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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以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执法著称,而刑法是新加坡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石。尽管新加坡采用普通法体系,其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法定性质,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新加坡《刑法典》涵盖了广泛的犯罪类型及惩罚措施,包括袭击、刑事恐吓、恶作剧、严重伤害、盗窃、勒索、性犯罪和欺骗等。
刑法的适用不仅限于传统犯罪领域,在金融犯罪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金融犯罪是威胁经济稳定与社会信任的严重问题,而刑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严厉的处罚和威慑机制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本期文章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刑法典》中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条款,并分析违反《刑法典》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刑法典》犯有刑事背信罪、欺诈罪及伪造罪
2022年12月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大华银行有限公司(UOB)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CBC)的前代表Han Delong发出为期15年的禁令(PO),因其因多项背信、欺诈、伪造及非法转移财产罪被判刑。
自2022年12月7日起,Han被禁止提供任何金融咨询服务,不得参与根据《2001年金融顾问法》规定的任何金融咨询公司的管理、担任董事或成为其大股东;他还被禁止从事任何受监管的活动,不得参与《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规定的任何资本市场服务公司的管理、担任董事或成为其大股东。
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Han以推销虚假定期存款和其他投资产品为名,欺骗7名客户将总计1,969,000新元汇入其个人账户。他通过伪造银行文件,制造交易真实的假象,并将骗得的资金用于个人利益,包括转账给其兄弟和前女友,以及偿还其他受害者。
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Han担任大华银行高级个人银行家(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和华侨银行客户关系经理(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 期间,以及他离职后的时间段内。
2021年4月9日,Han认罪并被州法院判处27项罪名成立,即《刑法典》规定的5项刑事背信罪、7项欺诈罪、1项意图欺诈的伪造罪以及《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规定的14项转移财产罪,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的收益。在量刑时,还考虑了另外67项指控,Han被判处7年监禁。
MAS指出,Han的定罪表明他在提供金融咨询服务时缺乏诚实可信的品格。尽管Han已不再是新加坡的指定金融代表,但禁令的发出旨在维护新加坡金融体系的诚信与公众信任。
相关法律解读:
《刑法典》第409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人以公务员身份或以银行家、商人、代理人、经纪人、律师或代理人的身份,以任何方式受托管理财产或对财产进行管理,并对该财产实施背信罪,应处以最高20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刑法典》第420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人以欺诈手段,不诚实地诱使受骗者交付或导致交付任何财产给任何人,或制造、更改或销毁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或任何经签署或盖章,且可转换为有价证券的物品,应处以最高10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刑法典》第468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人犯伪造行为,意图将伪造的文件或电子记录用于欺诈目的,将被处以最高10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根据《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65A章,2000年修订版)第47(1)(b)条规定,可处以刑罚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人将任何财产转换或转移或移出管辖范围,而该等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代表其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将被处以不超过50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二、违反《刑法典》犯有欺诈罪
2022年12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Great Eastern)前代表 Selvarajulu S/O Subramaniam发出为期8年的禁令(PO),原因是他因欺诈罪在州法院被定罪。
根据该禁令,Selvarajulu自2022年12月14日起被禁止提供任何金融咨询服务,禁止根据《2001年金融顾问法》参与管理、担任董事或成为任何金融咨询公司的大股东;同时根据《1966年保险法》,他还被禁止从事任何保险中介业务,也不得参与任何保险中介的管理。
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担任大东方代表的Selvarajulu以欺骗手段诱使9名客户交出总计约58000新元:
