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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卢森堡开展活动,基金载体或投资基金管理人须事先取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CSSF)的授权。
一、卢森堡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授权
1.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的授权
2013年7月12日发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简称“AIFM法”)第5至19条规定了获得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授权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
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No 231/2013(2012年12月19日发布)明确了AIFM法中部分条款的具体实施方式。
任何有意担任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的公司均须事先获得CSSF的授权。授权申请文件至少需要包含《设立完全持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问卷》中列明的信息,该问卷可在“表格”栏目中下载,同时还需填写市场准入表格,并通过CSSF的eDesk门户网站(https://edesk.apps.cssf.lu/edesk-dashboard/r-public/homepage)提交。
第5条 从事AIFM活动的条件
(1)除非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授权,否则第2(1)条所述任何人不得在卢森堡从事负责管理AIF的AIFM活动。本款所述人员必须始终满足本法规定的授权条件。
(2)外部AIFM不得从事除本法附件I所列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但可另行管理需根据2009/65/EC指令获授权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3)内部管理的AIF不得从事本法附件I所述的该AIF的内部管理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就第(2)款的例外,外部AIFM可另行提供下列服务:
(a)依投资者按逐一客户并具酌情权(discretionary, client-by-client basis)所给予的委托,管理投资组合,包括依据2003/41/EC指令第19(1)条的养老金基金和职业退休保障机构所持有的投资组合;
(b)属于非核心服务,包括:
(ⅰ)投资咨询;
(ⅱ)与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undertakings)的股份或单位有关的保管和行政管理;
(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接收与传输委托/订单。
(5)AIFM不得根据本章获授权从事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
(a)仅提供第4款所指的服务;
(b)仅提供第4款(b)点所指的非核心服务而未同时获得第4款(a)项所指的服务授权;
(c)仅从事附件I第2点所指的活动;或
(d)仅提供本法附件I第1(a)点所指的服务而不同时提供附件I第1(b)点所指的服务,或反之亦然。
(6)经修订的1993年4月5日关于金融业的法律第1-1条、第37-1条和第37-3条也应适用于AIFM提供本条第4款所述的服务。
【2015年7月23日法律】
“此外,2010年12月17日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经修订)第101(4)条第二段应适用于提供本条第4款(a)点所述服务的管理人。”
(7)AIFM必须应CSSF要求,向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使CSSF能够始终监督对本法规所述条件的遵守情况。
(8)根据经修订的1993年4月5日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授权的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无需获得本法规定的授权即可提供投资服务,例如AIF的个人投资组合管理。但是,投资公司仅可在根据指令2011/61/EU允许分销的单位或份额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欧盟投资者提供AIF的单位或份额,或向欧盟投资者配售此类单位或份额。
附件I
第6条 授权申请
(1)在卢森堡设立的AIFM开始从事活动须获得CSSF的授权。
(2)授权申请应包括以下信息:
(a)关于实际经营AIFM业务的人员的信息;
(b)关于拥有合格持股(qualifying holdings)的AIFM股东或成员(无论是直接或间接、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料及其持股金额;
(c)一份业务计划书,载明AIFM的组织结构,包括AIFM拟如何履行其在本法第2、3、4章以及(如适用)第5、6、7、8章下的义务的信息;
(d)根据第12条规定的有关薪酬政策和实践的信息;
(e)关于根据第18条向第三方委任与再委任职能所作安排的资料。
(3)此外,授权申请还应包括AIFM拟管理的AIF的以下信息:
(a)有关投资策略的信息,包括若AIF为母基金则其底层基金的类型,AIFM关于使用杠杆的政策,以及其管理或拟管理的AIF的风险状况和其他特征,包括关于此类AIF设立或预期设立所在的成员国或第三国的信息;
(b)若AIF为挂钩基金(feeder AIF),则载明主基金(master AIF)设立地;
(c)AIFM拟管理的每个AIF的管理规章或公司章程文件;
(d)关于根据第19条为AIFM拟管理的每个AIF任命存管人(depository)所做安排的信息;
(e)对于AIFM管理或拟管理的每个AIF,第21(1)条提及的任何补充信息。
(4)若根据2010年12月17日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经修订)第15章获授权的UCITS管理公司,或依据该法第125-1条获授权的管理公司,向本法申请作为AIFM的授权,则该管理公司无须重复提交其在依据2010年12月17日之法律申请授权时已向CSSF提交且仍为最新的资料或文件。
第7条 授予授权的条件
(1)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CSSF不得授予在卢森堡设立的AIFM授权:
(a)CSSF确信该AIFM能够满足本法的条件;
(b)AIFM拥有符合第8条规定的充足初始资本和自有资金;
(c)实际经营AIFM业务的人员具有足够良好的声誉和足够的经验(此经验也需与AIFM管理的AIF所采用的投资策略相关),这些人员及其任何继任者的姓名必须立即通知CSSF;AIFM的业务决策必须由至少两名符合此类条件的人决定;
(d)拥有合格持股的AIFM的股东或合伙人适合担任该职务,考虑到需要确保AIFM的稳健和审慎管理;以及
(e)对于每个在卢森堡设立的AIFM,其总部和注册办事处均位于卢森堡。
根据本章由CSSF授予AIFM的授权对所有成员国均有效。被授权的AIFM应由CSSF列入名单。该列入视同授权,CSSF应向有关AIFM发出通知。该名单及其任何更改将由CSSF在《Mémorial》上公布。
(2)在向以下AIFM授予授权之前,CSSF应咨询所涉其他成员国的相关主管机构:
(a)在另一成员国授权的另一AIFM、UCITS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
(b)在另一成员国授权的另一AIFM、UCITS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的母企业的子公司;以及
(c)由控制另一AIFM、UCITS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信贷机构或在另一成员国授权的保险公司的相同自然人或法人控制的公司。
