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外跨境投资】银行向下(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中,我们已介绍了银行直接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流程、所需审核材料及相关审核原则。今天,我们将继续介绍银行直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所需的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
1.审核材料
(1)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登记时,需提交《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以及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作出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在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以及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3)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时,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以及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前期费用汇回
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回时,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以及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2.审核原则
(1)前期费用登记
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登记环节中,境内机构(不含境内银行,并且下文所提境内机构均不含境内银行)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进行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的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且应纳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完成前期费用登记后,境内机构可凭登记凭证在银行进行后续的资金购付汇手续。
若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完成境外投资项目设立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需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将未使用的剩余资金退回。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和汇回时,汇出银行应依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办理汇出业务。前期费用的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同时,前期费用的退回金额也应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前期费用的退回原则上应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依据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应履行展业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的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并且在业务办理后,银行需及时报送相关收支信息。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办理外汇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此外,境内机构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以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在为境外投资标的企业做主体信息登记时,应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中的企业。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
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若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则应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在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如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等项目(不包括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分公司),应依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开办费用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如涉及除了开办费之外的大额资金,需提供境内机构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及合同等证明文件。此外,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若境内机构赴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项目,应将片名作为境外项目名称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
对于境内机构投资于境外上市企业股票,若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银行在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后续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在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发生变更时,需按规定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业务登记凭证,以及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此外,针对具体变更事项,还需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新增境内投资者,还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若由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需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在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以分别向登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如果境外企业进行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操作,境内投资主体需先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随后即可在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如果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的股权,则需先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的变更或注销登记。若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由股权出让方按照上述指引办理。
针对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或合作进行石油开采的追加投资事项,也需依照上述指引办理,金额则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纳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投资总额登记。若境内机构因转股或减资而不再持有境外企业的股权,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当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办理外汇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业务登记凭证、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以及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对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在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在为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办理外汇注销登记时,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时,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境内居民个人如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如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股权、债券等)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出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以及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如果境内居民个人参加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权益激励计划,则需提供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由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此外,还需提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境内个人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应到户籍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即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①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但是在这些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②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③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需凭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不可作为业务办理依据。此外,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需核验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或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针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银行可为其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①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②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监管政策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③关于在条件具备时实施返程投资的个人承诺;
④银行认可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等。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申请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境内个人拟在(或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银行不予受理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一)境内外直接投资第二部分第3条)在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情况,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果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情况,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如果境内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分配的利润、从特殊目的公司减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出让股份、从特殊目的公司清算等获得的收入,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调回境内。同样,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从境内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减资、清算收益,从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的股权出让等收入(包括境外上市企业私有化以后获得的相关收益),其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调回境内。
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时,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登记时,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的名称、所在地等相关情况,如尚未确定可以注明预估情况,后续确定后再进行修改。境内居民个人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在进行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变更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相关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变更事项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在境内居民个人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如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公司名称、经营期限等)或涉及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置换、公司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其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若境内个人从其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要将资金汇回,则应按照“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以接收资金。对于个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资本变动事项有收入需要
调回的,应以利润、分红形式从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调回。
在银行完成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后,应在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同时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
对于境内股权激励标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后,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主体可选择继续保留该登记,并按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要求办理后续业务;或选择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规定,按“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详见【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五)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的第五部分)的相关指引办理相关登记,并注销原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如果在变更登记时,特殊目的公司架构中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发生变化,银行应修改备注中的相关信息。
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若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注销登记,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连同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还需提交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在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或身份变更等原因终止经营,或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的银行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银行将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原件。
四、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审核材料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下同)的境内投资主体如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则需向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个人签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审核原则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的存量权益相关信息。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负责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的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将被视为申报责任股东,如果持股比例相同,则由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需对所提交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局(企业注册地/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并依法处理违规情况。
在银行为境内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业务时,需遵循资本项目外汇管
理相关规定及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管理。在办理业务之前,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检查市场主体的业务管控状态,确保在解除管控状态后再进行相应的业务办理。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在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汇出时,机构需要提供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以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金汇出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并且,银行需在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如果收款人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银行应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进行说明。同时,银行需严格遵循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在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以及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可以保留在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中,或者选择直接结汇。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银行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若相关市场主体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银行将暂停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直到该登记完成为止,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此外,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六、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的境内个人购付汇,需提交外汇局核准件。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并且银行应在资金汇出后在资本系统中对核准件进行核注,并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七、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
1.审核材料
(1)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需提交业务登记凭证。
(2)账户入账、使用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入账及使用,除了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外,还需提交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向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归集境外放款所需资金无需打印控制信息表)。如果涉及境外放款资金汇出的,还需提供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
(1)账户开立、关闭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境外放款登记后,可在注册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多笔境外放款可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一笔境外放款也可以开立多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新登记境外放款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关户信息表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境外放款相关业务编号(以“44”开头)。新登记境外放款共用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时,无须再更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关户信息表中的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
账户使用完毕(境外放款本息回收完毕)后,银行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办理账户关闭手续。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2)账户入账、使用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集中额度境外放款的除外)。放款人可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等以及购汇资金向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归集用于境外放款的资金。银行可直接为放款人办理上述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及购汇入账业务。在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业务时,银行应审核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境外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并且核对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中跨境流出控制信息,如果企业本次汇出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汇出业务。对于逾期境外放款,银行不得办理该笔境外放款登记项下新的资金汇出。
当企业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时,银行应核对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中境外放款还本信息,如果汇回资金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之和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业务。
此外,银行为企业办理还款资金汇回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后,可直接结汇、保留外汇或对外支付。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时,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及业务登记凭证。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若境外放款已到期(含展期到期)并成功收回本息,或境外放款虽未到期但已收回所有本息,或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前往所属省级分局辖内的银行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如境外放款虽已到期并收回本息,但因扣划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导致放款余额不为零,且银行经核实确认余额不为零的原因合理,也应为其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则注销业务由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
在办理注销过程中,银行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本笔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信息和控制信息等相关内容,并在核实企业该笔放款资金本息的回收情况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注销办理完毕后,银行需在业务登记凭证上签注“已注销”,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将复印件退还给申请人,留存原件。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模板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模板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模板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14.《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16.《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关于跨境投资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通道之(一)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跨境投资之TRS】(一)什么是TRS(总收益互换)
【跨境投资之TRS】(二)使用TRS(总收益互换)进行跨境投资的优势及与TRS相关的风险
【跨境投资之TRS】(三)如何参与TRS(总收益互换)
在跨境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跨境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新加坡2024乌节圣诞大街欢11月9日亮灯 尚达曼总统将主持亮灯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