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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国际业务运营的一个重要方面,决定着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之间分配利润和成本的方式。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拥有友好的营商环境,已成为寻求扩大亚太地区业务的外国投资者的理想目的地。了解新加坡的转让定价对于这些投资者应对复杂的监管环境并确保遵守该国的税法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关实体之间交换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时所确定的价格。这是跨境交易的重要方面,对于如何分配利润给在不同国家运营的实体至关重要。
跨国公司通常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设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在这些关联实体相互交易时,必须确定交易价格。但当关联方可能操纵价格,将利润从高税收管辖区转移到低税收管辖区以减轻整体税收负担时,就会出现挑战。
为防止利润转移行为并确保公平税收,各国税务机关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这些规定要求关联方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即定价应假定各方不存在关联,并符合公平市场价值。
在新加坡,纳税人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保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反映独立定价。如果任何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共同受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则两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包括分行、总行。
纳税人应准备并保存同期转让定价文件,以表明其关联方交易符合公平原则。
1.独立交易原则
IRAS认可独立交易原则,这是一项国际认可的标准,用于指导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IRAS遵循的原则是,应在产生利润的实际经济活动发生地和创造价值的地方对利润征税。转让定价规则的正确应用将确保这一结果。
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的转让价格与非关联方在相同或可比情况下收取的价格相当。
IRAS建议您采用以下三步法在您的关联方交易中应用独立交易原则:
第一步:进行可比性分析,以确定非关联方进行的情况或交易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情况或交易具有可比性;
第二步:确定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测试方;
第三步:确定公平交易结果。
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调整及附加费
如果关联方交易的定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导致新加坡纳税人的利润减少,新加坡税务局将考虑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34D条将新加坡纳税人的利润增加至公平交易金额。此类调整将增加新加坡纳税人的收入金额或减少扣除或损失金额。
自2019课税年 (YA) 起,当IRAS根据第34D条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将征收转让定价调整金额5%的附加费。无论转让定价调整是否产生额外应纳税额,均征收5%的附加费。在正当理由下,IRAS可能会考虑免除全部或部分附加费。
2.转让定价文件
您必须准备并保存同期转让定价文件,以证明您的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
同期转让定价文件是指您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或发生时确定关联交易转让价格所依据的文件和信息。如果文件的准备时间不晚于交易发生所在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则IRAS也接受同期转让定价文件。
在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件时,您必须使用当时可用的最新信息和数据来显示交易的转让价格是如何确定或支持的。
转让定价文件的准备和维护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审查,从而有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转让定价问题。如果纳税人无法通过转让定价文件证明其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没有转让定价文件,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例如因IRAS或外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而产生双重征税,处罚等。
转让定价文件要求
自2019年课税年 (YA) 起,如果您满足某些条件,则需要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34F条准备转让定价文件,除非适用特定交易的豁免。如果您不需要根据第34F条准备转让定价文件,也鼓励您这样做以更好地管理您的转让定价风险。
第34F条下的转让定价文件要求概述如下:
(1)谁必须要准备转让定价文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相关基准期内,来自其贸易或业务的总收入超过1000万新元;或者
②需要在相关基准期之前准备基准期的转让定价文件。
(2)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2018年所得税(转让定价文件)规则》规定的信息:
①与新加坡业务运营相关的集团(纳税人作为成员)的业务概述;和
②有关纳税人业务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的更多详细信息,所需信息包括纳税人业务和交易的功能分析和转让定价分析。
(3)豁免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要求
《2018年所得税(转让定价文件)规则》明确规定了豁免要求,此类豁免包括适用相同税率的关联方国内交易以及每笔交易价值不超过一定阈值的关联方交易。
(4)什么时候需要完成转让定价文件?
截至所得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
(5)什么时候需要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纳税人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无需提交转让定价文件。然而,他们必须在IRAS提出要求后30天内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6)什么时候需要更新转让定价文件?
只要转让定价文件中的详细信息保持准确,纳税人如果符合简化转让定价文件的条件,可以每3年更新一次转让定价文件。
(7)转让定价文件需要保留多久?