(3)若AIFM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密切联系(close links),则CSSF仅在这些联系不妨碍其有效行使监管职能的情况下授予授权。若第三国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管辖与AIFM有密切联系之一或数个自然人或法人,或该等规定之执行存在困难,且因此妨碍CSSF有效行使监管职能,CSSF亦应拒绝授予授权。
(4)CSSF可以限制授权的范围,特别是在AIFM被允许管理的AIF的投资策略方面。
(5)AIFM应在提交完整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是否已获得授权。在CSSF认为因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并已相应通知AIFM后,可将此期限延长最多三个月。
就本款而言,如果AIFM至少提交了第6(2)条(a)至(d)点以及第6(3)条(a)和(b)点所述的信息,则申请被视为完整。
AIFM可在授权获准后、且在已提交第6(2)条第(e)点与第6(3)条第(c)、(d)及(e)点所载任何缺失资料之后满一月时,开始在卢森堡管理其在申请中所述的投资策略。
(6)未取得本条规定的授权者,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使人误以为其活动受本法规范之称谓或描述。
【2016年5月10日法律】
第7a条
(1)在不影响第7条规定的前提下,AIFM的授权须以其将年度会计文件的审计委托给一名或多名具备足够专业经验的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为条件。
(2)任何关于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的变更须事先获得CSSF批准。
(3)根据1915年8月10日公司法(经修订)所设的commissaires aux comptes(监督审计师)制度以及该法第900-3条不适用于本章所述的AIFM。
【2023年7月21日法律】
“经修订的1915年8月10日关于商业公司的法律第1100-15条规定的commissaires制度不适用于受本章管辖的AIFM。清算完成后,应由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编写清算报告。该报告应提交至清算人报告公司资产运用情况并提交账目和证明文件的股东大会。同一会议应决议批准清算账目、解除责任和结束清算。
若AIFM考虑任命一名非根据第1款任命的AIFM的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作为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则该任命须事先获得CSSF批准。”
(4)每个受CSSF监管的AIFM,其账目由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审计的,应主动向CSSF传递该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在其年度会计文件审计框架内出具的报告和书面评论。
CSSF可为年度会计文件审计的委托范围以及上款所述的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出具的报告和书面评论的内容制定规则,但不影响关于法定审计师报告内容的法律规定。
(5)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应在执行对AIFM年度报告中所含会计信息的审计或任何其他有关AIFM或AIF的法律任务过程中,若知悉任何可能具有以下性质的事实或决定,应立即向CSSF报告:
● 构成对本法律或其实施监管规定的严重违反,或
● 损害AIFM或参与其业务活动的企业的持续运作,或
● 导致拒绝核证账目或对其表示保留意见。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还有责任在执行上款所述的关于AIFM的任务过程中,对于其在审计另一家与此AIFM或因控制关系而产生紧密联系的企业或参与其业务活动的企业的年度报告所含会计信息或执行任何其他法律任务时知悉的、符合上款所列标准的、关于该AIFM的任何事实或决定,立即向CSSF报告。
如果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向投资者或CSSF提供的AIFM报告或其他文件中的信息并未真实描述AIFM的财务状况及资产和负债,其有义务立即通知CSSF。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还有义务应CSSF要求,向其提供CSSF可能需要的、关于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或理应知悉的任何事项的所有信息或证明。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善意向CSSF披露本款所述的任何事实或决定,不构成违反职业保密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任何披露限制,也不应使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CSSF可要求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对AIFM活动与经营的某一或若干特定事项实施检查,该项检查费用由相关AIFM承担。
(6)若根据经修订的2010年12月17日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第15章授权的UCITS管理公司,或根据该法第125-2条授权的管理公司,申请根据第2章作为AIFM获得授权,则该相关管理公司的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也可被任命执行本条所述的任务。
第8条 初始资本和自有资金
(1)属于第4(1)条(b)点定义范围内的内部管理AIF的AIFM,必须拥有至少30万欧元的初始资本。
(2)被任命为一个或多个AIF(在第4(1)条(a)点定义范围内)的外部管理人的AIFM,必须根据以下规定拥有至少12.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
(3)若AIFM管理的AIF投资组合价值超过2.5亿欧元,则AIFM必须提供额外的自有资金。该额外的自有资金金额应等于AIFM投资组合价值超过2.5亿欧元部分的0.02%。然而,初始资本和额外金额的所需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欧元。
(4)为适用第3款,由AIFM管理的AIF,包括AIFM已根据第18条委托职能的AIF(但不包括AIFM根据委托管理的AIF投资组合),应被视为AIFM的投资组合。
(5)无论第3款如何规定,AIFM的自有资金均不得低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11月27日关于投资公司审慎要求及修订条例(EU) No 1093/2010, (EU) No 575/2013, (EU) No 600/2014和(EU) No 806/2014的条例(EU) 2019/2033”第13条所要求的金额。
(6)若AIFM获得由在成员国或CSSF认为其审慎规则与欧盟法律规定的规则等效的第三国设有注册办事处的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担保,则其最多可提供第3款所述的额外自有资金金额的50%。
(7)为覆盖因AIFM根据本法可能进行的活动而产生的潜在职业责任风险,内部管理的AIF和外部AIFM应:
(a)拥有足够的额外自有资金,以覆盖因职业过失引起的潜在责任风险;或
(b)持有与所覆盖风险相适应的职业赔偿保险,以应对因职业过失引起的责任。
(8)自有资金,包括第7款(a)点所述的任何额外自有资金,应投资于流动资产或可在短期内轻易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且不得包含投机性头寸。
(9)除第7和8款外,本条不适用于同时为根据经修订的2010年12月17日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第15章授权的UCITS管理公司的AIFM。
2.管理公司——第15章的授权
2010年12月17日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简称“2010年法律”)第101至124条,规定了根据2010年法律第15章获得管理公司授权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
2010年法律第42(1)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方法。
