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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宣布海南省第三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开始申报,申报将已于7月20日截止。此举是继2021年4月发布《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文简称《QDLP暂行办法》)后,海南省为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开放的申请通道。海南QDLP作为海南自贸港重要的跨境投资途径之一,其凭借“门槛低”、“投向广”、“无限制”和“更灵活”的特点备受瞩目。
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省此前已经通过申报审核,公布了两批共计37家企业开展QDLP境外投资试点,使得许多对海南QDLP注册有兴趣的基金管理人或企业有了更多了解的机会。然而,由于建立过程相对复杂,许多人对于申请条件依然感到陌生,即使急切地希望申请,但是也不知道如何着手。为了方便大家对海南QDLP试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今天,金阁顿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海南QDLP政策的相关情况。希望通过本次介绍,能够为那些对海南QDLP感兴趣的人士提供一些帮助。
一、海南QDLP政策背景
自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及海南省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多项重大利好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强海南跨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明确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这一政策赋予了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并规定每年可根据一定规则增发QDLP额度。截至2023年1月末,已有33家基金管理企业获得了海南QDLP试点资格和试点额度。
为进一步推动QDLP试点工作,2021年4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共同印发了《QDLP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海南QDLP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海南自贸港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以上政策的实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进一步促进了跨境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吸引了更多企业参与海南QDLP试点,推动海南成为全新的跨境投资路径,为中国经济的开放与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二、关于海南QDLP需要了解的概念
1.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是指那些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特定资格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获得QDLP试点资格和对外投资额度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QDLP试点基金,并在中国境内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然后利用这些募集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经过资格审批并获得额度后,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有资格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将这些资金投资于境外一级和二级市场。
简而言之,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是指获得QDLP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其通过向境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QDLP试点基金,用于在境外进行一级和二级市场的投资,这一制度安排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境外市场的途径。
2.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又称“QDLP基金管理人”,是指那些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得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这些企业具备资格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这些募集的资金用于设立QDLP试点基金,然后在境外的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投资。
在海南QDLP政策中,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席评审成员单位共同认定、注册在海南省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QDLP试点基金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且符合《QDLP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3.QDLP试点基金
QDLP试点基金是由QDLP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并在获批的额度范围内向QDLP投资者募集的私募基金产品。这些基金属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投向海外市场。
在海南QDLP政策中,QDLP试点基金,是指由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在海南省发起、并在海南省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基金。这些基金按照规定将基金财产用于境外投资,并同时符合《QDLP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QDLP与其他投资途径相比的优势有哪些?
除了QDLP之外,境内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还有其他途径:
1.ODI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即对外直接投资,指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一种对外投资方式。
这种投资形式被视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和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及时获取外部信息。
企业在进行ODI时,需要获得商务、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2.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一种投资制度。
设立QDII制度的目的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
为境内投资者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和市场化,并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通过QDII制度,国内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国外市场,获取全球市场的投资收益。
目前中国QDII的主体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投资范围主要集中在境外二级证券市场。
3.与ODI、QDII相比,QDLP的优势
与ODI相比,ODI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即每一项对外直接投资都需要单独申请和审批。而QDLP制度则与之不同,它一次性授予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汇额度。这使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并成立多只QDLP试点基金,并在确保总对外投资额度不超过其所获批总额度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地调剂各个QDLP试点基金的对外投资额度。
与QDII相比,QDLP制度有以下优势:
①主体限制:发起QDII基金的主体限于境内金融机构,而在QDLP制度下,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的基金管理企业,从而发起基金;
②投资范围: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而QDLP基金除了境外证券市场,还可以投资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等,这使得QDLP基金的投资机构有更大空间采用更加灵活的境外投资策略。
四、海南QDLP的投资范围
海南QDLP制度结合了其他地区的QDLP/QDIE制度,为海南省QDLP试点基金提供了广泛的投资范围,允许其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这些投资范围涵盖了境外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投资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投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投资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
(6)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进行投资。
五、海南QDLP的制度亮点
QDLP制度最早于2012年在上海先行先试,此后国内多个地区陆续开始QDLP试点,包括天津、青岛、北京、江苏等。与其他地区相比,海南QDLP制度在注册资本门槛、流程设计、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管理方面都相对灵活,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和机会,同时也促进了更多境内投资者参与全球市场的投资活动。
1.门槛低(准入门槛低)
《QDLP暂行办法》规定,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相对较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并且相关主体或其关联实体在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2.投向广(投资范围广)
