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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共同基金】(二)开曼共同基金的设立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10/March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本文依据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官网公开资料整理编写。自2026年1月1日起,CIMA已对若干与年度申报相关的费用进行了调整,并将部分费用并入年度费。具体金额、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请以其最新费用表与公告为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开曼群岛共同基金的监管框架及其主要类型。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离岸基金注册地之一,开曼群岛凭借成熟的法律体系、灵活的基金架构以及相对高效的监管制度,吸引了大量国际资产管理人选择在此设立投资基金。

在实际操作中,基金设立人和资产管理机构通常最为关注的两个问题是:设立开曼共同基金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以及具体的设立流程如何进行。不同基金结构在法律形式、监管要求以及合规义务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设立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进行充分了解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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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曼共同基金牌照申请

为确保开曼群岛维持其作为领先且监管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所有根据监管法律须持牌的实体必须根据稳定且明确界定的发牌标准获得牌照,这一点至关重要。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意识到,高标准的牌照发放是有效监管和监督的必要基础。

1.关于适当人选的判定

申请人需证明其受到适当人选的控制和管理。在判定某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CIMA将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该人是否具备:

a.诚实、正直及声誉;

b.胜任能力;

c.财务稳健性。

(1)一般考虑因素

在评估个人的适任性时,CIMA可酌情考虑金融服务提供者申请该人履行的特定职能、该人正在履行的特定职能以及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的活动。因此,适合在某个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中担任特定角色的人员,未必被认为适合在同一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任何其他角色或在另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中任职。

适当人选评估既是在审议牌照或注册申请期间进行的初步测试,也是就业务行为以及该个人与管理层关系而言的持续性测试。

因此,若某人先前被视为适当人选,CIMA保留重新评估其是否仍适合担任当前或拟任职位的权利。

持续性适当人选评估的一部分涉及审查影响《个人问卷》中诚信问题的任何重大变更。相关人员须在二十一(21)天内将任何重大变更通知CIMA。

在评估个人的适任性时,每个案例都将根据其自身情况考虑,并可能纳入所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政策中列出的内容。

在审议每份申请或随后评估个人适任性时,CIMA可考虑当前、过去和未来的事项。此外,CIMA可考虑若干因素的累积效应,这些因素单独来看可能不足以证明该人不适合担任受控职能。适当人选因素并非详尽无遗,并在个案基础上适用于每个人。

在审议申请时,CIMA将审查为支持批准申请而提供的适当人选相关文件。为避免处理个人申请的过程出现延误,所有信息均应以要求的形式提供。若填写申请的人对信息的相关性有任何疑问,则应将其包含在内。

若CIMA认为某人不为适当人选,可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本监管政策为CIMA就适任性作出决定提供了基础。考量因素并非详尽无遗,每份申请均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审议。

在评估个人的适任性时,发起申请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使CIMA确信该人是履行拟聘用职能的适当人选。

发起申请的公司和个人应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若个人存在以下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监管法律并即属违法:

a.故意、罔顾后果或蓄意向CIMA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

b.在发送给CIMA的任何文件中作出、命令或允许作出任何虚假陈述。

获CIMA批准的人员应保持其适任性。若出现证据表明该人不再为适当人选,金融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通知CIMA。CIMA将努力保持遵守有关适当人选的国际标准,并将根据需要审查本政策。

若未能就任何这些标准使CIMA满意,可能导致金融服务提供者无法任命或继续任命该人履行受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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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的义务

当金融服务提供者寻求任命某人履行受控职能时,发起申请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使CIMA确信该人是履行该受聘职能的适当人选。

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应在招聘阶段及之后持续进行评估,并尽一切努力核实资格、经验、推荐信和专业机构会员资格。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还应对犯罪记录、制裁、法律诉讼和其他类似事项进行诚信检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应能使CIMA确信,拟担任受控职能的人员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来履行拟任的受控职能。

CIMA期望,代表个人向CIMA提供适当人选评估文件的第三方,应以要求的形式获取和提交信息,并确保只有完整的申请才提交给CIMA。

(3)诚实、正直和声誉

在评估个人的诚实、正直和声誉时,CIMA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在内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发生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

a.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罪行,特别可能包括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金融犯罪或其他与金融服务或金融机构相关的罪行;

b.该人是否曾在民事诉讼中成为任何不利裁决或任何和解的对象,特别是与投资或其他金融业务、不当行为、欺诈或法人团体的组建或管理有关的;

c.该人是否曾经或正在接受CIMA、其他监管机构(包括CIMA的前身)、清算所和交易所、专业机构或政府机构或部门进行的任何现有或以前的调查或纪律程序的对象,或在此类程序中接受过问询;

d.该人是否曾经或现在是任何纪律或刑事性质程序的对象,或是否已被告知任何可能导致此类程序的潜在程序或任何调查;

e.该人是否曾违反CIMA的任何监管要求或其他监管机构(包括CIMA的前身)、清算所和交易所、专业机构或政府机构或部门的规则、条例、原则声明、指引或实践准则;

