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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为金融机构制定规则,并通过立法、法规、指令和通知来实施。MAS还制定了指南,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最佳做法。这些工具与密切监管相结合,有助于MAS实现稳健、进步的金融服务业。
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赋予MAS颁布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文书的权力,MAS还制定了涵盖各类金融机构的框架和指南。
1.监管方式
与MAS监管方法有关的文件包括:
▪ 《有效监管原则》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机构影响和风险评估框架》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机构影响和风险评估框架-高级管理人员指南》
▪ 《新加坡金融业监管目标和原则(2004年4月)》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宏观审慎政策方针 》
▪ 《新加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
您可以访问MAS官网查看更多信息: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mas-supervisory-approach-and-regulatory-instruments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
MAS每年评估所有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基于其规模、互联性、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确定哪些银行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整体经济运作有重大影响。D-SIB框架基于MAS现有的监督影响评估方法,并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确定的原则保持一致。
D-SIB的指定是以国家层面为基础的,它包括在新加坡运营且属于同一银行集团的所有银行实体(如有,也包括商业银行)。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D-SII)
MAS每年评估所有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基于其规模、互联性、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确定哪些保险公司对新加坡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D-SII框架是对MAS现有监督影响评估方法的更新,并与D-SIB框架保持一致。
D-SII的指定以单个保险公司为单位,不包括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运营且与 D-SII属于同一金融集团的其他保险公司。
2.监管工具
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者,MAS根据其管理的法案发布各种工具。以下是这些工具的分类及其法律效力:
①法案
法案包含由议会通过并在MAS管辖范围内的法定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常见的法案包括《银行法》、《金融顾问法》等。
②附属立法
附属立法依据相关法案的授权发布,详细说明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人员必须遵守的要求。附属立法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能规定违反行为是刑事犯罪,它们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常见的附属立法包括《保险(精算师)条例》、《银行和信用卡法规》等。
③指令
指令详细说明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人员必须遵守的具体指示,具有法律效力。MAS可规定违反指令是否为刑事犯罪,指令包括以下内容:
a.指令:对单个金融机构或特定人员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就本分类而言,发给商业银行的指令本质上是“通知”,由于历史原因,它们被称为指令)
b.通知:对特定类别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
④指南
指南列出规范特定机构或个人行为的原则或“最佳实践标准”。违反指南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招致民事处罚,但可能会影响MAS对该机构或人员的总体风险评估。
⑤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规范某些特定活动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违反行为准则可能会吸引某些非法定制裁,如私下谴责或公开谴责。常见的行为准则包括《新加坡公司收购与兼并守则》、《集体投资计划守则》、《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等。
⑥实践说明
实践说明指导特定机构或个人关于许可证申请、报告和合规等事务的行政程序。违反实践说明不构成刑事犯罪,除非实践说明中要求的程序也是法案或法规要求的。常见的实践说明包括《股票和债券文件提交实践说明》等。
⑦通告
通告是发送给特定人员的信息文件,或在MAS网站上发布以供公众参考。通告没有法律效力。
⑧政策声明
政策声明概述了MAS的主要政策。
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监管行业及法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监管银行、资本市场、保险和支付领域的金融机构。
1.银行业
MAS负责监管新加坡150多家存款机构,包括全资银行、批发银行、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新加坡的信用卡和签账卡发行机构受《银行法》管辖。新加坡银行业的总资产规模接近2万亿美元,对于新加坡在融资本地和区域贸易和基础设施增长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成熟的全球私人银行中心。
①全资银行
全资银行受《银行法》许可和监管,全资银行可以开展全资银行业务,包括以下活动:
a.吸收存款;
b.支票服务和借贷;
c.任何其他受MAS监管或授权的业务,包括金融咨询服务、保险经纪和资本市场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全资银行不得从事非金融活动。银行及其代表无需单独获得许可即可开展此类活动,但必须遵守《金融顾问法》(FAA)、《保险法》(IA)以及《证券与期货法》(SFA)规定的商业行为要求。
②批发银行
批发银行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批发银行可从事与全资银行相同范围的银行业务,但不开展新加坡元零售银行业务。批发银行禁止从事非金融活动,并且需要按照《批发银行业务经营准则》开展经营活动。
③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银行法》第55V条规定了允许的活动。
④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根据《金融公司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他们的活动包括:
a.吸收存款;
b.向个人和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银行的内容:
【新加坡资本市场部分机构盘点】(一)新加坡银行业
2.资本市场实体
MAS根据《证券及期货法》(SFA)、《信托公司法》(TCA)或《金融顾问法》(FAA)监管资本市场实体的活动。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内容: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什么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二)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在交易中应遵守的商业行为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四)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变更及自愿业务转让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3)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豁免及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八)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1)按金缴存及返还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九)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2)获豁免人士及某些代表须缴付的年费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的内容:
