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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市场和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法》及其附属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有组织市场)条例》)获得牌照并受其管辖。而清算所则根据《证券及期货法》及其附属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清算设施)条例》)获得牌照并受其管辖。
一、新加坡获批准的交易所(AE)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RMO)牌照
市场运营商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根据《证券及期货法》颁发牌照,成为获批准的交易所(AE)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RMO)。
1.谁需要申请?
如果一家公司希望运营《证券及期货法》第一附表第1部分所定义的“有组织市场”,则需要取得获批准的交易所(AE)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RMO)牌照。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一附表第1部分的规定,有组织市场的定义如下:
(1)在本法中,“有组织市场”指:
(a)一个场所或一种设施(无论是电子或其他形式),通过该场所或设施,关于衍生品合约、已发行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中已发行单位的交换、出售或购买的要约或邀请,定期以集中方式提出,而该等要约或邀请旨在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分别接受或发出关于交换、出售或购买衍生品合约、已发行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中已发行单位的要约(不论该等接受或发出是否通过该场所或设施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或
(b)MAS通过命令规定的其他场所或类别场所,或设施或类别设施。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有组织市场”不包括仅由一人使用的场所或设施,用于:
(a)定期发出出售、购买或交换衍生品合约、已发行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中已发行单位的要约或邀请;或
(b)定期接受出售、购买或交换衍生品合约、已发行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中已发行单位的要约。
(3)在本段中:
“已发行证券”,就交换、出售或购买该等证券的要约或邀请而言,指在发出该要约或邀请时已经发行的证券;
“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已发行单位”,就交换、出售或购买该等单位的要约或邀请而言,指在发出该要约或邀请时已经发行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
2.获批准的交易所(AE)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RMO)可以从事哪些活动?
在新加坡运营证券、衍生品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市场的实体,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二部分,可能被视为运营一个有组织市场。
运营有组织市场的人必须受MAS监管。一般而言,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市场将作为获批准的交易所(AE)受MAS监管。其他市场可能作为认可的市场运营商(RMO)受到监管。与RMO相比,AE需遵守更高层次的法定义务。
向新加坡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外国市场运营商,适用认可制度,作为RMO受监管,MAS依赖该外国实体的母国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认可为外国RMO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该外国实体所在母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制度应与《证券及期货法》相符,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母司法管辖区适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
此外,MAS与该外国有组织市场运营商的母国监管机构之间必须有充分的监管合作机制。

3.有哪些牌照豁免条件?
《证券及期货(有组织市场)条例》第27条规定了针对某些市场运营商的豁免:
(1)任何建立或运营符合第(2)款两项要求的有组织市场的人,就该有组织市场而言,豁免遵守本法第7(1)条的规定。
(2)第(1)款所述的要求如下:
(a)第(1)款所述的有组织市场的每个成员均为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b)在第(1)款所述的有组织市场上,除出售、购买或交换以下任何一项的要约或邀请外,不得发出任何其他出售、购买或交换的要约或邀请:
(i)任何场外衍生品合约,其标的物为商品;
(ii)任何大宗期货合约:
(A)其标的物为商品;并且
(B)该合约在任何经批准的交易所、认可的市场运营商或海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条例中,“大宗期货合约”具有《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条例》(Rg 10)第二附表第1段所赋予的含义。
4.准入标准及适用要求是什么?
在评估AE或RMO牌照申请时,MAS会考虑以下因素:
● 符合国际标准与最佳实践的市场结构与运营。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管理专业知识及财务稳健性。
● 满足《证券及期货法》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的能力。
● 风险管理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与系统的健全性。
● 商业计划与预测。
● 企业治理、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资格。

