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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凭借自由贸易港地位、健全的法律体系与高效的通关机制,已成为全球货物中转与分拨的核心枢纽之一。然而,“自由贸易”并不等同于“自由通关”——所有进入新加坡的货物,原则上受新加坡《海关法》、《商品及服务税法》以及《进出口管制法》的共同规制。进口商一旦在牌照申请、价值申报、HS编码归类等环节出现疏漏,轻则面临补税与高额罚款,重则被起诉乃至列入海关重点核查名单。

一、新加坡进口流程概述

所有进口至新加坡的货物均受《海关法》、《商品及服务税法》以及《进出口管制法》的监管。
进口货物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应税货物还须额外缴纳关税及/或货物税,且必须申请海关牌照(customs permit)以记录进口情况及税款缴纳。
应税货物(须同时缴纳关税及/或货物税与GST)包括:
● 酒精饮料;
● 烟草制品;
● 机动车辆;
● 石油产品。
关税可采用从价税(ad valorem)或从量税(specific duty)税率。
其余所有货物为非应税货物,仅须缴纳GST。现行GST一般按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计算,通常以到岸价(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为基础,并视情况加计应缴关税及相关附带费用。
1.进口要求
(1)谁是进口商
进口商是指将货物运入新加坡的一方:
● 为自己而进口或自用;或
● 为他人(承担费用/利益)而进口或供他人使用。
若海外公司将货物销售给本地公司,并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上将该本地公司列为收货人(consignee),则该本地公司被视为进口商。
(2)进口前
进口商一般应在货物进口前取得相应海关牌照;但新加坡海关明文豁免的情形除外。
您可以查看我们之前的文章了解更多详情:
【新加坡进出口牌照】(一)新加坡进出口牌照概览
【新加坡进出口牌照】(二)进出口牌照的类型
GST注册企业或应进行GST申报安排的企业应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IRAS)咨询GST会计安排。

2.错误与违规行为
如未遵守《海关法》、《进出口管制法》及其附属法规的相关要求,进口商可能会受到处罚。
(1)常见错误与纠正措施示例
①进口牌照错误
进口牌照未使用
您可通过TradeNet系统提交修改或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例如延长牌照有效期)。
若涉及受管制、禁止或应税货物,某些牌照字段不可修改。


若牌照无法修改或撤销:
● 您可向新加坡海关提交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或
● 若为缴税牌照,您可通过TradeNet提交退款申请,并说明退款理由。
仅为申请退款无需提交自愿披露。
进口牌照已使用
牌照一旦用于货物清关,通常不允许修改或撤销。
如发现错误而无法修改或撤销,您可向新加坡海关提交自愿披露。
②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持牌商家的常见错误
非支付(核准场所/计划)牌照上申报信息有误
若该牌照已用于货物清关:
● MES持牌商家须在其GST申报表中向IRAS通知更正事项;
● 更正须有相关单证(如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作为佐证。
进口商名称及UEN申报错误
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须:
● 取得一份新的非支付(核准场所/计划)牌照(In-Non-Payment (Approved Premises/Schemes))替换牌照,正确反映MES持牌商家为进口商;
● 通过《海关单证查询表》提交原牌照、替换牌照及相关支持文件,申请将未使用的替换牌照作废。
仅允许更改进口商名称与统一企业编号(Unique Entity Number,UEN)。其他所有字段必须保持不变。
③缴税牌照(In-Payment Permit)错误
MES持牌商家误用缴税牌照(IPT),而非INP-APS牌照
进口时本应申请INP-APS牌照。
若缴税牌照(In-Payment,IPT)已被使用,则无需申请替换牌照。
若报关代理已缴纳GST,可向进口商要求报销;进口商随后可在向IRAS提交的GST申报表中将该GST作为进项税申报抵扣。
进口商申报错误
须申请一份载有正确进口商UEN与名称的替换缴税牌照。
若外币金额申报有误,申请替换牌照时应使用初始牌照的汇率。
进口商或报关代理可通过TradeNet提交退款申请,对原牌照已缴纳的关税及/或GST申请退款,并说明退款理由。
货物价值申报错误
应申请少缴税款补缴牌照(Short-Payment permit),以补缴关税及/或GST的差额。
若属多缴或误缴情形,应通过TradeNet提交退款申请,并说明退款理由。
申报信息有误且无法修改
如上述纠正方式均不适用,应提交自愿披露。

