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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新加坡企业常见罪行及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15/July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新加坡,注册和经营企业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和规定。然而,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各种违法和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企业本身造成重大影响,还可能使企业主和相关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今天,小金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新加坡企业常见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帮助企业主和管理者识别并避免这些潜在风险,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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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常见违法行为

1.142(1)条公司注册办公地址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在新加坡境内拥有注册办事处,所有通讯和通知均可寄往该办事处,并且该地址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每天应向公众开放不少于3小时(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42(2)条,未能遵守此规定即属违法。

 

2.143(1)条:未通知注册处注册地址和办公时间的变更

公司必须在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办公时间和开放天数发生变更后14天内,以规定格式向注册处提交通知。

 

根据《公司法》第143(2)条,未提交通知即属违法。

 

3.144条未公布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码

公司法144(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以清晰可读的罗马字母出现在公司印章上;以及所有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签发或签署的商业信函、账单、发票、正式通知、出版物、汇票、本票、背书、支票、订单、收据和信用证

 

公司法144(1A)条规定,公司的注册号码应以清晰易读的形式出现在公司或代表公司发布或签署的所有商业信函、财务报表、发票、正式通知和出版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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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1)条:公司需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每家公司应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如果公司只有一名成员,则该唯一董事也可以是公司的唯一成员。

 

5.148(1)条:因破产而被取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何未解除破产的人(无论他是被新加坡法院还是有破产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宣判破产)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公司的管理,除非获得法院的许可或官方受让人的书面许可。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6.154(1)条因某些罪行被定罪后,被取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以下罪行,则该人将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

 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均可判处3个月或以上的监禁;

 触犯《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第XII部分的任何罪行;或

 该人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32条受到民事处罚。

 

7.155(1)条因持续未向注册处提交文件而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

如果一个人长期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在最后一次被判定有罪;或根据《公司法》13条或第399条针对其作出的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命令之后的5年内,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发起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参与公司管理。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8.173A(1)条未将董事、经理、秘书和审计师登记册的变更通知注册处

173A(1)条规定,公司应在以下情况下注册处提供通知

 某人成为董事、首席执行官、秘书或审计师后14天内;以及

 任何董事、首席执行官、秘书或审计师的任命发生任何变更(例如董事或秘书辞职)后14天内。

 

根据《公司法》第173H(1)条,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条款均属违法,公司每位违约的责任人员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以及违约金,并且还可能受到持续罚款。

 

查看【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更新公司和高管信息以及公司注销流程了解更多关于公司变更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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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3E(1)和173E(2)条:因第148条或第155条被取消董事资格的董事或辞职的董事可自行向注册处提交通知

根据公司法173E(1)条和第173E(2)条的规定,如果一名董事根据第148条或第155条被取消资格或辞职,他可自行向注册处提交通知,如果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向注册处提交返回通知。

 

10.175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175条规定公司必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AGM)。

 

上市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其他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如果私营公司符合法案第175A条规定的标准,则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75A条规定了私人公司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标准:

 如果所有成员均已批准决议,取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成员发送财务报表;或者

 如果该公司是免于编制财务报表的私人休眠相关公司。

 

并且,该私人公司已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希望请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成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14天通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公司任何一名成员通知,董事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可以寻求注册处的批准延长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

 私人公司必须在财务报表发出后14日内,如有股东或审计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提交财务报表董事必须在要求之日起14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提交财务报表。

 

11.197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年度申报表

根据《公司法》197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年度申报表(AR),所有其他公司则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提交年度申报表。对于拥有股本且在新加坡境外设有分行登记册的公司,上市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年度申报表,非上市公司则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8个月内提交年度申报表。

 

逾期提交罚款是在提交年度申报表时征收的,罚款金额将根据提交AR的日期计算:

 AR报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罚款300新元;

 AR申报截止日期已过3个月以上,罚款600新元。

 

如果注册处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公司未开展业务或未运营,注册处有权注销该公司。例如,连续几年未向ACRA提交AR。在5年内至少有3家公司被ACRA注销的董事将被取消资格。一旦被取消资格,该个人将不得被任命为公司董事或参与任何本地或外国公司的管理,为期五年,从第三家公司被ACRA注销之日起计算。

 

您可以查看【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提交年度申报表(AR)和年度股东大会 (AGM)需注意事宜了解更多关于提交AR和AGM的详情。