5.适用的财务要求是什么?
AE的最低缴足资本要求为10,000,000新元。
《关于在新加坡成立或注册的认可的市场运营商资本要求通知(SFA 02-N04)》对RMO的资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2.一般要求
2.1特定RMO必须:
(a)不得导致或允许其流动资产低于根据第3段计算的流动性要求;
(b)不得导致或允许其合格资本低于根据第4段计算的偿付能力要求;及
(c)如果其流动资产或合格资本低于上述(a)和(b)项各自要求的120%,须立即通知MAS。
2.2特定RMO必须最迟于每个营业日结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时,计算其该营业日的流动资产和合格资本。
3.流动性要求
概述
3.1除非MAS通过向相关特定RMO发出的书面通知另有规定,否则特定RMO必须根据第3.2至3.5段计算其流动资产和流动性要求。
流动性要求的计算
3.2特定RMO必须将其流动性要求计算为其年度运营费用的25%。
3.3特定RMO必须将其流动资产计算为该特定RMO最新可用账目中以下项目的总和:
(a)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b)政府债券/国库券(debentures of the Government);
(c)可流通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及
(d)货币市场基金。
3.4就第3.2段而言并受第3.5段约束,“年度运营费用”指:
(a)根据《证券及期货(有组织市场)条例》(下称《条例》)第22条提交的该特定RMO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述的总运营费用(在本段及第3.5段中称为"经审计财务报表");及
(b)在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该财政年度内已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前提是该等付款未计入上文(a)项所述的总运营费用中;
减去以下各项之和:
(c)在经审计财务报表中列示,且并非由特定RMO的日常业务产生且不预期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的费用项目;及
(d)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述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注:第(c)项可能包括一次性事件产生的成本,例如减记、购买或出售特定RMO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或诸如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非常事件。
3.5如果无法获得经审计财务报表,或特定RMO未能在《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时间或MAS允许的延长时间内提交其最新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则该特定RMO必须就用于计算其年度运营费用的适当数值咨询MAS。
3.6就第3.3段而言,“现金等价物”指存放于银行机构或吸收存款机构的任何存款,或任何可于提示时立即支付或正在收款过程中的、由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支付的支票、汇票或其他项目。

4.偿付能力要求
概述
4.1除非MAS通过向相关特定RMO发出的书面通知另有规定,否则特定RMO必须根据第4.2至4.6段计算其合格资本和偿付能力要求。
偿付能力要求的计算
4.2特定RMO必须将其偿付能力要求计算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a)其年度运营费用的25%;或
(b)250,000新元。
4.3特定RMO必须将其合格资本计算为该特定RMO最新可用账目中以下项目的总和:
(a)基础资本;
(b)已缴足不可赎回累积优先股股本;
(c)已缴足可赎回优先股股本,前提是该可赎回优先股自发行和缴足之日起赎回期不少于2年;
(d)资产重估储备;
(e)其他储备;及
(f)中期未分配利润;
减去该特定RMO最新可用账目中以下项目的总和:
(g)无形资产;
(h)未来所得税利益;
(i)预付费用;
(j)已抵押资产,除非该抵押是为担保信贷安排而设立且特定RMO尚未提取该信贷安排项下的款项;及
(k)库存股(若其尚未从特定RMO的基础资本中扣除)。
4.4就第4.3段而言,“基础资本”指:
(a)该特定RMO最新可用账目中的以下项目:
(i)已缴足普通股股本;及
(ii)已缴足不可赎回非累积优先股股本;及
(b)该特定RMO最新经审计账目中的任何未分配利润或亏损;
减去以下各项之和:
(c)该特定RMO最新可用账目中的任何中期亏损;及
(d)自该特定RMO最新经审计账目以来已宣布的任何股息;
其中,“已抵押资产”指受抵押约束的资产,根据该抵押,在特定RMO违约时第三方有权留置或出售该资产;
“不可赎回非累积优先股股本”指由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优先股组成的优先股股本:
(a)该等股份的本金是永久的;
(b)该等股份不能由股份发行人或股东主动赎回,且除发行人主动发起并依据成文法允许的股份回购或其他方式减少股本的情况外,该等股份的本金绝不会在发行人清算之外偿还;及
(c)发行人拥有取消股息支付的全权酌情权,并且:
(i)取消股息支付不构成发行人在任何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ii)发行人可完全动用已取消的股息支付款项以到期偿还其债务;及
(iii)取消股息支付不会导致根据任何协议对发行人施加任何限制,但与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有关的限制除外。
4.5就第4.2段而言并受第4.6段约束,“年度运营费用”指根据《条例》第22条提交的该特定RMO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述的总运营费用,减去该经审计财务报表中列示且并非由特定RMO的日常业务产生且不预期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的费用项目。
4.6如果无法获得经审计财务报表,或特定RMO未能在《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时间或MAS允许的延长时间内提交其最新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则该特定RMO必须就用于计算其年度运营费用的适当数值咨询MAS。

6.如何申请AE或RMO牌照?
AE或RMO牌照仅授予公司实体。要申请牌照,请根据适用情况提交表格1A(网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forms-and-templates/form-1a---application-for-approval-as-an-ae-or-recognition-as-a-singapore-incorporated-rmo)或表格1B(网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forms-and-templates/form-1b---application-for-recognition-as-a-foreign-rmo)。
7.申请费是多少?如何支付?
需要支付4,000新元的不可退还申请费。请参阅申请表内含的支付说明。
8.处理时间需要多久?
对于满足所有相关准入标准、业务模式简单明了且提交材料完整清晰的申请人,MAS处理和批准RMO申请大约需要9个月时间。对于复杂个案,或提交材料经评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MAS将需要更长的时间。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9.AE或RMO牌照持有人需支付多少年费?




