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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划赴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当地的税收制度是开展业务的重要前提。马来西亚实行分税制,税收体系清晰且涉及多个税种。
一、马来西亚的税收体系概况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
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事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收局(马来文: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英文: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负责征收直接税(如所得税、石油税等),主要依照法律:《所得税法》、《石油(收入)税法》、《房地产盈利税法》、《投资促进法》、《印花税法》和《纳闽离岸商业活动法》。
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马来文:Jabatan Kastam Diraja Malaysia;英文: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负责征收间接税(如国内税、关税、销售税等),主要依照法律:《销售税法》、《服务税法》、《关税法》等。
各州政府则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娱乐税和酒店税、门牌税等。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本地企业和公民适用同等纳税标准。

二、马来西亚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1.公司税
公司税(corporate tax)适用于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居民公司(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当其获得下列收入时须纳税:
● 在马来西亚境内获得的收入;以及
● 对于保险公司、海运/空运公司和银行,还适用于来自马来西亚以外来源的收入。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随课税年度(Tahun Taksiran)与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2023-2024课税年度,已缴股本不超过250万令吉且总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令吉,则其应税收入将按以下累进税率计算:
● 首150,000令吉税率为15%;
● 150,001至600,000令吉部分税率为17%;
● 超过600,001令吉的余额部分税率为2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公司,其全部应税收入均适用24%的单一税率。
2.石油所得税
马来西亚对石油经营所得征收38%的石油所得税。对于边际油田的石油经营所得,适用25%的实际石油所得税率。除此以外,不对石油经营所得征收其他税项。

3.个人所得税
马来西亚《所得税法》规定,在每个课税年度,对任何个人产生于或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或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来自境外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其应纳税收入总额超过起征点时,必须进行所得税登记并申报所得税。
个人的征税范围取决于其居民身份。根据《所得税法》第45A至第49条,居民个人将依据税率表征税,并有资格享受各项税收减免。而非居民个人则适用30%的固定税率,且通常不得享受某些居民适用的减免。

在特定条件和期限下,某些源自马来西亚境外并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收入经核准可豁免所得税。
特殊税率规定
● 居住在依斯干达特区的知识工作者:符合条件并居住在该地区的知识工作者,其从该特定区域内从事合格活动的指定公司获得的雇佣收入,适用15%的税率;
● 回国专家计划参与者:经批准参与该计划的居民个人,在马来西亚受雇所得收入,可在五年内享受15%的税率;
● 《国家经济复苏计划》(PENJANA)下的关键职位人员:符合条件并担任最高管理层职位的个人,其从根据PENJANA计划获得搬迁税务优惠的公司取得的雇佣收入,适用15%的税率;
● 森林城市特别金融区的知识工作者:在该区域工作的知识工作者(包括马来西亚公民),其雇佣收入适用15%的税率。
4.预提税
预提税是指付款方就收款方(个人/非个人机构)从马来西亚获得的、针对特定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代为扣缴并支付给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的税款。
其中,付款方是指政府、州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居民个人,或任何在马来西亚经营的业务账目中将此类付款申报为费用的人士。其有义务就支付给居民和非居民收款方的款项扣缴预提税。收款方是指任何(居民或非居民)收到需缴纳预提税的交易款项的人士。

