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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一)境内外直接投资
发布时间:24/October 2024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境内外直接投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便利境内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境内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办理指南,包括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具体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及相关注意事项,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准确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有序进行。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指引

1.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由拟设立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办理。其中,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在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审核材料,包括《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准文件。这些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于顺利完成登记至关重要。

 

在审核过程中,外汇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1)对于那些需要在获得相应证照之前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或筹备组的名义,在拟设立的外资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前期费用账户以存放相关资金。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如后续完成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应按要求办理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

2)已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以视为外国投资者对拟设立外资银行的出资部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在汇入后,若用于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是暂时不得使用的。这部分资金必须等到获得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准文件并完成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后才能使用,但用于前期筹备支出的资金不受此限制

3)如果外国银行分行拟汇入筹建资金,也应按照上述指引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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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

外资银行在新设、并购以及变更或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登记工作均由外资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负责办理。

 

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对于外资银行的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同时附上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此外,若外国投资者是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则还需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的情形及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当外资银行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如名称、地址、属地外汇局迁移等)或投资信息变更(如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其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果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如变更登记后,外资银行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可依规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减资变更登记时,原则上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如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那么减资所得金额应设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资银行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外资银行发生合并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资银行发生分立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新设的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资银行注销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外资银行或新设外资银行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分立

 

在登记过程中,外汇局需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可汇入的资金总额股权变更业务如涉及资金跨境收付,外资银行需在完成外汇登记变更后,将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相关主体,以便办理账户开立及资金收付款手续。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银行办理变更登记也应该按照上述指引执行。

 

此外,对于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如无需批准的除外)。此外,若外国投资者是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对外资银行增资的,则还需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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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的情形及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外汇局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外资银行注销公告下是否存在异议信息

 

对于外资银行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或上市银行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而转为内资银行的情况,则需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办理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当合并或分立导致原外资银行注销时,应在原外资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境内再投资”。

 

若外国银行分行或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应参照上述指引执行。如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原因填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境内再投资。如果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尚未销毁公章,可正常办理注销登记;如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的,则应由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需加盖全体股东的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的印章,受托股东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

 

对于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对于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的需要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银行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对于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此外,注销登记还需提交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及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4审核原则

在审核过程中,外汇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对于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的外资银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获得《业务登记凭证》。如通过转股并购设立外资银行,需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以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则用于外资银行完成外汇登记。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果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此外,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并区分外资银行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对于外国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对于外国投资者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对于投资者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含跨境人民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筹备组前期费用账户内认缴注册资本部分的资金,原币划转至后续设立(参股)银行的相关账户。对于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银行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指引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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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办理

 

商投资企业在发生登记币种变更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以及业务登记凭证也应一并提交。

 

在审核过程中,外汇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登记币种变更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币种变更业务。外汇局需确认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币种变更的详细原因、折算汇率及相关数据核算方法等具体内容。对于实到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原则上应按照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不同外币间的套算率进行折算

 

币种变更完成后,外汇局应核查新生成的协议信息和控制信息是否准确。在后续业务办理中,如果因注册币种变更导致企业控制信息表数据不准确,外汇局可以视具体情况指导银行先凭盖有外汇局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为企业办理后续业务,然后按程序进行数据调整。

 

在系统录入之前,外汇局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变更前企业信息是否与系统当前记载的协议信息一致,只有在确认一致后方可继续办理币种变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找原因,并在修正错误后继续办理业务。

 

此外,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变更注册币种及其他资本变更事项的,外汇

局仅为企业办理注册币种变更业务,其他的增资、减资或转股变更业务应由企业

向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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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由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办理

 

1)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银行在汇出前期费用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此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银行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及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并且向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以及境内银行境外投资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

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对于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或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前期费用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同时,境内银行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办公用房购买合同或协议,以及已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如有)。此外,还需境内银行出具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内容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计划及境外非独立核算机构的具体情况等。

 

3审核原则

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首先,境内银行必须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后方可汇出前期费用,并且境内银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计入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外汇局将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银行开具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可凭此凭证办理后续资金相关手续。如果境内银行未获得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核准,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

 

2.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办理。

 

