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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尔兰中央银行(CBI)的数据,截至2025年2月,爱尔兰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基金注册地,拥有超过9,000只基金(包括子基金),净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欧元。这一数据充分反映了爱尔兰在全球基金行业中的持续增长与强大吸引力。目前,全球6.5%的投资基金资产注册于爱尔兰,使其成为全球第三大、欧洲第二大的投资基金中心。
一、欧盟市场准入与基金通行证优势
爱尔兰作为欧盟成员国,享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市场的便利。这一优势对于有意在欧洲融资和投资的全球私募股权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尤为重要。
在爱尔兰注册并受其监管的基金,可依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在欧盟全境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自由销售。这使爱尔兰成为连接超过5亿欧洲消费者和广大机构投资者的战略门户。
对于希望拓展欧洲市场的美国及其他非欧盟基金经理而言,爱尔兰的欧盟地位尤为关键。在此注册的基金能够利用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AIFMD两大核心欧盟通行证机制,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推广与销售,极大地简化了市场进入流程。
具体而言,通过指定一家爱尔兰或欧盟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爱尔兰基金工具即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内的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进行注册。整个过程通常仅需向爱尔兰中央银行提交一次通知即可完成,实现了高效的跨境分销。

二、健全的监管框架
爱尔兰中央银行作为该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机构,在基金监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经验,其监管框架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持商业灵活性之间取得了良好平衡。该框架使基金经理能够高效设立和运营包括私募股权在内的多种基金结构。
CBI在监管各类基金结构与复杂投资策略方面经验丰富,对不同类型和新形态的基金产品展现出较强的适应性与理解力,赢得了投资者的广泛信任。爱尔兰现行监管体系被认为是健全且高度透明的,尤其在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和招股说明书披露方面具备完善的法律规定。此外,监管要求基金必须聘请独立的管理人及存管人,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在基金授权效率方面,爱尔兰中央银行表现出色,为包括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QIAIF)在内的多种基金结构提供了高效的审批流程,其中部分类别甚至可在24小时内完成授权。该机构还持续优化审批程序,特别是在爱尔兰投资有限合伙(ILP)等结构的注册上,显著提升了基金产品的审批流程。
作为普通法系司法辖区,爱尔兰的法律框架与英国、美国等主要市场高度兼容。这种法律一致性使得基金结构的跨境迁移或复制更为便捷,例如将美国特拉华州有限合伙协议转换为爱尔兰投资有限合伙结构,极大便利了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间的业务拓展。此外,作为欧盟内唯一的英语母语国家,爱尔兰也为国际机构提供了独特的沟通与运营优势。
爱尔兰投资基金监管环境建立在开放、透明与投资者保护三大原则之上,其稳健而高效的监管体系不仅赢得了市场声誉,也有力促进了产品的创新与市场拓展。爱尔兰中央银行对交易对手风险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制订了审慎规则,同时通过独立且受监管的管理与存管职能设置,构建了可靠的操作框架。

三、深厚的人才储备和专业生态系统
爱尔兰凭借其理想的商业环境,为各类基金提供全面的运营支持。这一优势得益于监管机构对基金行业的深度理解与高效沟通、成熟稳定的法律与税收体系,以及众多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供应商。
20多年来,爱尔兰一直是国际分销投资基金的领先注册地,服务范围覆盖最广泛的基金类型。其开放、透明且监管完善的投资环境、有效的税收架构、充满活力的商业文化,以及对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持续吸引全球基金发起人前来注册。
爱尔兰基金行业汇聚了雄厚的人才资源。目前,有超过16,000名专业人士专职服务于该领域,他们在基金行政管理、转让代理、存管服务、法律咨询、税务与审计、交易所上市、合规管理及咨询等方面具备深厚专业能力,能够为各类基金结构提供全方位支持。
从传统投资策略到复杂的另类投资策略,爱尔兰均能提供世界一流且富有创新性的产品解决方案,满足多样化的投资策略需求。值得一提的是,爱尔兰是全球首个为另类投资基金建立专门监管框架的司法管辖区。
爱尔兰基金业在准备应对及响应欧洲及国内的监管发展方面处于领先水平。在最先进监管、产品及服务基础设施的支持下,爱尔兰的应对能力及适应性让客
户能够最快地将创新性产品推出市场。

四、税收优势
爱尔兰是国际公认的、兼具开放性与税收效率的优越管辖区。截至2025年1月10日,爱尔兰已经与78个国家签署了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其中75个国家已生效,为跨境投资提供了坚实的税务基础。这些协定涵盖直接税,就爱尔兰而言,包括:
● 所得税;
● 普遍社会保障金;
● 公司税;
● 资本利得税。
国内基金
由爱尔兰中央银行授权和监管的爱尔兰集合投资工具,采用“总额累积制”征税。投资机构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赚取的利润通常免税。这些利润将在投资机构内部累积,直至发生“应税事件”。当发生应税事件时,投资机构将扣除退出税。
某些单位持有人可免缴退出税,但须遵守申报程序。
在爱尔兰管理的基金
《1997年税收合并法》第747G条规定:
● 由爱尔兰以外的欧盟成员国成立的UCITS,无需在爱尔兰缴税,这是因为其管理公司是根据爱尔兰法律授权的;以及
● 根据爱尔兰以外司法管辖区法律成立的另类投资基金(AIF)无需缴税,这是因为其管理人是根据爱尔兰法律授权的。
该条款还确保:
● “相关UCITS”中的爱尔兰居民投资者将被视为离岸基金的单位持有人;以及
● “相关AIF”中的爱尔兰居民投资者将被视为离岸基金的单位持有人。
受监管的投资经理
在特定情况下,受监管的投资经理所获得的投资回报可能被视为贸易收入。
共同契约基金
CCF是一种基于单位持有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投资基金形式。此类基金通常具有税收透明性。其收入和收益直接计入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入和收益,无需通过CCF进行处理。
投资有限合伙
2013年2月13日之前授权的ILP,按总额累积制征税。
2013年2月13日或之后授权的ILP,被视为税收透明。其份额持有人的纳税方式与共同契约型基金(CCF)的份额持有人相同。