(2)常见违规行为示例
货物价值申报不正确
示例:
● 申请GST缴税牌照时遗漏申报保险费;
● 未申报海外供应商提供的免费赠品。
未申报进口货物
示例:
● 进口至新加坡的集装箱内发现未申报货物。
未能出示贸易单证
示例:
● 应要求未能提供发票、提单(bill of lading)、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以供核查。
未能出示清关牌照
示例:
● 货运商(haulier)未能出示货物、海关牌照及相关支持文件供签注。
擅自破坏
示例:
● 篡改、开启、破坏、变更或移除附在集装箱上的海关锁具或红色封条;
● 篡改集装箱化应税货物的防护装置。
对于轻微违规,新加坡海关可对每项违规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和解处理金额。涉及欺诈或情节严重的案件可能被起诉。
(3)主要违规行为定罪后的处罚

3.公司进口须注意事项
(1)应当做的
● 公司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新加坡海关;
● 了解进口程序与申报要求;
● 知悉每一票货物的内容;
● 向您的报关代理提供完整的支持文件;
● 在申报价值中包含运费与保险费;
● 申报全部附加货物(样品、赠品、免费物品(Free of Charge,FOC));
● 确保协调制度(Harmonised System,HS)编码、数量与货物描述准确无误;
● 遵守所有牌照条件;
● 若集装箱已加贴海关红色封条,须申请海关监督下卸柜;
● 保留支持文件5年。
不应做的
● 在未核实文件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申报;
● 使用形式发票申请牌照;
● 对样品或免费(FOC)物品按象征性价值申报;
● 在货物实际原产于其他国家的情况下,将装运港所在国家申报为原产国;
● 共享TradeNet用户名或密码;
● 使用您的UEN进口不属于您的货物(除非为没有UEN的客户进行合并报关,此种情况下您仍需承担责任)。

二、进口贸易样品
1.什么是贸易样品?
贸易样品是指仅为以下用途之一而进口的货物:
● 在新加坡展示或演示,以便新加坡本地制造商生产同类货物用于出口订单,或借此招揽从海外供应货物的订单;或
● 供制造商在新加坡本地生产货物之前用于仿制、测试或试验。
贸易样品在新加坡境内不得用于销售、消费、正常使用,亦不得出租或为获取报酬而提供使用。
2.进口贸易样品的程序
(1)缴纳GST及/或关税(如适用)
贸易样品的进口商必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并在适用情形下缴纳关税及/或货物税(duty)。
GST按到岸价(CIF)加全部应缴关税计算。
如发票上未注明商业价值,进口商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应价值。
商业价值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 同一或相似货物的成交价值(transaction value);
● 自同一原产国出口;
● 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
(2)所需支持文件
如发票上注明“仅供海关用途之价值”(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进口商须提供贸易单证以证明商业价值。
需保留以下文件:
● 进口牌照(牌照要求见下文);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 装箱单(packing list);
● 提单(Bill of Lading)或空运提单(Air Waybill);
● 其他相关支持文件。
进口商必须在货物清关时向查验官员(checking officer)出示进口牌照及相关支持文件以供核查。
(3)受管制与非受管制贸易样品
进口前,请先核实您的贸易样品是否属于受管制物品。
①受管制贸易样品
按到岸价(CIF)分类的受管制非应税贸易样品——GST、关税与牌照要求

按到岸价(CIF)与产品类型分类的受管制应税贸易样品——GST、关税与牌照要求

非应税贸易样品(包括赠品及供分析或测试用的标本)
● CIF≤400新元→享GST减免:
○ 须申请海关非支付(GTR)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GTR)permit);
○ 收货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应申报为TRADESP;
○ 进口商应告知供应商在商业发票及提单/空运提单上将货物注明为trade samples(贸易样品)。
● CIF>400新元→须缴GST。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GST)permit)。
应税贸易样品
● 应税样品(酒精饮料及烟草除外),CIF≤400新元且关税≤20新元 → 享GST减免及关税豁免:
○ 须申请海关非支付(GTR)牌照;
○ 收货地代码应申报为TRADESP;
○ 进口商应告知供应商在商业发票及提单/空运提单上将货物注明为trade samples。
● 所有酒精饮料及烟草样品均须缴纳关税与GST。须申请海关缴税(关税及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 (Duty and GST)permit),但无需牌照的情形除外;
● 其他所有CIF>400新元的应税样品→须缴关税与GST。须申请海关缴税(关税及GST)牌照。
②非受管制贸易样品
按到岸价(CIF)分类的非受管制非应税贸易样品——GST、关税与牌照要求

非受管制应税贸易样品——GST、关税与牌照要求(含酒精饮料及烟草的数量阈值)

非应税贸易样品(包括赠品及供分析或测试用的标本)
● CIF≤400新元→享GST减免,且无需牌照:
○ 进口商应告知供应商在商业发票及提单/空运提单上将货物注明为trade samples;
● CIF>400新元→须缴GST。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
应税贸易样品
● 应税样品(酒精饮料/烟草除外),CIF≤400新元且关税≤20新元→享GST减免及关税豁免,无需牌照:
○ 进口商应告知供应商在商业发票及提单/空运提单上将货物注明为trade samples。
● 所有酒精饮料及烟草样品均须缴纳关税与GST。须申请海关缴税(关税及GST)牌照,但无需牌照的情形除外。
● 其他所有CIF>400新元的应税样品→须缴关税与GST。须申请海关缴税(关税及GST)牌照。

