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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常见基金形式】(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发布时间:30/January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香港政府2020年实施了一系列新政策,旨在鼓励本地市场发展再次确立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这些政策对信托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提振了信托服务的需求。

 

为了推动香港成为基金首选注册地,当局于2018年7月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并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使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可以选择采用公司形态的结构,为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投资基金载体创造了更大的灵活度。

 

今天,小金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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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至香港的一类法律实体。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由下述法规及守则规管:

1.《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

2.《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3.《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第571AR章);

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及

5.《证监会产品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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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处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和监管事务。公司注册处负责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法团及为其企业文件存档,而破产管理署署长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盘程序。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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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而有关董事

必须为自然人;

必须为18岁或以上;及

除非获法庭许可,否则不得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其中最少一名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提供有关独立董事的指引(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董事必须按投资管理协议,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一名投资经理,负责管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计划财产

 

该名投资经理:

必须就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及

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时及之后必须是及仍然是适当人选

 

保管人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保管人,及必须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计划财产托付予保管人作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委任多个保管人

 

要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资格,实体:

必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有关实体种类及资本要求的相同规定

仅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言,必须为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并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第7.1(b)(ii)条下的资格准则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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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的特点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在香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有限法律责任投资基金,具有可变动股本虽然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公司形式成立,但为了满足股东的认购和赎回要求,可以创建或取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这种灵活性不适用于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传统公司。

 

与单位信托不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并设有董事局。董事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负有受信责任负有以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的法定责任。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产必须分隔,并由保管人妥善保管。此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委托一名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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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以设有子基金,而每个子基金均属于受保护专属帐户,即一般而言,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均只属于该子基金。受保护专属帐户的目的是要尽量避免因其中一个子基金无力偿还债务而牵连到其他子基金的风险。然而,受保护专属帐户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海外法庭未必承认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此法律责任分隔特点的风险,具体情况将取决于个别海外司法管辖区。

 

股东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拥有权,将以记入该公司股东登记册内的股东名称及持股量作为证明。相关股东可免费查阅有关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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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以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设立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指未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仅向香港的“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它们须根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监管要求向证监会注册,但无须寻求证监会认可,因此不受限于《证监会产品手册》的规定。所以,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更大灵活性,能因应私人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其投资和借贷特性。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设有限制,必须将最少90%的资产总值投资于其管理会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资产(即证券、期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和外汇交易合约。

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可向公众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如同其他获证监会认可作公开发售的基金,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包括《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要求。

 

但是,不论是以向公众发售还是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须向证监会注册。与其他向公众发售的基金一样,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也必须事先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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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的优点

与离岸结构相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节省成本可省却双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费用,降低运营成本

2.促进基金的国际分销:公司型结构使其更符合海外投资者的习惯,有助于促进基金的国际分销

3.适用广泛:适合公募及私募基金采用,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封闭式基金

4.管理简易:无需提交周年申报表,也没有强制召开的周年股东大会,管理较为灵活

5.资助计划:香港政府向每家新注册成立或转移注册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上限为100万港元的资助,支持其发展

6.税务优惠: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受惠于香港的利得税豁免,为投资者提供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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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注册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后即告成立。这可以通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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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程序下,申请人只须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就成立为法团及商业登记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批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申请文件

请向证监会提交:

1.申请表格

2.资料查检表,连同该查检表订明的文件(包括任何确认书及/或承诺书)

3.已获每名建议董事签署的法团成立文书

4.缴交所需费用(包括公司注册处收取的费用)的支票

5.申请成立为法团和商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如欲成立一家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应提交申请文件以寻求证监会认可。证监会将同时处理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认可。

 

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费用为港币3,034元,当中港币479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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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的资助计划

证监会负责管理一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拨款的资助计划,为在香港设立合资格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资助。该资助计划涵盖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有关,并向香港的服务提供者支付的合资格费用。

 

资助计划由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接受申请,凡成功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来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及成功获证监会认可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房地产基金,均可获该计划资助其付予香港予服务提供者的合资格费用为70%,上限为每间开放式基金公司100万元及每只房地产型基金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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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转移注册地机制

为利便海外的公司型基金采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将注册地转移到香港,香港证监会引入法定的转移注册地机制,提供法律及税务上的确定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转移注册地机制是使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如符合香港有关新基金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相同资格规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在香港申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ZJB及112ZJC条,非香港基金法团可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 申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申请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 发出迁册证明书。有关申请会通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有关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迁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一站式程序下,非香港基金法团只须就申请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及商业登记事宜,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为迁册而注册该非香港基金法团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如果您还想了解不同国家地区伞型基金制度的对比,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不同国家地区伞型基金制度对比】(一)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OFC)

【不同国家地区伞型基金制度对比】(二)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

【不同国家地区伞型基金制度对比】(三)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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