CSSF 10-04条例和CSSF 18/698通函为2010年法律第15章部分条款的实施提供了规则。此外,CSSF 11/512通函确立了关于使用风险管理方法需遵循的准则。
下文详细列明根据2010年法律第15章取得管理公司授权所须遵守的法律要求与程序。
法律要求
实体的法律形式
管理公司可采取以下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合作社公司(société coopérative)、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之合作社,或股份有限合伙企业(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该公司之股本必须以记名股份(registered shares)表示。
资本要求
管理公司的授权要求其拥有至少12.5万欧元的股本。
最低股本必须全部以现金缴足。原则上,CSSF不允许在管理公司成立之日或之后的任何增资时以实物出资或贷款方式出资。
此外,授权仅限于集合管理的管理公司必须始终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该资金金额参照上一财年的管理资产和运营费用计算(2010年法律第102(1)a)条)。那些授权还涵盖2010年法律第101(3)条概述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管理公司,必须额外根据2010年法律第101(4)条,遵守卢森堡关于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立法以及任何后续指令的规定。在这方面,适用CSSF 07/290通函(经CSSF 10/451、10/483、10/497和13/568通函修订)的规定。
此外,2010年法律第102(1)a)条最后一段规定,如果管理公司受益于由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担保,则允许其不提供至多50%的额外自有资金金额。该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欧盟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前提是它受到CSSF认为等同于共同体法律规定的审慎规则的约束。
自有资金必须持续由管理公司支配并为其自身利益进行投资。因此,这意味着自有资金既不能用于为股东进行投资,也不能作为向股东提供贷款融资的手段。在遵守审慎原则义务的前提下,允许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
基础设施
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行政与会计程序、电子数据处理的控制与保障措施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申请人必须在卢森堡为其拟开展的业务配备适当的基础设施。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其总部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使其能够执行拟开展的业务、并配备所需的运营系统和运营文件以及其自身的监督基础设施,以便持续控制被委托一项或多项活动的实体(如有)的活动。
CSSF 10-04条例和CSSF 18/698通函对前段所述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
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管理公司的股东或成员。授权的前提是向CSSF通报在待授权管理公司中拥有合格持股的股东或成员(无论是直接或间接、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以及这些持股的金额。合格持股是指代表管理公司至少10%资本或投票权或可能对持有该股权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持股。
授权的前提是拥有合格持股的股东或成员具备确保稳健和审慎管理所需的素质。稳健和审慎管理的概念必须根据2010年法律第108条(该条提及1993年4月5日关于金融业的法律第18条)阐述的评估标准来衡量。五个标准是:申请人股东的职业声誉、因收购交易而负责管理公司活动的每个人的职业声誉和专业经验、申请人股东的财务稳健性、在集团层面遵守审慎和监督要求、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
原则上,成为管理公司直接持股的每家公司必须拥有至少相当于其打算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本百分比的自有资金,减去其他持股的扣除额(如果存在)。
此外,授权的前提是管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是透明的,并且以能够明确确定负责对管理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如适用)进行审慎监管的主管部门的方式组织。这种透明度要求应使审慎监管能够不受阻碍且尽可能有效地进行。
职业声誉与专业经验
为获得授权,自然人以及(如适用)法人、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的成员、日常管理负责人(下称“负责人”)以及拥有合格持股的股东或成员必须具备适当的职业声誉。
职业声誉的评估不仅应基于警方记录,还应基于所有可以证明相关人员声誉良好并能保证其业务活动无可指责的因素。
为评估上述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职业声誉,相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向CSSF提交一份可从CSSF网站下载的诚信声明。自然人还必须向CSSF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简历以及近期的无犯罪记录摘要。法人必须向CSSF提交其公司章程复印件、商业和公司登记册摘录以及过去三年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负责人必须被授权有效决定公司方向,并且必须通过在高责任和独立性层面担任类似活动,已经获得足够的专业经验水平。
管理公司独立于其管理的UCITS/UCI的存管银行的原则意味着,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不能是存管银行的雇员。
外部审计
管理公司的授权须以其年度会计文件的审计委托给一名或多名能够证明具备足够专业经验的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为条件。
参与投资者赔偿计划
授权涵盖2010年法律第101(3)条规定的服务并因此提供全权委托管理服务的管理公司,必须参与卢森堡投资者赔偿系统(SIIL),这是根据经修订的2015年12月18日关于信贷机构和某些投资公司失败的法律第156条,在卢森堡认可的指令97/9/EC第2(1)条所述的投资者赔偿计划。
需遵循的程序
授权申请必须由利益相关方(或专业人士或新管理公司的代表)递交给CSSF。CSSF在审查申请文件并核查法律要求后批准申请。
获批准的管理公司将由CSSF列入官方名单。列入该名单即意味着授予批准,相关管理公司会收到CSSF的正式通知。批准申请必须在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向CSSF提交。管理公司的成立只能在收到CSSF授权通知后进行。该名单及其任何修改均由CSSF在《Mémorial》中公布。
授权期限原则上是无限制的,并且管理公司(在该公司持续遵守所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一旦获得批准即可开始其活动。
申请人需要向CSSF提交一份申请文件,该文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并应包括必须通过CSSF的eDesk门户网站填写并提交的市场准入表格:
股东
描述直接和间接所有权结构
● 股东为法人
○ 集团介绍;
○ 直接和间接所有权组织架构图,突出显示受审慎监管的实体并指明其各自的监管机构;
○ 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识别;
○ 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
