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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知识分享,依据美国国税局及美国联邦法律公开资料整理,不构成美国法律、税务、保险或投资建议,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安排的推荐。门槛、金额、表格版本及程序要求可能随立法或行政指引变动;具体方案须由具备美国执业资格的遗产规划律师、注册会计师、国际税务师及相关司法辖区专业顾问结合个案评估。
中国家庭与美国形成身份、居住或财产联系,往往始于教育、就业与跨境资产配置。子女赴美学习后长期任职、父母直接持有美国公司股票、家庭购置美国不动产,或者家庭成员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均可能触发美国联邦遗产税的适用、申报、资产披露或税款缴纳问题。
美国联邦遗产税的适用并不只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具有美国公民身份。被继承人死亡时即使既非美国公民、亦非美国遗产税意义上的住所居民,仍可能就美国所在地资产承担联邦遗产税申报与纳税义务。涉美传承规划首先需要识别被继承人的身份、资产所在地及持有方式。身份认定直接决定征税范围、适用申报表、可用抵免及披露义务。遗产税居民身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形成的事实状态为基准;后续程序可以补充证据或更正申报,但不能事后改变死亡时的身份事实。今天的文章,我们将依次讨论征税口径、申报门槛、课税客体、住所标准、绿卡持有人以及弃籍与美国属地规则六项基础问题。

一、美国联邦遗产税的两套基本征税口径
在不考虑税收协定、美国属地身份、放弃美国国籍或终止长期居民身份及其他特别规则的前提下,美国联邦遗产税可概括为两套基本口径。
第一套口径适用于美国公民及美国联邦遗产税意义上的住所居民(U.S. domiciliary,以下简称“美国住所居民”)。美国公民原则上以全球资产为遗产税征税范围;非美国公民在死亡时构成美国住所居民的,同样适用全球资产口径,并由遗产执行人依据死亡年度的规则判断是否提交Form 706。
第二套口径适用于死亡时既非美国公民、亦非美国住所居民的被继承人(nonresident no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NRNC)。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2101(a)条对其美国应税遗产的转移课征联邦遗产税,第2103条则将其遗产总额限定为依第2031条确定、且在死亡时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U.S.-situs property,以下简称“美国所在地资产”)部分。
遗产税规则中的“美国”是法定概念,依财政部条例第20.0-1(b)(1)条及Form 706-NA说明,仅包括50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与该法定范围相对应,IRC第2208条和第2209条另就美国属地居民及特定属地公民设置特别规则。被继承人的美国公民身份如仅因其具有美国属地公民身份,或因在美国属地出生、居住而取得,并符合IRC第2209条的其他条件,联邦遗产税上可按非美国公民处理并适用Form 706-NA;其他美国公民原则上适用Form 706。
美国所在地资产不限于不动产。典型项目包括位于美国境内的不动产、有形动产,以及由依美国联邦法或州法设立的境内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发行的股票。股票凭证的保管地点及证券账户所在地通常不改变IRC第2104(a)条下的所在地认定;直接持有的美国境内公司股票,即使凭证存放境外或以代名人登记,通常仍属美国所在地财产。涉及外国公司、基金、合伙、信托或其他持有载体时,应先识别被继承人实际持有的财产权利,再依据该权利本身的法律性质与所在地规则判断。
“仅就美国所在地资产课税”并不等同于申报表中完全不反映境外财产。执行人须先确定全球遗产总额,在Form 706-NA的Part V逐项列示美国所在地财产,并在Part IV第2行填报美国境外遗产总值。境外财产不因披露而纳入美国遗产税征税范围,但其价值是计算IRC第2106(a)(1)条比例扣除的重要基础;第2106(b)条进一步将境外遗产价值的披露列为第2106(a)(1)条费用、损失、债务与税捐扣除及第2106(a)(2)条慈善扣除的共同法定条件。

二、60,000美元的法律性质:Form 706-NA申报门槛
在法律性质上,60,000美元属于Form 706-NA的申报门槛(filing threshold),而非普遍适用的遗产税免税额。
IRC第6018(a)(2)条将NRNC的基本申报门槛设为60,000美元;依第6018(a)(3)条,该门槛须按1976年12月31日后作出的调整后应税赠与,以及1976年9月8日后赠与所使用的第2521条特定免除额逐额调减,最低减至零。Form 706-NA说明将同一规则表述为三项合并判断:死亡日美国所在地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赠与税特定免除额与调整后应税赠与之和超过60,000美元时,原则上须申报。两种表达的法律效果一致,前者体现法定门槛的调减机制,后者用于表格申报判断。
60,000美元为固定法定金额,不作通胀指数调整。IRC第6018(a)(1)条对美国公民及美国住所居民的申报门槛援引第2010(c)条按年度调整的基本排除额,而第6018(a)(2)条对NRNC直接规定固定金额,未设置指数化机制,因此两类申报门槛的名义差距会随年度调整继续扩大。

