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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公司必须持有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方可开展《证券及期货法》监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代表资本市场服务持牌机构或获豁免资本市场实体(例如银行)开展受监管活动的个人,必须被任命为代表。这些受监管活动包括:
● 交易资本市场产品(Dealing in capital markets products);
● 提供企业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Advising on corporate finance);
● 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
●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REIT management);
● 产品融资(Product financing);
●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
● 提供证券托管服务(Providing custodial services for securities)。
今天,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下的受监管活动之一——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
一、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的定义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的规定:
“基金管理”指管理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或运营集合投资计划,或代表客户(不论是根据客户授予的酌情权或其他方式):
(a)管理资本市场产品的投资组合;或
(b)为管理客户资金之目的而订立即期外汇合同;
但不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二、豁免基金管理需持有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条例》(SF(LCB)R)第二附表第5条的规定:
(1)下列人士,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下,可豁免就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而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a)总部公司或财务与资金管理中心,其从事涉及基金管理的一类业务,但仅限于该基金管理业务已根据《所得税法》第43D(2)(a)条或第43E(2)(a)条(视情况而定)被批准为该总部公司或财务与资金管理中心的合格服务的范围;
(b)为其任何相关公司或代表其任何相关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只要在从事该业务时,所管理的任何资本市场产品或即期外汇合同均非:
(i)由后述所述的公司的公司为他人以信托形式持有;
(ii)由后述所述的公司的公司签订的任何投资合同的结果;或
(iii)由前述所述的公司或由后述所述的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士实益拥有;
(c)为以下人士或代表以下人士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个人:
(i)其配偶、儿子、养子、继子、女儿、养女、继女、父亲、继父、母亲、继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或
(ii)其本人或(i)分项所述任何人中单独或与(i)分项所述任何人共同控制其100%表决权的商号或公司;
只要在从事该业务时,所管理的任何资本市场产品或即期外汇合同均非:
(A)由(i)或(ii)分项所述任何人士为他人以信托形式持有;
(B)由(i)或(ii)分项所述任何人士签订的任何投资合同的结果;或
(C)由该个人或(i)或(ii)分项所述任何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实益拥有;
(d) [由S 385/2012 删除,自2012年8月7日起生效]
(e)持有进行期货合约类资本市场产品交易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其根据第20条规定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f)服务公司,其基金管理业务纯粹附属于其作为劳合社会员的代理人开展的业务;
(g)财务顾问:
(i)其本人:
(A)根据《财务顾问法》就提供该法附表二第1项所述的财务顾问服务而获发牌照;
(B)根据《财务顾问法》第20条获得豁免;或
(C)根据《财务顾问法》第130条就该法第6条获得豁免,可提供该法附表二第1项所述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且
(ii)其就获照财务顾问向客户提供的关于集合投资计划单位的任何建议,为该另一人(本项中称为客户)或代表该客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无论该人士是否依赖该财务顾问的建议或依赖于多个集合投资计划单位的投资组合;
前提是:
(A)该业务的范围仅限于管理一个或多个完全由一只或多只集合投资计划单位组成的投资组合;
(B)在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时,该财务顾问就其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订立的每笔交易(为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之目的的交易除外)事先获得客户的批准;
(BA)在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就为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之目的的交易时,该财务顾问:
(AA)已根据第(1A)款的规定向客户提供信息;
(BB)已获得客户的书面批准,可根据(AA)分项提供的信息,定期为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之目的进行交易;
(CC)在为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之目的的每笔交易之前,书面通知客户其拟进行该交易的意向;并且
(DD)仅进行客户根据(BB)分项获得的最近书面批准所涉及的那些交易;
(BC)该财务顾问仅就其进行且客户已根据(B)或(BA)分项批准的交易和服务而收取客户的款项或财产;并且
(C)若持牌财务顾问根据(B)分项收取客户的款项或财产,除非该款项或财产完全是为持牌人所提供的服务而收取,否则该款项或财产应在不迟于持牌财务顾问收到款项或财产之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内,或仅在事先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下在稍后日期,交给:
(CA)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或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授权代表其收取客户款项或财产的任何人士;
(CB)根据本法持有提供托管服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且经客户授权收取客户款项或财产的持牌人;或
(CC)根据第6条获豁免持有提供托管服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且经客户授权收取客户款项或财产的人士。
(h)在新加坡代表合格投资者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士,其所管理的资产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团体发行的证券或非法人团体的权益组成,且每个此类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唯一目的是(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另一实体或信托)持有不动产;
(i) [由S 637/2024 删除,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j)通过管理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或运营集合投资计划,在新加坡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士,前提是:
(i)该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不包括任何资本市场产品;并且
(ii)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所有参与者均为合格投资者;
(k)通过管理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或运营集合投资计划,在新加坡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士,前提是:
(i)该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不包括任何资本市场产品;并且
(ii)该集合投资计划的单位在2018年10月8日或之后并非任何要约或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
(1A)就第5(1)(g)(BA)(AA)款而言,若符合以下条件,则财务顾问已根据本款提供信息:
(a)该财务顾问在交易前任何时间已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i)财务顾问就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单位将进行的活动范围;
(ii)与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单位相关的应付给财务顾问的费用;
(iii)财务顾问将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单位的频率;
(iv)财务顾问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单位的方法;
(v)财务顾问将据以定期再平衡客户投资组合单位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和条件;并且
(b)根据(a)分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日期仍保持正确。