【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废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RFMC) 现有RFMC在过渡期内需升级(上)
【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废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RFMC) 现有RFMC在过渡期内需升级(中)
【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废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RFMC)及目前基金管理牌照类型(下)
3.保险
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均受《保险法》的许可和监管。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包括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的海事、航空和运输 (MAT)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新加坡的保险经纪人包括注册保险经纪人、经批准的的MAT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的再保险经纪人。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保险的内容:
【新加坡资本市场部分机构盘点】(五)新加坡保险行业
新加坡保险专题】(一)新加坡保险业概况丨新加坡保险公司对比
【新加坡保险专题】(二)新加坡保险金信托及新加坡保险金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应用
【新加坡保险专题】(三) 新加坡私募人寿保险(PPLI)
【新加坡保险专题】(四)将自主投资与保险结合——新加坡万能寿险(UL)及新加坡万能寿险的类型概述
【新加坡保险专题】(五)境外年金险与永续年金
【新加坡保险专题】(六)新加坡保费融资与保单贷款
4.支付
《2019年支付服务法》(PS法)规定了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和监管以及对支付系统的监督。PS法已于2020年1月28日生效,并于2024年4月4日进行了修订。
与支付相关的通告包括:
▪ PSN01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指定支付服务
▪ PSN01A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特定期限豁免)条例》获得豁免的提供账户发行服务的人员
▪ PSN02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 PSN03关于举报可疑活动和欺诈事件的通知
▪ PSN04提交监管申报表的通知
▪ PSN04A提交交易及损益表的通知
▪ PSN07行为通知
▪ PSN08披露与沟通通知
▪ PSN09特定事项及表格通知
▪ PSN10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豁免支付服务提供商
▪ FSM-N13技术风险管理
▪ FSM-N14网络卫生
与支付相关的指南包括:
▪ 支付服务供应商发牌指引[PS-G01]
▪ 向公众提供电子支付代币服务指引[PS-G02]
▪ 电子支付代币服务供应商消费者保障措施指引[PS-G03]
▪ 外包指南
▪ 适当人选标准指引[FSG-G01]
▪ 电子支付用户保护指南
▪ 风险管理实践指南-技术风险
▪ 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通知PSN0的指导方针-指定支付服务
▪ 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通知PSN02的指导方针-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您可以访问MAS官网了解更多信息: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payments/regulations-and-guidance
在新加坡运营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受《支付服务提供商法》监管,除非获得豁免:
▪ 根据《PS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例如,如果他们的支付服务属于《PS法》第二部分第一附表中所列的服务);
▪ 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特定期限豁免)条例》(豁免条例),在特定期限内使用特定支付服务; 或者
▪ 根据《2021年支付服务(修订)法》(保留和过渡条款)2024年条例(2024年过渡条例)规定的特定条件提供特定支付服务。
信贷机构受《2016年信贷机构法》(CBA)监管。持牌信贷机构从其成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披露与评估借款人信用价值相关的信息。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支付行业的内容:
【新加坡资本市场部分机构盘点】(六)新加坡支付行业
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重点监管领域
1.反洗钱
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是MAS的首要任务。MAS要求金融机构拥有足够强大的控制措施来发现和阻止此类非法活动。MAS还与业界合作,通过让他们参与新兴风险、不断发展的犯罪类型和行业最佳实践,增强他们的防御能力。MAS坚定地致力于维护新加坡作为一个廉洁可信的金融中心的地位。
新加坡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活跃成员,该组织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全球标准制定和监督机构。作为该组织政策制定小组的联合主席,新加坡与其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密切合作,制定国际标准。MAS也是亚太反洗钱组织的创始成员。
法规和指南
MAS对金融机构的控制要求包括识别和了解其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定期进行账户审查以及监控和报告任何可疑交易。MAS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和期望在MAS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通知、 指南和其他指南中列出。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参考:
▪ 有关高风险管辖区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公告和媒体发布信息;
▪ 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内的国际机构发布的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导文件。
金融机构还必须遵守根据《2022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92条(连同第15(1)(b)和219(d)条)制定的各项法规,以履行或协助履行新加坡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定所承担的义务。它们还必须遵守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义务,例如《2002年恐怖主义(制止融资)法》中规定的义务。
为应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新加坡政府已对俄罗斯实施制裁和限制措施,所有金融机构均须遵守通知中列明的金融措施。
根据202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未能或拒绝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通知》规定的任何要求的金融机构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罪行可处以不超过100万新元的罚款。 如果罪行持续,则该金融机构在定罪后,若罪行持续,则每天或部分时间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额外罚款。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反洗钱的要求:
【新加坡金融机构合规性遵守】(一)反洗钱(AML)
2.执行
2016年8月1日,MAS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部门,MAS的执法职能和能力集中于该部门。此举旨在提高MAS监管的银行、保险、资本市场和其他行业的执法职能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MAS的执法方式有三个目的:
▪ 及早发现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 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 塑造商业和市场行为。
《执法专论》详细介绍了MAS的执法方式、执法在金融业监管中的作用以及MAS的执法权力和策略。MAS的执法报告以专著为基础,提供了金融市场执法事宜的最新信息,重点介绍了主要成果并概述了未来的优先事项,该报告每18个月发布一次。
