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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重庆QDLP政策的基本情况、重庆QDLP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流程。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履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职责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该切实履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职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等信息。这包括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以便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后参与对外投资。
为此,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健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客户传达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还需妥善保存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的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向重庆市金融监管局报告处理情况。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签署风险揭示书,严禁对其作出保本保收益等承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募集资金也应仅限于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不得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得对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二、对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综合考量核定额度
试点相关单位需要综合考虑对外投资项目投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和合规运营等情况,核定对外投资额度。
2. 灵活调剂额度
除非另有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但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
3. 实行余额管理
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确保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总额不超过获准的对外投资额度。
4. 依法合规投资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所募集的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将重庆QDLP试点的额度用于中国境内投资。
5. 未使用额度收回
对外投资额度在获批12个月后未实质使用的,试点相关单位有权收回该额度。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如有对外投资额度的调整或退出试点业务的情况,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以确保合规运营。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变更申请及合规手续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发生以下事项变更时,应提前向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申请:
1. 企业名称变更;
2. 经营范围调整;
3. 变更投资者或投资者认缴出资额;
4. 变更拟投资项目;
5.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6. 企业分立或合并;
7. 解散、清算或破产。
对于涉及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程序的变更事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需凭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四、委托试点基金托管人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一家重庆市辖区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试点基金托管人,并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1.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 总部法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 拥有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足够熟悉境内外托管业务;
4. 具备安全托管资产的能力;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能力;
6. 设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
7. 近3年内未受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监管机关的立案调查;
8. 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9. 符合审慎原则的其他条件。
托管人应该履行的职责包括:
1. 为试点基金开设专用账户,安全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并保证自有资金、托管的其他资产与试点基金的资产完全隔离;
2. 合规办理试点基金的跨境收支和结售汇业务,严格遵守国际收支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等外汇管理要求;
3. 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对试点基金的资金用途进行“境外延伸”,即托管人需掌握试点基金境外投资最终项目;
4. 保存试点相关跨境资金汇出入、兑换、资金往来记录、委托及成交记录等资料至少20年备查;
5. 履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等相关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托管人应该按以下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及相关信息,并抄送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1. 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表,包括基金资金汇出入、结售汇等情况;
2. 发现试点业务资金运作有重大或异常情况时,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3.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报送及监督管理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服务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及相关信息,并抄送重庆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1. 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表,包括资金汇出入、购结汇情况,投资品种、基金净值、资金投向、境内募集资金来源等信息;
2. 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汇出入、购结汇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合规诚信以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等;
3. 在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试点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引入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试点运营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强化对异常违规风险的全流程管理,并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其他义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为试点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
根据相关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试点基金资产净值等相关信息。对于涉及币种转换的情况,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人民币兑换主要外币的汇率应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及托管人必须持续满足合规要求,试点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可以通过非现场或现场方式了解试点情况。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办理业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管理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材料
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业务情况表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外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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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合法出入境的通道之 (一) 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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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和跨境反投资】(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跨境投资和跨境反投资】(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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