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上一篇文章里,我们为大家梳理了纳闽牌照的监管架构与主要类型。今天,我们直接切入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放眼全球那么多离岸和中岸金融中心,企业为什么要把牌照落在纳闽?这个问题的答案,过去十年在变,最近一年尤其变得更快。2025年起,马来西亚全球最低税规则进入执行阶段;与此同时,各主要金融辖区的经济实质要求持续细化,家族办公室资产加速向亚洲流动——三股力量相互叠加,让纳闽这个曾被不少人看作“小众”选择的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正加速进入更多专业机构的决策视野。

一、透明且确定的税制:纳闽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选择牌照注册地时,首要考量通常集中于税率、税基、申报义务和税务处理的可预期性。纳闽的税收框架以《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下称“LBATA”)为主体,并会随马来西亚财政法案及税务机关指引作出调整。根据LBATA框架,纳闽实体的业务活动通常可区分为“纳闽贸易活动”(Labuan trading activity)与“纳闽非贸易活动”(Labuan non-trading activity)。税务待遇取决于实体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收入来源以及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纳闽贸易活动(Labuan trading activity)
涵盖银行、保险、贸易、管理、许可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实体,通常按经审计净利润的3%缴纳所得税;需注意,该3%系对净利润征收,而非对营业额征收。未达到经济实质要求的,则其纳闽贸易活动净利润将按24%税率课税。
纳闽非贸易活动(Labuan non-trading activity)
通常指纳闽实体代表自身持有证券、股票、股份、贷款、存款,或持有位于纳闽边界内的不动产等投资安排,且不从事经营性业务。满足实质要求的非贸易活动利润通常不课税;但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源自知识产权权利的收入,应排除在该不课税待遇之外,并根据LBATA、ITA及相关指引另行判断其税务后果。
3%的法定税率并非全球最低水平,但其核心价值在于税负计算的确定性——纳税义务可直接依据成文法及官方指引推算,无需依赖非公开的税收裁定,亦不应建立在灰色地带的架构安排之上。在国际税务规则持续收紧的背景下,此种“可预算性”本身就构成一项结构性优势。2025年起,纳闽实体正式进入自我评估及电子申报框架,Form LE1取代并整合原Form LE4/LE5的相关申报功能;同时,税务机关对适格全职雇员等经济实质事项发布进一步指引。因此,需要强调的是:纳闽低税率框架的基本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但申报和经济实质合规要求正在进一步制度化、细化。

1.全球最低税(Pillar Two)对纳闽的适用性分析
马来西亚已通过《2023年(第2号)财政法》(Finance (No. 2) Act 2023)在《1967年所得税法》第XI部引入全球最低税框架,主要包括国内补足税(Domestic Top-up Tax,DTT)和多国补足税(Multinational Top-up Tax,MTT),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前述规则通常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收入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其立法目的在于将相关辖区层面的有效税率补足至15%。
支柱二对纳闽的实际影响需要分层理解。首先,中型基金管理人、家族办公室及中等规模贸易公司,如不属于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通常不会直接落入Pillar Two适用范围。其次,即便纳闽实体隶属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也不能仅凭纳闽3%或0%税率判断最终税负;仍须结合GloBE有效税率、DTT/MTT机制、实质性所得排除规则及集团内其他成员实体情况进行逐项测算。第三,截至目前,马来西亚已明确DTT/MTT的立法框架和适用时间,但大型跨国企业仍应按集团口径进行逐项测算,不宜仅以纳闽名义税率判断最终税负。
2.家族办公室0%税率:制度框架的区分
在讨论纳闽家族办公室的税务待遇前,有必要对马来西亚现行的两套家族办公室激励制度作出严格区分。两者在税制设计、适用条件和监管框架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 Forest City特别金融区(Forest City Special Financial Zone,FCSFZ)单一家族办公室激励:适用于符合条件并取得批准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相关载体。符合条件的获批准公司在从事合格活动时,可在10年+10年的激励期限内,就合格收入享受相关税收豁免,具体仍须满足资产管理规模、本地投资、办公室、雇员及运营开支等条件。该激励框架于2024年9月1日正式生效,相关配套税务法令已于2025年10月3日刊宪。
● 纳闽IBFC家族办公室路径:通常可通过纳闽私募基金(Labuan Private Fund)的通知制度落地。根据Labuan FSA指引,纳闽私募基金不得向公众发行,其通常通过投资者人数及首次投资额门槛界定:不超过50名投资者且每名首次投资不少于25万令吉,或不限投资者人数但每名首次投资不少于50万令吉;基金须在发起前向Labuan FSA作出通知。基金实体的税务待遇仍须回到LBATA框架下判断:如构成纳闽非贸易活动并满足实质要求,相关利润通常不课税;如构成纳闽贸易活动,通常按经审计净利润的3%课税;但特许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收入及其他特殊收入应另行判断。
上述两套路径体现了马来西亚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差异化制度供给。对于资产管理规模较大、且愿意在柔佛州建立实体运营中心的家族,Forest City提供的长期0%税率具有较强的制度吸引力;而对于资产管理规模处于中等水平、追求架构灵活性与落地效率的家族,纳闽私募基金路径在亚太区同类制度安排中,仍是成本效益比相对突出的选项之一。

