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 License)的详情及申请,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 License)持有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以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
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的规定,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 License)的持有人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管理持有人经营业务的所有法律和规则;和
2. 以与持有人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方式:
①执行并确保遵守持有人所有经营领域的有效书面政策,包括持有人的财务政策、会计和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
②落实合规职能和安排,包括规定持有人的高级职员和雇员在帮助确保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行为准则和良好实践标准方面的作用和责任,以保护投资者,降低持有人可能受到MAS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可能实施的法律或监管制裁、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的风险;
③识别、处理和监控与持有人的交易或商业(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
④确保持有人的业务活动受到充分的内部审计;
⑤确保对持有人或持有人的控股公司(如有)的内部审计包括调查持有人是否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以及任何经批准的交易所或经批准的清算所的所有相关业务规则;
⑥以书面形式规定持有人的每名高级职员、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其他人员(或团体)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这些人员有权使持有人承担任何金融承诺或使持有人面临任何商业风险(包括任何财务、运营或声誉风险);
⑦书面记录并保存持有人为监督其政策、会计和运营程序的遵守情况以及自由裁量权限制而采取的措施;
⑧确保持有人向其总部(如有)或MAS提交的任何报告、账簿或报表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和
⑨确保有效控制和职责分离,以缓解持有人运营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二、基金管理受规管活动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
1.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的规定,在不影响前文所述“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的情况下,从事基金管理受规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建立适合资产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的风险管理框架(识别、处理和监控与其管理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②对其管理下的资产进行独立估值,以确定其各自的资产净值,并确保独立于持有人的一方将这些价值传达给与资产相关的客户,或者,如果资产以单位的形式在封闭式基金或集体投资计划中,则传达给该基金或计划的单位持有人;
③将其管理下的资产(已受《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17或27条(视情况而定)约束的资产除外)与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士的专有资产分开,并将其保存在:
i.在《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中第17(1)(a)、(b)或(c)条中提及的任何金融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或在新加坡境外经许可、注册或授权在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展银行业务的托管人开立的信托帐户;或
ii.在《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27(1)(a)至(f)条中提及的任何金融机构或其他人的托管账户,或在新加坡境外经许可、注册或授权在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担任托管机构的托管账户;
④优先考虑代表其客户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进行的资本市场产品买卖交易,而不是为以下任何人进行的交易:
i.持有人;
ii.持有人的关联人员;
iii.持有人的高级职员;
iv.持有人的雇员;
v.持有人代表;
vi持有人知道是第iii、iv或v节所提述的任何人的关联人的任何人;和
⑤减轻因资产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相关客户披露此类利益冲突。
2.为上述第1条第④款第i至vi分段中提及的任何人进行的交易不包括:
为购买或出售资本市场产品而进行的任何交易,这些产品是或将是由上述第1条第④款段第ⅰ至vi分段中未提及的人实益拥有的。
3.在上述第1条第④款中,如果首先提及的人是:
a.第二提及的人的关联公司;
b.第二提及的人的关联人士;
c.习惯于或有义务(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按照上述第1条第④款所述交易或投资按照第二提及的人的指示或意愿行事的人;或
d.一家公司,或其董事习惯于或有义务(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按照上述第1条第④款所述交易或投资按照第二提及的人的指示或意愿行事。
4. 上述第1条第③款不适用于持有人管理的以下资产:
a.未上市或在有组织的市场上报价的资本市场产品;
b. 在《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2(1)节“封闭式基金”定义第(aa)段中提及的封闭式基金或安排中的权益,其中:
Ⅰ.封闭式基金或安排将用于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和
Ⅱ.封闭式基金或安排的权益仅提供给合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同时提供给两者,并且持有人:
i.向客户披露资产未按照第1条③款的规定保存在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中的事实,并获得客户对托管安排的确认(认可);和
ii. 安排审计师每年对资产进行审计,并向客户提供审计报告。
5.就本条例而言,如果资产是由持有人直接进行的基金管理,或由持有人通过其他实体间接进行的,则资产由资产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管理。
三、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报中披露董事的独立性的职责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必须确保:
1.在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其董事会需要确定已结束的财政年度关于以下方面的实际情况:
①在该财政年度内,每位董事是否独立于持有人的管理层以及由持有人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②每位董事在该财政年度内是否独立于与持有人及由持有人管理或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任何业务关系;
③在该财政年度内,每位董事是否独立于持有人的每一位主要股东以及由持有人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每一个主要单位持有人;
④每位董事在该财政年度内是否为持有人的主要股东,或由持有人管理或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主要单位持有人;
⑤截至该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每位董事是否已连续担任持有人的董事9年或更长时间;和
⑥董事会是否认为,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13D(8)条被视为持有人独立董事的任何董事在该财政年度内是否不再能够为持有人整体管理或经营的REIT的所有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2.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有或任何单位上市的认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发布的该财政年度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①包含董事会披露的以下信息:
