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从中国证监会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了中国上市公司海外设立子公司的核心披露要求。然而,境外投资不仅涉及证监会的监管,还需履行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国上市公司拟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时,须完成相应的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手续,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一、中国商务部对中国上市公司海外设立子公司的备案、核准及报告要求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的备案与核准要求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含中国上市公司,下文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均属于境外投资。
中国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文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下文简称《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1)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②《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③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④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2)备案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①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②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③违反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④出口中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3)联合投资的备案或核准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4)驻外登记与报告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5)境外再投资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6)投资变更、终止及《证书》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其中,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规定的报告义务
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及《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的规定,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含中国上市公司,下文简称投资主体)均须按照规定履行对外投资报告义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投资主体应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ecomp.mofcom.gov.cn)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下文简称“子模块”)开展除以下内容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 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
①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
②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经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
①境外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②境外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金额;
③境外企业净利润额;
④带动货物进出口额;
⑤境外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含中方、外方);
⑥境外企业建设进展情况。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信息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4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信息的审核并提交商务部。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三)》的格式填写。如报告期内境外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投资主体仅需填写上文所述①、⑤、⑥项信息。
其中,控制是指:
● 投资主体持有境外企业50%及以上的表决权的;或
● 投资主体虽单独持有的境外企业表决权不足50%,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协议持有或行使50%及以上表决权的。
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除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信息外,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每半年还需报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信息:
①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
②建设用地变化;
③园区规划变更;
④产业定位调整;
⑤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⑥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实施企业应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向商务部报送信息,信息需按照《境外经贸合作区半年报告表》的格式填写。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并购的,除涉及竞标、监管机构认可的免于披露或延迟披露的情形外,应在达成并购意向后5个自然日内登陆子模块,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情况。
对外投资属于返程投资情形的,投资主体仅需按照规定报告每个月度投向境外第一层级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需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其中,返程投资,指投资主体将本地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到境外,再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将这些资金返回到本地经济体。
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投资主体应通过子模块报告报到登记情况,同时扫描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子模块报告情况:
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②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
③发生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的;
④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
⑤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
⑥发生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的;
⑦出现重大负面舆论报道的;
⑧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二、中国发改委对中国上市公司海外设立子公司的备案与核准要求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中国企业【含中国上市公司,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下文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均属于境外投资。
其中,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②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③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④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⑤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⑥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⑦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⑧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根据《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7月)》的进一步补充,“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也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关于QDII、QDLP、QDIE等跨境投资通道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一)境外直接投资(ODI)及外商直接投资(FDI)备案流程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申请资格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申请资格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1.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中,敏感类项目包括:
①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②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①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②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③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④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②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③新闻传媒;
④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此外,根据《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7月)》,敏感行业范围进一步细化,包括:
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②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③新闻传媒;
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资主体情况;
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③项目对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④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下文简称“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①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②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③不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④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其中,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3.联合投资的备案或核准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其中,“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4.项目变更与有效期管理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①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②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③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④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⑤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5.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6.重大事项报告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投资主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表或书面报告后,需要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7.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则A收购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8.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参考法律: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1号)
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4.《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5.《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
6.《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7月)》
关于中国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出时,需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一)境内外直接投资
【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二)跨境信贷-内保外贷
【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三)跨境信贷-外保内贷
【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四)证券投资管理
【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五)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中外跨境投资】银行向下(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
【中外跨境投资】银行向下(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
【中外跨境投资】银行向下(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
在跨境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跨境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特朗普下令启动关键矿产、晶片与药品进口调查 拟为征收关税铺路
·新加坡下调全年增长预期为零至2% 第一季经济预估同比增长3.8%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再度放慢新元升值步伐 通胀预期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