。

 

如果实体从第三方(即非关联实体)购买原材料或成品,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则实体也不会从事分销和服务中心相关活动

 

9)总部

如果实体在百慕大境内或境外从事其附属公司的一般管理和行政工作,则该实体将从事“总部”的相关活动。

 

总部的相关活动包括向其他附属实体提供总部服务的实体。此类实体将负责集团的整体成功或集团业绩的重要方面,并确保适当的公司治理。为此,总部服务包括:

(i) 为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提供高级管理人员;

(ii) 承担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开展的活动或拥有的资产所涉及的重大风险;

(iii) 提供与此类风险有关的实质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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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西岛经济实质法

2016年,欧盟理事会承诺协调政策以打击税务欺诈、逃税和避税行为,并通过了《建立欧盟不合作税务辖区清单的标准和程序结论》。随后,欧盟理事会指示《行为准则小组》启动筛选程序,对包括根西岛在内的辖区进行评估,评估的三项标准为

i) 税务透明度,

ii) 公平税收,

iii) 遵守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措施。

 

在根西岛的税务透明度和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合规性标准方面没有发现问题,然而,在筛选过程中,行为准则小组表示担忧,认为根西岛没有“对在该辖区内或通过该辖区开展业务的实体设置法律上的实质要求”。行为准则小组担心这可能“增加了在辖区注册的利润与经济活动和实质性经济存在不相符的风险”。这些担忧在2017年11月致根西岛的一封信中有所表述,根西岛对此作出回应,承诺将在2018年12月底前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在泽西岛和马恩岛也提出了类似的担忧,因此,皇家属地紧密合作,制定了立法以解决行为准则小组的担忧。相关行业部门的代表也参与了其中,以确保该立法在实践中可行,并能满足欧盟的要求。

 

该立法要求在根西岛纳税并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证明其在根西岛拥有足够的实质。自2021年7月1日起,该立法还将经济实质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合伙企业。

 

经济实质要求载于《2021年所得税(实质要求)(实施)条例》(《实质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12月首次实施,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21年6月15日进行了修订。该法律还明确规定,根西岛税务局局长可以就《实质条例》的管理、实施和执行发布指导意见,包括条例中使用的任何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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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实质要求

该立法旨在解决公司/合伙企业可能被用于人为吸引与其在根西岛的经济活动和实质经济存在不相称的利润的担忧。鉴于此,立法要求某些公司/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其具备实质性

相关活动在根西岛内受到指导和管理

在根西岛内进行核心创收活动“CIGA”);以及

在根西岛内拥有足够的人员、场所和开支。

 

这些实质性要求适用于以下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害税收实践论坛确定的地理移动性的金融和其他服务活动类别(“相关活动”)

银行业;

保险业;

航运业;

基金管理(不包括作为集合投资工具的公司/合伙企业,除非它们是自我管理的基金);

融资与租赁;

总部;

▪ 分销和服务中心;

▪ 控股机构(纯股权控股机构);以及

知识产权(在高风险场景中有特定要求)。

 

所有税务居民公司都需要在其纳税申报表中提供更多信息,以确保能够识别上述活动。合伙企业也需要注册并提交纳税申报表,以确保能够识别上述活动。

 

居住于根西岛的公司(若未获得豁免) / 已根据《1989年所得税(豁免机构)(根西岛)条例》附表1第3或第5获得豁免的合伙企业也将受到实质要求的约束,因此,如果它们开展相关活动,则需要提供更多信息。

 

纳税申报表也将进行量身定制,以收集监控实质要求遵守情况所需的信息。

 

由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根据《1987年投资者保护法(根西岛辖区)》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不在这些新法律实质性要求的范围内,除非它们是自我管理的基金。

 

总体来说,以下实体受经济实质性要求的约束:

▪ 被视为根西岛税务居民并从相关活动产生总收入的公司;术语“公司”包括所有在税务方面被视为公司的实体;及

▪ 合伙企业,所有类型的合伙企业,只要其总收入来自某些特定活动,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都可能属于《实质法规》的适用范围;在根西岛以外成立的外国合伙企业,只要其“实际管理地点”在根西岛并在根西岛开展业务活动,也可能需要遵守该法规。

