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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券商被罚的背后】(三)新加坡EP与跨境资产合规:高净值家庭如何做好长期规划?
发布时间:04/June 2026

合规声明:本文仅作合规科普之用,金阁顿不协助任何人以违规手段规避CRS或逃避纳税义务,本文亦不构成任何招揽或投资建议;如读者自行采取违规手段,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此外,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的公告,证监会依法对TigerBrokers(NZ)Limited(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证监会指出,相关主体未经核准、未取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许可和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在境内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推广、处理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服务并获取收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同时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证监会拟决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罚,但也明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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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整治方案》)。《整治方案》的监管重点并非针对单一平台,而是指向“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全链条治理”、“2年集中整治期”和“稳妥清理存量”。《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其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并牟利的非法中介,以及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APP和网络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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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监管信号的意义,不止在于某几家券商被罚。它更说明:跨境投资正在进入账户、身份、税务、数据与资金路径一并被关注的阶段。过去,许多人主要关心能否下载APP、能否入金、能否交易港股美股;如今,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同样重视账户背后的真实居住地、税收居民身份、资金来源、交易指令发出地、接收地及处理地,以及CRS自我声明及FATCA相关税务身份声明/表格是否完整、准确。合规的重心,正从“能不能交易”逐步转向“身份与申报是否经得起复核”。

对很多手握海外资产的家庭而言,这次事件真正的警示,不在于该换哪家券商,而在于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你的资产配置,是否与你的身份、税收居民身份、居住安排和申报义务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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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新加坡EP受到日益关注?

券商被罚,本质上只是更大合规图景的一个缩影。需要厘清的是,此次处罚直接指向的是未经核准、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而从事非法跨境展业的机构,而非使用相关平台的普通投资者;监管的核心诉求,是让跨境金融活动回到持牌、合规、可追溯的轨道上来。但它也确实提醒每一位跨境投资者:更换一家券商、甚至更换一种身份,都不会自动改变既有的合规状况——倘若过去存在未申报的境外收入或未尽的申报义务,这些并不会因为事后新办了某种身份就被“一笔勾销”。

像新加坡EP这类安排所回应的,从来不是“如何补救过去的违规”,而是另一个面向未来的课题:从现在起,你的账户和资产,能否用一套清晰、可解释的“身份—居住—税务”关系来支撑。换言之,稳妥的做法是面向未来把身份、居住与申报理顺,并在每一个相关法域都如实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历史上可能存在的疏漏,也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妥善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始终是合法、透明的长期规划,而非任何规避监管或申报义务的安排。过去十余年,部分内地投资者借助境外互联网券商配置美股、港股及海外基金,习惯了只看账户功能、不问持有人身份的便利;而一个持有人身份难以解释、资金来源与税务状况不清晰的海外账户,在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日趋常态的合规复核中,正面临被冻结或关闭的现实风险。

一方面,这是信息透明化的大趋势。在共同申报准则(CRS)框架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在各参与辖区之间自动交换,“资产放在境外就难以追溯”的时代正在快速终结。另一方面,这也正是身份选择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许多人在挑选海外身份时,只问能不能拿到身份,却很少认真追问取得该身份之后的税务后果是什么。

正是在“取得身份”与“承担税务后果”之间的这道落差中,新加坡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EP)成为一些家庭会纳入考虑的选项之一。它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它把“身份”与真实的居住、工作安排联系在一起:EP由新加坡人力部(MOM)依据公开、可预期的标准审批,通常以申请人拥有真实的新加坡本地工作岗位、雇主支持及雇佣关系为前提;获批后,持有人应在新加坡按准证条件实际工作。对真正打算在新加坡长期生活与工作的家庭而言,这意味着其身份、居住与受雇关系彼此真实、一致;在金融机构办理开户、KYC与税收居民自我声明等合规程序时,一个与事实相符的身份,也更便于如实、清晰地说明自身的税收居民状况。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切都以“真实迁居”为前提——EP只有在持有人依准证条件真实受雇、在新加坡履职,并形成与之匹配的居住和税务安排时,才具有合规意义,而不是一种可以脱离事实使用的纸面安排。