○ 股东最近三份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或者在股东第一个财年尚未结束情况下的最新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正在编制中的股东开业资产负债表;
○ 股东的公司章程文件;
○ 关于监管机构对直接股东所属集团可能实施的合并监管的信息;
○ 确认股本并非来源于贷款或其他现金垫款,并且管理公司的股份未设担保;
○ 为评估拟议股东的适当性和财务稳健性,授权申请必须包含CSSF 17/669通函附件《根据指令2007/44/EC对金融业收购和增持进行审慎评估的指南》文件附录II所述的信息。
● 股东为自然人
○ 股东姓名及持股数量;
○ 股东的个人生平信息原件、无犯罪记录摘要和诚信声明(参见“表格”项下提供的自然人诚信声明范本);
○ 股东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供的证明,证明其拥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以确保管理公司的稳健和审慎管理;
○ 确认股本并非来源于贷款或其他现金垫款,并且管理公司的股份未设担保;
○ 确认股东为其自有账户持有股份,而非为第三方持有;
○ 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识别;
○ 说明股东作为自然人是否受监管机构监管;
○ 为评估拟议股东的财务稳健性,授权申请必须包含CSSF 17/669通函附件《根据指令2007/44/EC对金融业收购和增持进行审慎评估的指南》文件附录II所述的信息。
管理公司的资本化
如适用,提交拟由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草案,以便依据2010年法律第102(1)(a)条而不用提供多达50%的额外自有资金。
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及负责人
● 这些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个人生平信息原件、无犯罪记录摘要(如有)和诚信声明;
● 负责人职责范围的划分(至少两名负责人)及其在各自职责领域经验的描述;
● 分别提交雇佣合同和/或有关派遣人员安排的协议;
● 如果负责人为多家公司工作,需提供证明,证明每个人始终能够履行其负责的任务。
公司的结构与组织
● 管理公司介绍(名称、法律形式、股本、寻求的授权);
● 在卢森堡开展业务的理由;
● 符合CSSF 18/698通函第二部分第9章的活动计划;
● 管理公司的三年期临时预算;
● 管理公司章程草案;
● 管理公司的行政、会计和IT基础设施描述,包括显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数量及(如可能)其姓名职能组织架构图;
● 指定管理公司内负责提供其财务状况信息的人员;
● 详细描述管理公司内部执行的活动以及委托给专业人士的活动(需附上受托方名单,注明其名称、地址以及(如适用)其所受监管的监管机构名称);
● 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草案;
● 详细描述管理公司对受托方执行的控制;
● 指定管理公司内负责UCI会计管理的人员;
● 关于管理公司建立的分销网络的信息:分销国家、负责分销的中介机构、目标客户群;
● 如果管理公司打算为UCI执行行政管理,需提供“作为UCI管理人的授权”章节下可获取的信息;
● 关于遵守2010年法律第109(1)条和第111条有关利益冲突政策、行为准则遵守以及CSSF 18/698通函意图的相关程序的明确确认;
● 股本投资政策的详细信息,指明(如适用)股本存放的金融机构名称;
●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姓名;
● 如适用,负责维护管理公司会计记录的公司名称;
● 根据CSSF 10/437通函描述管理公司制定的薪酬政策;
● 根据CSSF 10-04条例第11条,负责“合规”职能的人员详细信息,包括其简历(合规职能和内部审计职能不能由同一人同时承担);
● 根据CSSF 10-04条例第12条,负责内部审计职能的人员详细信息,包括其简历(不能是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的雇员);
● 根据CSSF 10-04条例第13条,负责风险管理职能的人员详细信息,包括其简历(风险管理职能和合规职能不能由同一人同时承担);
● 负责投诉处理、集中和跟进的人员姓名,包括已制定的投诉处理程序描述;
● 已制定的反洗钱程序草案。
关于上述各点的额外说明可在CSSF 10-04条例和CSSF 18/698通函中找到。
风险管理
根据CSSF 11/512通函、CSSF 10-04条例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关于UCITS风险计量及全球敞口和交易对手风险计算的指南(参考号:CESR/10/788)”,描述管理公司应用于其所管理UCI的风险管理方法。
根据2010年法律第101(3)a)和b)条,希望扩大经营范围的管理公司应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 提供商业计划,包括关于全权委托管理、投资咨询以及与UCI单位相关的保管和行政管理的信息;
● 管理公司打算要求其客户签署的全权委托管理/投资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 确认遵守MiFID规定(1993年4月5日关于金融业的法律第37-1和37-3条,由2007年7月13日关于金融业组织要求和行为准则的大公国条例条款补充)。
杂项
● 发起由管理公司管理的UCI的实体详细信息(即管理公司所属的集团或集团外的第三方实体);
● 说明管理公司是否打算管理(一个或多个)外国UCI。如适用,必须说明该UCI的原属国、UCI的投资政策以及管理公司代表相关UCI提供的服务(即投资组合管理、行政管理或分销)。
前述要求列表仅供参考。寻求授权的申请人可以添加其认为对呈现和理解其申请文件有用和必要的所有信息。此外,CSSF可能会要求提供为完成申请文件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
审查费相关规定见2022年12月23日关于CSSF征收费用的大公国条例。
3.管理公司——第16章的授权
法律要求
法律形式
管理公司可以采用下列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合作社公司(société coopérative)、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之合作社,或股份有限合伙企业(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该公司之股本必须以记名股份表示。
公司宗旨
管理公司的活动必须限于管理UCI/SIF,管理其自身资产仅能作为附属活动。
管理公司必须管理至少一个受卢森堡法律管辖的UCI/SIF。
资本要求
管理公司的授权要求其拥有至少12.5万欧元的全额实缴初始资本。
资本必须全部以现金缴足。原则上,CSSF不允许在管理公司成立之日或之后的任何增资时采用现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出资。
根据其活动计划,管理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以有效履行其职能并承担责任。
基础设施
管理公司必须拥有充足的人力和技术基础设施以履行其职能。
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对管理公司组织结构的描述。
在此提醒,管理公司的总部和注册办事处都必须位于卢森堡。因此,申请文件必须包含足够信息,以使CSSF能够判定管理公司符合此要求。
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管理公司的股东或成员。授权的前提是向CSSF通报管理公司的参考股东或成员的身份。
在CSSF的定义中,参考股东是指管理公司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持股,该持股虽不一定代表对管理公司的控制权,但具有足够的重要性,以至于事实上没有其批准就无法做出重大决策。
授权的前提是管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是透明的。
职业声誉与专业经验
为获得授权,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足够良好的声誉,并具备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专业经验。