2026年死亡的美国公民及美国住所居民,基本排除额与通常Form 706申报门槛为15,000,000美元,系Pub. L. No. 119-21(通称“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第70106条修订IRC第2010(c)(3)条后确定;2025年度相应金额为13,990,000美元。Form 706的法定申报测试,则以遗产总额加计调整后应税赠与及赠与税特定免除额后是否超过死亡年度的申报门槛为准。被继承人的执行人为使尚存配偶取得已故配偶未使用排除额(deceased spousal unused exclusion amount,DSUE amount)而作出可携性选择时,即使遗产规模低于通常申报门槛,仍须及时提交Form 706。
15,000,000美元在名义金额上为60,000美元的250倍,但两者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前者是美国公民及美国住所居民制度下的基本排除额与通常申报口径,后者是NRNC进入Form 706-NA申报程序的门槛。依财政部条例第20.2010-2(a)(5)条,NRNC遗产的执行人不能作出DSUE可携性选择,其及时提交申报表亦不构成该项选择,因此60,000美元申报门槛不会因已故配偶未使用排除额而增加。税收协定、婚姻扣除及其他特别规则则另有独立的适用条件,不受该结论影响。
申报义务的成立与税负的产生分属两个层次。NRNC的美国所在地总遗产经扣除依法允许且有充分证明的项目后形成美国所在地应税遗产,再依与死亡日相对应版本的Form 706说明所载Table A(统一税率表)计算暂定税额,并扣减可用抵免。在不适用税收协定、不涉及美国属地规则,且未因生前赠与占用相关抵免额的通常情形下,IRC第2102条遗产税抵免额最高为13,000美元。
在无协定优惠、无属地特殊规则且相关抵免额未被占用的假设下,Table A对60,000美元应税遗产计算的暂定税额为13,000美元,与IRC第2102(b)(1)条的通常抵免额相等。该数额关系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对应性,但不改变60,000美元属于申报门槛、而非普遍免税额的法律性质。13,000美元抵免额由《1988年技术性与杂项收入法》(Technical and Miscellaneous Revenue Act of 1988,TAMRA;Pub. L. No. 100-647)第5032(b)(1)(A)条调整后形成,并依同法第5032(d)条适用于1988年11月10日之后死亡的被继承人遗产。

IRC第2102条遗产税抵免额会因美国属地身份、税收协定及生前赠与抵免占用情况而变化。第2209条所涉属地居民适用13,000美元与46,800美元乘以美国所在地遗产占全球遗产总额比例所得金额中的较高者;适用税收协定时,抵免额依第2102(b)(3)(A)条及协定条款计算;被继承人生前依IRC第2505条使用的相关抵免额,依第2102(b)(3)(B)条予以冲减;最终抵免额并受第2102(b)(4)条限制,不得超过第2101条项下的应纳遗产税额。
按照现行Table A,联邦遗产税累进税率自18%起算,超过1,000,000美元的部分适用40%边际税率。下列测算仅用于说明联邦税负量级,并假设所列金额已扣除允许项目,不适用税收协定,不计州级遗产税或继承税,亦不计联邦隔代转让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GST tax),且不存在既往抵免占用或其他调整。实际税额取决于资产性质、债务与费用、婚姻及慈善扣除、协定待遇和申报证据。

Form 706-NA原则上应在死亡后9个月内提交。Form 4768可用于申请自动6个月的申报延期;已取得该延期且执行人在美国境外的,可按说明再次提交Form 4768并附书面理由,申请额外延期。申报延期不自动延长缴税期限,预计应纳税额仍应在原缴税到期日前支付;延迟支付的部分通常计收利息。缴税延期须依IRC第6161条另行申请。
资产原则上按死亡日公平市场价值计量,即在买卖双方均无交易强制、且均合理掌握相关事实的条件下财产自愿易手的价格。遗产执行人可以依IRC第2032条选择替代估值:死亡后6个月内已处分的财产按处分日价值计量,未处分财产按死亡后6个月之日计量。该选择适用于全部相关财产;就Form 706-NA的申报口径而言,只有在同时降低遗产总额及经全部允许抵免后计算的遗产税净额时,方可作出替代估值选择。