二、组合式牌照架构:覆盖金融核心赛道的许可制度
在纳闽注册牌照与仅仅设立一家普通离岸公司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纳闽牌照是依据成文法颁发的受监管金融许可,而非单纯的商事登记文件。这一区别在实务中直接体现为:持牌与否,在银行开户、合作方尽职调查及跨境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所面临的市场准入门槛与交易对手方认可度截然不同。
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Labuan FSA)依据《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Securities Act,LFSSA)及《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Labuan 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and Securities Act,LIFSSA),向合格申请人颁发涵盖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管理、证券、货币经纪、数字金融服务、商品贸易及租赁等类别的牌照。各牌照类型的核心适用场景与资本或实质要求,应以Labuan FSA最新指引及个案批准条件为准。

从2025年市场数据来看,纳闽年内新增牌照41张,持牌实体总数达808家,区内运营公司总数达4,971家。在增速较快的细分领域中,数字金融服务、财富管理及保险相关板块表现较为突出。
纳闽牌照体系的制度价值,在于其“组合式许可”的运作逻辑。同一持牌机构在既有牌照授权范围内开展附属或关联业务时,部分事项可按Labuan FSA规定履行通知、备案或批准程序;但如拟开展的业务实质上构成另一类受监管活动,仍可能需要申请新增牌照、变更牌照范围或取得事前批准。对于存在复合型业务需求的跨国集团——例如同时涉及能源贸易、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和自保保险安排的主体——这种相对集成的许可路径,在合规成本控制和业务协同效率上具备一定结构性优势。
三、经济实质:可规划的合规成本,而非准入障碍
讨论纳闽牌照,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是无法回避的制度要件。在主要离岸管辖区相继落实实质要求的趋势下,纳闽经济实质要求既包括按业务类别设定的最低全职雇员人数、年度运营开支等基础指标,也会结合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及核心创收活动进行比例化评估。因此,纳闽并不是没有刚性指标,而是采用“最低要求+比例原则”的审查框架。
1.实质要求的三个核心维度
纳闽经济实质的审查框架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 运营开支(Operating Expenditure):实体须在纳闽发生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经营性支出,涵盖本地服务商费用、设备购置或租赁支出、差旅费用、办公及行政费用等。支出水平应与实体所申报的业务活动量、收入规模和核心创收活动保持合理关联。
● 人员配置(Personnel):须配置足够数量的适格全职雇员。该等雇员可为永久或合同制安排,但须与纳闽实体存在服务合同,实际在纳闽履行职责,且其资质、职能和岗位职责应与实体从事的纳闽活动相匹配;外包服务人员不得替代全职雇员要求。
● 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须设有与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对持有金融牌照的实体而言,Labuan FSA通常会根据牌照类别、业务规模及风险水平,对办公场所、人员配置、董事及合规职能提出更具体要求;是否必须配置常驻纳闽董事,应以具体牌照指引及批准条件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为例,HASiL经济实质口径通常会关注全职雇员、年度运营开支及核心创收活动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实务规划中,可将适格全职雇员、合规/MLRO 职能、独立办公安排及本地运营开支作为基线,但最终仍须结合牌照类别、AUM、基金数量、客户结构、交易复杂度、核心创收活动及个案监管条件判断。贸易类公司的实质达标路径与基金管理人有所不同,其评估重点通常落在本地运营开支的真实发生额、交易决策在纳闽境内的形成过程以及雇员职能与业务性质的匹配程度,而非单纯依赖某一人数指标。
相较于部分传统离岸辖区,纳闽在税率、牌照费用、运营开支和人员配置之间形成了相对清晰的成本结构;但具体成本优势仍须按牌照类别、业务规模、交易复杂度和目标市场监管要求进行个案测算。
2.税务合规的制度化演进
自2025课税年度起,纳闽实体正式纳入自我评估制度(Self Assessment System,SAS)。依据HASiL的申报规定,纳闽实体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利润申报表(Form LE1,原Form LE4/LE5的相关功能已合并至该表格),通常须于会计期间结束后七个月内完成申报并缴付相应税款。具体截止日期仍应以HASiL当年度报税计划(filing programme)及个案会计期间为准。这一制度调整标志着纳闽税务合规正向制度化、电子化方向演进,也对申报准确性、财务资料留存及责任人员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欧盟名单的外部验证
截至欧盟理事会2026年2月更新口径,马来西亚未被列入Annex I非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也未被列入Annex II需持续跟进名单,而是被列为已与欧盟合作且无待履行承诺的管辖区;这延续了马来西亚自2024年10月被移出Annex II后的合规状态。对与欧洲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融资安排的纳闽持牌实体而言,这一外部验证具有直接的实务价值:对与欧洲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融资安排的纳闽持牌实体而言,这一状态有助于降低因辖区名单问题而被欧洲金融机构一票否决的风险。