 

以下合伙关系不受经济实质性要求的约束:

▪ 仅由个人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须就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利润份额缴纳根西岛所得税;

▪ 完全是国内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主要在根西岛境内开展活动,并且不作为跨国集团的一部分进行合并(出于财务报告目的);以及

▪ 合伙企业的实际管理地点位于根西岛以外的合格管辖区;“合格管辖区”是指合伙企业在该管辖区所受的实质要求与实质法规中规定的实质要求基本相同,或该管辖区的任何人所得的最高税率至少为10%。

 

受监管的集合投资工具不属于实质范围,除非它们是自我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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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的实质要求

从事相关活动的常驻机构必须确保:

(a) 相关活动在根西岛指导和管理

(b) 其在根西岛从事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见第 (3) 款);

(c) 根西岛拥有与在根西岛从事的相关活动规模相称的足够数量的合格雇员,无论该雇员是否由其本人或他人雇用,也不论是临时合同还是长期合同;

(d) 根西岛拥有与在根西岛从事的相关活动规模相称的足够数量的运营支出;以及

(e) 根西岛拥有与在根西岛从事的相关活动规模相称的足够数量的实体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和/或场所);并且

(f) 该机构必须能够向局长证明,在适用或对其适用这些要求的每个会计期间,这些要求均已得到遵守或曾经得到遵守。

 

就第(a)款而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常驻机构所开展的相关活动在根西岛指导和管理

(a) 机构的理事会在根西岛召开会议,频率应与相关活动所需的决策水平相符;

(b) 在这些会议期间,理事会成员的法定人数应在根西岛实际出席;

(c) 机构的战略决策在理事会会议上作出,会议记录记录了这些决策;

(d) 理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具备作出这些决策所需的知识和专长;

(e) 理事会所有会议记录以及与本条例目的相关的所有其他公司或合伙记录均保存在根西岛

 

本款中的“理事会”是指

(i) 如果常驻机构是公司,则为董事会;

(ii) 如果常驻机构是合伙企业,则为相关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管理机构(无论如何构成)。

 

就第(b)款而言,即使外包相关活动,若满足以下条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常驻机构仍视为在根西岛开展与该活动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

a)外包活动在根西岛进行并且

b)该机构能够向局长证明其对外包活动进行了充分的监督。

 

2)关于知识产权主体的实质要求

常驻机构如果是知识产权机构,必须确保

(a) 其获取或以其他方式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收入的业务在根西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b) 其在根西岛开展与知识产权资产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

(c) 根西岛拥有与在根西岛开展的活动规模相称的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无论这些员工是否由其本人或他人雇用,也不论是临时合同还是长期合同;

(d) 根西岛拥有与在根西岛开展的活动规模相称的足够运营支出;

(e) 根西岛拥有与在根西岛开展的活动规模相称的足够实体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和/或场所;并且

(f) 该机构必须能够向局长证明,在适用或对其适用这些要求的每个会计期间,这些要求均已得到遵守或曾经得到遵守

 

就第(a)款而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知识产权机构获取或以其他方式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收入的业务在根西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a) 知识产权机构的理事会在根西岛召开会议,频率应与该业务所需的决策水平相符(就本小段而言,不考虑非居民理事会成员的定期决策);

(b) 在这些会议期间,理事会成员的法定人数在根西岛实际出席;

(c) 知识产权机构的战略决策在理事会会议上作出,会议记录记录了这些决策;

(d) 理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具备作出这些决策所需的知识和专长;

(e) 理事会的所有会议记录以及与本条例目的相关的所有其他公司或合伙记录均保存在根西岛

 

本段中的“理事会”是指

(i) 如果知识产权机构是公司则为董事会,以及

(ii) 如果知识产权机构是合伙企业,则为相关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的管理机构(无论如何组成)。

 