三、遗产税课征于财产转移,而非继承人受领
Form 706-NA与Form 706均以应税遗产的转移为联邦遗产税课税客体,税额针对整体应税遗产计算,而不是直接按某一受益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计征。IRC第2101(a)条对NRNC同样采用“应税遗产转移”的课税结构。
遗产税分析首先以被继承人及遗产层面的身份、纳入遗产总额的财产权利、资产所在地、持有主体以及生前转移为基础;受益人身份与分配路径则在扣除、征收及后续责任层面继续产生影响。
依IRC第2101(b)条,NRNC的应纳税额以两项暂定税额之差计算:一项对应应税遗产与调整后应税赠与之和,另一项仅对应调整后应税赠与。依法计入的调整后应税赠与因此会影响死亡时适用的税率级距。
联邦遗产税到期未缴时,IRC第6324(a)(1)条规定的法定留置权通常自死亡时产生,自死亡之日起10年内附着于遗产总额,无须以另行登记作为成立条件。第6324(a)(2)条另规定,遗产税到期未缴时,取得或于死亡日持有依第2034条至第2042条计入遗产总额之财产的配偶、受让人、受托人、尚存共有人、因指定权行使、不行使或放弃而占有该财产的人或受益人,须以该财产在死亡时的价值为限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在税务程序完成前分配、过户或处置资产,可能产生后续追缴风险。
执行人概念采取实质标准。依IRC第2203条及Form 706-NA说明,如美国境内不存在已获指定、具备资格并实际履职的执行人或管理人,实际或推定占有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即视为执行人并承担申报义务。财政部条例第20.2203-1条列举的主体包括被继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美国境内的保管箱公司、仓储公司及其他财产保管人、以被继承人证券为质押物的经纪商,以及在美国境内的被继承人债务人。财政部条例第20.2002-1条同时规定,联邦遗产税由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负责缴纳。执行人还须提交经认证的遗嘱副本、法院指定文书或其他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跨境遗产能否取得转移证明并完成账户解冻或证券过户,通常取决于联邦遗产税程序是否完成。依IRS现行指引,转移证明在税款已足额缴纳或已作适当安排后核发;由美国境内经指定、具备资格并实际履职的执行人或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一般不需转移证明。在遗产不负有Form 706-NA申报义务、但仍需申请转移证明的情形下,应依IRS要求提交宣誓书及支持文件,而不是提交Form 706-NA;自IRS收到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处理时间通常为12至18个月,错误提交申报表可能延长处理时间。
申请上述转移证明时,宣誓书须由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遗产代表人签署,并经公证或同等官员见证。其内容通常包括被继承人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国、是否曾归化为美国公民及归化日期、死亡日全部美国资产及其价值、死亡时的国籍与居住地,以及美国银行账户是否与美国境内贸易或经营相关;非英文文件须附英文译本。只有在遗产未达到Form 706-NA申报门槛、但仍依IRS程序申请转移证明时,相关身份与资产事实才需要通过该宣誓书程序提交。
申报质量具有直接法律后果。IRC第6651条对迟延申报及迟延缴纳规定罚则;IRC第6662条对因过失或无视规则,以及因遗产税、赠与税重大估值低报(substantial valuation understatement)而造成的少缴税额,通常适用20%的准确性相关罚款;构成严重估值低报(第6662(h)条gross valuation misstatement;Form 706-NA说明表述为gross valuation understatement)的,罚款率提高至40%。申报价值为正确价值的65%以下构成重大估值低报,为40%以下构成严重估值低报;归因于该估值低报的少缴税额不超过5,000美元时,不适用该项估值罚款。

四、住所(domicile):遗产税居民身份判断的核心
所得税居民与遗产税居民并非同一概念。非美国公民是否构成美国所得税居民,通常依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或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判断,并可能受到首年选择及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等规则影响。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居民身份则以死亡或赠与时的住所(domicile)为核心;被继承人是否属于遗产税非居民,依其死亡时的住所事实判断。
财政部条例第20.0-1(b)(1)条对住所规定双重要素。个人在某地实际居住,即使时间较短,只要当时没有明确且现实的日后迁离意图,也可能在该地取得住所;反之,单纯居住而欠缺无限期停留意图,不足以形成住所;仅具备迁离意图而未实际迁出,亦不足以改变既有住所。住所认定因此同时包含客观居住事实与主观停留意图,并须由可验证的事实材料支持。
同一人可能在所得税上构成美国居民,而在遗产税上不构成美国住所居民。财政部条例第28.2801-2(b)条援引第20.0-1(b)(1)条及第25.2501-1(b)条,沿用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住所标准界定第2801条项下的美国居民,该标准不同于所得税居民定义。绿卡是住所认定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决定性标准;实际居住、家庭与社会联系、资产安排及长期停留意图仍须综合判断。
长期美国居民(long-term U.S. resident)指在以其丧失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或依税收协定开始被视为另一缔约国居民)之纳税年度为终点的15个纳税年度中,至少8个纳税年度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个人(IRC第877(e)(2)条)。就八年测试而言,个人在某一纳税年度依适用税收协定被视为另一缔约国居民且未放弃协定利益的,该年度不计入;如据此终止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还须向IRS作出规定通知。该标准服务于弃籍与长期居民身份终止规则,并非遗产税住所的量化测试。