需要强调的是,EP本身仅是一种工作准证,不等同于永久居留权或公民身份;持有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工作准证者可能先被IRAS视为税收居民,但离职税务清算时仍会按实际停留和工作情况复核,因此EP并不使持有人最终、无条件地成为新加坡税收居民。它的价值在于提供一条合法、可解释的居住与税收居民路径;最终的税务身份认定,仍取决于个人是否在新加坡实际居住、停留及受雇。正因如此,EP 也只是高净值家庭可选择的身份路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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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EP:门槛、税制与身份逻辑

1.EP是什么,门槛有多高

EP是新加坡发给外籍专业人员、经理与高管的工作准证,由MOM审批。自2025年1月1日起,新申请EP在一般行业的最低合格月薪为5,600新元,金融服务业则为6,200新元;该门槛随年龄递增,到45岁及以上,一般行业可达10,700新元,金融服务业可达11,800新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新申请门槛将进一步上调:一般行业为6,000新元,并随年龄递增,45岁及以上为11,500新元;金融服务业为6,600新元,并随年龄递增,45岁及以上为12,700新元。续签准证也将按MOM公布的时间表适用相应标准;其中,2027年新薪资门槛适用于2027年1月1日起的新申请,并适用于2028年1月1日起到期的续签准证。

但满足薪资只是第一步。除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外,自2023年9月起,所有新申请EP均需适用两阶段资格框架:第一阶段是达到合格薪资,第二阶段是通过名为COMPASS(互补性评估框架,Complementarity Assessment Framework)的打分制。申请人通常需要在薪资、学历、候选人国籍在雇主PMET员工中的占比、雇主对本地就业的支持等基础项目,以及技能短缺、战略经济优先事项等加分项目中,合计达到至少40分,方可通过COMPASS评估;固定月薪达到22,500新元及以上者,可豁免COMPASS。此外,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任职1个月或以下的短期岗位等情形,也可能豁免COMPASS。这意味着,新加坡对“什么样的外籍人才值得引进”有一套透明、可预期的标准——这恰恰是它“规则清晰”的体现。

2.IRAS属地税制:个人境外收入通常不征税

新加坡对个人采用属地(territorial)税制,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管理。IRAS明确说明:一般而言,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汇入新加坡,包括存入新加坡银行账户,通常不征税;个人也无需申报不征税的境外收入。但这一规则并非没有例外:例如通过设于新加坡的合伙企业取得境外收入、境外工作附属于新加坡雇佣、境外业务附属于新加坡业务、在新加坡为外国雇主工作,或代表新加坡政府在海外受雇等情形,仍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对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而言,其汇入新加坡的境外来源收入,除通过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等应税例外外,通常可享免税。

配合这一制度,新加坡通常不对资本性质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没有遗产税(已就2008年2月15日及以后的死亡情形废除);但若相关收益具有交易性、经营性或收入性质,仍可能被视为应税收入。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目前最高边际税率为24%。对很多以投资和被动收入为主的高净值家庭而言,这种“新加坡来源所得课税、不属于应税例外的个人境外来源收入通常免税”的结构,确实具有吸引力。