自交易发生的基准期结束后至少5年。
(8)违规处罚
自2019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如有以下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内容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
②未能在IRAS提出要求后30天内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③未能保留转让定价文件至少5年;或者
④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文件。
二、如何保持转让定价合规性
1.报告关联方交易(PRT)
从2018课税年 (YA) 开始,如果财务期间财务报表中披露的RPT价值超过 1500万新元,贵公司必须填写RPT报告表。而从2020纳税年度起,RPT报告表将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Form C)的一部分提供。如果财务期间财务报表中披露的RPT价值超过1500万新元,贵公司应在Form C第31项中选择“是”,并在“关联方交易”选项卡中提供详细信息。
RPT的值是以下各项的总和:
①利润表中报告的从关联方收到/应收的所有款项以及向关联方支付/应付的所有款项,但不包括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息;和
②年末应收/应付所有关联方贷款和非贸易款项余额。
RPT报告表将为IRAS提供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公司的转让定价风险。
2.转让定价审计(TPA)
IRAS开展TPA审查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和转让定价文件,以确保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转让定价文件要求。
三、转让定价的其他注意事项
1.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关联方服务
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收取费用,与类似情况下非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此类服务的收费相当。
常规支持服务5%的成本加成
如果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服务属于《转让定价指南电子税务指南》附件C中的常规支持服务清单,则IRAS愿意接受这些常规支持服务按成本加成5%的加价收费,前提是:
①这些常规支持服务仅向关联方提供;和
②在计算5%的成本加成时,应考虑与所执行的常规支持服务相关的所有成本。
根据经合组织低附加值集团内部服务的简化方法,利润加成5%
如果纳税人因其常规支持服务不属于附件C的范围而无法适用5%的成本加成,则他们可以考虑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根据OECD简化方法对低增值集团内部服务应用5%的利润加成(“经合组织简化方法”):
①常规支持服务符合经合组织简化方法中低附加值集团内部服务的定义;
②例行支持服务并未被明确排除为经合组织简化方法的低附加值集团内部服务;
③常规支持服务另一方税务机关同样采用了经合组织的简化方法;
④服务提供者不向无关方提供同样的常规支持服务;和
⑤在计算5%的利润加成时,应考虑与所执行的常规支持服务相关的所有成本。
常规支持服务费用共担安排
如果按照成本分摊安排向关联方提供常规支持服务,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RAS愿意接受不加价收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①每个参与者的费用份额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货币捐款的形式承担;
②不向任何无关方提供服务;
③提供服务不是服务提供商的主要活动,如果提供服务的成本不超过服务提供商该财政年度总费用的15%,则提供服务不被视为其主要活动;
④有关转让定价指南的电子税务指南附件C列出了这些服务;和
⑤有文件显示,双方打算在提供服务之前达成成本分摊安排。
严格的转嫁成本
新加坡纳税人只能作为服务提供商(无论是独立的还是关联的)向新加坡纳税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付款代理人。当新加坡纳税人向服务提供商付款并向其关联方进一步收取这些费用时,IRAS愿意将这些费用视为严格的转嫁成本,并且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不接受后续费用的加价:
①新加坡纳税人转嫁成本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是为了关联方的利益(利益测试);
②服务提供商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公平的费用;
③新加坡纳税人只是付款代理人,并不能提升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和
④关联方依法或合同承担费用支付责任。即使新加坡纳税人在法律上或合同上有支付服务费用的责任,但其与其关联方有书面协议,由后者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也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2.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关联方金融交易
除了关联方贷款之外的关联方金融交易
纳税人可以与其关联方进行现金池、套期保值、财务担保或自保保险安排。与任何关联方交易一样,准确划分实际的金融交易并按照三步法准确进行功能分析以应用独立定价原则非常重要。然后金融交易各方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转让价格或报酬。
关联方贷款
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贷款利率应反映非关联方之间在类似情况下发放类似贷款的利率。
如果关联方贷款的出借方和借款人均为新加坡纳税人,且贷款的利率不受转让定价分析支持,则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 将限制出借方就该贷款索取的利息费用。这不适用于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出借方(例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财务和资金管理中心)——对于此类业务,应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支付独立利息应收取费率。
如果关联方贷款是跨境贷款,纳税人应确保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IRAS不会将无息关联方贷款视为公平交易,除非纳税人有可靠证据表明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也会同样提供贷款而不收取任何利息。
关联方贷款的指示性保证金
对于每笔不超过1500万新元的关联方贷款,您可以通过将IRAS的指示性保证金添加到您选择的基本参考利率中来估算该贷款的公平利率。
IRAS在每个日历年年初发布指示性利润:
适用于作为基本参考利率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IBOR”)的指示性利差