10.AE或RMO牌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AE或RMO牌照无需续期。
该牌照持续有效,直至:
● 持有人申请取消该牌照。
● 该牌照被MAS依据《证券及期货法》第14条撤销。
《证券及期货法》第14条规定了MAS撤销批准与认可牌照的权限:
(1)在下列情况下,MAS可撤销根据第9(1)(a)条对新加坡公司作为认可交易所的任何批准、根据第9(1)(b)条对新加坡公司作为认可市场运营商的任何认可,或根据第9(2)条对外国公司作为认可市场运营商的任何认可:
(a)在任何时间存在第9(7)或(8)条规定的可拒绝申请的理据;
(b)该公司未在其根据第9(1)(a)条获批准或根据第9(1)(b)或(2)条获认可(视情况而定)之日开始的12个月内,开始运营其受规管市场,或在运营多个受规管市场的情况下,未开始运营其所有受规管市场;
(c)该公司停止运营其受规管市场,或在运营多个受规管市场的情况下,停止运营其所有受规管市场;
(d)该公司违反:
(i)适用于其批准或认可(视情况而定)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ii)MAS根据本法向其发出的任何指令;或
(iii)本法的任何规定;
(e)在MAS根据第46AAB(2)条行使任何权力,或部长根据《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8部第2、4、5或6节对该公司行使任何权力后,MAS认为撤销该批准或认可(视情况而定)符合公共利益;
(f)该公司以MAS认为违背公共利益的方式运营;或
(g)该公司向MAS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2)除第(3)款规定外,MAS不得在未给予公司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撤销根据第9(1)(a)条对公司的任何批准,或根据第9(1)(b)或(2)条对公司的任何认可。
(3)MAS可在不给予公司申辩机会的情况下,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撤销根据第9(1)(a)条对公司的批准,或根据第9(1)(b)或(2)条对公司的认可:
(a)该公司正在或即将进行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b)已有人被委任为接管人、接管兼经理或同等职务的人,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或关于该公司的任何财产;
(c)该公司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被定罪,所涉罪行是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当日或之后犯下的,涉及欺诈或不诚实,或定罪时裁定其曾欺诈或不诚实地行事。
(4)就第(1)(c)款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被视为已停止运营其受规管市场:
(a)其已停止运营该受规管市场超过30天,除非其已事先获得MAS的批准;或
(b)其已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根据第45条发出的指令停止运营该受规管市场。
(5)任何公司如因其他司法管辖区根据第(1)款就其作出的决定而感到不满,可在接到该决定通知后30天内向部长提出上诉,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6)尽管根据第(5)款提起了上诉,MAS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在部长作出决定前继续有效。
(7)部长在裁定第(5)款下的上诉时,可对MAS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经修改的行动自部长决定之日起生效。
(8)根据第(1)或(3)款撤销第9(1)或(2)条下对公司的批准或认可,其效力并不:
(a)使就使用该公司运营的受规管市场而达成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不论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批准或认可被撤销之前、当日或之后达成)无效或受影响;或
(b)影响根据任何该等协议、交易或安排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9)MAS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告根据第(1)或(3)款撤销第9(1)或(2)条下对公司的任何批准或认可之事宜。

11.如果AE或RMO持牌人希望从事《证券及期货法》下的其他受监管活动,该怎么办?
该实体应当:
● 将其从事其他受监管活动的意向告知其MAS联络主管。
● 评估从事其他受监管活动是否需要额外牌照,或是否有资格获得任何豁免,并提交相关申请。
12.AE或RMO持牌人的商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AE和RMO有义务确保参与有组织市场的准入标准是公平和客观的,并且旨在确保有组织市场的有序运行并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
有关关键要求的更多详情,请参阅以下法规、通知和指南:
● 《证券及期货(有组织市场)条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regulations/securities-and-futures-organised-markets-regulations-2018)
● 《证券及期货(经批准的交易所、经批准的清算所及经批准的控股公司企业管理)条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regulations/securities-and-futures-corporate-governance-of-approved-exchanges-approved-clearing-houses-and-approved-holding-companies-regulations-2005)
● 《关于在新加坡成立的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市场运营商的有组织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上市、除牌或交易的通知(SFA 02-N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n01)
● 《关于市场参与者监督的通知(SFA 02-N02)》(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n02)
● 《关于市场运营商执行订单的通知(SFA 02-N03)》(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n03)
● 《关于在新加坡成立或注册的认可市场运营商资本要求通知(SFA 02-N04)》(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n04)
● 《关于可疑活动及欺诈事件报告的通知(CMG-N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cmgn01-on-reporting-of-suspicious-activities--incidents-of-fraud)
● 《关于技术风险管理的通知(FSM-N2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fsm-n21)
● 《关于网络卫生的通知(FSM-N22)》(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fsm-n22)
● 《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通知(SFA 02-N05)》(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n05)
● 《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business-continuity-management)
● 《市场监管指南(SFA02-G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the-regulation-of-markets)
● 《关于〈证券及期货法〉第339条(域外适用)的应用指南(SFA 15-G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the-application-of-section-339-extraterritoriality-of-the-securities-and-futures-act-sfa-15g01)
● 《技术风险管理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technology-risk-management-guidelines)
● 《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指南(FSG-G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fit-and-proper-criteria)
● 《外包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outsourcing)
● 《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行为通知SFA02-N05的指南-针对经批准的交易所及认可的市场运营商》(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to-notice-sfa02-n05)