负责人是指那些依据法律或组织文件代表管理公司并有效决定管理公司业务行为的人。职业声誉的评估不仅应基于警方记录,还应基于所有可以证明相关人员声誉良好并能保证其业务活动无可指责的因素。为评估上述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职业声誉,相关人员必须向CSSF提交一份可从CSSF网站下载的诚信声明、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简历以及近期的无犯罪记录摘要。
负责人必须被授权有效决定公司方向,并且必须通过在高责任和独立性层面担任类似活动,已经获得足够的专业经验水平。管理公司独立于其管理的UCI的存管银行的原则意味着,负责人不能是存管银行的雇员。
外部审计
授权的前提是管理公司将其年度会计文件的审计委托给一名或多名能够证明具备足够专业经验的réviseur(s) d'entreprises agréé(s)(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
需遵循的程序
授权申请必须由利益相关方(或代表该方或新管理公司的授权代表)递交给CSSF。CSSF在审查申请文件并核查法律要求后批准申请。
授权期限原则上是无限制的,并且管理公司(在该公司持续遵守所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一旦获得批准即可开始其活动。
申请人需要向CSSF提交一份申请文件,该文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并应包括必须通过CSSF的eDesk门户网站填写并提交的市场准入表格:管理公司参考股东或成员的身份信息,指明持股数量,以及(如适用)集团的组织架构图。
● 与管理公司负责人相关的信息:
○ 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 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简历;
○ 近期无犯罪记录摘要;
○ 诚信声明。
● 管理公司结构和组织的详细信息:
○ 管理公司介绍(名称、法律形式、初始资本);
○ 在卢森堡开展业务的理由;
○ 活动计划(管理的UCI/SIF范围及所执行职能的详细信息,区分受卢森堡法律管辖的UCI/SIF和受外国法律管辖的UCI;3年商业和发展计划);
○ 管理公司章程草案;
○ 管理公司组织结构的描述(人力和技术资源);
○ 描述委托给专业人士的活动以及管理公司内部执行的活动;
○ 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草案;
○ 描述管理公司对受托方执行的控制;
○ 关于管理公司建立的分销网络的信息:分销国家、负责分销的中介机构、目标客户群;
○ 如果管理公司打算为UCI/SIF执行行政管理,需提供“作为UCI管理人的授权”章节下可获取的信息;
○ 潜在利益冲突管理的描述;
○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姓名;
○ 如适用,负责维护管理公司会计记录的公司名称;
○ 根据CSSF 10/437通函描述管理公司制定的薪酬政策;
○ 寻求授权的申请人可以添加其认为对呈现和理解其申请文件有用和必要的所有信息。
此外,CSSF可能会要求提供为完成申请文件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
二、卢森堡投资工具/载体的授权
1.集合投资工具(UCI)的授权
本部分适用于下列UCI:
● 受2010年12月17日《集合投资计划法》(“2010年法”)第I部分约束的集合投资计划(UCITS);
● 受2010年12月17日《集合投资计划法》第II部分约束的集合投资计划(第II部分UCI);
● 受2007年2月13日法律约束的专业投资基金(SIF);
● 受2004年6月15日法律约束的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一般考虑事项
UCI在卢森堡开展活动,须根据部门性法律有关条款(2010年12月17日法第129条、2007年2月13日法第42条或2004年6月15日法第12条)事先取得CSSF的授权。
UCI仅在CSSF批准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若UCI以公司形式设立为投资公司)或管理规章(若UCI以契约形式设立为共同基金),以及批准其托管人之选择的前提下,才可获授权。
此外,以契约形式设立为共同基金的UCI,仅在CSSF已批准其拟任管理公司和/或AIFM的申请后,方可获得授权。以公司形式设立为投资公司并任命管理公司或AIFM的UCI,仅在CSSF已批准被任命管理该UCI的管理公司或AIFM的申请后,方可获得授权。
UCI的董事必须具有足够良好的声誉和足够的经验。为此,董事应理解为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代表UCI或有效决定UCI活动行为的人。
任何已任命的第三方(例如UCI管理人、托管人、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投资或组合经理等)的更换以及UCI管理条例或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均须经CSSF批准。
授权的同时意味着管理公司、AIFM或(如适用)UCI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机构成员有义务以完整、连贯且易于理解的方式,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CSSF,告知其审核授权申请所依据的实质性信息的任何变更。董事的任何变更也必须通知CSSF。
CSSF保存着在卢森堡授权并受其监管的UCI的官方名单。列入该名单即等同于授权,并由CSSF通知相关UCI。
列入与维持列入官方名单须遵守与UCI组织与运作、以及其证券的分销、配售或分销相关的所有法律、监管或合同规定。
任何情况下,UCI被列入行业法律相关条款中提及的官方名单(2010年12月17日法第130(1)条、2007年2月13日法第43(1)条或2004年6月15日法第13(1)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描述为CSSF对所售证券质量的积极评价。
申请批准的具体考量
CSSF的批准流程为寻求以下事项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实用指南:
● 发起尚未列入官方名单之新UCI(包括将现有未获CSSF授权的架构转换为拟由CSSF授权的UCI);
● 向现有UCI添加一个或多个子基金;
● 在既有UCI中设立不需招股说明书或要约文件更新的新股份类别;
● 修改现有UCI;或
● 将已列入官方名单的UCI转型为另一类型的UCI并重新登记。
提交给CSSF的信息提交方式视所涉审批程序而异。CSSF对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视为最低要求,并保留在授权过程中认为必要时请求补充资料的权利。
新的UCI(包括转换/转型)或新增子基金的审批流程均需在提出申请时缴纳一次性费用。
未在官方名单注册的新UCI的批准流程
此批准流程包括批准设立一个尚未在官方名单注册的新UCI。请注意,将未经CSSF授权的现有结构转换为将由CSSF授权的UCI也包括在此范围内。
请求提交
必须在CSSF eDesk门户网站上可用的“UCI Approval”应用程序中创建请求。此请求必须附带同样在eDesk门户网站上可用的“AML/CFT Market Entry Form”。
一旦请求填写完毕且证明文件已妥善附上,请求必须通过eDesk直接提交给CSSF。
申请人应在项目的所有组成部分完全确定和稳定后提交申请。提交不完整的申请可能会妨碍批准流程的开始,并导致检查过程出现意外延迟。
除了在提交请求时通过eDesk自动发送视觉通知外,CSSF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在eDesk中指定的联系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此电子邮件提供负责检查申请文件的主管官员姓名。
意见交换
CSSF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尽快通过eDesk发送首轮意见(包含进一步信息或文件的请求、补充确认、对申请某些方面的澄清等)。CSSF同时向eDesk所记载的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已发送新意见。
补充信息或文件须以新版请求通过eDesk提交。意见交换将持续至审查阶段令人满意地完成为止。