四、市场结构观察:多板块均衡增长而非单一驱动
根据Labuan FSA于2026年4月发布的2025年度市场报告及相关公开发布,纳闽IBFC各主要板块的核心指标如下:
● 行业总资产达940亿美元,按Labuan FSA报告口径增长13%;总资本化规模达225亿美元,按报告口径增长32.3%;
● 保险与再保险板块方面,全行业总毛保费约25亿美元,按报告口径增长5.8%;
● 自保保险(Captive Insurance)方面,保费收入约7.26亿美元,按报告口径增长7.2%,纳闽继续保持亚洲重要自保保险市场地位;
● 基金管理板块方面,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AUM)达12亿美元,按报告口径增长9.4%;盈利能力出现显著增长;
● 财富管理板块(基金会):年内新增基金会263家,为各板块中增量最高;基金会AUM达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2%;
● 持牌实体:年内新增牌照41张,持牌实体总数808家,区内运营公司总数达4,971家。
上述数据所反映的结构性特征是:纳闽IBFC的增长并非依赖某一孤立板块的拉动,而是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财富管理、数字金融等多条业务线并行推进所形成的复合型增长格局。年内企业注册及新增牌照数据表明,该辖区仍在持续吸纳新的国际参与者。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外部评价指标是:纳闽IBFC于2025年首度被纳入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评价体系。在2026年3月发布的GFCI第39期报告中,纳闽位列第55名,较首次入榜时的第60名上升五位;在金融科技子项(FinTech Offering)中,纳闽位居全球第37位;在东盟区域内,其金融科技排名仅次于新加坡。
对此排名的解读应保持审慎——排名上升并不意味着纳闽已在整体金融竞争力上超越新加坡或香港。但进入GFCI评价体系本身说明,纳闽已开始被纳入国际金融中心的系统性比较框架,其专业化定位正在获得制度化的外部认可。