二、新加坡经批准的清算所(ACH)或经认可的清算所(RCH)牌照
清算所由MAS根据《证券及期货法》颁发牌照,成为经批准的清算所(ACH)或经认可的清算所(RCH)。
1.谁需要申请?
如果一家公司希望运营《证券及期货法》第一附表第2部分所定义的清算设施,则需要申请ACH或RCH牌照。
《证券及期货法》第一附表第2部分对清算设施的定义如下:
(1)在本法中:
“清算设施”指:
(a)为衍生工具合约、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之交易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的设施;或
(b)MAS可通过命令规定的其他用于交易清算或结算的设施或某类设施;
“清算或结算”,就清算设施而言,指由某人在交易方面提供的任何安排、流程、机制或服务,通过该等服务:
(a)与该等交易条款有关的信息由该人核实,以确认交易;
(b)该等交易的各方通过约务更替或其他方式,以该人的信用替代各方的信用;
(c)计算各方在该等交易下的义务,无论该等计算是否包括多边净额清算安排;或
(d)该等交易的各方履行其在该等交易下的义务,包括交付义务、资金转移、各方之间证券所有权的转移,或各方之间衍生工具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权益或所有权的转移。
(2)就本法而言,“清算或结算”不包括:
(a)第(1)款所述交易的某一方的后台运营;
(b)某人根据与另一人(在本款中称为客户)的安排,占有或控制客户的证券、衍生工具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而该人所提供的服务纯属与证券交易清算相关的附带服务;或
(c)MAS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安排、流程、机制或服务。
2.ACH或RCH牌照持有人可从事哪些活动?
寻求在新加坡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的实体,必须在其开始运营之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三部分获得MAS授权作为清算设施。一般而言,运营清算设施的新加坡公司将被视为具有系统重要性,并作为ACH受MAS监管。
向新加坡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外国清算所运营商,适用认可制度,作为RCH受监管,MAS依赖该外国实体的母国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认可为RCH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该外国实体所在母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制度应与《证券及期货法》相符,其中一个重要标准是母司法管辖区适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标准。
此外,MAS与该外国清算所的母国监管机构之间必须有充分的监管合作机制。

3.准入标准及适用要求是什么?
在评估ACH或RCH牌照申请时,MAS会考虑以下因素:
● 符合国际标准与最佳实践的风险管理。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管理专业知识及财务稳健性。
● 满足《证券及期货法》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的能力。
● 内部控制与系统的健全性。
● 商业计划与预测。
● 企业治理、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资格。
4.适用的财务要求是什么?
ACH的最低缴足资本要求为10,000,000新元。
RCH的最低缴足资本要求为5,000,000新元。
5.如何申请ACH或RCH牌照?
ACH或RCH牌照仅授予公司实体。要申请牌照,请提交表格1-作为清算设施申请批准或认可,表格1可通过以下网站获取: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forms-and-templates/form-1---application-for-approval-or-recognition。
6.申请费是多少?如何支付?
需要支付4,000新元的不可退还申请费。请参阅申请表内含的支付说明。
7.处理时间需要多久?
对于满足所有相关准入标准、业务模式简单明了且提交材料完整清晰的申请人,MAS处理和批准RCH申请大约需要9个月时间。对于复杂个案,或提交材料经评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MAS将需要更长的时间。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8.ACH或RCH牌照持有人需支付多少年费?