(2)就第(1)款而言:
(a)根据第(1)款获得豁免的人士,若其从事的基金管理业务并非按照第(1)(a)、(b)、(c)、(e)、(f)、(h)或(j)项(视情况而定)的规定进行,则不应或应停止获得此项豁免。
(3)在本款中,下列每位人士、计划和基金应被视为一名合格投资者:
(a)认可投资者,但不包括:
(i)是(b)项所述集合投资计划参与者的认可投资者;
(ii)是(c)项所述封闭式基金或本法第2(1)条中“封闭式基金”定义(aa)段所述安排的单位的持有人的认可投资者;或
(iii) [由S 637/2024 删除,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iv)其单位在2008年5月28日之后成为向任何非认可投资者人士发出要约或邀请的对象的公司、实体、集合投资计划或封闭式基金,或本法第2(1)条中“封闭式基金”定义(aa)段所述安排;
(b)其单位的认购或购买要约或邀请:
(i)在新加坡仅向认可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两者发出;或
(ii)在境外发出,且在2008年5月28日之后,该要约或邀请仅向认可投资者、或发出要约或邀请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下的同等类别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两者发出;
(c)其单位的认购或购买要约或邀请仅向认可投资者、或发出要约或邀请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下的同等类别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两者发出的封闭式基金,或本法第2(1)条中“封闭式基金”定义(aa)段所述安排;
(d)机构投资者,但不包括集合投资计划;
(e)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有限责任合伙人完全由认可投资者、或合伙企业成立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下的同等类别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以上两者组成;
(f)MAS可能随时通过其发布的指引确定的任何其他人士。
(4)个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应或应停止获豁免就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而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a)其成为或已经成为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员;
(b)其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成为或已经成为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
(c)其曾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5)根据第(1)(a)、(b)或(h)项获得豁免的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应或应停止获得此项豁免:
(a)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清算或其他方式的解散;
(b)针对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针对该公司或其主要财产的判决执行令未能全部或部分执行而被退回;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任何财产,委任了接管人、接管兼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兼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权力和职责的其他人士;
(d)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安排计划,且该和解或安排计划仍在执行中;或
(e)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曾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6)、(7) 、(7A)、 (7B) 、(7C) 、(7D)、(7E) 、(7F) 、(7G) 、(7H)、 (7I) 、(7J) 、(7K)及(7L)均[由S 637/2024 删除,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8)根据第(1)(a)、(e)或(h)项获得豁免的每位人士,应按MAS指示的时间和方式,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关于其基金管理业务的所有此类信息。

三、新加坡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下基金管理公司牌照
如果贵公司拟从事受《证券及期货法》监管的基金管理活动,则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请并持有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开展相关业务。
一般而言,若一家公司为第三方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对该等资金进行管理,使其投资于资本市场产品(例如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及金融衍生品),无论是通过集合投资计划还是通过独立管理账户组合中的资金,均构成受监管的基金管理活动,需取得相应的基金管理牌照。
如果公司仅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可以申请成为依据简化版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运营,作为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
1.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的类别
在新加坡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需持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根据公司拟管理的资产规模、目标客户群体及投资策略的不同,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 零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可向包括零售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务。
● 合格/机构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Accredited/Institutional LFMC,A/I LFMC):仅可为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务。
●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Venture Capital Fund Manager,VCFM):仅可管理风险投资基金。该等基金须符合特定的基金资格要求,例如主要投资于初创企业。VCFM仅可为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