五、亚洲市场通路:制度身份与地缘结构的叠加优势
将牌照注册于纳闽,并不意味着业务范围受限于该岛。纳闽作为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其制度身份为持牌实体在跨境业务中提供了若干结构性便利。
1.马来西亚双边税收协定网络的有条件适用
马来西亚迄今已签署逾70份双边税收协定(DTA)。在技术层面须明确指出:适用LBATA的纳闽实体并不当然享有马来西亚DTA待遇。部分DTA或缔约国国内法可能对纳闽实体设有排除或限制条款;是否能够取得协定优惠,应结合具体DTA、税务居民身份证明、收入性质及反避税规则逐项判断。
实务中,可通过以下路径在合规框架内评估协定网络的合法利用:其一,将控股公司或基金实体设立为《196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67,ITA)项下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其二,依据LBATA第3A条,纳闽实体可作出不可撤销选择,改按ITA纳税,通常适用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该选择可能有助于其在特定情况下主张马来西亚DTA待遇,但是否最终适用仍取决于具体协定、税务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规则及相关缔约国反避税规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3A条项下的选择在法律上具有不可逆性——一旦作出,不得撤回或变更——因此该决策须经完整的税务测算与法律评估后方可作出,切不可在未充分量化分析的情况下草率采用。此外,部分DTA伙伴国在其国内反避税规则中对低税率辖区实体设有特别限制条款。架构设计前,必须逐一核查目标法域的CFC规则、受益所有人规则、主要目的测试(PPT)、转让定价规则及其他反避税规则。
2.普通法传统与司法可预期性
纳闽法律体系承袭马来西亚普通法传统,公司文件和商事安排中英文使用程度较高,商事争议亦可在马来西亚司法体系内解决,并最终上诉至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对于长期资产持有、跨境融资或权利主张安排而言,这种制度背景有助于提高法律关系的可预期性。
3.地缘位置与时区优势
纳闽地处东盟腹地,与新加坡、香港、雅加达、马尼拉等主要金融及商业中心飞行距离较短,时区兼容于亚太主要市场的交易时段。从市场咨询趋势看,部分亚洲高净值人士及机构在新加坡之外,也会评估具有英联邦普通法传统、税制透明且运营成本较低的备选金融辖区;纳闽因此被纳入部分项目的比较清单。
4.与马来西亚在岸金融体系的协同效应
纳闽持牌实体在满足本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与吉隆坡、槟城等城市的在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对接。数字金融服务领域为此种协同提供了观察样本:在部分项目中,纳闽持牌数字金融服务商可能进一步申请与马来西亚在岸银行体系建立账户、结算或资金划转安排;但该等安排并非牌照自动附带权利,仍取决于牌照范围、银行KYC/AML审查、客户资产保护安排、交易模式及目标市场监管要求。此种“半在岸—半离岸”的制度安排,赋予纳闽持牌实体一种纯粹岛国型离岸中心所不具备的结构性优势。

六、合规框架:AML/CFT制度升级构成信用背书,而非单纯的合规负担
Labuan FSA于2025年2月3日起施行新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与定向金融制裁指南》(AML/CFT/CPF与TFS指南),在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控、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合规官职责及定期合规评估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操作标准。
2025年9月,Labuan FSA进一步发布经修订的金融机构合规职能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机构生效,既有持牌机构享有六个月过渡期(至2026年7月1日)。指南的核心要求包括:合规职能须配置充足资源并保持组织独立性,合规官须具备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与实务经验,且须持续履行对法律法规及内部政策遵守情况的识别、评估、建议、监测与报告义务。
从外部评估维度观察,较具制度分量的背书来自FATF/APG互评。2025年1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发布《马来西亚2025年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报告》,马来西亚在互评后获得“常规后续”(Regular Follow-Up)跟进状态。在FATF/APG互评框架下,“Regular Follow-Up”属于较正面的后续跟进状态,该结果反映马来西亚AML/CFT/CPF框架总体获得较高程度认可。
对纳闽持牌实体而言,马来西亚获得“常规后续”状态的直接意义在于:其所在法域的AML/CFT治理水准已获得国际权威机构的系统性认可。公开发布内容亦特别提及纳闽IBFC,Labuan FSA对信托公司牌照的监管机制及管控措施受到积极肯定。
合规要求的确会增加运营成本,但就金融业务而言,合规缺失的代价远高于合规成本本身——这一代价涵盖声誉损失、市场准入受限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多个层面。对于需要长期持有资产、跨境融资、基金募集、持续交易及年度审计的业务主体而言,一个经得起监管问询与交易对手方审查的合规体系,恰是市场准入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逻辑,正是纳闽“中岸”定位区别于传统“离岸”辖区的制度分野所在。

