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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海外信托基本的功能就是资产保护,这也是大多数客户决策的出发点。而亚洲使用的信托法主要有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新加坡信托法、香港信托法等。
信托
信托可实现法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如果以后发生公司破产、负债等意外时,能保证受托资产稳定。
另外还有几种财产分配安排的情况可能会用到信托的操作方式:
一、把资产分配给子女、配偶等;
二、为了公司股权的稳定;
三、为了税务规划;
四、部分内地客户考虑到未来内地可能征收遗产税,提早开始做信托安排。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些客户年纪大了,资产需要分配给下一代,除了婚生子女外,还有非婚生子女;或因一些特殊原因,客户不愿让其配偶享受资产,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设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BVI
三大信托法都基于英国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灵活性更强一些。
具体来说,委托人把资产(比如现金、股票等)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后,BVI信托法可允许委托人担任BVI控股公司董事,这样委托人在资产操盘、管理上更灵活。
中国客户比其他海外客户更偏好BVI信托构架,因为他们更喜欢自己能控制,BVI灵活性更高。
新加坡
要考虑公司交接问题,比如做高管激励计划,更适合使用新加坡信托。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方设立信托计划后,可分配给高管10%内的股权,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权属于信托公司。
高管业务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离职,也拿不走股权。这种情况下使用BVI信托就不合适了,因为BVI信托的董事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委托人能根据自己的想法调整。
而新加坡信托的董事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书里的条款进行调整,相当于独立第三方,更适合做股权激励计划。信托的灵活性越高,相对稳定性会稍差,所以从资产稳定性角度考虑,新加坡信托更具优势。
香港
香港信托法和新加坡信托法都不允许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资产,而必须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担任控股公司董事,相对于来说更严谨。
内地人用香港信托的并不多。一般香港人会在本地做香港信托,单纯作为资产安排、财富管理、税务规划的手段,没必要用BVI信托或新加坡信托。比如梅艳芳当时就是做的香港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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