但这句话不能被误读为“所有海外收入永远免税”。与新加坡受雇相关、在新加坡提供服务等情形仍属应税。如果个人通过新加坡实体经营业务、在新加坡履行职务、由新加坡公司支付薪酬,或境外收入实质上与新加坡经营活动相关,税务后果就不能简单按“境外收入免税”处理。企业主还要区分个人收入、公司收入、股息、董事费、服务费、资本利得、信托分配和保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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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P不等于自动成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这是一个最常被混淆的点:取得EP,并不等于自动成为新加坡税收居民。是否构成税收居民,IRAS主要看个人在有关公历年或连续期间内的实际停留与工作安排——一般以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183天等标准来判断,临时离境、因公出差通常仍计入在新加坡停留天数;若连续三年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可适用三年行政宽免;若受雇跨越两个公历年,且受雇期间连同受雇前后在新加坡的实际停留构成至少183天的连续期间,也可能在两个相关课税年度均被视为税收居民,但该宽免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众演艺人员或特定专业人士。持有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工作准证者通常可先被视为税收居民,但在离职税务清算时仍会按实际停留情况复核;如果实际停留少于183天,可能被视为非居民。

因此,EP是一个制度入口,但税收居民身份仍取决于实际停留、工作安排、雇佣关系、离境清算和IRAS规则。高净值家庭如果把EP当成“标签”使用,而没有真实居住与工作安排,未来在银行复核、税务证明申请、账户申报、移民续签和离境清算时,都可能遇到解释困难。

4.EP的真正价值

把上面几点合起来,EP的价值并不在于“避税”,而在于它能为家庭提供一整套可解释、可持续的安排:一个合法的工作身份;在新加坡居住和工作的现实基础;后续成为税收居民的清晰路径;银行与金融账户得以合理解释的“经济实质”;以及子女教育、家庭居住和资产配置的长期落点。

跨境金融机构在开户、复核、更新KYC或CRS自我声明及FATCA相关信息时,通常会要求客户说明居住地址、税收居民身份、TIN、资金来源、职业和财富来源。按IRAS的CRS指引,金融机构在开立新个人账户时通常须取得有效CRS自我证明,内容一般包括姓名、居住地址、出生日期、所有税收居民辖区及相应TIN等信息;若无法取得有效CRS自我证明,相关金融机构通常难以完成开户或需按其内部CRS/AML/KYC程序处理;取得后,还要结合AML/KYC文件对其合理性进行确认。一个清晰且与事实相符的EP身份,可使这一合规说明更稳妥、更具可解释性。换言之,身份不是写在表格上的一句话,而是要经得起银行和券商的交叉核验:如果EP、住所、工作合同、薪资、纳税记录、银行账户用途和家庭安排能够相互印证,跨境账户合规就会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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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对比

若只看身份“含金量”,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都有很强吸引力。但跨境资产规划不能只看通行便利、教育资源和资产安全感,更要看成为税收居民之后的后果。

1.美国:身份含金量高,但全球征税与账户申报义务最重

美国是高净值家庭最需要谨慎评估的司法辖区之一。美国国税局(IRS)明确说明,美国公民和美国税收居民(resident aliens)无论人在美国还是海外,通常均受相同的报税规则约束,并需要就全球来源收入申报和纳税。换言之,一个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在英国工作并取得英国薪资,原则上仍需要向美国申报全球收入,并在符合条件时再讨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TC)、境外劳动所得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FEIE)、税收协定等减免机制,而不是因为人在海外就当然不申报。

绿卡尤其需要谨慎。IRS的Green Card Test规则说明,非美国公民只要在某一公历年度任何时间属于美国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通常即被视为美国联邦税意义上的居民,即resident alien;除非其身份被正式放弃、行政终止或司法终止,否则该税收居民状态会持续存在。因此,美国绿卡不是单纯的出入境便利,而可能意味着全球收入申报、海外公司持股披露、海外账户申报、资本利得、赠与税、遗产税,以及在放弃美国国籍或放弃长期居民身份时可能涉及的expatriation tax(通常称“退出税”或“弃籍税”,在放弃美国国籍或放弃长期居民身份时均可能涉及)等系统性问题。