1.伪造“还款计划”
Selvarajulu欺骗两名客户,声称通过“还款计划”可以恢复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笔保单贷款。他指示客户将从保单贷款中获得的部分资金转交给他。
2.虚假罚款要求
Selvarajulu诱骗一名客户相信需要支付罚款才能维持大东方保险保单的有效性,从而获取资金。
3.虚构医疗需求
Selvarajulu欺骗另一名客户,谎称自己正在接受肺癌治疗,需要资金支付医疗费用。
2021年9月24日,Selvarajulu因违反《刑法典》第420条(欺诈罪)被判4项罪名成立,另有7项罪名被法院考虑在案,他被判处17个月监禁。
MAS表示,Selvarajulu的定罪证明他在履行金融咨询职责时不具备诚实可靠的品格,因此对其实施了上述禁令。
相关法律解读:
《刑法典》第420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人以欺诈手段,不诚实地诱使受骗者交付或导致交付任何财产给任何人,或制造、更改或销毁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或任何经签署或盖章,且可转换为有价证券的物品,应处以最高10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刑法典》虚假交易
2020年10月29日,两名个人因违反《证券和期货法》(SFA)和《刑法典》(PC)而被起诉。这些罪行涉及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KTL Global Limited(下文简称“KTL”)的股票交易。
两名被告分别是Tan Kheng Yeow(以下简称“KY”)和Tan Chun Yong(下文简称“CY”)。案发时,KY是KTL的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而CY则是华侨银行证券私人有限公司的交易代表。二人涉嫌合谋操纵KTL股票交易,利用多个交易账户制造虚假或误导性的交易活跃假象。此外,CY还被控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交易账户,进行可能欺骗经纪公司的行为。
KY的指控
面临3项指控:包括1项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197(1)(a)条(虚假交易)串谋制造KTL股票活跃交易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象的罪名,以及2项根据《刑法典》第420条欺骗及不诚实诱导交付财产的指控。据称,KY在2014年和2015年两次欺骗KTL的子公司KTL Offshore Pte Ltd(简称“KTLO”)支付共计 1,501,000新元。
CY的指控
面临7项指控:包括1项故意协助制造KTL股票虚假交易罪,以及6项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的未经授权交易指控。
此次调查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联合展开。一旦罪名成立,二人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197条和第201条的指控,每项罪名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或25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 根据《刑法典》第420条的指控,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并另加罚款。
2023年4月18日,与上述案件相关的Tang Boon Hai因串谋对KTL股票进行虚假交易、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交易账户以及不诚实接受赃款,被判处30个月监禁。这些罪行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法》(SFA)和《刑法典》(PC)。
2014年8月1日,新加坡交易所(SGX)对在新交所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引入最低交易价格(MTP)要求。根据规定,发行人自2015年3月起的6个月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VWAP)不得低于0.20美元,否则可能面临退市风险。然而,2014年8月1日,KTL 股票的收盘价为0.11美元,截至2014年8月1日,KTL股票的6个月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低于最低要求价格。
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9月8日,Tang通过14个交易账户下单并交易KTL股票。Tang的意图是制造KTL股票市场交易活跃的假象。在这14个交易账户中,Tang仅被授权操作其中一个;其余13个交易账户以另外四个人的名字注册。Tang总共买入了约1.2276亿股KTL股票,并卖出约1.2067亿股KTL股票。其中,超过7000万股KTL股票是在Tang控制的交易账户之间买卖的。
2015年5月20日,Tang通过Infinity 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Infinity”)的交易账户欺诈性接收了999,980美元。Tang是Infinity的唯一董事和股东。Tang有理由知道这笔钱是赃款,他用其中一部分来资助他虚假交易KTL股票。
Tang于2023年3月20日认罪,包括以下指控:
●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197(1)(a)条及《刑法典》第109条:串谋制造虚假或误导性假象,使KTL股票在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交易活跃,并根据该条规定对其提出一项指控;
●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其未经授权使用另外四人在三家经纪公司的交易账户,进行KTL股票交易的五项指控;
● 根据《刑法典》第411(1)条:因不诚实地收取999,980美元而受到一项指控,而Tang有理由知道这笔钱是赃物。
量刑时还考虑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201(b)条规定的八项指控,最终Tang被判处30个月监禁。
2024年7月 19 日,高等法院驳回了Tan的上诉,Tan已开始服刑。