此外,根据马来西亚政府与收款人所在国之间关于双重征税的税收规定,各国的预提税税率各不相同。

5.房地产盈利税
房地产盈利税由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根据《房地产盈利税法》进行管理。房地产盈利税针对处置应税资产(如房屋、商业建筑、农场和空地)所产生的应税收益征收。自1988年10月21日起,房地产盈利税的征收范围已扩展至处置房地产公司股份所获得的收益。
其中,“资产”包括位于马来西亚的任何土地,以及在此类土地上的任何权益、期权或其他权利。“收益”指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不应课征或豁免所得税的收益或利润,或在单位信托情况下,不被《所得税法》视为收入的收益。
房地产盈利税在处置交易发生的课税年度向处置者征收。课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处置者,无论是否马来西亚居民,均需就处置位于马来西亚的应税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纳税。处置者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组织、受托人及其他应税人士。
自2025年1月1日起,引入房地产盈利税自评税制度。处置者需在房地产盈利税申报表中确定应税收益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提交给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局长的房地产盈利税申报表将被视为评税通知书,内陆税收局将不再另行发出评税通知书。
房地产盈利税税率根据处置者类别及应税资产的持有期而有所不同。根据《房地产盈利税法》附表5,处置者分为三类:
● 附表5 第一部分:除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外的处置者。例如:马来西亚公民个人及合伙人。
● 附表5 第二部分:处置者为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马来西亚任何成文法注册的信托机构或团体之受托人。
● 附表5 第三部分:处置者非马来西亚公民且非马来西亚永久居民,或非马来西亚公民且非马来西亚永久居民的已故人士遗产执行人,或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6.进口税
进口税是马来西亚政府对从其他国家购买的商品征收的税费。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贸易来保护本地产业,并为国家经济创造财政收入。在马来西亚,由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税率和进口指南。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价值及在协调制度编码下的分类,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种。
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纳进口税,税率分为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
7.出口税
出口税是马来西亚对销往国外的商品/服务征收的税费。这些税收有助于调节出口并为政府创造收入。
在马来西亚,大多数商品无需缴纳出口税,但少数特定类别的商品确实需要征收出口税。这些通常是未经加工或原材料类商品。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对这些商品征税来管理供应并鼓励国内加工。
马来西亚对这些特定商品的出口税税率在5%至20%之间,包括:
● 原油;
● 棕榈油;
● 活体动物;
● 棕榈果;
● 竹材与藤条;
● 特定金属矿石;
● 石油产品;
● 金属。
8.国内税
根据《国内税法》规定,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烟草、酒类、扑克、麻将、汽车、四驱车和摩托车等,须缴纳国内税。

9.销售及服务税
销售税、服务税是2个不同的税种。销售税与服务税分别受《销售税法》和《服务税法》管辖,其中销售税主要适用于货物,而服务税则适用于法定的应税服务。
销售税
销售税是一种单一环节税,适用于在马来西亚销售的本地制造应税货物,以及为国内消费而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应税货物。
所有在马来西亚制造或进口的应税货物均需缴纳销售税,除非获得豁免。
销售税不适用于在自由区、特许仓库、联合开发区以及纳闽、兰卡威、刁曼和邦咯岛制造或进口至这些区域的货物。
销售税税率分为5%、10%或针对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任何在连续12个月内制造的应税货物总值超过50万令吉门槛的实体,都必须进行销售税注册。在获得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批准的前提下,也允许自愿注册。
应税货物在海关清关时,其进口环节也需缴纳销售税。进口应税货物无注册要求。
服务税
服务税是一种单一环节税,针对选定的法定应税服务征收。服务税由应税人士在业务过程中或为促进业务而提供应税服务时计征:
● 税率:根据服务类型,税率为6%或8%;
● 起征点:大多数应税服务为50万令吉,但有例外(根据服务类型,起征点可能为0、100万令吉或150万令吉);
● 进口服务:自2019年起,服务税同时适用于接收应税进口服务的已注册和未注册人士,企业必须进行自我核算并相应缴纳税款。
应税进口服务的接收方需根据进口应税服务的实际价值,按现行6%或8%的税率自我核算并缴纳服务税。此规定仅适用于企业。
10.印花税
印花税是针对文书而非交易行为征收的税项。文书指任何书面文件。一般而言,印花税对法律、商业及金融类文书征收。负有缴纳印花税责任的人士规定于《印花税法》第三附表中。印花税的评税与征收由《印花税法》授权执行。
从价税
税率根据文书性质、文书中约定的对价或财产的市场价值而变化。从价税(即根据价值计税)主要针对以下文书征收:
● 财产转让文书(用于执行买卖或赠与),包括:
○ 可流通证券(指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共公司的贷款债券和股票);
○ 其他公司的股份;
○ 无形资产(例如:账面债权、法定权利收益和商誉);
● 创设财产权益的文书(例如:租约和法定租赁);
● 金钱担保文书,包括创设支付金钱合同或支付金钱义务的文书(通常称为“债券”);
● 某些资本市场文书(例如:成交单)。
定额税
此项税款的征收与文书中载明的对价或金额无关。定额税主要针对以下文书征收:
● 一系列其他法律、商业、贸易或资本市场文书(例如:授权书、公司章程、本票、保险单等);以及
● 副本、附属或并行文书(当能够证明正本、主文书或原始文书已按规定贴花时)。
11.数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向马来西亚消费者(个人或企业)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商,应按现行8%的税率计征数字服务税。
当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连续12个月内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的数字服务总值超过50万令吉时,即有责任注册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总值的计算可采用历史法或未来法。