此外,美国还有独立于所得税申报之外的海外账户申报规则。IRS关于FBAR的页面说明,美国人(U.S. persons,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居民,以及美国公司、合伙、LLC、信托和遗产等实体)如果对美国以外金融账户有财务权益或签字权,且相关海外金融账户在年度任何时点的合计价值超过1万美元,通常需要提交FinCEN Form 114;账户是否产生应税收入,并不影响其是否属于FBAR申报范围。在所得税申报体系内,另有FATCA项下的8938表,用于披露特定境外金融资产。

美国确实提供了一些缓冲机制:符合条件的海外工作者可适用境外所得豁免(FEIE),上限每年随通胀调整(2026纳税年度境外劳动所得豁免(FEIE)最高排除额为132,900美元);此外还有外国税收抵免(FTC)。但关键在于——这些优惠通常需要通过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则主张或选择后才能享受,不能理解为“不申报也自动免税”。美国的优势是真正的全球通行性和制度稳定性,相应成本则是非常高的税务透明度和合规复杂度:若家族已有境外公司、离岸信托、境外基金、港美股账户、加密资产、保险架构或多国房产,美国身份可能把原本分散在不同辖区的资产信息纳入美国申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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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税收居民通常涉及全球收入申报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通常以税收居民身份为核心,而非以国籍作为征税连接点。CRA《所得税专题指引 Income Tax Folio S5-F1-C1》说明,在加拿大税制下,个人所得税责任取决于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加拿大居民在其作为居民期间通常就全球来源收入纳税,非居民一般仅就加拿大来源收入纳税。一年内在加拿大停留满183天等情形,可能被“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全年就全球收入纳税。住宅、配偶子女、个人财物、驾驶证、医疗保险、银行账户、社交和商业联系,都可能影响居民身份判断;很多人以为本人短期离境就能切断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但若配偶子女、住房和主要生活中心仍在加拿大,仍可能被视为“事实居民”。当加拿大税收居民在一年中任一时点持有的“特定境外财产”(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成本额合计超过10万加元时,通常须提交T1135(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为避免双重征税,可就境外已纳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英国是近一年里变化最大的一个。自2025年4月6日起,英国针对non-dom的remittance basis被新的、以税收居民身份为核心的4年FIG制度取代;同时,遗产税等领域也转向长期居民/居住年限相关规则。除符合条件并申请4年FIG relief(境外收入与收益减免)的新居民等例外外,英国税收居民原则上按arising basis(发生基础/产生时课税基础)就全球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无论是否汇入英国。同时,英国引入4年FIG(境外收入与收益,Foreign Income and Gains)制度:在成为英国税收居民前连续10个纳税年度不是英国税收居民的“合格新居民”,在成为税收居民后的前4个纳税年度内,可就符合条件的境外收入与收益申请豁免,即使把这些资金汇入英国也可免税;但就相关年度作出FIG申请,通常会丧失个人免税额及资本利得年度免税额等相关allowance。对2025年4月6日前已产生、符合条件且尚未在英国纳税的部分境外收入与收益,可按“临时汇回机制”(TRF)规则在过渡期内作出指定,并适用相应税务处理。新制度下,真正的规划重点变成:是否符合4年FIG条件、哪些境外收入和资本利得可以申请relief、既有境外信托和公司如何处理。

澳大利亚同样需要重视税收居民身份。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说明,作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你必须在澳大利亚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你在全球任何地方取得的收入(涵盖境外受雇所得、投资所得和海外资产的资本利得);即使已在境外缴税,也仍需申报,并可就境外已纳税款申请抵免(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不过有一个重要例外:符合条件的“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通常无需就多数外国来源收入在澳大利亚纳税;但澳大利亚来源收入、在澳大利亚履职产生的收入、特定雇佣安排及资本利得规则仍需个别判断。这意味着,签证类型与居民身份的细分,会直接影响你“申报什么、在哪里缴税”。