上表反映了2022年之前获得或提供的关联方贷款的指示性利差,其基准参考利率为IBOR,例如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从2022年起,IRAS不再发布IBOR基本参考利率的指示性利差。这与LIBOR废弃以及IBOR向RFR的过渡是一致的。如果您在2022年后获得或提供参IBOR的关联方贷款,您将按照IRAS转让定价指南中提供的指导来确定利率。
适用于无风险利率(“RFR”)作为基本参考利率的指示性利润
随着IBOR向RFR的过渡,IRAS改进了为基本参考利率(即RFR)得出指示性利润的方法,例如新加坡平均隔夜利率(“SORA”)、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英镑隔夜平均指数(“SONIA”)。上表反映了2022年以来获得或提供的关联方贷款的指示性利润率,其基准参考利率为RFR。
需要注意的是,指示性利润是执行详细转让定价分析以确定公平利率的替代方法,并且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您选择不应用指示性保证金,或者指示性保证金不适用于您,则您必须采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并在需要时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件。如果您不需要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34F条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您可能仍希望这样做,以更好地管理您的转让定价风险。
3.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成本分摊安排
集团成员可以签订成本分摊安排(CCA),以共享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开发或相互获取服务,以取代多种集团内部安排。为了使CCA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CCA的所有参与者必须分担与实现预期CCA结果相关的风险的上行和下行后果;
②参与者对CCA的贡献的价值必须与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考虑到其在预期总收益中所占的比例份额所同意的贡献一致;和
③每个参与者对CCA的实际总体缴款的份额必须与其在CCA下获得的总体预期收益的份额成比例。
4.常设机构(PE)利润归属
有时,新加坡公司为其海外关联公司开展的活动可能会为该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需在新加坡纳税。
然而,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不会将利润归属于常设机构,因此海外公司不会因公司间服务安排而承担新加坡税务责任:
①新加坡公司从海外公司收取与新加坡公司所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相称的公平费用;
②海外公司向新加坡公司支付的费用有充分的转让定价文件支持,以证明其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和
③除新加坡公司根据公司间服务安排开展的活动外,海外公司不在新加坡履行任何职能、使用任何资产或承担任何风险。
5.国别(CbC)报告
满足特定条件的总部位于新加坡的跨国企业 (MNE) 必须向新加坡税务局 (IRAS) 准备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FY) 的国别报告。这些国别报告是对跨国公司维护的转让定价文件的补充。
四、转让定价的常见问题解答
1.新加坡公司A是跨国企业集团的一部分,其转让定价政策由海外总部决定。新加坡公司A不得参与其转让价格的确定。此外,由于其关联方交易与其他集团成员相比相对较小,因此没有专门针对这家新加坡公司A进行转让定价研究。该新加坡公司A的交易不符合转让定价文件豁免资格。新加坡公司A能否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34F条的规定依赖与集团整体转让定价政策相关的转让定价文件?
尽管新加坡公司A不参与确定集团的整体转让定价政策,但它必须设法了解该转让定价政策如何应用于其关联方交易,确定该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新加坡税务局(IRAS)的转让定价指南和行为与其总部或其他相关集团成员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新加坡公司A必须确保企业集团准备的转让定价文件支持新加坡公司A关联方交易的公平定价,并包含与《2018年所得税(转让定价文件)规则》类似的详细信息。如果没有,新加坡公司A必须根据《2018年所得税(转让定价文件)规则》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或者补充公司集团准备的转让定价文件,以满足IRAS在集团和实体层面所需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尚未包含在文件中。
2.一家新加坡公司B定期向海外关联方支付执行行政服务的费用。这种安排需要什么转让定价文件?
假设新加坡公司B符合《1947年所得税法》第34F条关于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条件,则其转让定价文件中应包含的信息符合《2018年所得税(转让定价文件)规则》的规定。如果新加坡公司B保留记录来解释海外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其获得的利益以及用于计算账单金额的基础,这也会很有用。否则,将无法明确了解新加坡公司B支付的服务内容及所收费用是否合理。
例如,新加坡公司B应与海外关联方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在支付每张账单之前还应该进行检查,以确保遵守合同条款。
3.某新加坡公司C为其境外关联方提供服务。这些服务的报酬与新加坡公司C向同一海外关联方供应的商品价格捆绑在一起。出于转让定价目的,IRAS可以接受这种做法吗?
在这种情况下,IRAS将审查所售商品的价格减去提供服务的公平报酬后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换句话说,应该有证据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格中确实包含一个代表新加坡公司C向其海外关联方提供的服务价值的组成部分。或者,如果新加坡公司C或其关联实体在类似情况下向独立方提供与服务捆绑在一起的类似商品,则可以使用此类非关联方交易的捆绑价格进行比较。
4.一家新加坡公司D进行了转让定价研究,并准备了有关转让定价研究的适当文件。新加坡公司D在执行转让定价研究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的同意?
新加坡公司D无需寻求IRAS的同意即可实施通过其转让定价研究确定的转让价格。新加坡公司D也无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转让定价文件,除非IRAS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公司D应在IRAS提出要求后30天内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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