三、马来西亚税收激励政策(部分)
在马来西亚,直接和间接税收激励措施通过《投资促进法》、《所得税法》、《关税法》、《国内税法》和《自由区法》提供。这些法案涵盖了制造业、农业、旅游业(包括酒店)和经批准的服务业,以及研发、培训和环境保护活动的投资。
直接税收激励在一定时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的所得税减免,而间接税收激励则以免征进口税和国内税的形式提供。更完整的政策详情,可参阅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发布的政策手册(PDF):
https://www.mida.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1/ENG-MIDA_Policy-Booklet_MK-2022_Updated_11_01_Chapter-2.pdf
以下为部分主要激励措施概览:
1.先锋地位
先锋地位可授予所有参与受促进的活动或生产受促进产品的公司。确定任何产品或活动是否受促进的权力在于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部长。目前,宪报公布的受促进产品或活动清单如下:
● 受促进的产品或活动(包括受促进的区域);
● 适用于小型公司的受促进产品或活动;
● 适用于高科技公司的受促进产品或活动。
受促进的产品或活动清单最初涵盖四个主要领域,但随后对《投资促进法》的修订已将其范围扩大到包括其他领域。
原始领域包括:
● 制造业;
● 农业;
● 酒店业;
● 旅游业;以及
● 与制造业相关的某些商业领域。
新增领域包括:
● 研究与开发;
● 技术或职业培训。
获得先锋地位最重要的优势是在为期五年的时间内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所得税。豁免的收入记入豁免账户,公司可从中向股东分配豁免股息。如果股东是一家公司,则该持股公司用该笔款项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股东手中同样可豁免纳税。

2.投资税减免
任何参与或有意参与受促进的活动,或生产受促进产品的公司,可能有资格申请投资税减免。适用于先锋地位的类似受促进产品或活动清单同样适用于投资税减免。对于同一受促进活动或产品,投资税减免与先锋地位是互斥的。先前已获授予先锋地位或投资税减免的相同活动或产品,不得再次获得先锋地位或投资税减免资格。



3.工业调整减免
受促进的子行业
工业调整减免授予在以下子行业中从事核准的工业活动的制造业公司:
● 机械与工程行业;
● 木材加工业;
● 纺织业;
● 棕榈油精炼厂通过从热加热油转换为高压蒸汽工艺来重组其运营。
授予工业调整减免的标准
任何参与工业调整活动、未就类似活动(或产品)享有先锋地位或投资税减免,并以以下形式进行工业调整的公司,可被授予工业调整减免:
● 现代化——采用现代化且最新的生产流程及厂房设备;
● 整合——特别是公司的清算、合并或兼并;
● 重组——产业的资本所有权与结构;
● 合理化——将活动扩展和多元化至相关产业;
● 公司兼并;
● 搬迁——将生产设施迁至更具经济效益的地点。
工业调整减免的益处
工业调整减免的计算方式与投资税减免类似,但它是从调整后收入中扣除。豁免的收入记入豁免账户,公司可从中向股东分配豁免股息。如果股东是一家公司,则该持股公司用该笔款项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股东手中同样可豁免纳税。
获授工业调整减免的公司可将未吸收亏损及资本减免结转至后续年度。工业调整减免的批准可追溯至不早于申请日期的某个日期生效。

4.出口促销双重扣除
符合双重扣除资格的费用
在计算调整后收入时,符合条件的费用可作为额外扣除项。具体包括:
a.在马来西亚境外任何媒体进行宣传与广告所产生的费用;
b.直接用于向马来西亚境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样品(包括样品运送成本)所产生的费用;
c.直接用于开展出口市场调研或获取出口市场信息所产生的费用;
d.直接用于为向马来西亚境外潜在客户供应货物或农产品(不包括与公司常规制造、生产或供应种类和规格相同的货物或农产品)而准备投标书所产生的费用;
e.公司代表为代表公司谈判或签订货物或农产品销售合同,或为参加部长批准的贸易博览会或工业展览会而必需前往马来西亚境外国家所产生的差旅费用(以机票费用为准),以及该代表从离开马来西亚之日起至返回马来西亚之日止整个期间的食宿实际费用(每日最高以两百令吉为限);
f.向马来西亚境外人士提供与公司销售货物或农产品相关的技术信息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向购买者提供售后技术信息所产生的费用);
g.直接用于为部长批准的贸易博览会或工业展览会提供展品所产生的费用;
h.用于与出口相关的公共关系工作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i.直接用于参加部长批准的贸易博览会或贸易/工业展览会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上述第(e)和(g)项已列明的费用);
j.为促进马来西亚出口而在海外维持销售办事处的成本费用。
双重扣除的益处
对于先锋公司,在税收优惠期内为促进出口而发生的上述费用,不会在当期给予扣除,而是进行累积,并允许在确定其先锋期后业务收入时作为扣除项。
5.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与扣除清单
中小企业是“中小型企业”的缩写,在马来语中也解释为小型和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可分为两大类行业:
● 制造业:例如零部件工厂或实体商品生产,年销售额不应超过5,000万令吉,或全职员工不超过200人。
● 服务业与其他行业:例如法律事务所、旅游业相关业务及其他非制造业业务。年销售额不应超过2,000万令吉,且全职员工不超过75人。