此外,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履行关键职能的个人,例如负责投资组合构建与资产配置、投资研究与投资咨询、业务拓展与市场推广或客户服务等职能人员,均须按照新加坡监管要求向MAS注册为代表(Representative)。关于代表委任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下的主要金融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类
2.投资者
合格/机构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通过使用规避客户类别限制的投资结构来招揽散户投资者。以下是合格/机构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时的说明:
(1)在有限合伙基金结构中,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或者,普通合伙人可以是由该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公司,而非该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或者是由该基金管理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和/或股东直接拥有的公司。在后两种情况下,只要普通合伙人最终由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或股东拥有,则该基金管理公司可继续以合格/机构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视情况而定)身份管理该基金,即使该普通合伙人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要求。
(2)合格/机构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与自身雇员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前提是这些雇员:
(i)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或
(ii)是由该基金管理公司雇用或由同一企业集团雇用的投资专业人士。此类投资专业人士所投资的基金,如果也向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则也应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注:“同一企业集团”指与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实体或信托。如果实体或信托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视为与该基金管理公司相关:(i)是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ii)是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公司;或 (iii)是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控股实体的子公司。“投资专业人士”是指履行投资组合管理、研究或交易职能的人员,不包括仅从事客户服务、业务发展、营销或风险管理等活动的人员。为避免疑义,职责仅限于中台或后台职能的个人不被视为“投资专业人士”。】
(3)若合格/机构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第(2)(ii)段所述且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身份的雇员开展业务,则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i)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保留与其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专业人士的记录。当MAS要求时,基金管理公司应能向其证明该雇员符合投资专业人士资格的依据。
(ii)投资专业人士参与基金管理安排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当MAS要求时,基金管理公司应能向其证明该投资专业人士的参与或投资行为是自愿的。
(iii)必须告知该投资专业人士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并要求其书面确认,对于其投资于该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他将不会获得作为散户投资者所享有的监管保障。
(iv)若该投资专业人士终止与该基金管理公司或企业集团的雇佣关系,则不得允许其对该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进一步投资。对于要求投资者预先签订合约性资本承诺的基金(如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基金),该雇员可在投资时点继续履行其现有承诺,但在雇佣关系终止后,不得再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做出新的承诺。在这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此类投资专业人士雇佣关系终止时对其投资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允许该雇员继续持有投资或赎回其现有出资、限制其进行进一步出资或要求其履行现有承诺,并且此项政策必须在该投资专业人士投资前获得其同意和确认。【注:若基金管理公司与该投资专业人士之间的相关协议如此规定,在该投资专业人士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的雇佣关系后,该投资专业人士可赎回其在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中的现有出资,或在现有承诺方面被限制进行进一步出资。】为避免疑义,MAS无意强制要求此类投资专业人士在不再受雇于该基金管理公司或企业集团时清算或处置其投资。

3.管理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包括以下所有各项【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的价值应按负债净额计算。】:
● 根据合同约定给基金管理公司或已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取、且处于客户授予基金管理公司的全权委托权限之下、并且基金管理公司正在就该资产进行基金管理的资金和资产;【注:如果资产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基金管理合同的标的物,则该资产被视为合同约定给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承诺但未提取的资金应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中排除。】;
● 根据合同约定给基金管理公司、且处于客户授予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全权委托权限之下、并且基金管理公司正在就该资产进行基金管理的资金和资产;
● 根据合同约定给基金管理公司,但已分包给另一方、且该另一方(无论根据客户授予的全权委托权限或其他方式)正在进行基金管理的资金和资产。
4.管理资产超出上限
受特定管理资产上限约束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监控所管理资产的规模,以确保其遵守此类上限。基金管理公司尤其应考虑因招揽新投资者或新投资委托而可能引起的所管理资产规模的潜在变化。

四、如何申请基金管理牌照?
1.如何申请基金管理牌照
如果贵公司希望提出申请,请通过电子牌照系统(网址:https://login.id.singpass.gov.sg/main)在线提交表格1。MAS不再接受通过企业电子申报系统(CeL)提交的申请。
此外,如果贵公司雇用或委派个人在您的牌照下开展受监管活动,您必须任命这些个人作为该受监管活动的代表。
要任命代表,您必须为您的代表提交委任表格。并且,您需要在表格1的组织架构图和商业计划部分注明您的代表及其拟担任的职责。无需单独提交表格。
如果贵公司除了基金管理业务外,还打算为关联公司从事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活动(例如,运营独立的股票、固定收益和衍生品中央交易台),则需要申请在其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上增加“从事资本市场产品交易”这一受监管活动。
如果您想申请开展额外受监管活动,并且如果您是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申请人,请在表格1的第1部分注明该附加活动。
如果您是现有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请向您的MAS主管官员提交表格5。需通过GIRO支付500新元不可退还的申请费。
您还必须任命从事该附加受监管活动的个人作为您的代表。贵公司及此类代表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法》中适用于此活动的相关资本与行为要求。通常,如果交易活动附属于您的基金管理活动,则无需在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上增加此项交易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VCFM无法申请开展其他受监管活动。
此外,提交申请需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申请费。电子牌照系统接受大多数信用卡以及PayNow付款。成功支付后,您将收到成功提交的确认通知。该确认通知也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中指定的联系人。
2.处理时间需要多久?
对于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所有准入标准的申请人,MAS预计最长需要6个月时间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人未完全满足相关准入标准、具有独特且复杂的商业模式,或未在首次申请时提交所有必要的表格、信息和文件,审核时间可能会更长。若对初始申请做出重大修改,则预计审核周期会更长。在这种情况下,MAS可能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成功的申请者将在审核过程结束时获得原则上批准函(IPA)。申请人有6个月时间来满足牌照发放的特定要求。一旦申请人满足这些要求,MAS将授予牌照。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或在原则上批准函(IPA)发出后,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和/或关键人员发生变更,MAS保留撤销原则上批准函(IPA)的权利。根据其判断,如有充分理由,MAS可将原则上批准期再延长3个月。

