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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共同基金】(三)开曼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申请
发布时间:12/March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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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共同基金管理是指管理(包括控制)共同基金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管理共同基金;或在开曼群岛提供共同基金的注册办事处;或为基金提供运营者(指董事、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

目前,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针对共同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颁发两种类型的牌照,即“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与“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获牌主体可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基金数量。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授权持牌人根据《共同基金法》第11(1)条,就数量不受限制的受监管共同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担任或开展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业务。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授权持牌人根据《共同基金法》第11(2)条,仅就牌照中不时指定的受监管共同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担任或开展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业务。此牌照通常适用于服务不超过10只基金的机构,且其提供服务的每一只基金都必须获得CIMA的个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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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曼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

1.如何申请开曼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

拟在开曼群岛内或自开曼群岛开展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人士,必须依据《共同基金法》第12条,以书面形式向CIMA申请牌照。

《共同基金法》第12条的规定如下:

(1)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的申请应以CIMA为此提供或批准的形式提交给CIMA,并附上CIMA确定申请所需的信息以及规定的申请费。CIMA应将申请费转交财政部长,纳入政府收入。

(2)在申请人使CIMA确信以下事项之前,CIMA不得授予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

(a)该申请人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管理受监管共同基金;

(b)该申请人的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业务将由适合担任董事或(视情况而定)各自职位上的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适当人选来管理;

(c)对于非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申请,且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该申请人的净资产至少为四十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d)对于非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申请,该申请人在群岛设有一个将作为其主要办事处的场所,并有两名在开曼群岛居住的个人或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或设立的法人团体担任其在开曼群岛的代理人;及

(e)对于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申请,该申请人在开曼群岛设有注册办事处。

(3)如果CIMA对申请人的财务生存能力另有满意之处,可豁免遵守第(2)(c)款的规定。

(4)如果根据第(2)(d)款,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已在群岛任命两名个人担任其在群岛的代理人,则该行政管理人可任命他们分别或共同行事。

(5)如果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在群岛设有主要办事处,或有法人团体或个人担任其在群岛的代理人,则未经事先通知CIMA其意图,不得变更该主要办事处或该法人团体或担任其代理人的任何个人。违反本条者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二万美元罚款。

(6)CIMA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授予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

(7)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在担任或试图担任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开展业务时,应遵守其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中包含的任何条件。违反本条者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十万美元罚款。

(8)任何人在申请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时,不得向CIMA提供其知道或理应知道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违反本条者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十万美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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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曼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表格及费用支付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的申请类型如下所列,并可通过监管增强型电子表格提交门户获取:

●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申请-1至50只基金:使用APP-101-26a表格;

●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申请-51只或以上基金:使用APP-101-26b表格;

●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申请:使用APP-101-27表格。

付款可通过REEFS系统进行,或开具支付给开曼群岛政府的支票,并寄送至:

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Pavilion East, Cricket Square,

205 Elgin Ave

George Town,

Cayman Islands.

注:为确定申请结果,CIMA可能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一旦CIMA收到所有必需文件,获得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大约需要六至八周时间。

3.申请开曼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所需资料与文件清单

申请必须附上《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申请)条例》附表规定的文件和资料以及CIMA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并缴纳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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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申请)条例》对“申请授予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所需载明的详情及需随申请一同提交的资料”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在提交牌照申请时,必须附上:

● 申请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共同基金管理人(下文简称“申请人”)的名称;

● 如申请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申请人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 如申请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申请人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 如申请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获《共同基金法》第12(2)(d)条授权担任申请人在群岛的代理人的两名个人或一家法人团体的姓名/名称及地址,该等个人须居住在群岛,该法人团体须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 如申请人是一家适用《公司法》第九部的公司,则须提供获该法第203(1)(c)条授权代表其接受法律程序文件送达及任何须向其送达的通知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 如申请人是公司,其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 一份构成并界定申请人公司章程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法案、法规、皇家特许状、合伙协议或其他文书的副本;