3.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亚洲身份也不能只看居留便利

很多人以为亚洲身份“离家近、好打理”,税务上就一定简单。事实并非如此——日本、韩国、台湾的规则各有讲究。

日本税制不能简单用一句“全球征税”概括。日本税制下,个人通常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居民又可分为“非永久居民”和“永久居民”。税务意义上的永久居民通常包括日本国民,以及在过去十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累计超过五年的外籍居民,其全球收入原则上纳入日本课税范围;“非永久居民”通常指没有日本国籍、且过去十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累计五年或以下的居民,其除外国来源所得以外的所得通常应税,境外来源所得则通常仅在日本支付或汇入日本的范围内课税。因此,对很多外籍人士来说,赴日前五年是一个相对有利的“非永久居民”窗口;但需特别提醒,这里税务上的“永久居民”与入管法上的“永住权”是两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而超过五年跨入税务意义上的永久居民后,全球来源所得原则上将进入日本课税范围。

韩国也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居民设有境外来源收入的特殊课税规则,但具体分类与日本并不完全相同。韩国税收居民原则上就全球收入纳税;但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居民,若在截至该纳税年度末的过去十年内在韩居住合计为五年或以下,其境外来源收入通常仅在由韩国境内主体支付或汇入韩国时纳税。对于在截至该纳税年度末的过去十年内在韩国居住合计超过五年的外籍居民,则通常按全球收入征税。此外,韩国还有海外金融账户申报制度:韩国居民或境内法人若海外金融账户在年度内任一月末的余额合计超过5亿韩元,通常需在次年6月申报(该申报门槛已于2019申报年度由10亿韩元下调至5亿韩元;符合“过去十年内在韩居住合计不超过五年”等条件的外国居民可豁免)。

中国台湾地区的普通综合所得税以属地为主,但海外所得会通过“最低税负制”(《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被纳入考量。依台湾财政部说明:同一申报户全年的海外所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港澳来源所得)合计达到新台币100万元以上时,应全数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当该申报户的基本所得额超过免税额(114年度即2025年度为新台币750万元)时,应依规定计算并申报基本税额。个人基本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所得额-750万元)×20%,若大于一般所得税额,则需就差额补缴。财政部还特别提醒:海外所得不在稽征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内,纳税人常误以为“查不到就不用报”,结果漏报被补税甚至受罚——海外所得需要纳税人主动凭海外所得明细通知单、对账单等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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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加坡EP与其他身份的对比:税务后果决定长期成本

相比之下,新加坡EP的特点不是“绝对低税”,而是“规则边界较清楚”。除IRAS规定的应税例外外,个人境外来源收入通常不因汇入新加坡而征税;新加坡并非典型的个人全球征税司法辖区;但新加坡同时高度重视反洗钱、CRS、FATCA、金融机构KYC、实质经营和税收居民自我声明。也就是说,新加坡并不是为了规避透明度,而是让合规家庭可以在较明确的规则下,建立区域生活、企业管理和资产配置中心。

需要强调的是,下表只是高度概括,且以本文写作时公开资料为基础;真实税务后果仍取决于个人居住天数、收入性质、资产架构、家庭联系、税收协定及各地最新法规;具体适用请以各地官方税务/移民机关最新规定及专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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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RS与FATCA:信息透明时代的底层逻辑

在讨论所有身份和税务规划时,都不可能绕开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两大网络:OECD发布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和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CRS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司法管辖区承诺实施,首批信息交换自2017年起展开。新加坡、中国内地、香港、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均已有CRS/AEOI相关实施或交换安排;美国未参加CRS,而是主要通过FATCA及政府间协议体系取得境外账户信息;台湾则有其CRS相关实施及交换安排,具体应以各辖区最新清单和双边交换关系为准。其运作逻辑在于:A国的金融机构有义务识别非A国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并将其账户余额、利息、股息、金融资产买卖收益等信息,在存在有效交换关系且属于报告对象辖区的情况下,每年定期向相关税收居民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