就第(b)款而言,即使外包相关活动,若满足以下条件,知识产权机构仍视为在根西岛开展与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

(a) 外包在根西岛进行并且

(b) 该机构能够向局长证明对外包活动进行了充分监督。

 

 

3)纯股权持有机构的实质要求

纯股权持有机构的常驻机构必须确保

(a) 遵守适用于其成立、注册或设立所在地适用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法律规定下的所有义务以及

(b) 它在根西岛有

(i) 有足够数量的人员,与在根西岛开展的活动规模成比例以及

(ii) 有足够数量的实体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和/或场所),与在根西岛开展的活动规模成比例,用于持有和管理股份或权益并且

(c)该机构必须能够向局长证明,在适用或对其适用这些要求的每个会计期间,这些要求均已得到遵守或曾经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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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义务

居民机构必须就其2018年12月31日后(对于合伙企业,为2021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期间及其后的每个会计期间,向局长提供以下报告和申报表(包含此类声明、报表和其他信息)以及其他文件和信息或文件或信息类别或描述,以用于以下目的:

(a) 为确定该居民机构

(i) 在该会计期间是或曾是适用实质要求的机构以及

(ii) 在该会计期间是或曾是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实质要求的机构

(b) 一般关于实质性要求和适当性的事项

(c) 根据本条例或为履行局长根据本条例的职能而作出的其他决定

(d) 为任何经批准的国际协议或国际税收措施的目的

(e) 为与信息自动交换相关的目的

根据局长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的决定指定

 

关于高风险知识产权机构的规定

在任何会计期间,无论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局长均应根据任何经批准的国际协议或与信息自动交换相关的国际税收措施的规定,向主管当局披露任何与高风险知识产权机构有关的信息。

 

3.核心创收活动

就本条例而言,“核心创收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a) 就银行业务而言,包括:

(i) 筹集资金;

(ii) 管理风险,包括信贷、货币和利率风险;

(iii) 采取对冲头寸;

(iv) 向客户提供贷款、信贷或其他金融服务;

(v) 管理监管资本;以及

(vi) 编制监管报告和申报表;

(b) 就保险而言,包括:

(i) 预测和计算风险;

(ii) 投保或再投保风险;以及

(iii) 提供客户服务;

(c) 就基金管理而言,包括:

(i) 就持有和出售投资作出决策;

(ii) 计算风险和储备;

(iii) 就货币或利率波动和对冲头寸作出决策;以及

(iv) 为政府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编制相关监管或其他报告;

(d) 就融资和租赁而言,包括:

(i) 商定融资条款;

(ii) 识别和收购资产租赁(就租赁而言);

iii)设定任何融资或租赁的条款和期限;

iv)监控和修订任何协议;以及

v)管理任何风险;

e)与总部业务有关,包括:

i)作出相关管理决策;

ii)代表集团内部人员产生支出;以及

iii)协调集团活动;

f)与航运有关,包括:

i)管理船员(包括雇用、支付和监督船员);

ii)拖运和维护船舶;

iii)监督和跟踪交付;

iv)确定订购什么货物以及何时交付;以及

v)组织和监督航行;

g)与分销和服务中心有关,包括:

i)运输和储存货物、零部件和材料;

ii)管理库存;

iii)接受订单;以及

iv)提供咨询或其他行政服务;

h)关于知识产权资产,包括:

(i) 对于利用专利和具有专利相同特征的资产的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任何研究和开发;

(ii) 对于利用商标等营销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任何营销、品牌和分销;以及

(iii) 在特殊情况下,除高风险知识产权机构的情况外,与业务和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其他核心创收活动,可能包括:

(A) 做出战略决策和管理(以及承担)与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和后续利用有关的主要风险;

(B) 做出战略决策和管理(以及承担)与第三方收购和后续利用知识产权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以及

(C) 开展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并导致从第三方产生收入的基础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和报告等。

 

参考文献:

1)百慕大经济实质要求-指导说明(一般原则),2023年1月30日修订版

2)经济实质-根西岛政府官网

3)根西岛《2021年所得税(实质要求)(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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