● 如申请人是一家公司(无论是在开曼群岛内外注册成立):

(a)由其秘书核证的一份名单,载有其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姓名、地址及国籍;

(b)一份图表,显示其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任何控股公司的关系;

(c)其最新年度账目及其控股公司(如有)的最新年度账目的副本;

(d)一份经CIMA批准并由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自然人股东或实益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e)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任何法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及注册成立国家;

(f)关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声明;

(g)一份经CIMA批准并由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各法人股东的实益拥有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或证明该母公司股份在CIMA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据;

(h)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各法人股东在申请年份之前最近两年的年度账目,连同该等法人股东的母公司(如有)的同类账目;

(i)不少于三份CIMA可接受的推荐信,其中包括一份品格推荐信和一份核实财务状况良好的推荐信,针对:

(i)申请人的各董事、经理及高级职员;及

(ii)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自然人股东及各实益股东;以及就该等董事、经理、高级职员或股东而言,还需提供令CIMA满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其他等效文件,证明该董事、经理、高级职员或股东未曾因严重犯罪或任何涉及不诚实的罪行而被定罪;

(j)一份经CIMA批准并由申请人所有涉及共同基金管理的董事、经理及高级职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k)令CIMA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任何时候均能获得足够的共同基金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至少两名积极参与申请人业务的董事的姓名(其中一人应具备健全的共同基金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附上该等董事详述其学历和工作经验的履历;

(l)申请人所有子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名称和地址,以及一份关于各该等子公司的资本中有多少构成申请人资产的声明;

(m)申请人根据《共同基金法》第19(1)条获CIMA批准的核数师的详情,包括:

(i)核数师的名称和地址;

(ii)负责审计的合伙人(如适用);及

(iii)核数师确认其知悉《共同基金法》第33条规定的义务的信函;

(n)说明申请人年度账目编制日期的声明;

(o)描述申请人历史(如适用)并说明申请人希望获得所申请牌照的原因的声明;

(p)申请人当前业务活动(如有)及其在申请牌照获批后的拟议活动的详情,包括:

(i)申请人的业务目标,包括其将从事的共同基金管理类型的详情(例如,申请人是否会为共同基金提供运营者以及申请人是否会管理共同基金);

(ii)关于其客户基础的声明,包括申请人将管理的共同基金的类型(例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iii)如申请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则需提供申请人将管理的共同基金的名称和地址,连同发售备忘录副本以及令CIMA满意的证据,证明拟管理的共同基金符合CIMA关于关联基金的政策;及

(iv)其最新资产负债表副本及其费用收入详情(如有);及

(q)申请人寻求的任何豁免遵守该法要求的请求;

● 如申请人是在群岛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a)由申请人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如有)负责人亲笔签署的书面确认书,确认他们同意提出该申请;及

(b)一份以CIMA可接受的形式作出的书面声明,由申请人母公司(如有)签署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承担申请人义务和法律责任;

● 如申请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证明申请人拥有至少四十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净资产值的证据;

● 申请人拟经营共同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司法管辖区(即其将设有配备职员的办事处的地点),如非群岛,请注明,并说明该业务将通过分行、子公司还是联营公司进行;

● 申请人或其母公司(如有)目前在群岛以外国家持有的从事投资、保险或银行活动的任何授权的详情,连同负责该授权的监管机构名称和地址;

● 如申请人或其母公司目前不受群岛或任何其他国家监管,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详情:

(a)申请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是否曾在任何国家被拒绝授予或撤销过任何从事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业务的授权;

(b)申请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是否曾被拒绝加入或被撤销任何证券交易商协会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c)申请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十年内,是否曾有任何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获委任,或未能清偿经判决确定的债务或已有针对其作出的判令的债务,或与其债权人订立了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和解协议;

(d)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十年内,申请人或其母公司是否曾收到强制清盘的呈请;

(e)申请人或其母公司的银行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内是否有变更,如有,请提供变更详情,包括变更原因;

