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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S香港,一些视角的对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对比
发布时间:17/May 2023

 

金融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需要受到相应的监管和监督。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要求,但一般来说,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或个人需要获得特定的牌照或许可证。无论您是想在新加坡开展金融业务,还是想在香港从事与与受规管的金融服务活动相关的业务,一般都需要获得金融服务牌照。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的对比。

 

一、新加坡金融牌照

在新加坡经营金融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机构都需要申请对应的金融牌照,新加坡金融业牌照有很多种是按照行业划分的,如基金管理、资本市场、银行、保险和支付领域(以及其他),都归新加坡金融局(MAS)监管,申请不同业务类型牌照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获得金融服务牌照金融机构可以在新加坡境内开展各种金融服务业务。

 

1.银行牌照

希望在新加坡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FI) 必须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准入标准并获得MAS的书面授权即取得银行牌照才能在新加坡设立批发银行或商业银行。

 

数字银行牌照

MAS于2019年6月28·日宣布,它将颁发最多两个数字全银行 (DFB) 牌照和三个数字批发银行 (DWB) 牌照。这些新的数字银行是新加坡银行集团可能已经在MAS现有网上银行框架下建立的任何数字银行的补充。

 

数字银行牌照将允许包括非银行参与者在内的实体在新加坡开展数字银行业务。这些新的数字银行牌照标志着新加坡银行业自由化进程的新篇章,并确保新加坡的银行业继续保持弹性、竞争力和活力。

 

DFB将被允许从零售和非零售客户群中接收存款并向其提供银行服务。

 

DWB将被允许从中小企业和其他非零售客户群中吸收存款并为其提供银行服务。

 

申请人必须首先满足MAS的资格标准才能被考虑。所有申请必须在2019 年 12月31日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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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市场服务 (CMS) 牌照及资管牌照

如果您的公司希望根据《证券及期货法》 (SFA)开展受监管的活动,它必须持有 CMS许可证。代表资本市场服务持牌人或豁免金融机构如银行的个人需要被任命为代表。

 

这些受监管的活动是:

a.资本市场产品交易

b.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c.基金管理

d.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e.产品融资

f.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g.提供证券托管服务

 

资本市场产品包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CIS) 中的单位、场外交易 (OTC) 衍生品、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和用于杠杆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

 

可能需要持有CMS牌照的公司包括经纪自营商、企业财务顾问、信用评级机构、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经理、基金经理和证券众筹 (SCF) 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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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公司希望根据证券和期货法 (SFA)进行受监管的基金管理活动,它必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 (CMS) 牌照或MAS注册才能作为:

A.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或

B.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LFMC);

C.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申请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 (VCFM) 制度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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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履行关键职能(例如投资组合构建和分配、研究和咨询、业务开发和营销或客户服务)的个人必须成为代表。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资管牌照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牌照】(一)RFMC

【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牌照】(二)LFMC

【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牌照】(三)RFMC、LFMC、VCFM对比

【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牌照】(上)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及资产管理行业牌照应用

【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牌照】(下)执照基金管理公司LFMC及CMS牌照

 

3.保险牌照

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获得保险牌照并受其监管加坡的保险公司包括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海运、航空和运输 (MAT) 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新加坡的保险经纪人包括注册保险经纪人、经批准的 MAT 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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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服务提供商牌照

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许可证下开展多项支付服务。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持有三种牌照来提供支付服务:

货币兑换许可证

货币兑换被许可人根据《支付服务法》(“PS 法”)获得许可和监管 ,只能从事货币兑换服务,即购买或出售外币纸币的服务。

 

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标准支付机构能够在指定门槛以下开展多项支付服务标准支付机构根据《支付服务法》(“PS 法”)获得许可和监管,以提供低于指定门槛的支付服务。PS法第6(5)条规定了门槛:

a.任何支付服务的每月交易额为300万新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b.两项或多项支付服务(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的月交易额为 600万新元

c.每天500万新元的未偿电子货币

 