五、绿卡持有人的遗产税身份须单独认定
绿卡持有人在联邦遗产税体系中不构成独立身份类别。其适用Form 706还是Form 706-NA,取决于死亡时是否构成美国住所居民:构成美国住所居民的,原则上适用全球资产口径与Form 706;不构成美国住所居民且非美国公民的,可能作为NRNC适用美国所在地资产口径与Form 706-NA。
绿卡持有人的移民身份事实与其遗产税住所认定分属两个层次,因而成为涉美家庭中较易发生身份误判的情形之一。移民法文件可以构成住所认定的重要证据,但不能替代对实际居住、家庭联系、社会联系、资产安排及长期停留意图的综合审查;因此,护照、签证或绿卡所反映的移民身份与遗产税上的domicile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并进而影响征税范围、适用申报表、抵免额及资产披露边界的确定。
Form 706第I部分第3a至3g行要求填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具体至城市、县、州或省、国家及邮政编码,第4行另行填报取得该住所的年份。该项设计说明,住所认定依赖长期形成的居住、家庭、资产、社会联系与主观意图证据。资产持有结构、跨境赠与、信托及保险所有权安排与这些事实相互关联,持续、同期的事实记录会直接影响死亡后申报中的举证质量。

六、身份边界的两类延伸情形:弃籍及终止长期居民身份者与美国属地居民
前述两类基本口径以死亡时身份为起点;对于弃籍、长期居民身份终止及美国属地身份,还须进一步审查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的取得原因、终止时间及历史沿革。
第一类为放弃美国国籍或终止长期居民身份者(expatriates)。对于2008年6月17日及以后发生的弃籍或长期居民身份终止,遗产税原则上按适用于其他NRNC的规则处理;IRC第2801条另对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受领受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特定赠与或遗赠设立受领人层面的税负。
财政部与美国国税局关于IRC第2801条的最终条例(T.D. 10027)于2025年1月14日在《联邦公报》公布并自该日生效,依第28.2801-1(b)条等规定,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受领的受涵盖赠与(covered gift)与受涵盖遗赠(covered bequest)。Form 708及其说明于2025年12月修订,并于2026年1月公开。第2801条税一般按当年受领的受涵盖赠与与受涵盖遗赠净额,乘以第2001(c)条所定最高遗产税税率(现行为40%)计算;净额以当年受领总额减除IRC第2801(c)条金额确定,该金额等于第2503(b)条年度赠与排除额,2025年及2026年均为19,000美元。一般情形下,Form 708应在受领年度结束后第18个历月的第15日或之前提交;特定遗赠适用特别到期日规则。Form 7004可用于取得6个月申报延期,但不延长缴税期限。
依IRC第877A(g)(1)(A)条援引第877(a)(2)条,受涵盖弃籍者原则上在以下任一情形成立:弃籍日前5个纳税年度的年均净所得税额(average annual net income tax liability)超过法定门槛,2025年度为206,000美元、2026年度为211,000美元;弃籍日净资产达到2,000,000美元或以上;或者未能在Form 8854上证明已履行弃籍日前5个纳税年度的全部联邦税务义务。符合特定条件的双重国籍人士及未成年人依第877A(g)(1)(B)条可就前两项标准适用例外,但仍须完成税务合规证明。
对于从可能已放弃美国国籍或终止长期居民身份的在世赠与人处受领财产的情形,如赠与人未授权IRS披露相关申报信息,财政部条例第28.2801-7(b)(2)条设定可反驳的受涵盖弃籍者推定,受领人可以通过其他文件反证。就遗赠而言,依财政部条例第28.2801-3(c)(2)条,某项财产只有在计入受涵盖弃籍者的总遗产并在及时提交的Form 706、Form 706-NA或Form 706-QDT中申报时,才不构成受涵盖遗赠;及时申报条件因此直接关系到第2801条排除。
第二类为美国属地居民。IRC第2208条和第2209条决定特定属地身份在联邦遗产税上的公民身份处理及适用申报表;IRC第2102(b)(2)条则对第2209条所涉美国属地居民规定特殊抵免额公式:适用金额为13,000美元与46,800美元乘以美国所在地遗产占全球遗产总额比例所得金额中的较高者,并仍受应纳遗产税额上限约束。对于与美国属地存在身份联系的家庭,公民身份取得原因与居住历史均属于必要的法律事实。

美国联邦遗产税对涉美中国家庭的影响,取决于税法对被继承人身份、住所及资产所在地的认定。美国公民与美国住所居民原则上适用全球资产口径;NRNC原则上适用美国所在地资产口径。60,000美元是Form 706-NA的申报门槛,而非可直接套用的普遍免税额。绿卡是住所认定的重要证据,但不会单独决定遗产税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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