(f)申请人或其母公司的法律顾问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内是否有变更,如有,请提供变更详情,包括变更原因;

(g)申请人或其母公司的核数师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内是否有变更,如有,请提供变更详情,包括变更原因;

(h)申请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是否曾因任何涉及欺诈或其他不诚实的罪行,或违反任何与金融服务、破产、消费者信贷或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的罪行而被定罪;及

(i)申请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是否曾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下成为监管、行政或其他民事或刑事程序或调查的对象;

● 一项承诺,表明申请人不会为根据《共同基金法》第10(2)条指明的名称和地址以外的共同基金经营共同基金管理人业务;

● 申请人向CIMA作出的承诺,表明在总督会同行政局审议申请期间,将披露对申请至关重要的任何重大变更。

在提交申请之前,如有必要,强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联系CIMA安排会议,讨论预期的申请及CIMA的要求。根据CIMA的自行决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向CIMA提供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以支持其申请,说明其如何满足牌照要求。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典型处理时间为六(6)至八(8)周,或如《监管手册》所述。申请处理时间从CIMA收到所有必需文件、资料和全部费用时开始计算。

如果CIMA认为颁发牌照不符合公众利益或拟议客户或债权人的利益,可拒绝申请。

在评估申请人时,CIMA将确信申请人能够遵守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包括《反洗钱条例》。

作为发牌条件之一,CIMA可对申请人(无论直接或通过外包安排)开展实质性活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账簿和记录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需向CIMA承诺其将为此类检查提供资金。

所有申请人应熟悉CIMA的相关规则、指引声明、监管政策和程序,并查阅CIMA网站以获取最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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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曼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评估标准

1.一般考量因素

CIMA评估申请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i.适当人选;

ii.所有权与控制权;

iii.财务资源;

iv.业绩记录与业务计划;

v.内部系统、控制及风险管理,包括与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的方面;及

vi.记录保存。

CIMA将根据每份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并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评估,同时考虑下文第(1)至(6)条所列的所有相关因素;以及与申请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1)适当人选标准与管理

在判断个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CIMA将适用关于适当人选的监管政策和监管程序。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受到足够数量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和管理,这些人员均为适当人选,且不会对申请人、其股东、债权人、公众、金融体系稳定及开曼群岛声誉构成不当风险。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控权人具备胜任能力,并拥有与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预期活动相称的相关金融运营方面的必要技能和经验。

申请人必须披露任何刑事活动记录、不利的监管裁决,或任何可能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该职位的过往行为或情况。其适任性评估应依据《监管政策-适当人选》中列明的标准进行。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能够以知情的方式对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的治理运用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对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拟从事的实质性活动及相关风险具有集体性的深入了解。

所有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业务应由至少两(2)名具备扎实基金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士开展。对于公司制申请人,至少需要两(2)名董事。CIMA通常要求每位董事至少拥有五(5)年的相关高级职位经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变更必须获得CIMA的批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管理人员将提供足够广泛的技能和经验,以稳健、审慎的方式管理申请人的事务,并通过取得相关资格或对其负责的职能拥有足够的相关经验来证明这一点。

申请人在管理其事务时应参考CIMA的《公司治理指引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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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与控制权

在评估股权和控制权的更新/变更时,CIMA将适用《监管政策-批准所有权和控制权变更的标准》。

申请人及其所属集团的法律结构、管理结构及所有权结构必须透明,不得妨碍有效的跨境及并表监管,也不得妨碍未来实施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CIMA必须能够识别所有中间所有人和最终所有人,如果申请人的公司结构过于复杂或缺乏透明度,申请人必须充分解释并证明采用此类结构的理由。CIMA将进行评估并决定其适当性。通常,CIMA不会考虑以下申请人:

i.具有复杂结构,导致无法清晰了解其业务或集团业务(如适用);

ii.不允许CIMA明确确定最终受益所有人的;

iii.集团业务的重大部分在监管薄弱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及

iv.集团没有明确识别的自然主要业务基地(natural home base)。

如果CIMA认为申请人具有过于复杂或平行拥有的结构,CIMA可以要求对集团结构进行调整,作为授予牌照的条件之一。

申请人必须提供显示共同所有权或管理下所有实体(包括非金融实体)的公司结构图。

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集团任何成员(包括非金融实体)的进一步信息。

申请人必须确保其股东满足《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申请)条例》附表内规定的所有要求。