主要支付机构牌照

主要支付机构根据《支付服务法》(“PS 法”)获得许可和监管,可以提供支付服务而不受特定门槛的限制。PS 法第6(5)条规定了门槛:

a.任何支付服务的每月交易额为300万新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b.两项或多项支付服务(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的月交易额为 600万新元

c.每天500万新元的未偿电子货币

 

二、香港金融牌照

1.香港金融服务牌照

香港市场执行的是金融牌照管理制度按照牌照的号码划分不同的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开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汇以及黄金等品种的交易。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总共规定了12种受管规活动,即要从事以下12种相关的活动均需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开展对应的金融活动。其中,与场外衍生工具有关的第11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还尚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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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1号牌照):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或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目的是或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证券,或该等协议的目的或佯称目的是使任何一方从证券的收益或参照证券价值的波动获得利润。1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活动:

①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②为客户买卖债券;

③为客户买入/卖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股票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为第1类受规管活动,相当于内地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股票买卖类的业务。只有获得了1号牌照,才能在香港从事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经纪等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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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2号牌照):期货合约交易

"期货合约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无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以下期货活动:

①就订立、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与另一人订立或建立要约;

②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建立要约;或

③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取得或处置。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期货合约”定义为根据期货市场规则和惯例订立的合约或期权合约。因此,期货合约一般是指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交易。2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服务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入或沽出期货合约。

 

商品期货经纪和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为第2类受规管活动,相当于内地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期货合约买卖类的业务。只有获得了2号牌照,才能在香港从事为客户提供期货合约交易、经纪等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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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3号牌照):杠杆式外汇交易

杠杆式外汇交易包括:

①为促使此类行为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及

②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或诱使或企图诱使某人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定义较广,可能涉及大部分的外汇交易,3号牌照能以保证金形式为客户提供外汇交易,只有获得3号牌照,机构才可从事外汇杠杆交易等相应的业务。货币交易商促进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时通常会进行第3类受规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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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4号牌照:就证券提供意见

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应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应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应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i是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须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

 

4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或分析。

 

只有获得了4号牌照的机构才能在香港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等相应的服务。某些资产管理团体,包括私募基金和财务顾问的服务可能会涉及第4类受监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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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5号牌照):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应否订立期货合约;

应订立哪些期货合约;

应于何时订立期货合约;或

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订立期货合约;或

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i是否订立期货合约;

ii须订立哪些期货合约;

iii于何时订立期货合约;或

iv按哪些条款或条件订立期货合约

 

5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或分析。

 

只有获得了5号牌照的机构才能在香港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建议,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等相应的服务。财务规划师和投资研究公司一般会执行第4类或第5类受规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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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6号牌照):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23或36条订立的关于管限证券上市的规章或规则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399(2)(a)或(b)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的遵守问题或就该等规章、规则或守则提供意见;

提供关于以下各项的意见

i处置证券而将之转予公众的要约;

ii从公众取得证券的要约;或

iii接受第i或ii节提述的任何要约,但以意见是普遍地提供予证券或某类别证券的持有人为限;或

向上市法团、公众公司或该法团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向该法团、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股东提供关于机构重组而在证券方面(包括发行、撤销或更改附于任何证券的权利)的意见

 

6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针对《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针对《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

 

只有获得6号牌照才可以从事机构融资提供相应意见服务的业务投资银行的企业财务顾问一般会进行第6类受监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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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7号牌照):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自动化交易服务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指通过并非由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提供的电子设施而提供的服务,而该项服务

买卖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包括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一般采用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订立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要约,恒常地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认识,从而洽商或完成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或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经常互相介绍或认识,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包括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一般采用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不同的人恒常地被介绍建立关系,或向其他人点明身份  ——

i从而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

ii而此事是在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交易的合理期望下进行,

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交易,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结算、交收或获得担保 ——

i 段提述的;

ii 段提述的活动而产生的;或

iii 在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或在该等市场的规则的规限下完成的;或

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结算、交收或获得担保 ——

i 段提述的;或

ii 段提述的活动而产生的(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但不包括由政府或代政府营办的法团所提供的该等服务或任何豁除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7号牌照主要适用于比如开设线上交易服务,目前证券、期货、外汇、债券等交易均可通过线上交易平台来交易。只有获得7号牌照交易商才可提供线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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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8号牌照):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证券保证金融资指提供财务通融,以便:

①取得在任何证券市场(不论是认可证券市场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及

②(如适用)继续持有该等证券,而不论该等证券或其他证券是否被质押作为该项通融的抵押,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i提供组成某项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安排的一部分的财务通融;

ii提供财务通融以利便按照某招股章程的条款取得证券,不论认购有关证券的要约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的;

iii由任何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人提供的、以利便该人为其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

iv由满足条件的属法团的集体投资计划提供的、对投资于它所发行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的投资提供财务通融;

v由某认可财务机构提供的、以利便该机构的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

vi由持有某公司不少于10%已发行股份的个人向该公司提供的、以利便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或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vii由某中介人藉使某人与该中介人的有连系法团互相介绍以使该法团可提供财务通融予该人的方式提供的财务通融。

(编辑修订——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编辑修订——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8号牌照主要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只有获得8号牌才可为客户提供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类似于国内的证券融资,通常拥有1号牌也提供这种融资服务。

 

9类(9号牌照):提供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定义为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期货合约管理。9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②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只有获得了9号牌照才能在香港发行基金,管理客户资金等相当于内地的私募基金牌照。对冲基金、公众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者通常被视为第9类受监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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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10号牌照):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信贷评级 (credit ratings)指主要就

a.任何不属个人的人;

b.债务证券;

c.优先证券;或

d.任何提供信贷协议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的评级系统表达的意见;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指

i.以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信贷评级为目的之情况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i.信贷评级会如此散发的合理期望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信贷评级为目的之情况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i.信贷评级会如此分发的合理期望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

但不包括

依据某人作出的要求而专为该人拟备并只提供予该人的信贷评级,而该项评级并非拟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或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亦无合理期望该项评级会如此散发或分发;或

收集、整理、散发或分发关乎任何人的负债或信贷历史的资料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10号牌照主要针对公司、债券及主权国的信用可靠性进行等级评定,评级机构有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在香港只有获得10号牌照才可成为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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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11号牌照):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尚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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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12号牌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由《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14年第6号)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类记项,在该记项关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务的定义的(c)段的范围内,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就任何人而言,在不抵触第2A部的规定下,指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向另一人提供服务,该项结算及交收透过中央对手方(不论该中央对手方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而该项服务是该人以下述身份向该另一人提供(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由2021年第17号第75条修订):

a.该中央对手方的成员;或

b.该中央对手方成员的客户(直接客户)、直接客户的客户(间接客户)、间接客户的客户,或上述任何人士的客户(不论直接或间接)。 (由2021年第17号第75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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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牌照

任何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的业务,均必须获得金管局发出的经营牌照。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按照存款金额、年期及业务性质,划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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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牌照

2019年9月23日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A)是唯一的规管机构负责监管香港所有保险中介人及处理相关的发牌工作。保监局负责监管保险中介人遵守《保险业条例》(第41章)内的条文及由保监局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则、守则和指引。保监局亦负责促进和鼓励保险中介人采用适当操守标准,并获赋予发牌、查察、调查及采取纪律制裁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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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储值支付工具牌照(SVF)

2015年11月13日,香港特区政府出台了《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该条例推行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以及指定零售支付系统制度。该条例赋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香港发牌予储值支付工具并监督其营运,以及指定和监管零售支付系统。该条例设有一年过渡期,至2016年11月1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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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MSO)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已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按照打击洗钱条例,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的人士必须向香港海关关长申领牌照。香港海关关长负责执行金钱服务经营者(前称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发牌制度,以及监督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在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责任方面和其他发牌规定的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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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VASP)

2022 年12 月7 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最新修订(《2022 修订条例》),这意味着香港全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VASP 制度)将于2023 年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2023 年2 月20 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VASP 咨询文件),就VASP 制度相关的监管规定进行咨询建议,为即将实施的VASP 制度做好准备。

 

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所均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VASP 指引)的规定,此前《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1号牌(证券交易服务)和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之规定将被取代。同时VASP 指引亦为相关虚拟资产交易所作出过渡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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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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