三、通过邮政或快递服务进口
所有此类进口货物(例如网购商品、全新或二手物品、赠品)均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及/或关税。GST减免仅适用于通过邮政或航空方式进口、且到岸价(CIF)不超过400新元的货物,酒精饮料及烟草制品除外。除另有规定外,通过海运或陆运进口的货物不享有GST减免。
1.新加坡标准化包装要求(邮寄烟草)
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经新加坡邮政(Singapore Post,SingPost)进口的烟草制品,必须符合新加坡标准化包装(Standardised Packaging,SP)要求。不符合SP要求的烟草制品不得进口,将被退回原产国。
2.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
自2023年1月起,经邮政或航空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400新元的低值货物(Low-Value Goods,LVG),在符合条件时适用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OVR)规则;进口环节GST减免仍以CIF价值判断。若低值货物购自GST注册供应商或平台,GST通常在结账时收取;若购自非GST注册供应商,销售环节通常不收取GST,进口环节是否征收GST,则取决于CIF是否超过400新元及是否适用其他例外情形。
此举旨在确保本地企业能够公平竞争,并使GST规则与电子商务实践保持同步。
3.到岸价(CIF)的确定
● CIF=货物成本+保险费+运费;
● 由同一发货人(consignor)发往同一进口商、搭乘同一航班抵达的货物,即使分别使用不同的空运提单(Air Waybill),仍按单次进口处理;
● 进口商即货运单证(如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或托运单(consignment note))上列示的收货人(consignee);
● 若各最终买家分别以个人名义被列为各自托运单上的收货人(而HAWB上列示的是快递公司或货运代理),则每一名最终买家可被视为各自的进口商;
● 若未提供保险费或运费,对快递进口适用新加坡海关定额费率(Singapore Customs flat rates),对邮政进口则按实付邮资计算。
(1)免运费情形
若卖家提供免运费服务,请勿在CIF中加计运费。申报的物品价值必须与您提供的支持文件中所列价值一致。
(2)邮政与快递两种流程对比
①邮政包裹(经新加坡邮政SingPost)
谁是进口商?
邮件标签上所列示的收货人。
流程
● 您的包裹抵达新加坡;
● 新加坡海关评估CIF价值及GST减免资格;
● 如适用GST/关税,新加坡邮政(SingPost)通知收件人;
● 收件人缴纳GST/关税;
● 完成缴税后包裹放行投递。
注意:
● 对邮政物品而言,若运费及保险费未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则计算CIF时按所付邮资作为运费加保险费的合计金额。
● 烟草必须符合SP(标准化包装)要求。
②快递包裹(如DHL、FedEx、UPS)
谁是进口商?
快递托运单上列示的收货人。当各最终买家分别被列示在各自的托运单上时,每一买家可被视为进口商。
流程
● 快递公司代您提交进口申报;
● 海关评估CIF价值,同时核算GST/关税;
● 快递公司在投递之前或投递时向您收取GST或关税;
● 货物随后放行投递。
注意:
● 必要时使用新加坡海关定额费率核算运费/保险费;
● 如未支付运费,请勿在CIF中加计运费。申报价值必须能够通过支持文件加以核实。

案例(含免运费下的CIF计算)
案例1:网购免运费
商品成本:120新元;
保险费:未提供;
运费:免费;
CIF:120新元;
GST:若经邮政/航空进口且CIF不超过400新元,可享GST减免(酒精饮料/烟草除外)。但若购自OVR注册卖家,则GST已在结账时收取。
案例2:同一卖家寄出、同一航班抵达的多个包裹
共三个包裹,每个商品价值150新元,来自同一发货人。因此按一次发运处理。
合并CIF:450新元(不再适用GST减免);
GST:按450新元全额缴纳。
案例3:快递发运但未提供运费信息
商品成本:300新元;
保险费:无保险费或运费明细;
运费:适用海关定额运费/保险费率(快递类);
CIF:以商品价值+定额运费/保险费重新核算;
GST:按重新核算后的CIF计征。
(3)其他主要要求
核查是否属于受管制货物
发货前,请确认您的物品是否需要:
● 进口牌照(Import permit);
● 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的批准。
示例:电信设备、保健产品、化学品、武器/弹药等。
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
快递公司及新加坡邮政可能收取:
● 手续费(handling fee);
● 代缴GST的垫付/行政费(disbursement/admin fee)。此类费用与GST或关税分别计收。
缴纳GST与关税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 直接通过新加坡邮政(SingPost)缴纳(邮政物品);
● 在快递投递时或投递之前向快递公司缴纳;
● 对于正式报关,通过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缴纳。
查询与退税
如因下列原因被多收税款,您可申请退款:
● CIF核算错误;
● 货物被退回或未送达。
申请退款时请一并提交相关支持文件。