3.基金管理公司需支付的年费是多少?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须缴交固定公司年费4,000新元;另按每年1月1日计算之代表人数,第101位起每名代表另付年费5新元(每名)。
VCFM须缴交固定的公司年费4,000新元。
除了牌照状态的公司年费外,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委任的代表还需支付年费。
4.基金管理牌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基金管理牌照在以下情况前持续有效:
● 基金管理公司停止开展其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上的所有受监管活动,且牌照被MAS注销;
● 牌照被MAS撤销;
● 牌照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95条失效。
《证券及期货法》第95条规定如下:
(1)在下列情况下,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失效:
(a)持牌人进行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解散(无论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或
(b)发生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事件或处于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形。
(2)MAS在下列情况下可撤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a)存在第86条规定中MAS可拒绝申请的理由;
(b)持牌人未能从事或已停止从事其获许可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ba)MAS有理由相信持牌人未以其认购者或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
(c)MAS有理由相信持牌人、或其任何高管或雇员,未能高效、诚实或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d)持牌人违反了其牌照适用的任何条件或限制、MAS根据本法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本法中的任何规定;
(da)MAS认为持牌人未能履行其根据或源于以下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i)本法;或
(ii)MAS根据本法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
(e)MAS有理由相信持牌人从事其获许可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方式违背公共利益;
(ea)在MAS根据第97E(2)条行使任何权力,或部长根据《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八部分第2、4、5或6节就持牌人行使任何权力后,MAS认为撤销该牌照符合公共利益;
(f)持牌人向MAS提供了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或文件;
(g)持牌人未支付第85条所述的牌照费;或
(h)针对持牌人已作出且仍然有效的第101A条禁止令或《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禁止令。

(3)若MAS认为适宜,可:
(a)将牌照暂停一段特定期限,以代替根据第(2)款撤销牌照;及
(b)随时延长或终止该暂停。
(4)除第(5)款规定外,MAS在根据第(2)或(3)款撤销或暂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前,必须给予持牌人申辩的机会。
(5)在下列任何情况下,MAS可在不给予持牌人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撤销或暂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a)持牌人正在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解散过程中(无论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
(b)已为持牌人的任何财产(无论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委任了接管人、接管兼经理人或同等职务人员;
(c)持牌人(无论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因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被定罪,或因定罪而被认定曾欺诈或不诚实地行事;
(d)针对持牌人已作出且仍然有效的第101A条禁止令或《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禁止令。
(6)当MAS撤销或暂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后,该牌照持牌人必须:
(a)在牌照被撤销的情况下,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其所有代表此项撤销,被告知的代表必须停止作为该持牌人的代表行事;或
(b)在牌照被暂停的情况下,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其所有代表此项暂停,被告知的代表必须在暂停期间停止作为该持牌人的代表行事。
(7)任何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牌人如有以下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50,000新元的罚款;若属持续犯罪,则在定罪后持续犯罪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内,另处不超过15,000新元的罚款:
(a)在其牌照已失效、被撤销或被暂停期间,仍从事受规管活动;或
(b)违反第(6)款规定。
(8)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失效、撤销或暂停,其效力不涉及以下方面:
(a)使持牌人订立的与受规管活动相关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无效或受到影响(无论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牌照撤销、暂停或失效之前、当日或之后订立);或
(b)影响根据任何此类协议、交易或安排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所有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开展受监管基金管理活动的实体均列于金融机构名录中。不再持牌的基金管理公司将从该名录中移除。
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合规性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下的主要金融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类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什么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二)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在交易中应遵守的商业行为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四)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变更及自愿业务转让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3)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豁免及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八)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1)按金缴存及返还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九)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2)获豁免人士及某些代表须缴付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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