f.该人是否曾是任何与开曼群岛或另一司法管辖区受监管活动有关的、有充分理由的投诉的对象;

g.该人是否曾参与某家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该组织曾被拒绝进行贸易、业务或专业的注册、授权、会员资格或牌照,或者此类注册、授权、会员资格或牌照曾被撤销、撤回或终止,或者曾被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开除;

h.该人是否因相关牌照、注册或其他授权的撤销而被拒绝从事需要牌照、注册或其他授权的贸易、业务或专业的权利,所有此类情况均应告知CIMA,但CIMA仅在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考虑具体情况;

i.在该人与某组织有关联期间或在此种关联终止后一年内,该组织是否已进入资不抵债、清算或接管程序,而该人是否曾在该组织中担任受控职能;

j.该人,或该人参与的任何业务,是否曾受到监管或专业机构、法院或审裁处的调查、纪律处分、谴责或暂停,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受到终身禁止或暂停的人员将不会获得CIMA批准;

k.该人是否曾被解雇,或被要求辞职并已辞职,从雇佣岗位或信托职位、受托任命或类似职位上离职;

l.该人是否曾被取消担任受控职能的资格;

m.该人过去在与任何监管机构的往来中是否坦率、真实,以及该人是否表现出愿意并准备遵守CIMA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法律、监管和职业义务及道德标准;及

n.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洗钱、欺诈、盗窃、其他金融犯罪或涉及不诚实的罪行。如果在这方面有负面调查结果,此类人员将不会获得批准。受《罪犯复康法》管辖的人员必须披露已过时效的定罪,除非法律排除。除非监管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其他类型的定罪记录不会自动取消个人被视为适当人选的资格。将考虑罪行的严重性、赔偿情况、罪行相关情况、个人提供的解释、时间流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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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胜任能力

在评估某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受控职能时,将考虑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个人所进行的受监管活动类型;业务的性质、复杂性和规模;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司法管辖区;责任级别;以及将治理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的人员的集体能力和经验。CIMA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该人是否具备履行其受雇或拟受雇的受控职能所需的技术知识。公认的学历和专业资格以及专业机构会员资格尤为重要;

b.该人是否通过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所担任的职位证明其有能力,或若获批准将有能力,履行其受雇或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拟雇佣其履行的受控职能;及

c.该人是否具备履行其受雇或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拟雇佣其履行的角色所需的适当培训;

d.履行受控职能的人员应了解与该受控职能相关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并熟悉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的业务事务、与该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申请人相关的行业和产品以及受控职能的职责。

(5)财务稳健性

财务稳健性评估旨在确定个人是否能在个人负债到期时予以偿还,是否具备持续偿还能力,并有效管理财务风险。就股东而言,将考虑其财务实力。此外,CIMA致力于国际社会发现和防止金融服务被用于清洗犯罪收益的努力。为协助此工作,CIMA可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要求申请人及其股东提供关于其如何获得作为业务关系标的的财富和资金或其他资产的信息。在判定个人对其财务事务的稳健管理时,CIMA可酌情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该人获取的财务推荐信是否提供了关于财务关系如何维持的满意证据;

b.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该人是否曾与其债权人做出任何安排、申请破产、被判定破产、资产被查封,或涉及与其个人偿付能力以及其拥有控制权的任何实体的偿付能力相关的法律程序;

c.该人是否曾受到任何债务支付判决的约束,该判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未履行,或目前仍未履行;

d.该人是否持续未能以导致他人受损的方式管理财务事务;

e.该人是否满足适用于其的资本和/或偿付能力要求;

f.该人过去是否能够以稳健审慎的方式管理任何业务往来;及

g.个人(自然人)和公司股东/控制人的财富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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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持续义务

只要个人继续担任受控职能,适当人选评估既是初步测试,也是持续性测试。因此,在特定情况下,CIMA将考虑某人是否或是否继续为适当人选。此类情况包括:

a.CIMA已收到关于影响《个人问卷》诚信问题回答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通知;

b.金融服务提供者业务的指引和管理未能以适当方式进行;或

c.该人曾发生或涉及本监管政策所列的任何其他事项。

(7)对申请人的评估需收集的文件

CIMA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a.填写完整的CIMA现行版本《个人问卷》;

b.不少于三封CIMA可接受的推荐信,包括至少两封个人品行推荐信,以及一封核实个人良好财务状况的推荐信,所有推荐信的开具日期应在提交给CIMA之日前六个月内。财务推荐信必须来自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并应:

i.说明账户是否得到妥善维护;

ii.说明关系存续期间,该期间应至少为两年;及

iii.签字并加盖公司抬头的信笺,包含实体地址和邮寄地址;

c.品行推荐信原件必须:

i.不得由与该人有亲属关系的任何人撰写;

ii.说明推荐人认识该拟任人士的期间,该期间应至少为三年;

iii.说明关系的性质;