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或未能就CSSF指示的具体事项提供进一步信息,CSSF将联络申请人询问申请是否继续或撤回。
结束审查通知
经CSSF批准后,CSSF将直接通过eDesk发送结束审查通知(并并行向eDesk指定联系人发送通知邮件)。该通知载明为完成UCI批准程序所需提交的最终签署版本的信息与文件,并指明各项资料的传送渠道。
结束审查通知也将告知申请人不得对申请范围再作更改,且不得就完成审查所依据之最终草案文件做任何变动。CSSF强调:结束审查通知为其作出积极决定的唯一有约束力的通知方式。
进入经批准的UCI官方名单
在满意收到招股说明书或要约文件及结束审查通知中要求之所有强制文件与资料后,CSSF将对该UCI进行官方名单登记。
同时,CSSF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官方认证函(也可在eDesk上获取)以及CSSF识别码。
招股说明书或要约文件的最终清晰版本须通过eDesk的e-Identification Prospectus应用提交予CSSF,CSSF在接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识别登记。
请注意,成功完成新UCITS的批准与UCITS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分销其股份/单位通知是两个不同的流程。如果UCITS打算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分销其单位,它必须遵循特定的通知程序。
2.养老金基金的授权
授权要求
批准养老金规则与技术说明
每个养老金基金必须制定养老金规则(pension rules),说明该养老金基金运行的养老金计划的特性,其最低内容载于2005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以可变资本养老金储蓄公司(SEPCAV)和养老金储蓄协会(ASSEP)形式提供职业退休保障的机构的法律(协调版)(简称“该法律”)第69条。每个养老金计划还应制定一份技术说明,其基本内容载于该法律第70条。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养老基金内设立多套养老金规则。如果养老基金运营多个养老金计划,或为多个发起机构运营一个计划,则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养老金规则由一个共同的通用部分和补充的具体规则组成。
养老金基金治理的授权
该法第53(5)条规定,养老金基金须将其行政、管理与监督机构成员的身份通知 CSSF。上述人员须证明其职业操守(professional integrity);职业操守的评估基于其法律历史及一切可证明该等人员名誉良好并能提供与无可指责的商业行为相联系的保证的要素。
养老基金必须由拥有足够专业资格和经验的正直人士有效运作,或者聘请拥有此类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顾问运作。
行政与会计组织
每个养老基金必须拥有完善的行政和会计组织,以及适当的内部审计程序。为此,法律规定养老基金的中央管理机构必须设在卢森堡。
如果养老基金选择不委托行政和会计职能,则必须向CSSF提供所需信息,以证明其拥有履行职能所需的适当资源和基础设施。
同样,当养老基金选择自行管理资产和/或负债时,它必须向CSSF提供信息,以证明其有能力执行这些任务。
托管人的任命
托管人须设于卢森堡或欧盟其他成员国,并且必须根据2013/36/EU指令或2014/65/EU指令获得正式授权,或根据2009/65/EC指令或2011/61/EU指令获得授权成为托管人。
对于有多个子基金的养老金基金,公司章程可规定每个子基金可另行任命托管人,条件为该隔间的资产仅与该隔间的成员权利相关,且与该隔间的设立、运作或清算所生的债权人权利相区分。
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
养老基金的年度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必须经过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的验证。
资产管理人的任命
公司章程可规定ASSEP将资产管理委托给在卢森堡或其他成员国设立的一个或多个资产管理人,这些资产管理人根据2009/65/EC、2009/138/EC、2011/61/EU、2013/36/EU、2014/65/EU指令以及2016/2341/EU指令第2条第(1)款所述获得投资组合管理的正式授权。
该法还规定,非欧盟来源的外国专业人士也可获得授权,前提是他们在其本国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管机构的长期监管,以确保投资者的保护。此类非欧盟来源的外国专业人士必须获得CSSF的特别授权,该授权基于其能力、诚信和财务稳健性方面的标准,具体条款载于2005年9月20日的大公国条例。
负债管理人的任命
公司章程可授权将负债管理委托予一位或多位负债管理人。CSSF须对资产管理人的任命或免职表示同意,且会基于资产管理人的规模、财务能力、组织结构及其业务与养老金基金宗旨的兼容性来评估其承担任务的能力。
2005年9月20日的大公国条例具体规定了对以SEPCAV与ASSEP形式的职业退休供给机构的负债管理人的授权所需的能力、良好声誉与财务健全性的标准。
跨境活动
根据欧洲护照制度,SEPCAV和ASSEP可以接受其他成员国设立的赞助企业的赞助。如果SEPCAV和ASSEP希望为其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赞助企业管理养老金计划,则必须根据该法第97条将其意向告知CSSF。
申请文件内容
授权申请须附上审查所必需的全部信息,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 养老金基金公司章程草案;
● 养老金规则草案(该法第69(1)条);
● 技术说明草案(该法第70条);
● 投资政策原则声明草案(该法第53(6)条);
● 若养老金基金就某些职业养老金计划承担提供生物特征风险承保和/或保证投资业绩或一定水平的福利,则还应为每个养老金计划提交融资计划(该法第53(4)条);
● 每个养老金计划的活动时间表(该法第53(4)条);
● 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提交上述人员的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履历、近期无犯罪记录摘要、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署的诚信声明(该法第53(5) 条);
● 有关托管人的信息;
● 资产及/或负债管理人的身份(如适用);
● 有关行政与会计组织的信息;
● 托管人协议草案及与任何其他服务提供商拟订的协议草案;
● 经批准的法定审计师的姓名及与其签署的聘用函副本(该法第9条);
● 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AML/KYC)程序的说明;
● 利益冲突政策;
● 关键职能的说明;
● 薪酬政策;
● 与赞助企业相关的信息。
CSSF保留请求其为处理申请文件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的权利。
3.证券化企业的授权
法律依据
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证券化法》(简称“2004年法律”)第19至21条规定了获得授权证券化企业资格必须满足的法律要求。持续向公众发行证券的证券化企业(依据2004年法律第19条)必须接受CSSF的审慎监管。
2004年法律第22条规定,授权证券化企业必须将其流动资产和证券的托管委托给在卢森堡设立或注册办事处在卢森堡的信贷机构。第48(1)条规定,证券化企业的账目应由一名或多名法定审计师进行审计,这些审计师由证券化公司的管理机构或证券化基金的管理公司视情况任命。
法律要求
组织文件
CSSF负责批准证券化企业的公司章程或管理规章,并在适用情况下授权其管理公司。此程序同样适用于那些在一段时间内作为未经CSSF授权的实体进行了证券化交易后才寻求授权的现有证券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文件中应附上已发行证券的信息,以及证券化企业或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信息。
组织与行政管理