3.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框架使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参与者能够在实时环境中、在明确定义的空间和期限内试验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根据实验情况,在沙盒实施期间,MAS将通过放宽MAS规定的特定法律和监管要求(沙盒实体原本须遵守这些要求)来提供适当的监管支持。沙盒将包括适当的保障措施,以控制失败的后果并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和稳健。实验成功并退出沙盒后,沙盒实体必须完全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4.网络安全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网络安全咨询小组 (CSAP) 成立于2017年,由领先的网络安全专家和思想领袖组成。该小组为MAS和金融机构提供战略建议,以维持网络弹性并增强人们对金融系统的信任。
自2024年5月10日起,技术风险管理和网络卫生通知中引用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5.利率基准转换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曾是全球利率基准,用于确定各种金融工具的利率。在新加坡,SOR和SIBOR也广泛用于各种以新加坡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LIBOR和SOR已经停止使用或在所有货币和期限设置中不再具有代表性。行业已过渡到相关的隔夜替代参考利率(例如USD LIBOR的SOFR,SGD合约的SORA),并应用相关的合同回退利率(例如SGD合约的Fallback Rate(SOR))。
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将在2024年12月31日后立即停止使用,以支持向以SORA为中心的新加坡元利率体系的转变。这些发展将减少市场分散,促进贷款定价的更容易比较,并支持SORA市场的深化和效率。
新加坡元利率基准的全行业转换由SOR和SIBOR向SORA转换的指导委员会(SC-STS)监督,该委员会由行业和MAS的高级代表组成。
向替代参考利率(ARRs)转换对金融机构(FIs)及其客户的影响
向ARR的转换影响到金融机构及其客户,金融机构不再能够参考LIBOR和SOR来计算贷款利息或支付存款利息。
国家工作组已经建议采用各自货币的ARR,ARR是基于大规模基础流动市场的实际交易的隔夜利率:
6.第三方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确保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受到充分的治理和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包括集团内部或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或其他服务。金融机构还应遵守MAS关于外包和第三方风险管理的运营风险、技术风险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其他法规和指导。随着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服务的依赖性越来越强,MAS将考虑是否需要制定额外的法规或指导方针来应对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服务(包括非外包相关服务)所产生的风险。
银行资源
通告
▪ 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包相关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58号,自2024年12月11日起施行;
▪ 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外包相关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21号,自2024年12月11日起施行。
指引及资料文件
▪ 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外包指南》(最后修订于2018年10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0日;
▪ 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外包指南(银行)》将于2024年12月11日生效。
银行以外金融机构的资源
指引及资料文件
▪ 《外包指南》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最新修订于2018年10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0日;
▪ 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外包指南常见问题解答》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11日;
▪ 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外包指南(银行以外金融机构)》将于2024年12月11日生效。
您可以访问MAS官网查看更多信息: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third-party-risk-management
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国际合作
为了保持新加坡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MAS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论坛,为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做出贡献。
作为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和综合金融业监管机构,MAS与世界各地的同行密切合作。MAS是主要区域组织的成员,例如东盟和东盟+3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AFMGM 和 AFMGM+3)以及东亚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EMEAP)。新加坡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世界银行集团 (WBG)、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国际清算银行 (BIS) 等全球机构的活跃成员,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IAIS)、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
1.国际金融论坛和机构
新加坡是重要的金融中心,因此MAS非常希望与其他国际利益相关方合作,以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并制定健全而有力的金融法规。MAS参与了具有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任务的重要论坛,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和国际清算银行 (BIS)。MAS还积极参与监管论坛,并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OSCO)、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 (CPMI)、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IAIS) 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等全球标准制定机构的指导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做出贡献。
2.区域论坛和倡议
新加坡是推动东南亚和亚洲区域合作与一体化的倡导者。MAS与其他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保持着定期的经济和政策对话和技术交流,以促进区域资本市场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加强以及进一步发展跨境流动的安全网。
MAS积极参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东盟+3、东亚太平洋地区央行行长会议(EMEAP)和东南亚中央银行(SEACEN)的合作。同时,MAS通过技术援助、MAS讲座系列和公众投资者会议等活动,推动区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国际清算银行 (BIS)、世界银行 (WB)、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和意大利银行将于2024年9月12日至13日在新加坡联合举办第九届公共投资者大会。
3.学习访问请求
MAS通常只接受来自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考察访问请求。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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