四、以商业目的进口宠物的程序及要求
以商业目的将宠物进口至新加坡时,须按宠物的到岸价(CIF)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所有活体动物的进口均受新加坡国家公园局(NParks)动物与兽医服务(Animal & Veterinary Service,AVS)监管。进口商在将宠物进口至新加坡前,必须符合NParks的进口发牌及检疫要求。
具体要求因宠物进入新加坡的方式不同,以及属于常规进口或临时进口安排而有所差异。
1.进口宠物——经空运(舱单货物)
入境方式:舱单货物(Manifested Cargo)
● CIF>400新元 → 须缴GST,并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GST)permit);
● CIF≤400新元 → 无需牌照,除非NParks AVS要求申请非支付(GST减免)牌照(In-Non-Payment(GST Relief)permit)。
入境方式:随身行李(Accompanied Personal Baggage,手提或托运)
● 所有进口一律须缴GST;
● 必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
注意:
● 须缴纳GST时,CIF价值必须计入进口货物的总价值;
● 进口商必须提前申请所有NParks AVS所需牌照;
● 在将宠物移离下列NParks AVS据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海关牌照:
○ 樟宜动植物检疫站(Changi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tation,CAPQ);
○ 大士关卡(Tuas Checkpoint);
○ 任何其他海关关卡。
2.进口宠物——经陆运或海运
入境方式:舱单货物
● 所有进口一律须缴GST;
● 必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
入境方式:随身行李
● 所有进口一律须缴GST;
● 必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
注意:
● 计算进口货物总价值时应计入CIF价值。
● 进口商必须提前申请NParks AVS牌照,并在将宠物移离NParks AVS设施或其他关卡之前取得相应的海关牌照。
3.临时进口宠物(用于经批准的用途)
本节适用于以繁殖、展览、兽医诊疗等用途临时进口、并拟于使用后再出口的宠物。
GST
● 经批准的临时进口无需缴纳GST。
牌照要求
● 进口:必须申请海关非支付(临时托运货物)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Temporary Consignment-TCI)permit);
● 再出口:必须申请海关出口(临时托运货物)牌照(Customs OUT(Temporary Consignments)permit);
● 上述要求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注意:
● 以商业目的临时进口宠物,进口商必须事先取得NParks AVS的批准。
● 进口商或其货运代理须通过《海关单证查询表》提交以下信息:
○ 进口目的;
○ 宠物的价值;
○ 运输方式;
○ 临时进口的期限;
● 临时进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限届满后,宠物必须再出口。

五、进口投资贵金属
符合资格标准的投资贵金属(Investment Precious Metals,IPM)在进口至新加坡时可获得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豁免。这一规定同时适用于商业进口与个人进口。
1.核查您的物品是否符合IPM资格
GST豁免仅适用于符合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所设资格标准的贵金属。
进口前,您应:
● 了解资格标准;并
● 进行自评。
请访问IRAS官网及《GST指南:投资贵金属(IPM)豁免》(网址:https://www.iras.gov.sg/taxes/goods-services-tax-(gst)/charging-gst-(output-tax)/when-is-gst-not-charged/supplies-exempt-from-gst),查阅完整清单,包括:
● 经认可的金条、晶片及铸锭;
● 合格的硬币列表;
● 技术标准(成色、重量、形态、认证);
● 不构成IPM的物品示例。
该IRAS清单是判定进口是否可享GST豁免的依据。
2.进口牌照要求
根据进入新加坡的方式不同,您可能须申请相应牌照或遵循特定的清关程序。
(1)经空运/海运或陆运进口IPM
空运
● 若到岸价(CIF)不超过400新元,无需牌照;
● 若CIF价值超过400新元,须申请非支付(GST减免)牌照(In-Non-Payment(GST Relief)permit)。
海运或陆运
● 无论CIF价值高低,一律须申请非支付(GST减免)牌照。
GST减免牌照中应申报的内容
进口IPM时TradeNet系统的申报字段如下:

进口前必须先取得GST减免牌照,并在关卡出示。
贸易样品的例外情形
如IPM以贸易样品(trade samples)方式进口且CIF≤400新元,可享GST减免且无需牌照。
(2)IPM的HS编码
按产品类型划分的IPM HS编码:

(3)经邮政进口的IPM
经包裹邮政进口的IPM,无需海关牌照。
(4)手提进口的IPM
商业用途
所有手提进口的IPM均须申请非支付(GST减免)牌照。
个人用途
若手提IPM的总重量不超过0.5公斤,无需海关牌照。
若总重量超过0.5公斤,必须申请非支付(GST减免)牌照。
进口前必须先取得GST减免牌照,并在清关时于关卡出示。
(5)IPM的清关
空运/海运/陆运货物
您必须出示:
● 相应的进口牌照(如需要);以及
● 支持文件,例如: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 装箱单(packing list);
○ 提单(Bill of Lading)或空运提单(Air Waybill)。
上述单证均须出示以供核查。
手提进口的IPM
通过移民关卡后,请前往红色通道(Red Channel),向关卡官员申报IPM。
请携带:
● 进口牌照(如适用);
● 发票;
● 证书(如有);
● 其他支持文件。
(6)认可精炼商与汇集商计划
认可精炼商与汇集商计划(Approved Refiner and Consolidator Scheme,ARCS)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管理,旨在协助合资格的精炼商(refiners)与汇集商(consolidators):
● 在进口原材料时缓解现金流压力;
● 简化GST合规事务;以及
● 就精炼活动收回进项税(input tax)。
详情请参阅IRAS官网,网址:https://www.iras.gov.sg/taxes/goods-services-tax-(gst)/industry-specific-gst-schemes/approved-refiner-and-consolidator-scheme-(arcs)。

六、进口供临床试验用的药品与治疗产品
为临床试验进口的临床试验材料(Clinical Trial Materials,CTM),根据新加坡海关法规可能符合GST减免资格。
1.什么是CTM?
以下情形所涉物品属于CTM范畴:
● 用于新加坡境内受监管临床试验的药品(medicinal products)、第2类CTGT产品(Class 2 CTGT products)、治疗产品(therapeutic products)及其安慰剂(placebo);
● 因临床试验在新加坡境外完成,运入新加坡用于销毁或处置的药品、第2类CTGT产品、治疗产品及其安慰剂;
● 进口后再出口、用于境外临床试验的第2类CTGT产品、治疗产品及其安慰剂。
仅明确归类为CTM的货物方可享受GST减免。
非CTM货物必须另行使用独立的缴税(GST)(In-Payment (GST))牌照进口。
2.分步指南:如何为CTM申请GST减免
第1步:取得必要的批准
申请GST减免之前,请确认已具备以下条件:
● 已就该批CTM取得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的进口批准(approval)或通知(notification);
● 若该批CTM系运入新加坡境内进行销毁或处置,须取得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的批准;
● 已在新加坡海关注册申报人账户(Claimant Account)。
第2步:准备TradeNet牌照申报
提交申报前,请准备好以下内容:
● 报文类型(Message Type)选择非支付(In-Non-Payment);申报类型(Declaration Type)选择GTR——GST减免(GTR-GST Relief);
● 填写在新加坡海关注册的申报人信息(Claimant Information);
● 收货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填写为CTM;
● 申报的协调制度(Harmonised System,HS)编码须出自经认可的CTM HS编码清单;
● 各项商品描述前须加注前缀CTM;
● 不同的CTM货物须分别作为独立明细行(separate line items)申报;
● 非CTM货物不得纳入本次牌照申报。
第3步:提交支持文件
请准备好在货物清关时出示以下单证:
● TradeNet GST减免牌照;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 装箱单(packing list);
● 提单(Bill of Lading)/空运提单(Air Waybill)。
第4步:HS编码
CTM货物必须按经认可的HS编码申报。

第5步:清关
货物清关核查时,您需要:
● 向关卡官员(checkpoint officer)出示进口牌照及所有支持文件(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提单);
● 清关完成后,妥善保留进口牌照及相关支持文件备查。
关卡官员将审核牌照及随附文件后方可放行货物。
七、进口空集装箱、托盘及包装
1.进口空集装箱
(1)何时须缴GST
进口下列空集装箱时,须缴纳GST:
普通集装箱(general containers)、平台式集装箱(flat racks)、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s)、冷藏集装箱(reefers)、ISO罐式集装箱(ISO tank containers)、航空集装器(Unit Load Devices,ULDs),以及下舱集装箱(lower deck containers)。
您必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In-Payment(GST) permit)。
(2)何时享有GST减免
如该等集装箱:
● 用于国际货物运输(international conveyance of goods);且
● 将尽快再出口;
则自动适用GST减免,无需申请海关牌照,海关已免除提交减免证明(relief certificate)的要求。
(3)何种情形下须补缴GST
如集装箱在新加坡境内被出售、处置或转让,则须补缴GST。
2.进口托盘及包装
托盘及包装包括纸箱(carton boxes)、木箱(wooden crates)、金属圆筒(metal cylinders),以及其他用于盛装或保护货物的物品。
(1)何时须缴GST
如该等物品系进口供本地使用或将留在新加坡境内,则须缴纳GST。
您必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
(2)何时享有GST减免
如该等托盘或包装:
● 已用于(或将用于)作为货物的覆盖物,或用作卷绕、缠绕、附着货物的载体;且
● 拟尽快再出口;
则可享GST减免。申请GST减免时,须在进口前申请海关非支付(GST减免)牌照(In-Non-Payment(GST Relief)permit),并在关卡出示。
(3)GST减免牌照中应申报的内容