2024年8月28日,MAS宣布KY于2024年1月23日被国家法院判处8个月监禁。被国家法院判处8个月监禁。
对CY的法庭诉讼还在进行中。
相关法律解读:
犯罪发生时触犯《证券和期货法》第197(1)(a)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197(1)(a)条,任何人不得做任何事情、导致做任何事情或参与任何行为,如果他做某事、导致做某事或参与该行为的目的或其任何目的是造成证券市场上任何证券交易活跃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象。
犯罪发生时触犯《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任何人不得就任何证券的认购、购买或出售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任何人构成欺诈或欺骗的任何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或可能对任何人构成欺诈或欺骗的任何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
犯罪发生时触犯《证券及期货法》第204(1)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4(1)条,任何人违反《证券及期货法》第XII部分第1条(包括第197(1)(a)和201(b)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5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七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犯罪时触犯《刑法典》第109条
根据《刑法典》第109条,任何教唆任何犯罪的人,如果所教唆的行为是由于教唆而实施的,并且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教唆行为的处罚,则应受到对该犯罪规定的处罚。
犯罪时触犯《刑法典》第411(1)条
根据《刑法典》第411(1)条,任何人以不诚实的方式接受或保留任何赃物,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财产是赃物,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处以罚款,或两者并处。
四、违反《刑法典》犯有教唆欺诈罪
2023年10月16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已对三名个人实施为期五年的禁止令(PO),她们分别是Quek Puay Yi、AIA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的前代表Patricia,以及Professional Investment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的前代表Huang Hsin Tian Silver。禁令的发布是基于她们因欺诈罪在国家法院被定罪。
自2023年10月16日起,根据《2001年金融顾问法》,Quek和Huang被禁止提供任何金融咨询服务,也不得参与管理、担任董事或成为任何金融咨询公司的大股东;根据《1966年保险法》,她们还被禁止从事任何保险中介业务,也不得参与任何保险中介的管理。
2020年7月, Quek因一次事故腿部受伤,在Huang的协助下,向宏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Manulife Singapore)申请购买了一份保险单。保单生效后,她们向宏利提交了一份金额为1,128.57新元的索赔,声称用于赔偿腿部受伤。然而,她们明知事故发生在购买保险之前,依然试图通过欺诈性索赔获取赔偿,宏利在未支付赔款前便发现了该欺诈行为。
2022年5月,国家法院认定Quek和Huang分别犯有一项教唆欺诈罪,其罪名依据《刑法典》第417条和第116(1)条成立,Quek被判处两周监禁;Huang被判处一周监禁。两人的定罪让MAS有理由相信,她们没有、也不会诚实地履行她们被任命从事的那种金融咨询服务。
相关法律解读:
《刑法典》第417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该条款,凡是欺骗他人的人都将被处以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处。
《刑法典》第116(1)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任何人教唆他人犯下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如果该罪行不是因教唆而犯下,且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律均无关于惩处该教唆行为的明文规定,则应按教唆者犯下该罪行的方式惩处。
五、违反《刑法典》犯有背信罪
2024年4月18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向保诚保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Prudential)的前代表Gng Hoon Hong发出为期八年的禁令(PO)。该禁令缘于Gng因多项刑事背信罪被定罪,MAS由此认为他不会诚实地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2023年12月7日,Gng因触犯《刑法典》第406条被判犯有三项刑事背信罪,另外三项相关罪名在量刑时也被纳入考量,他被判处20 个月监禁。
在2012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Gng利用其金融代表身份挪用了客户委托其支付保险费的款项,总计117,160.94新元。这些资金本应用于向Prudential支付客户保险保费,但Gng却将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直接导致其客户的三份保单失效。
当客户质疑保单状况时,Gng伪造了一份打印件,声称该文件来源于Prudential网站,并欺骗客户其中一份已失效的保单仍然有效。
自2024年4月18日起,Gng被禁止提供任何金融咨询服务,不得参与《金融顾问法》规定的任何金融咨询公司的管理、担任董事或成为其大股东;他还被禁止根据《保险法》从事任何保险中介的业务,也不得参与任何保险中介的管理。
相关法律解读:
《刑法典》第406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犯有背信罪,将被处以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处。