海南QD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以及境外大宗商品等。这使得试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多个投资领域寻找机会,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
3.无限制(总量控制)
《QDLP暂行办法》规定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总量控制较为宽松,只要不超过海南省QDLP总额度,单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没有限制,试点相关单位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批复的试点额度。
4.更灵活(灵活调剂)
《QDLP暂行办法》明确规定,QDLP试点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并在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的对外投资额度。但所有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能超过经相关单位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对外投资额度。
同时,省金融监管局还实行动态额度管理,即在授予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后,省金融监管局会定期进行评估,了解各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额度的使用情况和下一步的投资计划。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省金融监管局可以临时增发额度或收回未使用的额度,从而提升额度使用效率,促进优质项目的投资。
5.路演与质询专门会议
海南QDLP设立流程中包含路演与质询环节,申请人可以通过路演向参会专家和联席评审成员单位全方位展现自身优势。相较于单一的书面申请、审核方式,这种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减少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政府更好地了解企业的优势和特点,同时也有利于发现潜在风险,提前进行风险预防。
6.项目沙盒
申请人在申请QDLP试点资格时可以结合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成熟度以及当前募资难易程度等方面提交不超过5个拟投资项目。经过路演与质询,且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所提交的项目即组成“项目沙盒”。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项目沙盒中选取项目设立QDLP试点基金,避免因各种因素错失投资机会。
注:《QDLP暂行办法》对企业额度、投资管理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投资额度。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应在试点额度内在托管人处办理,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
第四十条 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和单个投资项目额度无限制。如无特殊原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获取试点资格和额度11个月内未使用额度的,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告知对于一年内未使用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省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试点额度,如需开展业务,需要重新申请试点资格和试点额度。因日后续约或追加投资导致基金获批额度不足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重新申请追加额度。
第四十一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QDLP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六、关于海南QDLP需要了解的其他相关问题
1.《QDLP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QDLP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2.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①发起设立试点基金;
②受托管理试点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③依法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3.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哪些组织形式?
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4.QDLP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QDLP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形式。
5.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被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③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试点基金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试点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试点基金。
6.海南QDLP设立向谁申请?
海南QDLP试点工作是在海南省政府直接领导下,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参与。海南QDLP试点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
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织试点相关单位审核申请材料,为企业批复试点资格并授予试点额度。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QDLP暂行办法》所涉跨境资金管理事宜。
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登记注册工作。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并对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南省发改部门和省商务部门负责对试点基金的投资标的与投资区域是否为敏感类进行指导。
7.在海南省,金融领域哪些企业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来源:《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目前被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清单的有创业投资、资本投资服务、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参考来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十、金融服务业 9.创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海南省章节 30.资本投资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84.跨境投融资双向服务体系建设”。税务机关和企业对鼓励类目录适用性存在争议且难以确定的,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
因此,公司制创投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QFLP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管理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体需明确以创业投资、资本投资服务或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全岛封关运作后,将按负面清单行业管理,不在负面清单行业内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8.海南省,私募基金行业哪些个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为:
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当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②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③高端人才应当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才、雇员等从业人员,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的投资出让收益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创投企业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才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税最高15%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后,符合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私募基金投资者,其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将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政策问答平台、《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海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政策助力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及网络,政策常有更新和调整,如果您有申请海南QDLP试点的需要,建议您提前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金阁顿专业顾问,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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