(4)何种情形下须补缴GST
如托盘或包装在新加坡境内被出售、处置或转让,则须补缴GST。
(5)何时无需牌照
如托盘及包装以非舱单货物(unmanifested cargo)方式进口,则无需牌照。
八、进口乙醇
1.应税乙醇
进口应税(未变性)乙醇(dutiable undenatured ethyl alcohol)须缴纳货物税(excise duty)与商品及服务税(GST)。
(1)GST与货物税核算
GST按以下基础计征:
● 到岸价(CIF)+货物税+全部附带费用(即便发票上未列示亦应计入);
● 货物税税率详见新加坡海关官网。
所需牌照:
● 海关“缴税(货物税及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Duty and GST)permit)——每次进口应税/未变性乙醇都必须申请。
适用税率详见货物税税则。
(2)经批准用途的货物税豁免
由下列实体进口应税乙醇时,可豁免货物税(GST仍照常征收):
● 教育与科研机构;
● 政府机构与法定机构;
● 设有专门研发(R&D)设施的公司;
● 注册药剂师(registered pharmacists);
● 注册执业医师、牙医、兽医及医院(限于经授权的用途)。
(3)货物税豁免申请程序
第1步:提交货物税豁免申请
须填妥货物税豁免申请表并提交以供审核。
第2步:注册为申报人
申请获批并取得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后,须在新加坡海关注册申报人账户(Claimant Account)。
第3步:申请货物税豁免牌照
申请海关货物税豁免牌照,收货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填写为ETHYL。
(4)调整进口数量
通过《海关单证查询表》提交申请,须包含以下信息:
● 货物税豁免乙醇的用途说明;
● 库存追踪方式(出入库批次与牌照编号的关联记录);
● 存储安全措施(例如上锁的库房、出入权限管控等)。
配额调整将视具体情况个案审核(assess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2.变性乙醇(非应税)
变性乙醇(denatured ethyl alcohol)属非应税,但GST仍照常征收。
所需牌照:
● 海关缴税(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 (GST) permit)。
应保留的单证
每批货物均应保留以下文件:
● 成分分析证书(Certificate of Analysis);
● 发票;
● 提单(Bill of Lading)或空运提单(Air Waybill)。
上述文件须随时可供查验。
什么是变性乙醇?
乙醇须含有指定浓度的经核准变性剂(approved denaturants),方可归类为非应税。示例如下(v/v表示体积百分比,w/v表示质量/体积百分比,ppm表示百万分之一):
● 5%(v/v)甲醇(methyl alcohol)/环己烷(cyclohexane);
● 5%(v/v)异丙醇(isopropyl alcohol);
● 5%(v/v)三氯甲烷(chloroform,亦称氯仿);
● 0.125%(v/v)叔丁醇(tert-butyl alcohol)与0.0005%(w/v)苯甲酸地那铵(denatonium benzoate,商品名Bitrex);
● 5%(v/v)甲苯(toluene);
● 1%(v/v)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
● 4.25%(v/v)乙酸乙酯(ethyl acetate),酯含量按质量计100%;
● 50ppm(w/v)水溶尼古丁(aqueous nicotine)与0.7ppm(w/v)亚甲蓝(methylene blue);
● 4%(v/v)甲醇与0.0009%(w/v)苯甲酸地那铵(Bitrex);
● 4%(v/v)甲基正丁基酮(methyl n-butyl ketone)/甲基异丁基酮(methyl isobutyl ketone),以及1%煤油(kerosene)/汽油(gasoline)/无铅汽油(unleaded gasoline)/庚烷(heptane);
● 2%(v/v)甲乙酮(methyl ethyl ketone)/丙酮(acetone),以及3%(v/v)甲基异丁基酮;
● 0.12%(w/v)八乙酸蔗糖酯(sucrose octaacetate)与0.125%(v/v)叔丁醇;
● 5%(v/v)乙醚(ethyl ether);
● 纯度100%的乙醛(acetaldehyde),按1.0%(v/v)添加。
若某种产品未达到经核准变性剂要求,将被归类为未变性乙醇;进口时须按规定缴纳货物税(excise duty),并同时适用GST。