中小企业注册类型
中小企业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真实商业实体:
● 根据《公司法》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
● 根据《商业注册法》或《有限责任合伙法》注册;
● 在沙巴和砂拉越州的地方当局或地区办事处注册;
● 为提供专业服务而在法定机构注册。
股权结构
● 在创业板市场、马来西亚未上市市场在线交易平台或其他国家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及其子公司,可视为中小企业;
● 在主板市场或其他国家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其子公司不视为中小企业;
● 大公司、跨国公司、政府关联公司、财政部长公司及政府全资公司的子公司,不被视为中小企业;
● 若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均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则其他子公司实体可被视为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与扣除清单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承诺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为人民提供税务服务,这与秉持诚信、专业运作的原则并行不悖。以下是为中小企业及本地初创企业(无论是否合资)提供的特别税务待遇:
● 优惠税率:对于已缴股本不超过250万令吉且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令吉的公司,其首60万令吉的应纳税收入适用17%的税率;
● 小额资产特别减免:中小企业可就价值不超过2,000令吉的小额资产申请特别减免;
● 修订税收预估的批准;
● 印花税豁免:根据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基金批准的贷款便利所签订的贷款协议可豁免印花税(参见 P.U. (A) 387/2021);
● 中小企业并购可豁免印花税;
● 低于5万令吉的微型贷款可豁免印花税(参见 P.U. (A) 446/2011);
● 特别扣除:中小企业可就其商业场所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月租金的至少30%申请同等金额的特别扣除;
● 此外,财政部最新的财政援助措施如下:
○ 微型贷款零利息:由TEKUN、Agrobank和BSN等多个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首6个月零利息并享暂缓还贷期;
○ 股权众筹与点对点融资:通过马来西亚共同投资基金和马来西亚发展银行的投资,引入匹配补助金形式的替代融资;
○ 中小企业数字化补助计划:总额2亿令吉。
6.纳闽优惠税收
根据《纳闽离岸商业活动法》,在纳闽开展或从纳闽开展离岸商业活动的离岸公司需纳税。
离岸商业活动分为两类:
● 离岸交易活动——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贸易、管理、许可或任何其他不属于离岸非交易活动的业务;不包括航运和石油作业;
● 离岸非交易活动——指离岸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持有证券、股票、股份、贷款、存款及不动产等投资的相关活动。
若离岸公司同时开展上述两类活动,该公司将被视为在从事离岸交易活动。
根据《纳闽离岸商业活动法》,从事离岸交易和非交易活动的离岸公司可享受优惠税收待遇。从事离岸交易活动的离岸公司,如果纳闽实体符合税收实质活动要求,则交易活动按审计后净利润的3%征税。离岸公司从离岸非交易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无需纳税。
与合格资产相关业务或出租合格资产的税收减免
个人在纳闽从事与合格资产相关的业务,或出租合格资产所得的收入,其相当于该来源调整后收入50%的金额可豁免纳税。
税务豁免
纳闽离岸公司支付或收到的股息无需纳税。
离岸公司向非居民或另一家离岸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技术费或管理费无需预提税。
无需缴纳销售税、进口税、国内税和出口税(石油及石油产品除外)。
印花税豁免
离岸公司就离岸商业活动订立的所有文书均免缴印花税。