五、基金结构多样灵活
爱尔兰凭借其丰富多样的基金结构,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高度灵活的配置选择。无论是传统投资策略还是复杂的另类投资策略,爱尔兰都能提供世界一流的创新产品解决方案,满足各类投资需求。
作为全球首个为另类投资基金设立专门监管框架的司法管辖区,爱尔兰在该领域积累了无与伦比的业绩记录,持续引领产品创新,为复杂投资策略提供可靠机遇与前沿解决方案。
爱尔兰资产管理行业高度重视科技应用,将其视为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报告和效率要求的关键。本土金融科技生态充满活力并持续扩张,有力支撑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进一步巩固爱尔兰作为全球基金服务领先注册地及国际科技企业区域枢纽的地位。
在基金结构方面,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ICAV)和爱尔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ILP)是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AIF)常用的法律形式,与卢森堡等主要基金注册地结构相似。
1.ICAV
集合资产管理工具(ICAV)被视为爱尔兰基金工具设立的主力,因其运营灵活性和多功能性而受到私人资产发起人的欢迎。
ICAV被公认为一种极具税收效率的载体。根据《爱尔兰-美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ICAV不被视为在美国有应税存在。例如,其优势之一是,ICAV可以委任一家位于美国的管理人进行贷款发放,而不会因此导致ICAV在美国构成贸易或业务。
除了能够享受《爱尔兰-美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惠外,ICAV还享有实体层面的免税待遇(投资回报不征收爱尔兰税),支付给非爱尔兰投资者的款项不征收预扣税,以及管理费免征爱尔兰增值税。

2. ILP
有限合伙企业(ILP)结构于2020年推出,旨在与国际上主流的私募股权及其他另类投资基金注册地竞争,展现出其法律框架的前瞻性与国际兼容性。
ILP提供了一种现代化的爱尔兰普通法有限合伙结构,使爱尔兰成为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私募债权、信贷/直接贷款、房地产、能源和基础设施基金颇具吸引力的注册地。
尽管ILP通常作为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QIAIF),但值得注意的是,ILP也可以设立为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或欧洲长期投资基金(ELTIF),既可以面向零售投资者,也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
ILP具有内在的灵活性,可满足不断变化的投资者需求,并且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无论其所在地域如何。爱尔兰所提供的这套灵活“工具包”涵盖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结构化解决方案,对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而言都极具吸引力。
ILP可与其他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基金、特殊目的公司或控股公司结合使用。这使得投资者能够持有特定投资,或在ILP层面下定制结构,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并考虑到投资者的注册地、投资者类型或可能与LP达成的任何特定条款(例如,与收购房地产相关的合资条款等)。
3. 1907年有限合伙企业(LP)——不受监管
对于希望采用不受监管工具的投资者,1907年有限合伙企业(LP)也是一种理想选择。这些多样化的结构设计确保爱尔兰能够满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需求。
《190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源自构成英格兰和苏格兰有限合伙企业最初法律基础的同一法案。《190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不受监管,这意味着无需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授权,报告和运营要求也较低。
1907年有限合伙企业(LP)不能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之间通行,除非指定了AIFM,这意味着一旦任命AIFM,该基金将受到AIFM的间接监管,并需要遵守监管报告和运营义务。
1907有限合伙企业(LP)深受那些分销要求有限、寻求较轻监管负担,同时又希望保留标准普通法有限合伙协议灵活性的发起人的欢迎。它们通常与ICAV或离岸投资工具一起,用于主联接基金、平行基金或共同投资结构。

六、国际影响与认可度
爱尔兰是全球主要的跨境基金分销中心,其基金产品销往欧洲、美洲、亚太、中东及非洲的70多个国家。
作为国际公认的合规司法管辖区,爱尔兰是欧盟、欧元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以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的成员。爱尔兰不实行银行保密制度,基金行业以开放、透明和规范著称,严格遵守国际税收标准,并在全球基金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爱尔兰基金业自愿接受二十国集团(G20)和OECD的同业审议,进一步体现了其行业治理的透明度与高标准。
爱尔兰根据欧洲指令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进行协作,而爱尔兰中央银行已与包括中国、迪拜、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德国、日本、泽西岛、马来西亚、南非、瑞士、中国台湾、英国和美国等44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就UCITS基金而言,爱尔兰被视为欧洲注册地的首选。凭借其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以及在监管、税收、存托服务和客户支持等方面的显著优势,爱尔兰已成为UCITS基金的主要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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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三)单位信托和私人有限公司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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