九、再进口未装运货物/甩货
未装运货物/甩货(shut-out goods)是指未能按计划登上预定船舶或航空器的货物。这些原本拟用于出口、已存放于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s,FTZ)、授权码头(authorised piers)或授权场所(authorised places)的货物,可能因以下原因再进口至应税货物持牌仓库(licensed warehouse)或非应税货物零GST仓库(Zero-GST warehouse):
● 离港日期/时间变更;
● 运输方式变更;
● 货运取消;
● 数量/规格不符。
可适用GST减免与关税暂缓(duty suspension)。所需文件详见第 07/2016 号通告(Circular 07/2016,网址: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67272ae5-0ce9-4eb4-98d6-ab63083094d6/2016-04-26-Circular072016.pdf)。
1.应税被拒装货物
进口商或受委任的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1)再进口至持牌仓库(此前自持牌仓库放行)
第1步:提交文件
● 说明函(cover letter),陈述原因;
● 通过《海关单证查询表》提交此前的海关出口牌照(Customs OUT permit)副本。
第2步:在TradeNet系统中申请海关非支付(被拒装货物)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Shut-Out)permit)。
第3步:填写牌照申报内容
申报时须:
● 填写此前的牌照编号(Previous Permit No字段);
● 填写仓库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字段);
● 填写新的批次编号(Current Lot Number字段);
● 在Traders' Remarks(贸易商备注)字段中加注goods are shut-out cargoes(货物为被拒装货物)。
有关应税货物的流转要求及自持牌仓库出口应税货物的申报要求,请参阅第 02/2015 号通告(Circular No. 02/2015,网址: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ce52e1ba-9275-4029-90d0-bd94fb121160/2015-01-19-Circular022015.pdf)。
(2)再进口至持牌仓库(此前以跨以跨关卡转运方式办理)
第1步:再进口前申请海关非支付(核准场所/计划)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Approved Premises/Schemes)permit)。
第2步:填写牌照申报内容
申报时须:
● 填写此前的牌照编号;
● 在Traders' Remarks字段中加注goods are shut-out cargoes。
(3)进口至海关辖区(不享受减免)
● 不适用关税豁免或GST减免;
● 进口前须通过TradeNet申请海关缴税(关税及GST)牌照(In-Payment(Duty & GST)permit)。

2.非应税被拒装货物
进口商或受委任的货运代理(freight handling agent)应根据以下情形办理,以申请将本地(已缴GST)非应税货物自FTZ再进口的GST减免。
(1)进入FTZ或授权码头/场所后24小时内再进口至海关辖区
下列情形可享GST减免:货物未自零GST仓库放行、不属临时进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 Scheme)项下、不属跨关口转运(inter-gateway transhipment)项下。
进口商或受委任的货运代理须在关卡向清关人员出示以下支持文件:
● 说明函(cover letter),陈述再进口原因;
● 送货单(delivery note);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 其他相关支持文件。
(2)24小时后再进口至海关辖区
下列情形可享GST减免:货物未自零GST仓库放行、不属临时进口计划项下、不属跨关口转运项下。
办理步骤:
● 通过TradeNet申请海关非支付(被拒装货物)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Shut-Out)permit)。
申报时须:
● 在Previous Permit No(此前牌照编号)字段填写此前的海关牌照编号;
● 在Traders' Remarks(贸易商备注)字段中加注the goods are shut-out cargoes。
货物清关时,向关卡官员出示牌照及其他相关支持文件以供核查。
(3)再进口至零GST仓库(此前自零GST仓库放行)
可享GST减免。
办理步骤:
通过TradeNet申请海关非支付(被拒装货物)牌照。
申报时须:
● 在Previous Permit No字段填写此前的海关牌照编号;
● 在Traders' Remarks字段中加注the goods are shut-out cargoes。
(4)再进口至零GST仓库(此前以跨关口流转方式办理转运)
可享GST减免。
办理步骤:
● 通过TradeNet申请海关非支付(被拒装货物)牌照。
申报时须:
● 在Previous Permit No字段填写此前的海关牌照编号;
● 在Traders' Remarks字段中加注the goods are shut-out cargoes。
(5)再进口至海关辖区
此前以临时进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 Scheme)方式进口的非应税被拒装货物,不可享受GST减免。
办理步骤:
● 通过TradeNet为该非应税货物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In-Payment(GST)permit)。