A.在该财政年度内,每位董事是否独立于持有人的管理层及持有人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果不是,请说明董事不独立的原因;
B.在该财政年度内,每位董事是否独立于与持有人以及由持有人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任何业务关系,如果不是,请说明董事不独立的原因;
C.在该财政年度内,每位董事是否独立于持有人的每一位主要股东以及持有人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每一个主要单位持有人,如果不是,请说明董事不独立的原因;
D.每位董事在该财政年度是否为持有人的主要股东,或由持有人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主要单位持有人;
E.截至该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是否有任何董事连续担任持有人的董事9年或更长时间;和
F.董事会是否确信,截至该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任何董事能够以持有人整体管理或运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所有单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尽管其并非A、B或C分段所述的独立董事;和
②包含一份声明,就根据第①条第F分段作出披露的每名董事说明,截至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该董事能够以持有人整体管理或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所有单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为重。
四、确保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和代表等为合适人选的职责
1.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确保:
①其是在获得许可的受监管活动中开展业务的合适人选;
②其代表是作为代表开展受监管活动的合适人选;
③其首席执行官、董事或同等人员是担任该职位的合适人选;和
④其主要股东或同等人员在其身份上是合适人选。
2.就《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4)条而言:
①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1)(a)、(b)、(c)、(d)、(f)或(g)条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人应确保:
Ⅰ.其是在获豁免的受规管活动中经营业务的合适人选;和
Ⅱ.其代表是以代表身份进行该受规管活动的合适人选;和
②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附表2第3(1)(d)或3A(1)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公司或根据附表2第7(1)( b ) 段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个人应确保:
Ⅰ.其是在获豁免的受规管活动中经营业务的合适人选;
Ⅱ.其代表是以代表身份进行该受规管活动的合适人选;和
Ⅲ.如果该人是一个实体,则:
A.其董事或同等人员是担任该职位的合适人选;
B.其主要股东或同等人员是担任该职务的合适人选;和
C.单独或与任何关连人员共同行动的人员(第A或B分段所述人员除外),他/他们:
ⅰ.直接或间接控制实体中不低于20%的表决权或此类同等决策权;或
ⅱ.直接或间接收购或持有该实体不少于20%的已发行股份或此类同等所有权股份;
并且他/他们是控制此类权力或持有此类股份或所有权份额的合适人选。
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为其代表提交文件及责任承担
1.持有人(委托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a)条发出的任命个人为某类受监管活动的指定代表的意向通知,以及持有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条第(1)款第(b)项发出的关于该个人是否适合被任命的证明,均应采用表格3A。
2.持有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a)条发出的任命个人为某类受监管活动的暂时代表的意向通知,以及持有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b)条发出的关于该个人是否适合被任命的证明,均应采用表格3B。
3. 持有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a)条发出的任命个人为某类受监管活动的临时代表的意向通知,以及持有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b)条发出的关于该个人是否适合被任命的证明,均应采用表格3C。
4.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b)条向MAS提交证书的持有人应自提交之日起5年内保留其提供证书所依据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副本。
5.就《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1)(c)条而言,持有人应承担与其代表有关的以下所有责任:
①制定措施,对代表的活动和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包括采取措施确保代表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承担的所有责任得到妥善履行,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也无论是以何种方式产生的,与进行任何受规管的活动有关;
②采取措施,包括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代表了解并遵守与其开展的受监管活动相关的所有新加坡法律;
③确保代表在开展任何受监管活动的过程中会见任何客户或公众成员时,始终有下述第6条提及的任何人员陪同;
④确保代表同时向下述第6条提及的任何人发送其在开展任何受监管活动的过程中发送给任何客户或公众成员的所有电子邮件;
⑤确保代表在开展任何受监管活动的过程中,除在下述第6条提及的任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会议交流外,不与任何客户或公众成员进行电话沟通。
6.第5③、④和⑤款所述人员为:
(a)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b)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6条批准的持有人的董事;
(c)持有人的一名高级职员,其主要职能是确保在相关受监管活动中开展业务符合MAS适用于相关受监管行为的法律和要求;
(d)持有人指定的负责监督代表在相关受监管活动中开展业务的高级职员。
7.在第5③、④和⑤款中,“客户或公众成员”不包括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高级职员是否违反职责的判断标准
1.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违反职责的判断标准
在不影响MAS可能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情况下,MAS在确定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未能履行其职责或职能,需要考虑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已确保持有人遵守“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规定的每项职责。
2.资本市场服务基金管理牌照持有人首席执行官、董事是否失职的认定标准
在不影响“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违反职责的判断标准”的前提下,以及MAS可能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情况下,MAS在确定资本市场服务基金管理牌照持有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未能履行其办公室的职责或职能,需要考虑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确保持有人遵守“基金管理受规管活动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中规定的每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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