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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海南QDLP的详细概况,相信大家对海南QDLP政策有了大致的了解。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海南QDLP的申请资格以及如何申请海南QDLP。
一、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
关于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概念,您可以查看我们上一期文章了解:
【海南QDLP政策详解】(一)海南QDLP概况介绍
1.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申请资格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②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且,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③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获得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并持有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或
B.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拥有良好的资产质量,有超过3年的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并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此外,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⑤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⑥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2.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试点申请书(模板见后文);
②授权委托书(如需);
③存续经营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④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⑤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⑥存续经营的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应提交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
⑦申请人需提供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⑧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以及金融许可文件、既往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⑩拟设立试点基金的项目计划及总规模;
⑪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
①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资料需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并需在正本资料上加盖公章,有关试点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证明资料(如有)也需同时加盖公章;
②一旦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取得获准试点的书面意见,必须凭此意见前往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尽快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③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注册设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如有)等相关资料,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在注册资本金缴足后的30个自然日内,还需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凭证。
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资金募集活动,在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人处办理资金相关业务,并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和资本变动收入应按有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汇回境内。
试点申请书模板如下:
3.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流程
第一步:名称核准
①在海南e登记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
②登录后进行名称自主申报,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进行“前置审批”,若选择“前置审批”,名称保留1年;若未选择,则名称保留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
①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管理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②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名称可为:XX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私募基金有限公司、XXXX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步:取得资格
受理部门: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省金融监管局提交参与海南省QDLP试点工作的申请,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海南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对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
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将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报海南省政府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首批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非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非首次试点额度的申请,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海南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根据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由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二、海南QDLP试点基金申请
关于QDLP试点基金的概念,您可以查看我们上一期文章了解:
【海南QDLP政策详解】(一)海南QDLP概况介绍
1.海南QDLP试点基金的申请资格
试点基金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认缴出资金额或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并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②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符合《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注:《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原文如下:
第十四条 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五条 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试点基金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试点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试点基金。
第十六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不得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签署风险揭示书。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海南QDLP试点基金需准备的申请资料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②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③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④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A.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需要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
B.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需要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金融净资产承诺函,确保符合《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及
C.需要提供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
⑤试点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需要提交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以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⑥认缴承诺书;
⑦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
①试点基金的申请资料需要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并且正本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有关试点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的证明资料也需同时加盖公章;
②一旦试点基金取得获准试点的书面意见,必须凭此意见前往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尽快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③新设试点基金应在注册设立后30个自然日内,向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如有),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在资本金缴足后的30个自然日内,还需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凭证。
3.海南QDLP试点基金的设立流程
海南QDLP试点基金的设立流程与前文所述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流程一致。
三、海南QDLP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
1.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境内托管银行资格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或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境内托管人。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选择境内托管人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②总部法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③有足够熟悉境内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托管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能力;
⑥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⑦最近3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⑧最近3年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试点相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2.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需准备材料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需持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前往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
②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③营业执照(如有);
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⑤如果投资行为需要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还需要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在办理外汇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如果发生增资、减资或股东/合伙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要事先获得试点相关单位批准;
②如果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发生调整,在获得试点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后,必须前往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③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清盘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海南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开立业务托管资金专用账户需准备材料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凭开展业务相关证明文件,开立业务托管资金专用账户。所有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开设的涉及试点业务的账户均应纳入托管,并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授权境内托管人对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进行运营与监督,境内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为开设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加盖相关主体公章的材料,并提供原件供核查:
①试点相关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营业执照;
③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办理完成外汇登记的证明资料;
⑤境内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开立托管资金专用账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内合格有限合伙人资金,可以通过托管资金专用账户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进行境外投资;
②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A.从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外汇(含人民币购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
B.对外投资赎回款和清算、转股、减资款;
C.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收入;
D.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③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A.划至境外进行规定范围内投资;
B.结汇或直接划至境内有限合伙人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C.支付相关税费;
D.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海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政策助力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及网络,政策常有更新和调整,如果您有申请海南QDLP试点的需要,建议您提前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金阁顿专业顾问,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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