7.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1)北马经济走廊(NCER)【注:北马经济走廊提供的优惠措施可能面临到期或修订,建议在优惠措施临近到期时核实其当前状态和条款。】
北马经济走廊税务优惠(NTAX@NCER)
北马经济走廊的优惠措施包括所得税豁免、投资税减免,以及对特定受促进活动(如研究与开发)的奖励。
北马经济走廊人才提升计划(NTEP)
这是一项人才生态系统发展计划,旨在确保有充足的熟练人才供应,以满足北马经济走廊内的行业需求。
北马经济走廊科技创新中心(NTIC)
该计划专注于研究与开发、产品开发和特定设计相关活动,为大型本地公司、跨国公司、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以及个人技术专家和青年企业家提供一个平台,在北马经济走廊开展高附加值的高科技活动。
北马经济走廊企业家基金(DU@NCER)
这是一项催化基金,旨在作为符合条件的土著中小型企业探索符合北马经济走廊战略发展计划的新投资或业务发展的关键推动力。
(2)东海岸经济区
对于投资制造业的公司,主要的税务优惠是先锋地位和投资税减免。
获得先锋地位和投资税减免的资格基于某些优先条件,包括增值水平、所采用的技术以及产业关联度。符合资格的活动和产品被称为“受促进的活动”或“受促进的产品”。
(3)依斯干达特区
依斯干达特区拥有广阔的土地面积、战略位置和丰富的基础设施及资源,这为其九个重点发展行业提供了支持:电气和电子(E&E)、石油化工和油脂化工、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物流、旅游、创意产业、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以及金融和商业服务。
依斯干达特区通过依斯干达马来西亚投资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 协助处理和办理依斯干达特区激励支持套餐下授予的优惠申请;
● 协助处理和办理依斯干达特区战略性财政优惠的申请;
● 对已获批的优惠申请进行合规监管和获批后监督。
(4)沙巴发展走廊【注:沙巴经济发展局提供的优惠措施可能面临到期或修订。建议向沙巴经济发展局核实该优惠方案的当前状态和条款。】
沙巴发展走廊税务优惠方案为在沙巴发展走廊指定区域内从事受促进活动的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优厚利益,这些指定区域包括:京那巴鲁黄金海岸区、拿笃石油综合工业园、沙巴油气工业园、沙巴农工业园、综合畜牧谷、海洋综合集群及山打根教育枢纽。
主要优惠包括:
● 长达10年的100%所得税豁免;或
● 为期5年的100%投资税减免,该减免额可用于抵扣每年100%的法定收入;
● 与旅游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印花税豁免;
● 机械与设备的进口税豁免。

(5)砂拉越再生能源走廊【注:具体优惠措施可能因经济走廊和行业而异。区域走廊发展局提供的优惠措施可能面临到期或修订。建议向区域走廊发展局核实该优惠方案的当前状态和条款。】
马来西亚政府提供一系列优惠措施,以吸引对关键经济领域的投资并促进可持续发展。本地及外国投资者均可申请以下可带来显著财务利益的优惠:
● 先锋地位:为期5年或10年,对法定收入提供70%或100%的所得税豁免;
● 投资税减免:为期5年或10年,对合格资本支出提供60%或100%的减免;
● 基础设施减免:对基础设施开发支出进行扣除;
● 进口关税及销售税豁免:对选定活动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给予豁免。
8.柔佛-新加坡经济特区税收激励政策
柔佛-新加坡经济特区是马来西亚柔佛州的一个指定区域,旨在促进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的经济合作与投资。它致力于利用两国的优势,打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多行业商业中心。
继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签署柔佛-新加坡经济特区协议后,马来西亚政府于2025年1月8日宣布了柔佛-新加坡经济特区的激励方案。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提交申请的期限为 202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9.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马来西亚致力于通过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其居民及在马来西亚经营的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防止对同一笔收入在两个税收管辖区被重复征税。该协定网络以《投资促进法》及《所得税法》为法律基础。
马来西亚已缔结两种类型的双重征税协定:
● 全面双重征税协定:涵盖所有类型的收入;以及
● 有限双重征税协定:涵盖特定收入——例如来自航运和/或航空运输活动的收入。
马来西亚已签署并现行有效的国际协定包括:
● 全面双重征税协定;
● 多边公约;
● 有限双重征税协定;
● 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等。
其中,马来西亚已与亚洲、欧洲、中东和美洲的司法管辖区签署了70多项全面的税收协定,以及若干涵盖特定收入类型或行业的有限协定。这些协定规定了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例如限定预提所得税率),确保了税收待遇在缔约国之间的一致性与可预见性。该网络不仅消除了双重征税,还通过提供争议解决机制(相互协商程序)、降低跨境交易的税收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显著提升了马来西亚作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投资枢纽及国际贸易中心的吸引力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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