 

12.401条提供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401(2)条规定,任何人在任何申报表、报告、证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或《公司法》所要求或为《公司法》目的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中,故意作出或授权作出明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故意遗漏或授权遗漏任何事项或事物,而若没有这些事项或事物,文件将在重大方面产生误导,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13.405条未注册公司而开展业务以及不当使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注册实体)字样的处罚

如果有任何人

 除外国公司外,使用任何名称或头衔,或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任何上述词语的缩写、模仿或翻译为最终确定词的名称或头衔进行贸易或经营;或

 以任何方式声称该企业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

 

则该人应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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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规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常见罪行

1.20(1)条

任何人士的登记详情或其所经营的业务的登记详情发生变更后,未能在14天内通知注册处

 

2.34(1)条

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未经高等法院许可或法定代表人书面许可,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任何根据《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需要登记的人员所经营的业务的管理。

 

3.35(1)(a)条

任何仅以个人业主全名经营业务的个人业主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时无需注册。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注册的人不得:

 未经注册而继续营业;

 使用与其注册商业名称不同的商业名称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或者

 在商业名称的注册被取消或终止后,仍以该商业名称开展业务。

 

4.35(1)(c)条

任何人根据《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规定向注册处作出任何声明或提供任何信息,而该声明或信息在任何重要细节上是虚假的,或由于遗漏了任何重要细节而属虚假的,并且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声明或信息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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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常见罪行

1.第28条:至少有2名合伙人的要求

28(1)条规定,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2名合伙人。

 

28(2)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时间超过2年,合伙人少于2人,则任何人应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2年后经营期间产生的任何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与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有第12(1)和(2)条的规定)。前提是在该债务产生时,该人是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且明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时间超过2年,合伙人少于2人。

 

2.第29条:有经理的要求

29(1)条规定,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确保其至少拥有一名经理,该经理是自然人;已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并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29(2)条规定,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确保以注册处决定的媒介和形式向注册处提交担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经理的每个人的详细信息及其担任经理的同意书。

 

3.第32条:拥有注册办事处的要求

32条规定,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在新加坡境内设有注册办事处,所有通信和通知均可发送至该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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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34条:LLP详细信息变更登记要求

34(1)条规定,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登记细节发生变更时,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4天内,或者注册处根据申请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变更的性质和日期,并包含规定的其他信息。

 

任何不再担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经理的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会向注册处提交声明,则可自行向注册处提交第(1)款所述的声明。

 

5.第30条:提交年度偿付能力或破产声明的要求

30(1)条规定,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一份由其一名经理人提出的声明,声明该经理人认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

▪ 在该日看似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到期债务;或

▪ 截至该日,该公司似乎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到期债务。

 

30(2)条规定,第(1)款所述的声明还必须包含有关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规定的具体细节或信息。

 

30(3)条规定,第(1)款所述的声明应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后15个月内提交,随后每年提交一次,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30(5)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未能在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提交第(1)款规定的声明,则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被视为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

 

6.第58条:未解除破产的人担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经理的限制

:58(1)条规定,任何未解除破产的人士(无论其是由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法院裁定破产),未经高等法院许可或法定受让人书面许可而担任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经理,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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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08年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常见罪行

1.第18条:LP详细信息变更登记要求

18(1)条规定,每当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细节发生变更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变更后的14天内,或者注册处根据申请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变更的性质和日期,并包含规定的其他信息。

 

18(3)条规定,如果某人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当地经理,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会向注册处提交声明,则该人可以根据第(1)(c)款就该变更向注册处提交声明。

 

2.第19条:停止营业

19(1)条规定,根据《2008年有限合伙法》登记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停止营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注册处提交一份由注册处决定格式的通知,告知注册处该有限合伙企业已停止营业。

 

3.第29条:对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经理的限制

29(1)条规定,任何未解除破产的人士(无论是由新加坡法院还是有破产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裁定破产),未经高等法院许可或法定受让人书面许可,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本法规定须登记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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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查看【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一)有限合伙企业 (LP) 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限合伙企业 (LP) 的信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公司注册的小常识,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新加坡基金会公司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二)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预估应税收入表(ECI)和C C-S C-S(精简版)表格)及休眠公司报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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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一)国际业务运营需了解的转让定价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常识】(二) 纳税人所得税预裁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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