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汇体制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不同的交易结构所受的监管程度不一,因此,资金支付一直都是跨境交易的一大难题。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不仅允许中国投资者合法投资海外市场,也允许境外投资者合法投资中国市场。今天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投资者合法投资海外市场的两种方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
一、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QDII,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QDII制度是在中国内地没有完全开放海外投资渠道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可以有限地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海外投资需求。QDII制度允许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它旨在让中国投资者分散投资组合、降低风险并增加回报。根据 QDII制度,中国投资者可以投资广泛的海外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该制度还允许中国投资者投资全球市场,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等新兴市场。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境内募集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在额度规定下兑换为美元等主要投资货币,投资于海外资产,在投资产品赎回时则原路返回兑换回人民币或其他投资货币。
2.什么是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
RQDII,即“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将可以RQDII的形式投资境外人民币计价资本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购买境外人民币产品,且与QDII额度的审批制不同,RQDII将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RQDII可以理解为人民币(RMB)版的QDII,要求海外投资的底层资产为人民币计价,符合RQDII要求的投资可以不计入QDII额度。但由于大量机构通过利益互换等操作投资于非人民币计价海外资产,规避RQDII要求从而达到“创造”QDII额度的目的,RQDII已于2015年年底被外汇管理局叫停,2015年12月10日开始中国央行已暂停机构申请新的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关业务,市场预期RQDII在整改完毕后可能重新开启。
3.QDII和RQDII的区别有哪些?
①RQDII投资使用的是人民币,投资的是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而QDII的投资使用的是外币,QDII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投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美股、日韩市场、英国市场等;
②RQDII不需要额度审批,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而QDII需要额度审批,当额度用完之后,该基金就会处于暂停申购的状态;
③RDQII在准入资格、产品规模和发行、投资活动等方面,还是遵守与QDI相同的规定,RDQII正常情况下是包含在QDII产品中,RQDII中的R就是人民币的意思,对于投资者来说,我们一般购买的是QDII基金,而RQDII基金一般很难买到。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1.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资格条件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ⅰ.基金管理公司:
a.净资产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b.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 年以上;
c.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或
ⅱ.证券公司:
a.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b.净资本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
c.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
d.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e.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②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ⅰ.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及
ⅱ.具有 3 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3 名;
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④最近 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准备材料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①申请表;
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ⅰ.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ⅱ.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ⅲ.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审批程序
①申请人在确定符合资格后,提交申请表格、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ⅰ.决定批准的,将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
ⅱ.决定不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④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⑤境内机构投资者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资金募集及投资运作
1.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资金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①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②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b.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c.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d.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e.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③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ⅰ.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ⅱ.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ⅲ.以下证明文件:
a.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b.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c.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d.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e.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f.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g.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④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ⅰ.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ⅱ.以下证明文件:
a.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d.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e.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f.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2.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要求
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②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3.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要求
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②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③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④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4.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①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指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②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③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④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⑤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⑥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购买不动产;
②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③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④购买实物商品;
⑤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⑥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需要遵守相关规定)除外;
⑦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⑧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⑨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号管理及汇兑管理
下文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简称投资额度)。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需准备材料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②相关部门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
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④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①、③、④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日期:2023年2月28日)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账户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委托境内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选择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及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托管人可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每只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进行投资的,可为其产品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清算账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的,可开立产品的直销和代销账户。
上述账户涉及外汇收支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
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汇兑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涉及购汇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法规规定不予结汇的除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及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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