这意味着,一个人若声称自己是某地(例如新加坡)的税收居民,并据此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那么这一身份必须与事实相符、并且前后一致:他既要能向银行清晰说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也要能向各相关税务机关如实、一致地申报。任何模棱两可、或试图以“虚假人设”制造身份错配的安排,在CRS的穿透式核查下都难以持续;OECD还通过多轮同行评审,持续推动各参与辖区强化CRS的合规执行。因此,合规的关键始终在于身份真实、申报一致——在每一个相关法域都作出准确的税收居民自我声明并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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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净值家庭如何做好长期规划:一个可落地的合规框架

1.先做“税收居民诊断”

在申请EP之前,应列出家庭成员过去三年的实际居住天数、主要居住地、配偶和子女所在地、主要收入来源、公司任职,以及各国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不动产、保险、信托、基金和境外公司。目标不是马上选择税负最低的地方,而是确认现有税收居民身份在哪里、是否存在双重居民、能否通过税收协定tie-breaker解决、迁出原居住地是否会触发离境税或资产披露。这一步决定了“全球申报”还是“属地申报”的根本差异,也是新加坡、美国、英国之间最大的分野。

2.把“移民身份”和“税务身份”分开来想

拿到EP或多数国家/地区的永居身份,并不当然等于成为当地税收居民,也不自动消除原居住地的纳税义务;但美国绿卡需要单独处理,因IRS Green Card Test 下,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税收居民。很多风险恰恰出在“以为换了身份就万事大吉”。

3.夯实“人与公司”的真实关系,并准确理解过渡规则

EP的合规基础是雇佣与履职。以新加坡公司作为雇主申请EP,公司应有合理的业务目的、雇佣需要、薪酬预算、办公或经营安排、合同和会计记录;企业主担任区域管理、投资管理、家族办公室管理等职能时,应把岗位职责、会议记录、差旅记录、薪资支付、税务申报和商业合同保留下来,形成可被银行、MOM、IRAS和审计师理解的证据链。同时,日本、韩国的“五年规则”、英国的“四年FIG”等,都是各地为新移居者设立的过渡性安排;准确理解这些规则的适用条件,有助于在合法、透明的前提下做出妥善的居住与申报安排,并避免因误解规则而漏报或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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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分“新加坡纳税”与“其他国家纳税”,避免灰色地带

新加坡个人境外收入规则友好,不代表原居住国一定放弃征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即使移居新加坡,仍需考虑美国全球收入申报;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居民迁出前后也要判断是否已切断税收居民身份;台湾居民若仍构成台湾税收居民,海外所得可能进入基本税额。身份规划应避免出现“在新加坡不征税、在原居住国也不申报”的灰色地带。

5.统一金融账户口径,并建立年度合规日历

家庭成员之间、不同银行之间、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保险和券商之间的填报口径(税收居民地、自我声明、TIN、居住地址、资金来源、职业)应保持一致,并能被出入境记录、租约、水电账单、雇佣合同、薪资单、税单、学校证明和公司文件支持——口径不一致,往往比单一税务问题更容易引发账户复核。同时,应把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原居住国所得税、海外账户申报、CRS/FATCA更新、公司年报、审计、家族信托报告、美国税务文件Schedule K-1(如适用)或类似税务文件、保险红利通知、券商年度报表统一管理。跨境税务不是一次性方案,而是每年滚动复核:居住天数变了、子女学校变了、公司角色变了、账户余额变了,税收居民判断也可能改变。

最后要提醒的是:不要把“换一家券商”当成解决方案——券商只是通道,身份、税务、申报的底层结构没有理顺,换再多通道也只是把风险换了个位置。未来所有规划,都应围绕一个核心:“我的身份、我的财富、我的税务状况,能否在包括中国内地及其他相关法域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在内的问询下,都有一个清晰、合法、前后一致的完整解释?”新加坡EP的价值,正是因为它为这种“可解释性”提供了立足点。而真正的长期规划,应当由熟悉跨境税务的会计师与律师,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并确保在所有相关法域均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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