七、成本与隐私:财务模型的可预期性
1.持牌实体年度合规成本参考区间
纳闽政府规费体系具有较高透明度。根据Labuan FSA 2026年费率表,普通纳闽公司的年度公司年费为1,000美元;基金会年费为300美元;基金管理人年度牌照费为3,000美元,既有基金管理人可按过渡安排在2026年适用1,500美元、2027年适用2,250美元、2028年起适用3,000美元;纳闽国际商品贸易公司年度牌照费为13,000美元。需要区分的是,普通纳闽公司的年度公司年费并不等同于金融或特定业务牌照的年度牌照费;如实体从事基金管理、商品贸易、货币经纪、租赁、保险、信托等受监管业务,还应另行计算相应牌照费用。实际年度维护成本还应叠加注册代理、公司秘书、审计、税务申报、AML/CFT合规、办公室及人员配置等商业成本,具体金额须结合牌照类别、业务规模和经济实质要求个案测算。相较于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全牌申请与维护成本,或开曼群岛的基金注册费用,纳闽的费用结构具有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
2.隐私保护:监管透明度与商业保密的平衡
纳闽受益所有权及董事、股东等信息实行向监管机关及注册机构申报、但不向公众自由开放查询的制度安排。该制度保护的是合法商业隐私,并不影响监管机关、注册机关、执法机关或法院在其法定权限及正当程序下依法调取、审阅或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制度安排旨在回应FATF关于受益所有权透明度的国际要求,同时为合法商业隐私保留一定空间。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安排所保障的是对公众的信息屏障,而非对监管机关的隐匿——这一界限,正是“中岸”管辖区与传统“离岸”中心在信息披露治理上的实质区分所在。

八、落地前的三项必要准备工作
1.开展业务合法性与牌照匹配度评估
建议在启动申请程序前,将拟开展的业务模式分解为收入流、客户流、资金流与资产流四个维度,逐一研判是否触发特定的牌照义务。实务中常见两类误判:一项表面呈现为“平台服务”的业务,其法律实质可能构成交易所运营、经纪业务、支付服务或其他受监管活动;一个以“控股公司”名义设立的结构,可能因涉及主动资产管理而触发基金管理或证券类许可要求。法律形式与业务实质之间的差距,是牌照合规风险的主要来源。
2.编制经济实质预算方案
牌照申请阶段即须对以下要素作出同步规划:办公场所配置、人员编制、董事会构成、审计安排、税务申报机制、AML/CFT制度及合规系统建设。对于贸易活动类(trading activity)项目,须依据HASiL现行指引,就全职雇员数量、年度运营开支水平、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CIGA)及适格性(fit and proper)证明材料逐一落实。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失败模式是:前端牌照申请顺利获批,但在后续税务稽查或银行合规审查环节,因经济实质不足而暴露合规缺陷。
3.制作跨法域监管边界备忘录
纳闽牌照解决的仅限于纳闽法域内的监管合规问题,并不自动构成目标市场的准入许可。建议申请前明确列出拟开展业务的各个目标法域,逐一确认以下事项是否触发当地监管要求:可否进行业务推广、可否签署合同、可否收取款项、可否开立账户、可否托管客户资产以及可否撮合交易。对于基金、数字资产、保险及支付类项目,这份备忘录在操作层面的参考价值往往超过公司章程本身。
纳闽牌照是否值得纳入专业考量,可用一句话概括其逻辑内核:如果业务具有真实商业实质、客户关系真实存在、收入来源真实可验证、团队具备履行合规义务的意愿与能力,那么纳闽在监管框架成熟度、税制透明度、牌照类型覆盖范围及运营成本控制四个维度上,构成了亚太区内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中岸制度平台。
2026年的纳闽,已不能被简单定义为“注册便捷”的管辖区。GFCI排名进入国际金融中心比较体系、FATF/APG互评后获得“常规后续”状态、全行业资产规模达到940亿美元——上述外部评价共同指向一个事实:纳闽正在将其“中岸”定位落实为可核验的治理水准,而非停留于制度叙事的层面。
需要明确的是:若一项业务安排的核心目的,在于规避目标市场的监管要求、税务申报义务或制裁筛查义务,则即便短期内取得注册文件,后续在银行、审计、监管机构及交易对手方的持续审查环节中,仍将面临难以逾越的合规障碍。这一定位,是2026年讨论纳闽牌照时应当始终坚持的专业判断标准。

如果您有在纳闽注册公司或申请纳闽牌照的需要,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金阁顿专业顾问。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新加坡信贷中心与马国Experian将推出跨境信贷报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