十、再进口已送往海外活动的货物
送往海外的货物可因下列情形再进口至新加坡:
● 临时出口(temporary export)用于维修、展览、表演或赛事;
● 在自由贸易区(FTZ)内存储或使用过的货物;
● 因损坏或被拒收而退运的货物。
所有再进口货物均可能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及/或关税。
请按照您的实际情形选择对应方案。
1.再进口临时出口的货物
下列已缴关税及/或GST的货物(包括在新加坡注册的机动车辆,但酒精饮料、烟草及其他应税产品除外),如因以下用途临时出口,可办理再进口:
● 展览、商展、展演或表演(exhibitions,fairs,shows or performances);
● 赛车或赛事(racing or competitions);
● 维修或保养(repairs or servicing);
● 招揽贸易(soliciting trade)。
若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享GST减免及关税豁免:
● 出口时即有再进口的意向;
● 出口时已申请海关出口(临时托运货物——TCI)牌照(Customs OUT(Temporary Consignments-TCI)permit),并在出口清关时连同支持文件(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提单)一并出示供签注(endorsement);
● 对机动车辆而言:在海外期间未发生所有权变更;
● 货物在出口后3个月内再进口;或在海关总监批准的延期内再进口(适用于真实贸易样品(bona fide trade samples)及为维修而出口的货物);
● 已申请正确的再进口牌照:
○ 机动车辆:海关非支付(GST减免/GTR);
○ 其他符合条件的货物:海关非支付(临时托运货物——TCI)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Temporary Consignment-TCI)permit);
○ 进口货物清关时,须连同货物及支持文件一并出示上述牌照。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须缴纳GST及/或关税:
● 未能满足上述任何一项豁免条件;或
● 货物在海外经过操作、加工或改装(manipulated,processed,or modified)。
2.含有更换件或新增零件的退运货物
如货物(包括真实贸易样品与新加坡制造货物)临时出口后在海外经过操作或加工,则须缴GST及/或关税。
(1)非应税货物为维修目的临时出口
如有新零件加装(作为更换件或新增零件):
● GST减免仅适用于原有零件;
● 新零件须缴纳GST,但下列情形除外:
○ 维修系按保修或质保协议(warranty or guarantee agreement)免费进行。
申请减免时须提交:
● 维修方出具的证明(certificate from the repairer),载明是否加装新零件;
● 新零件及人工费(如适用)的发票;或维修系免费进行的证明文件。
(2)机动车辆为维修目的临时出口
如有新零件加装:
● GST减免与关税豁免仅适用于原有零件;
● 新零件价值及相关费用(如人工费)须缴纳GST与货物税;
● 如维修系在保修期内免费进行,新零件亦可享减免。
(3)须缴GST及/或关税时所需牌照
非应税零件:
● 海关缴税(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GST)permit);以及
● 海关非支付(临时托运货物——TCI)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Temporary Consignment-TCI)permit)。
应税零件(如机动车辆零件):
● 海关缴税(关税及GST)牌照;以及
● 海关非支付(关税豁免及GST减免)牌照,收货地代码填写为VEHSG。
进口清关时,须出示全部牌照及支持文件(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提单)。

3.再进口在自由贸易区内存储或使用过的货物
本地货物或已缴GST的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FTZ)后再移回海关辖区(customs territory)的,视为新的进口。
须办理:
● 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Customs In-Payment(GST)permit);以及
● 在关卡出示牌照及支持文件(如商业发票、公司函)。
在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登记的应税公司(taxable companies)可向IRAS申请抵扣GST——具体方式为:已在IRAS登记的应税公司,应按GST F5规则在相应栏位申报,并留存海关牌照及相关支持记录备查;如IRAS后续要求,再按要求提供。
4.退运损坏或被拒收的货物
因损坏、质量问题或被拒收而退运的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可免缴GST再进口:
● 不包括酒精饮料及烟草制品;
● 出口时已申请海关出口(直接)牌照(Customs OUT(Direct)permit);
● 出口时已缴纳GST及/或关税;
● 此前已缴纳的GST及/或关税未向IRAS申报抵扣,亦未由新加坡海关退还;
● 货物以原状(same condition)再进口,未经任何改装或再加工(without any alteration or reprocessing)。
商业价值应反映同期出口的同一或相似货物的成交价值(transaction value)。
发票上可注明仅供海关用途之价值(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但支持文件须能证明所申报的价值。
已在IRAS登记的应税公司
再进口须申请海关缴税(GST)牌照,之后可向IRAS申请GST抵扣。
再进口如需主张相应GST处理,应按照GST F5规则申报,并妥善保存海关牌照、发票、提单/空运提单及其他证明文件,以备IRAS或海关核查。
非应税公司
通过《海关单证查询表》提交下列材料:
● 说明函(cover letter)——须使用公司抬头信纸,由财务/会计主管签署,确认此前未曾、且不会就该批货物向IRAS申报进项税抵扣,亦不会作销项税调整或其他GST退税/抵减处理;
● 出口与进口的商业发票/装箱单;
● 出口与进口的提单/空运提单;
● 此前的进口及出口牌照;
● 证明再进口货物与此前出口货物为同一批货物的材料。
如公司未能:
● 申请海关出口(直接)牌照;及/或
● 出示牌照、货物及支持文件以供核查;
则须全额缴纳GST及/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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