1)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境内银行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办理外汇初始登记。在提交申请时,境内银行应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如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此外,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以及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还需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2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情形及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对于境内银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当多个境内机构(至少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时,若涉及银行变更事项,由参与投资的其中一个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在境内银行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在登记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如果不涉及银行变更事项,则由境内非银行机构按照相关指引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银行对境外机构进行减资或转股,且需要汇回资金时境内银行应先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后续手续。同样地,当境内银行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除境内银行)的境外机构股权时,由股权出让方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境内银行因转股或减资不再持有境外机构的股权,则也需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银行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根据具体的变更内容,境内银行还可能需要提交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有新增境内投资者(含境内银行),需一并提交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3)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的注销登记,如果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则由参与投资的其中一家境内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他参与机构无需重复提交申请。当境外机构因清算或注销需要汇回资金时,在投资该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主体(或参与投资的一家境内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境内银行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此外,还需提交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4)审核原则

在审核过程中,外汇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首先,境内银行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为境外投资标的机构做主体信息登记时,仅登记第一层级境外机构并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

 

对于境内银行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有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果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包含一家境内银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参与投资的一个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在办理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银行可凭业务登记凭证自行办理后续资金相关手续。同时,对于境内银行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不包括代表处)的情况,也应参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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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如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需按照规定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如果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其所属外汇局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

认缴人名册等)此外,境内居民个人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如融资合同和银行流水,以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证明材料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等)、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在审核过程中,外汇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首先,对于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境内居民个人若已进行除了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以外的其他出资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注入境内资产、权益或境外资金),且存在合法或潜在的返程投资架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其次,境内居民个人的定义不仅限于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这类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含无国籍人士)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在境内拥有永久居所的自然人他们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但是在这些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居所

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且该权益即便变更为外资权益,仍为该自然人最终持有。

 

在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时,境内居民个人需凭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不可作为业务办理依据。此外,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时,需核验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或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在办理补登记时,仅限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需在备注中标注涉及融资的境外主体和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名称及所在地等相关情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已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情况,若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将依法处理。完成补登记后,外汇局会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保留一份备案,另一份返还给申请人。

 

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放款时,应在放款人所在地的外汇局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若境外放款到期后(包括展期到期)已收回本息,或在放款尚未到期但已收回本息,或境外放款登记后未实际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可由放款人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及境外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并附上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境外放款协议及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内机构境外放款若涉及变更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如果境外放款额度变更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注销

对于内机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客观证明材料,或有关债务豁免或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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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原则

在审核过程中,相关机构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①登记审核原则

境内非金融企业若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可以向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境外企业提供放款。这种股权关联关系指的是两家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由同一家母公司持股的情况。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放款人需先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且其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其中,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币种转换因子同样为0.5(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调整,则以最新法规为准)。

 

对于201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实施前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无需补登记,但外汇局应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确认银发〔2016〕306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的存量余额,并将其计入企业的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如果企业经计算的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大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该企业无法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此外,外汇局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有关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前,需先征求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意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对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包括已在外汇局办理过登记的人民币境外放款)进行核实确认后,外汇局再决定是否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

 

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匹配境外放款需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放款人应使用自有的人民币、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或经人民银行、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金进行境外放款。同时,放款资金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

 

在境外放款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登记、放款和回收过程中,人民币和外币之间不能错配:若以人民币登记,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若以外币登记,则必须以相应的外币放款和回收。不过,不同外币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配置。

 

如果发生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情况,外汇局有权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此外,如果境内非金融企业因跨境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该债权余额也需纳入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企业的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可以先为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两者之和恢复到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之前,企业不得进行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境内银行涉及的跨境担保履约业务,如有反担保人,则需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②变更与登记审核原则

境外放款额度发生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内容(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有变动时,放款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放款人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境外放款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并且本息已经收回,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以及在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但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则放款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若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未收回的情况发生,外汇局可暂停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在办理与人民币境外放款相关的变更业务时,外汇局需先征求当地人民银行相关部门的意见。此外,境外放款若进行债转股,境内放款人必须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随后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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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款人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其他机构转让债权,债权受让方作为新的放款人需符合境外放款、境外投资等相关业务规定。原放款人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新放款人则需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在原放款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境外放款转让协议等材料作为真实性证明。若新旧放款人属于不同外汇局管辖,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打印反映原境外放款已被注销或变更的页面,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原放款人提交给新放款人,供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境内非金融企业在跨境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情况下,其对外债权余额应计入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企业的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果超出上限,可先为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两者之和恢复到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之前,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境内银行在跨境担保履约中涉及反担保人的情况,也应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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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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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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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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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1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18.《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1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20.《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关于跨境投资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通道之(一)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跨境投资之TRS】(一)什么是TRS(总收益互换)

【跨境投资之TRS】(二)使用TRS(总收益互换)进行跨境投资的优势及与TRS相关的风险

【跨境投资之TRS】(三)如何参与TRS(总收益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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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不断变化。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跨境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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