通过委托职能(如适用)建立的行政和会计组织,应确保证券化企业拥有适当的组织架构以及充足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以专业且合规的方式开展活动。证券化交易的技术结构方面可以委托,包括委托给外部专业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证券化企业成立之日起,就在委托职能与管理该证券化企业的卢森堡实体之间建立适当的信息交换机制。
需要授权的证券化企业在卢森堡的组织和行政结构,必须使其经理能够履行对委托职能活动的协调和监督职责,并确保法定审计师和CSSF能够执行其控制职能。因此,所有行政信息和与技术方面相关的所有关键信息必须存放在卢森堡,即构成证券化企业关键文件的会计文件和其他文件必须在CSSF首次要求时即可提供。公司的行政实质必须存在于卢森堡,CSSF将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证券化企业的结构和行政管理。
管理人员与股东
为使CSSF能够评估参与结构各方人员的能力,证券化企业必须向CSSF通报证券化项目安排人、其项目管理人(即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的成员)以及实际受益人的名称。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债权人代表的姓名及职权信息。
证券化项目的安排人应能够就项目的可行性向CSSF提供保证,特别是参照关于具备适当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法定要求。然而,证券化项目的安排人并无任何财务要求或完成担保。
为获得授权,2004年法律第20(2)条规定,自然人以及在法人情况下,“证券化公司或授权证券化企业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的成员,以及能够对此类公司业务行为施加重大影响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必须具有足够良好的声誉,并拥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经验或手段。为此,必须立即将这些人员及其任何继任者的姓名通知CSSF。”
职业声誉将基于警方记录和任何能够表明相关人员声誉良好、行为无可指责的证据进行评估。这种对无可指责的商业行为的普遍要求,旨在确保公众对授权实体的信心,并维护卢森堡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提供所有无可指责的商业保证,包括所有使个人能够妥善管理受CSSF监管的专业机构的个人和职业特征。在考虑一个人在该行业未来的活动时,其过去和现在的职业活动是评估其职业声誉的重要素。
对于证券化企业或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的董事,CSSF要求他们在证券化领域拥有扎实的专业经验,以便被认为能够以专业的方式分别管理证券化公司或证券化基金的管理公司。如果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证券化项目安排人的代表,那么证券化企业的董事必须拥有独立理解和监控在此类证券化中使用的所有金融、法律和会计技术所需的经验、技能和手段,这一点尤为重要。
CSSF接受董事的委任完全授予法人。在这种情况下,CSSF会评估法人本身以及被指定代表该法人的自然人的胜任能力和职业声誉标准。因此,董事的代表必须证明其职业声誉和专业经验。
任何董事都必须了解证券化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必须对投资者和CSSF承担责任。
程序
2004年法律第19条明确规定,持续向公众发行证券的证券化企业(“授权证券化企业”)必须获得CSSF的授权才能开展活动。如果证券化企业打算进行的交易可能同时满足“持续地”和“向公众”这两个标准,它必须首先(即在开始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活动之前)请求CSSF的授权。证券化企业必须自行负责进行此评估,然后适当地主动联系CSSF。
授权申请必须由证券化企业的安排人(或此人的代理人或证券化企业本身)向CSSF提交。收到新证券化企业的申请文件后,CSSF会系统地邀请该项目的安排人进行会议陈述。CSSF在审查文件并核实法律要求后授予授权。授权的证券化企业由CSSF登记在册。该登记等同于授权,并由CSSF通知相关的授权证券化企业。
一旦获得授权,证券化企业原则上在清算结束前一直受CSSF监管。但是,如果证券化企业在某个时候停止持续向公众发行新证券,并且其在受监管期间向公众发行的所有证券均已到期并偿还,则该证券化企业可以请求CSSF将其从授权证券化企业官方名单中除名。
授权申请必须包含审查所需的所有数据。只要这些信息在提交申请时可用,它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目标实体
● 证券化项目安排人身份的一般描述,包括其公司章程和最新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 证券化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或管理规章或其草案(包括关于证券化企业或其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的信息),对于孤儿结构,应提供股东的公司章程和/或组织文件及其实际受益人的姓名;
● 待证券化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的描述,以及证券化企业建议适用的资产估值规则。说明资产是否以公允价值计量;
● 证券化企业将发行的证券类型;
● 基本说明书以及与首次发行证券相关的文件草案,或者,对于已运营的证券化企业,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协议以及与已发行证券相关的其他文件;
● 与证券化风险相关的资金流和与证券化企业发行证券相关的资金流之间同步程度的描述;
● 负责资产托管的信贷机构的信息,以及将存入的资产性质(流动资产和/或证券);
● 关于证券化企业行政和会计组织的信息;
● 与所有服务提供商的协议或协议草案(包括标明不同职能的组织结构图);
● 说明证券化企业是否从事附属活动;
● 债券持有人代表机制的描述,以及适当时,与信托代表或任何其他债券持有人代表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B.董事会与人力资源
● 证券化企业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的董事会、管理或监督机构的组成,以及其他经理的身份信息,以及这些人的注明日期并签名的简历(证明其在证券化方面的经验)、无犯罪记录摘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他们的诚信声明;
● 如适用,负责代表投资者的人员/实体的名称和描述(受托人等);
● 如适用,可能被分配从事行政任务的人员信息。
C.融资
● 包含佣金、收费和收入的详尽列表的三年融资计划;
● 能够对证券化企业或其管理公司的业务行为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名称及其公司章程;
● 所发行证券目标投资者的描述,以及(如适用)分销机制;
● 说明证券化企业是否已经或将要签署贷款协议,以及贷款的类型和目的,如适用,说明融资性质(银行或其他)以及金额相对于已发行证券的百分比。
D.法定审计师
● 法定审计师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其签署的管理层声明书副本。
E.预防洗钱
● 对于向公司和信托提供服务的证券化企业,说明所应用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程序。
CSSF保留要求其认为审查申请文件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的权利。
三、欧盟标签的授权
1.欧洲长期投资基金(ELTIF)的授权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3年3月15日制定的(EU)2023/606条例已于2024年1月10日生效,该条例修订了关于欧洲长期投资基金(ELTIF)的(EU)2015/760条例(以下简称“ELTIF条例”)并引入了重要创新。
要获得授权成为ELTIF,另类投资基金必须由经授权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遵守ELTIF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欧洲长期投资基金(ELTIF)的授权或修改申请
ELTIF作为Part II UCI、SIF或SICAR的一部分