申请人必须为持有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10%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股东,以及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的控股公司(如适用),提供个人调查问卷及《评估适当人选监管程序》中概述的文件。如果没有持股或投票权超过10%的股东,申请人必须提供十(10)位最大股东的持股或投票权情况,并在适用时识别家族或关联股东。

如果申请人由信托持有,受托人必须在一个CIMA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受到监管。申请人必须向CIMA提供信托契约,并必须披露:

i.受托人;

ii.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及

iii.可能影响或有权力就该信托做出决定的任何人(就申请人、其行政或所有权而言)。

CIMA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托法律安排的额外信息,以评估风险、透明度、了解你的客户职能以及受益人(如适用)的适当人选。

申请人必须证明将对集团股东和关联实体实施充分的控制,以避免在关联方交易和信用风险方面产生不当风险。

申请人必须证明将实施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股东或高级职位人员以损害投资者、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方式超越政策和程序。

申请人必须提供:

i.一份书面承诺,保证将设有独立的审计职能;及

ii.对于拥有两(2)名或更少股东的申请人,提供其继任计划的详细信息,该计划应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业务运营的干扰以及对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客户的任何负面影响。该计划至少应包括关于以下具体情况:

a.股东去世;及

b.股东罹患重大疾病或丧失行为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风险管理职能将充分独立于其所审查活动和风险敞口的业务部门。

申请人必须证明所有重大管理决策将由超过一人做出(“四眼”原则)(通常指任何可能影响申请人满足其财务资源、法律和监管要求的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和债权人产生负面影响的此类决策)。“四眼”标准必须持续满足,且相关人员必须展现出适当的资质、技能和经验的平衡,并组成或成为整体管理团队的一部分。

CIMA必须确信,在出现“双重任职”(即因资源限制可能需要职责重叠)的情况下,这些角色将是兼容的,并且不会削弱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内部的制衡机制。

在适用的情况下,CIMA可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核查申请人、相关实体及其负责人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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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资源

CIMA将根据《共同基金法》、相关条例、规则、政策和指引声明的要求,评估申请人的初始资本来源、资金来源、财富来源及其财务实力。为协助CIMA的评估,可接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净资产表、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经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未经审计的管理账目。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的申请人需证明其净资产至少为四十万美元。在适当考虑(除其他因素外)股东根据需要向持牌人提供资本资源的财务稳健性和能力后,CIMA可豁免此要求。

对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持有人没有规定的净资产要求。因此,CIMA将评估申请人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及其风险状况,以确定所需的净资产。

CIMA必须确信申请人将拥有并将持续拥有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及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充足财务资源(无论是实际还是或有)。

CIMA将评估申请人所有人的财务实力,以确保申请人所有人拥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来支持申请人。

CIMA可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性,提高对其的最低净资产要求。

(4)业绩记录与业务计划

在确定能力和资质时,CIMA将考虑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是否拥有经证实的业务运营业绩记录。

CIMA将要求提供详细的业务计划,涵盖预期的前五(5)年业务活动,并应反映一个稳健可行的计划。信息应相应识别假设和资质。业务计划应包含在群岛建立业务的理由、短期和长期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详细信息。

