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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海南省新闻办在海口举行了题为“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海南省在上半年的外汇形势、金融运行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近年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情况。在深化跨境投资管理模式方面,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海南省共有98支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落地,23家QFLP基金管理企业落地。海南QFLP的发展势不可挡,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海南QFLP的详细概况,希望通过本次介绍,能够为那些对海南QFLP感兴趣的人士提供更加详尽的信息和了解。
一、海南QFLP政策背景
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共同发布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简称为“海南QFLP暂行办法”,这一举措使海南成为QFLP试点地区。
随后,2021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并简化外汇登记手续。
2023年,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汇发〔2022〕1号)等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安排,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服务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海南QFLP试点的推行,旨在引导外资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支撑动力。同时,它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跨境资本的双向流动和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现代金融产业提供新的发展动力。
二、关于海南QFLP政策需要了解的概念
1.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经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监管程序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市场进行投资。
QFLP制度是参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而设立的,QFII制度针对证券投资,而QFLP制度则专注于股权投资。无论是QFII还是QFLP,都是在当前中国资本和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外资提供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通过QFLP制度,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规程序将外汇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并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市场,从而参与中国国内的投资活动。这一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中国市场的机会,并促进了国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
自QFLP试点政策在上海率先落地以来,一直都广受市场关注,北京、天津、青岛、苏州、深圳、重庆、珠海等二十多地也先后落地试点政策。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海南QFLP基金,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三、海南QFLP的投资范围
海南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例外”的管理模式,即针对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投资活动,同时针对QFLP基金投资二级股票市场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预留了空间,经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可开展投资。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①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②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③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④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⑤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⑥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四、海南QFLP的投资交易架构类型
在海南QFLP制度下,境外投资者通常可以采用三种投资交易架构,即“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
1.外资管外资
即外资基金管理人(外商投资的QFLP基金管理人)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QFLP基金,管理外资基金。
2.外资管内资
即外资管理人(外商投资的QFLP基金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民币基金。
3.内资管外资模式
即内资基金管理人(纯内资设立的QFLP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设立QFLP基金,管理境外资金。
五、海南QFLP政策亮点
与上海、深圳、珠海等其他地区的QFLP制度相比,海南QFLP制度具有以下亮点:
1.免联审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设立注册流程简便高效,取消了联席会议审核试点资格制度,简化了企业申请设立流程,并减少了所需提交的材料。海南QFLP政策采用“推荐函”形式予以代替,即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均可成为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推荐主体。
2.七不得
对海南QFLP基金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3.零门槛
海南QFLP政策的准入要求全国最低,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QFLP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即,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登记注册在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不另设要求,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数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均无设定限制。
4.无差别
海南QFLP政策内外资平等待之,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5.优惠多
海南QFLP政策的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海南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QFLP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注:关于《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第五章扶持政策原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六、海南QFLP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以及结合《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南QFLP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1.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四)另外,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海南QFLP主要是以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类型为主,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海南QFLP的税收负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并且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税收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公司制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QFLP基金管理人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全岛封关运作前,若公司制QFLP基金管理人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海南QFLP基金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税率根据收入类型有所不同。
②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QFLP基金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全岛封关运作前,若公司制基金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QFLP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海南QFLP基金合伙人/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合伙制企业
l 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税率根据收入类型有所不同:
A.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
B.财产转让收益,投资标的转让收益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若符合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l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税率根据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及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有所不同:
A.居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
a.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其从中国取得的红利或投资标的转让收益,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公司制企业
l 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税率根据收入类型有所不同:
A.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
B.财产转让收益,转让其持有基金的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20%。
l 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税率根据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及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有所不同:
A.居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
a.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其从中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或投资标的转让收益,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适用的税收政策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若符合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政策条件,其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15%以上予以免征的优惠。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政策问答平台、《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政策助力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指南及网络,政策常有更新和调整,如果您有申请海南QFLP试点的需要,建议您提前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金阁顿专业顾问,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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