为了获得相关产品法律下的授权,必须完成eDesk/UCI Approval模块(https://edesk.apps.cssf.lu/edesk-dashboard/r-public/homepage)。
此外,对于ELTIF授权,还必须填写ELTIF问卷,并为每个相关子基金(如适用)上传至eDesk。在第一个“目的”标签页,选择“待授权的Part II UCI / SIF / SICAR中的ELTIF”。与eDesk/UCI Approval重复的信息在ELTIF问卷中显示为灰色。同样的原则适用于问卷的每个主题标签页和所需文件。
ELTIF授权现有基金中的新部分/ELTIF授权现有部分或现有基金/ELTIF授权新的其他卢森堡AIF(即Part II UCI、SIF或SICAR除外)(的部分)
必须针对每个相关子基金填写“表格”下的ELTIF问卷(如适用)。
该问卷包含了批准/授权ELTIF子基金所需的所有关键信息,以及申请需附文件的说明。对于Part II UCI、SIF或SICAR内子基金的ELTIF授权,不需要单独填写“附加子基金申请问卷”。
在ELTIF问卷的第一个“目的”标签页,选择您申请的适用内容,例如“现有Part II UCI / SIF / SICAR中的新ELTIF子基金”。不适用信息和文件将显示为灰色。
所有授权请求必须发送至setup.uci@cssf.lu。
ELTIF授权请求需附文件清单
该名单将根据请求的内容、资金类型和问卷中提供的详细信息进行限制:
● 完整且正确的ELTIF问卷,在问卷的每个主题标签页上,必须参考“脚注”栏(旨在帮助正确填写ELTIF问卷);
● 基金规则或成立章程(草案);
● 符合ELTIF条例的招股说明书(草案);
● 如果ELTIF可以向零售投资者推销和/或应CSSF要求,需提供托管协议;
● 如果CSSF是PRIIP制造商的主管部门,则提供符合法规(EU)1286/2015的关键信息文件(PRIIPs KID)(如适用);
● 可供投资者获取的信息描述,包括处理零售投资者提交投诉的安排描述;
● 基金成立前准备情况审查表;
● 承诺及时向CSSF发送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以及年度报告;
● 管理公司(对于FCP,即共同契约基金)的通函决议或基金(非FCP)或其普通合伙人的董事会/经理通函决议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视情况而定),批准推出新的ELTIF或对ELTIF进行重大变更;
● 反洗钱/反恐融资投资基金市场准入表格(如适用);
● 如果ELTIF是SICAR的一部分,需提供风险资本评估;
● 如果是联接ELTIF:
○ 主ELTIF的基金规则或组织文件,以及联接ELTIF与主ELTIF之间的协议,或ELTIF条例第29(6)条提及的行为准则内部规则;
○ 如果主ELTIF和联接ELTIF有不同的托管人,需提供ELTIF条例第29(7)条提及的信息共享协议;
○ 主ELTIF母国主管机构出具的主ELTIF是ELTIF的证明;
● 如果申请人ELTIF选择ELTIF条例第18(2)条:
○ 关于赎回频率的说明(按ELTIF授权条例第5(4)条要求);
○ 赎回政策(如果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全披露);
○ 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假设和输入参数;
○ 防止赎回对投资者造成稀释效应的程序描述,包括参照ELTIF授权条例第5(9)条的说明。
欧洲长期投资基金(ELTIF)的预营销和/或营销
预营销通知
AIFM可以为ELTIF向欧盟境内注册或设有注册办事处的潜在专业投资者进行ELTIF的预营销,以测试他们对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但尚未通知营销的ELTIF的兴趣。
向卢森堡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零售投资者进行ELTIF的预营销不被允许(除非营销所在成员国的国家法律允许,但这必须由AIFM在该相关成员国核实,CSSF不参与)。
2.货币市场基金(MMF)的授权
使用货币市场基金(MMF)标签的投资基金必须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6月14日《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EU)2017/1131条例》(MMFR)。
除了根据MMFR规定的MMF的具体条款和特征外,MMF还必须满足MMF所采用的投资基金类型(无论是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还是另类投资基金(AIF))的标准特征和监管条件。
范围
MMF条例适用于在欧盟设立、管理或营销的,满足以下要求的投资基金:
● 根据2010年12月17日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第一部分授权或已请求授权为UCITS,或根据2013年7月12日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符合AIF资格;
● 投资于短期资产;并且
● 具有明确或累积的目标,提供与货币市场利率一致的回报或保持投资价值。
除非UCITS或AIF已根据MMFR被授权为MMF,否则不得具有与所述MMF基本相似的特征。
MMF的授权
投资基金在提交MMFR范围内的MMF授权申请前,有责任评估其是否满足上述标准和要求。
对于卢森堡注册的UCITS或AIF,以及根据MMFR CSSF将成为主管机构的非欧盟AIF,其MMF授权评估由CSSF在收到“表格”项下的专用表格后负责。
具有MMF特征的AIF只有在另类投资管理人(AIFM)根据2011/61/EU指令获得授权并被其主管机构特别授权管理作为AIF的MMF时,才能获得CSSF授权。
法定报告
根据2019年7月16日关于实施EuVECA、EuSEF、MMF、ELTIF和STS证券化条例的法律第3章以及CSSF 20/734、CSSF 20/735和CSSF 20/736通函,受CSSF监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季度或年度向CSSF报告财务信息。
欧盟委员会2018年4月17日的(EU)2018/708实施条例定义了与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根据(EU)2017/1131条例第37条向主管机构报告时使用的模板有关的技术标准。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已发布货币市场基金报告——技术报告说明(涉及技术报告说明、详细验证规则和报告XSD模式)(Ref. ESMA/65-8-6480)。
此外,ESMA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了《根据货币市场基金法规第37条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指南(Ref. ESMA/34-49-168)》
而且,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必须使用特定版本的auth.093.001.001 ISO20022 消息定义。
提交的信息应对应于ESMA制定的共同欧洲报告,并应通过传输渠道以XML格式发送。
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基金,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一)有限合伙企业 (LP)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二)可变资本公司(VCC)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三)单位信托和私人有限公司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二)有限合伙基金(LPF)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三)单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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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小常识】(三)交付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被退回的常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