9.ACH或RCH牌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ACH或RCH牌照无需续期。
该牌照持续有效,直至:
● 持有人申请取消该牌照。
● 该牌照被MAS依据《证券及期货法》第56条撤销。
《证券及期货法》第56条规定了MAS撤销批准与认可牌照的权限:
(1)在下列情况下,MAS可撤销根据第51(1)(a)条对新加坡公司作为认可清算所的任何批准、根据第51(1)(b)条对新加坡公司作为受认可清算所的任何认可,或根据第51(2)条对外国公司作为受认可清算所的任何认可:
(a)在任何时间存在第51(7)或(8)条规定的可拒绝申请的理据;
(b)该公司未在其根据第51(1)(a)条获批准或根据第51(1)(b)或(2)条获认可(视情况而定)之日开始的12个月内,开始运营其清算设施,或在运营多个清算设施的情况下,未开始运营其所有清算设施;
(c)该公司停止运营其清算设施,或在运营多个清算设施的情况下,停止运营其所有清算设施;
(d)该公司违反:
(i)适用于其批准或认可(视情况而定)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ii)MAS根据本法向其发出的任何指令;或
(iii)本法的任何规定;
(da)在MAS根据第81SAA(2)条行使任何权力,或部长根据《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8部第2、4、5或6节对该公司行使任何权力后,MAS认为撤销该批准或认可(视情况而定)符合公共利益;
(e)该公司以MAS认为违背公共利益的方式运营;或
(f)该公司向MAS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2)除第(3)款规定外,MAS不得在未给予公司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撤销根据第51(1)(a)条对公司的任何批准,或根据第51(1)(b)或(2)条对公司的任何认可。
(3)MAS可在不给予公司申辩机会的情况下,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撤销根据第51(1)(a)条对公司的批准,或根据第51(1)(b)或(2)条对公司的认可:
(a)该公司正在或即将进行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b)已有人被委任为接管人、接管兼经理或同等职务的人,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或关于该公司的任何财产;
(c)该公司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被定罪,所涉罪行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犯下的,涉及欺诈或不诚实,或定罪时裁定其曾欺诈或不诚实地行事。
(4)就第(1)(c)款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被视为已停止运营其清算设施:
(a)其已停止运营该清算设施超过30天,除非其已事先获得MAS的批准;或
(b)其已根据MAS根据第81R条发出的指令停止运营该清算设施。
(5)任何公司如因MAS根据第(1)款就其作出的决定而感到不满,可在接到该决定通知后30天内向部长提出上诉,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6)尽管根据第(5)款提起了上诉,MAS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在部长作出决定前继续有效。
(7)部长在裁定第(5)款下的上诉时,可对MAS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经修改的行动自部长决定之日起生效。
(8)根据第(1)或(3)款撤销第51(1)或(2)条下对公司的批准或认可,其效力并不:
(a)使就使用该公司运营的清算设施而达成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不论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批准或认可被撤销之前、当日或之后达成)无效或受影响;或
(b)影响根据任何该等协议、交易或安排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9)MAS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告根据第(1)或(3)款撤销第51(1)或(2)条下对公司的任何批准或认可之事宜。

10.如果ACH或RCH持牌人希望从事《证券及期货法》下的其他受监管活动,该怎么办?
该实体应当:
● 将其从事其他受监管活动的意向告知其MAS联络主管。
● 评估从事其他受监管活动是否需要额外牌照,或是否有资格获得任何豁免,并提交相关申请。
11.ACH或RCH持牌人的商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ACH和RCH有义务确保参与清算设施的准入标准是公平和客观的,并且旨在确保其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并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
有关关键要求的更多详情,请参阅以下法规、通知和指南:
● 《证券及期货(清算设施)条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regulations/securities-and-futures-clearing-facilities-regulations-2013)
● 《证券及期货(经批准的交易所、经批准的清算所及经批准的控股公司企业管理)条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regulations/securities-and-futures-corporate-governance-of-approved-exchanges-approved-clearing-houses-and-approved-holding-companies-regulations-2005)
● 《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 (SFA 02A/03-N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3aa-n02)
● 《关于技术风险管理的通知 (FSM-N2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fsm-n21)
● 《关于网络卫生的通知 (FSM-N22)》(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fsm-n22)
● 《关于可疑活动及欺诈事件报告的通知 (CMG-N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cmgn01-on-reporting-of-suspicious-activities--incidents-of-fraud)
● 《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business-continuity-management)
● 《清算设施监管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regulation-of-clearing-facilities)
● 《关于〈证券及期货法〉第339条(域外适用)的应用指南(SFA 15-G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the-application-of-section-339-extraterritoriality-of-the-securities-and-futures-act-sfa-15g01)
● 《技术风险管理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technology-risk-management-guidelines)
● 《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指南(FSG-G01)》(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fit-and-proper-criteria)
● 《外包指南》(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outsour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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