作为满足《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牌照(申请)条例》附表规定要求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在其业务计划中证明其拥有人力、系统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充足资源以实现其目标,并应包含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i.在群岛建立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理由;

ii.背景资料:历史、管理团队、预期员工人数、公司结构、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所在地点、大股东姓名及持股比例;

iii.财务计划:讨论用于内部批准计划的决策标准;拟开展业务的概要描述,包括短期和长期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

iv.五(5)年备考财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损益表)、重要会计政策细节、关键假设以及主要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类别的识别;

v.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说明;

vi.营销策略;

vii.投资政策;

viii.薪酬计划详情;

ix.国内运营资源的详情及充足性声明,特别是员工资质和经验,以及包括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安排在内的信息系统;

x.与关联方合同的信息;

xi.外包安排信息;

xii.公司治理政策和将实施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如适用)报告安排。

CIMA必须确信申请人拟议的战略及运营计划合理,并确保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与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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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系统、控制与风险管理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

CIMA必须确信申请人拟议的、涉及其所有风险领域的政策、程序、手册、系统和内部控制措施,适合其运营的规模、性质和复杂性,并符合良好的共同基金行政管理实践以及所有适用法律和要求,包括《共同基金法》、所有相关条例、规则、政策和指引声明。

申请人应参考CIMA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和各种风险管理主题的规则、政策和指引声明,这些文件关注并维护关键的审慎标准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应遵循的相关风险管理实践。

申请人必须为其业务活动中可能因民事责任索赔而产生损失风险的部分,获取并维持必要水平的专业责任保险。CIMA的《专业责任保险指引声明》概述了最低要求和期望。

申请人必须提供拟议持牌人的信息技术治理结构概览以及拟使用的技术系统和平台概览,包括硬件类型、应用软件类型以及信息技术运营风险评估。

申请人应证明已制定并实施全面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该框架涵盖其持续运营所必需的关键领域,包括技术和人力考虑因素。申请人应参考CIMA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引声明》以获取更多指导。

申请人的内部控制措施应证明将对任何拟议的外包职能进行适当的监督。申请人应参考CIMA的《受监管实体外包指引声明》以获取更多细节。

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管理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将如何遵守经修订的《犯罪收益法》、《反洗钱条例》的要求,并证明其拥有符合《反洗钱指引说明》的充分政策、程序和系统。

申请人的洗钱报告官和反洗钱合规官必须是管理层级别的自然人,并且应是具备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员工。

申请人还应指定一名副洗钱报告官,该人员应是具有与洗钱报告官相似地位和经验的员工,在洗钱报告官缺席时履行洗钱报告官职能。

持牌人可将任何这些职能的执行委托给他人,或依赖他人执行这些职能。委托或依赖必须按照《反洗钱指引说明》中规定的原则进行。

将洗钱报告官/副洗钱报告官/反洗钱合规官职能的执行委托给他人,或依赖他人执行这些职能,应以指定一名自然人作为洗钱报告官/副洗钱报告官/反洗钱合规官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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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记录保存

CIMA必须确信申请人已明确管理信息的存储方式及访问方式。相关记录应以有利于记录保存及适当安全保障的方式维护,并足以满足CIMA以及相关法规和法律的要求。申请人还必须证明CIMA在任何合理时间均可合理访问这些记录。

通常,CIMA期望持牌人将账簿、记录和其他适当资源保存在群岛内。CIMA可根据申请人拟议活动的性质、范围、风险和复杂性,以及申请人提出的将此类账簿和记录保存在群岛外的请求理由,考虑将该等账簿、记录和其他适当资源保存在群岛外的请求。申请人应参考CIMA的《记录的性质、可访问性和保留指引声明》以及CIMA就此发布的任何额外指引。

2.其他考虑因素

(1)牌照条件

CIMA保留对根据监管法律颁发的任何牌照施加条件的权利。

(2)财务报表

所有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须根据《本地审计签署政策》,每年由其账目经本地审计师签署,并根据《共同基金法》第20条,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将其经审计账目提交给CIMA。申请人必须提供审计师同意函,作为聘请审计师履行此职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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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体存在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的申请人应在群岛设有其主要办事处,并有两名个人或一家在开曼群岛的居民或注册的法人团体担任其在群岛的代理人。