六、违反《刑法典》犯有欺诈罪被判47个月监禁
2024年4月22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向宏利金融顾问私人有限公司(Manulife)的前代表Ong Ka Yong发出了为期12年的禁令(PO)。该禁令源于Ong因欺诈罪被国家法院定罪。MAS认为,Ong无法诚实履行金融咨询职责,禁止其继续参与金融行业活动。
2023年8月23日,Ong因违反《刑法典》第417条被判犯有11项欺诈罪,另有14项指控在量刑时被考虑。他于2023年9月4日被判处47个月监禁。
在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Ong通过推广虚假的投资机会欺骗了25名受害者,总金额超过120万新元。他谎称这些投资机会由宏利金融和另一家私人公司提供,并诱导受害者将资金转入他的账户。
自2024年4月22日起,Ong被禁止提供任何金融咨询服务;也不得参与《金融顾问法》规定的任何金融咨询公司的管理、担任董事或成为其大股东。
相关法律解读:
《刑法典》第417条(第224章,2008年修订版)
根据该条款,凡是欺骗他人的人都将被处以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处。
七、违反《刑法典》犯有欺诈罪、刑事背信罪及其他罪行
2024年10月29日,29 岁的Pansuk Siriwipa(下文简称“Pansuk”)因涉及多项金融犯罪,被国家法院判处14年监禁。具体指控包括:
● 以欺诈为目的经营业务:2 项指控,依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案》(IRDA)第238(1)条及第238(4)条处罚;
● 欺诈罪:5项违反《刑法典》第420条的指控,即以不诚实的方式诱使他人交出财产;以及20项多次欺骗他人交付财产的指控,依据《刑法典》第420条及《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124(8)条处罚;
● 刑事背信罪:1 项违反《刑法典》第406条违反信托的刑事指控;
● 洗钱罪:2 项违反《1992年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案》(CDSA)第54(1)(b)条转换或转移犯罪行为利益的指控。
另外150项违反《刑法典》、《CDSA》、《1959年移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罪行也被考虑用于量刑。其中包括欺诈罪、将犯罪行为所得收益兑换成现金以及未向移民官出示护照就离开新加坡等罪行。
2022年5月至8月,警方共收到187份针对Tradenation Pte Ltd(“Tradenation”)和Tradeluxury Pte Ltd(“Tradeluxury”)的投诉。投诉人称,尽管已全额付款,但两家公司都未能履行奢侈手表和奢侈包的订单。
虽然Pansuk并非这两家公司的注册董事,但她作为主要决策者,负责与客户沟通、联系供应商并安排发货。她的丈夫Pi是Tradenation的唯一董事,同时也是Tradeluxury的董事之一。这两家公司以预购方式转售奢侈手表和包袋,并在网上销售商品。当客户下订单时,他们需要在公司采购和交付货物之前提前全额付款。这个预购价格通常比其他本地经销商低10%到20%。
商业事务部 (CAD) 的调查显示,到2022年2月,这两家公司都在大幅亏损,因为他们以更高的价格采购商品。
1.以欺诈目的开展业务的指控
2022年2月的某个时候,Pansuk意识到两家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已接受的订单,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这样做。尽管如此,Pansuk仍继续接受客户的订单并收取订单款项。Pansuk知道这些订单中的大部分都会造成损失,因为她是从当地卖家那里购买商品并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卖给客户,但她仍然选择继续这样做。因此,Pansuk出于欺诈目的经营这两家公司的业务,接受奢侈品订单并收取款项,而她知道这些公司没有合理的预期会履行这些订单。从2022年3月到2022年6月,Tradenation收取的款项总额为24,782,798新元,Tradeluxury收取的款项总额为946,948新元,这些订单最终都未完成。
2.欺诈罪
从2022年4月起,鉴于两家公司的财务状况,Pansuk知道其没有能力交付任何进一步的订单。尽管如此,她仍继续接受新订单,因为她需要新预订的资金来购买公司已经接受的订单的商品。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Pansuk欺骗了166名客户,让他们相信公司能够履行订单,并收取了总额12,002,045新元的预付款。然而,没有任何客户收到订购的商品。
3.刑事背信罪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Pansuk被客户委托代销三块手表,但她擅自挪用这些手表,以低于商定价格出售,并将销售款用于个人用途,导致客户的信任被严重背叛。
4.洗钱罪
● 购买高端汽车:Pansuk从她的华侨银行账户向一家汽车零售商转账 176,361.48新元,作为购买以Pi名义注册的雪佛兰Corvette C8 2Lt的首付。调查显示,Pansuk华侨银行账户中的176,361.48新元中有一部分可追溯到Tradenation客户的款项。
● 转移资金到海外:2022年4月,Pansuk指示Pi从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开具13张支票,总额1,155,000新元。支票兑现的资金部分可追溯到Pansuk的欺诈罪行。这些支票随后被第三方兑现并转移到曼谷,除其他用途外,还用于资助以Pansuk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
目前针对Pi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作为全球金融中心,新加坡对金融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任何企图利用不诚实手段谋取利益的企业或个人,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不论是滥用职权、欺诈、洗钱,还是其他形式的金融犯罪,新加坡的监管机构都会对违法者采取严厉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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