CIMA期望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的持有人在开曼群岛拥有充足的资源,包括员工、办公室和支持设施,以履行其义务并充分服务于其客户的义务。如果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全面牌照的持有人在开曼群岛没有实体存在,而是在群岛任命了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应在开曼群岛拥有实体存在,包括可能需要的员工、知识、设施和监管批准。任命仅提供公司秘书或相关服务的代理人通常被认为是不充分的。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申请人必须在群岛设有注册办事处。此类注册办事处不得由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持有人提供。

(4)法律结构

《公司法》限制了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内可以开展的活动,持牌人使用这种法律结构虽未被法律禁止,但可能阻碍CIMA有效监督此类实体。持牌人的法律结构必须使CIMA能够进行持续监督,这可能包括要求在群岛内保存并提供某些账簿和记录,以及在当地履行某些职能,而不违反《公司法》。

(5)授予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授予那些打算仅管理CIMA根据其内部设定限制批准的基金的实体。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受限牌照的持有人需要为其打算提供行政服务的所有实体寻求批准。

CIMA将根据对行政管理人的能力、资源和基础设施限制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的全面审查,批准受限制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可包含在其牌照中的基金数量。

受限制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持牌人不得担任另一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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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曼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主要办事处?

主要办事处是由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维持的基金办事处。它履行基金的行政职能,包括计算资产净值和股份的认购/赎回。其他职责包括维护公司的财务记录、与投资者沟通以及充当基金与管理局之间的联络人。

2.若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为公司,其股份转让是否有限制?

是的。若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为公司,则公司不得发行股份,拥有公司股份或股份权益的人也不得转让、处置或交易这些股份或权益,除非获得CIMA的许可。

《共同基金法》第13条对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股份的发行等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1)若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为一家公司,则该公司不得发行股份,拥有股份或拥有股份权益的人也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交易该等股份或权益,除非CIMA已就该发行、转让、处置或交易(视情况而定)给予批准,并遵守了批准的任何条件。

(2)对于其股份在管理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CIMA可豁免其根据第(1)款获得批准的义务。任何此类豁免:

(a)须符合以下条件: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CIMA:

(i)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控制权的任何变更;

(ii)任何人或团体收购代表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

(iii)任何人或团体收购代表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母公司已发行股本或总投票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

(b)须符合以下条件: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在CIMA可能要求的期限内,向CIMA提供其为评估在(a)项所述情况下取得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控制权或所有权的人士是否为拥有该控制权或所有权的适当人选而可能要求的信息;及

(c)须遵守CIMA认为必要的条款和其他条件。

(3)任何人违反本条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二万美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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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行政管理人同意函?

行政管理人同意函是一份表示接受任命为行政管理人的函件,其中写明基金名称及将提供服务的概要。

4.在哪里可以获取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名单?

CIMA许可的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名单可在CIMA官网的“基金统计数据和受监管实体”页面查看,网址:https://www.cima.ky/investment-statistics,该名单每季度更新一次。

5.用于确定申请人运营方是否为适当人选的标准是什么?

在确定一个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CIMA将考虑该人的:(a)诚实、正直和声誉;(b)胜任能力与资质;及(c)财务稳健性。

6.向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增加董事需要什么文件?

增加董事所需文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宣誓书;

● 一份财务推荐信和两份个人推荐信;

● 填写完整的个人调查问卷;及

● 申请费1,250美元。

7.持牌共同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向何处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

经审计财务报表必须通过LicenseeQueries@cima.ky提交。

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基金,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LP)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可变资本公司(VCC)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单位信托和私人有限公司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有限合伙基金( LPF)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单位信托

【美国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及部分附属岛屿经济激励计划】有限合伙企业

【美国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及部分附属岛屿经济激励计划】有限责任公司 (LLC)及波多黎各经济激励计划

【美国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及部分附属岛屿经济激励计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托等其他形式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 (USVI) 经济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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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在新加坡、香港或其他国家及地区设立基金的需要,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金阁顿专业顾问。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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