iv.由独立且对推荐信的可接受性没有既得利益的人撰写。例如,在该人影响下工作的其雇员写的推荐信是不可接受的;

v.注明日期、签字,并注明推荐人的联系人姓名、实体地址和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

vi.评价该人的诚实、正直和声誉,以及他们履行拟任职务的胜任能力;

d.必须从该人最后通常居住至少十二个月的原居住国获取警方证明或CIMA满意的其他证明,如经宣誓的原始宣誓书,并说明该人未曾被判犯有严重犯罪或任何涉及不诚实的罪行;

e.如果个人对《个人问卷》中的任何诚信问题回答“是”,则应以文件形式(如最终裁决报告)向CIMA提供详细信息;

f.CIMA可接受的、证明该人具备履行特定职能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文件。这包括经核证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格证明副本或其他记录。若某人需在专业机构注册,应提供当前注册状态的经核证副本;

g.一份更新的详尽简历,详细说明该人的专业背景,以证明其具备履行受控职能所需的技能、经验和资格;

h.对于将参与金融服务提供者日常管理的人员,需提供一份现行职位描述,详述该职位的职责和责任,以及一份显示金融服务提供者内部汇报线及该人拟任职位层级的组织结构图。两份文件均须由该人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一名授权人士(如经理)签字并注明日期;

i.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驾驶执照或任何其他政府签发的身份证)的经公证或类似核证的副本。所有副本必须是彩色的。核证人应酌情包含其印章和/或戳记,以及确认文字,例如“本人(核证人姓名),(国家名称)正式授权的公证员,特此证明此为(日期)向本人出示的(文件名称)原件与(个人姓名)的真实副本”;

j.对于持有超过监管法律规定的已发行股本百分比或总投票权百分比的个人实益股东,CIMA可要求提供经公证的净资产证明。净资产证明必须由合格会计师(需包含会计师协会注册号)、银行或CIMA可接受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出具;

k.对于以下申请人,CIMA可酌情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以评估其财富来源和资金来源:

i.在金融服务提供者中持有10.0%或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个人股东/控制人;及

ii.需接受CIMA强化尽职调查的人士,例如政治公众人物和被视为高风险的其他人士,或申请本身显示出高风险特征的;

iii.在某些情况下,CIMA可酌情评估在金融服务提供者中持有少于10.0%权益的申请人

iv.对于公司股东,CIMA可要求提供连续三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以确定和评估其财富来源和资金来源。CIMA也可能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完成评估过程;

l.所有文件和证明必须用英文提供:

i.若原始文件/证明为外文,则需提供专业翻译件;

ii.专业翻译人员必须翻译文件/证明,并附上《准确性证明》;

iii.翻译人员必须注明其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并在所有翻译文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及

iv.原始文件/证明连同翻译文件/证明及《准确性证明》必须提交给CIMA;

m.对于以下情况,CIMA将考虑是否发生了违反监管法律的犯罪行为:

i.故意、罔顾后果或蓄意向CIMA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ii.在准备发送给CIMA的任何文件中作出、命令或允许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

iii.故意或罔顾后果地向CIMA提供任何解释或作出任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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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与控制权

除非任命了公司董事,否则所有基金必须至少指定两名个人担任董事。若任命公司董事,则一名董事亦可接受,前提是该公司已获得CIMA牌照或另行获得CIMA认可,并且应在牌照申请时提交现行的董事名册。董事的任何变更必须获得CIMA批准。

共同基金的日常运作应由至少两名个人进行。基金结构内的投资经理、顾问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任何变更,必须通知CIMA。

3.内部系统与控制

共同基金结构内必须备有合规及程序手册以及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有效管理和遵守法律。

4.记录保存

管理信息应及时、准确,并得到完整且可查阅的记录的支持。CIMA应能查阅此类记录。将记录存放于海外需获得CIMA批准。申请人应参考CIMA关于记录的性质、可查阅性和保留的指引声明。

5.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所有持牌人必须遵守《反洗钱条例》。

6.遵守行业标准

所有持牌人应遵守其各自的行业标准(若存在此类标准)。这将有助于确保业务的开展符合该特定行业对持牌人通常期望的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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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文件

(1)共同基金牌照的申请应以CIMA批准或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向CIMA提出,并应随附:

a.当前的发售文件,若尚未最终定稿,则应提供最新草案及该文件的概要;

b.必要的详细资料,以使CIMA确信申请人符合或将要符合共同基金法第4(1)(a)(i)或(ii)条的规定;【您可以查看【开曼共同基金】(一)开曼共同基金概览了解《共同基金法》第4条“关于受监管的共同基金”的规定。】

c.必要的详细资料,以根据下文第7(2)款使CIMA确信;及

d.规定的、不予退还的申请费以及就申请提供的行政服务可能规定的任何费用。

(2)CIMA无权授予共同基金牌照,直至申请人使CIMA确信:

a.每位发起人均声誉良好;

b.共同基金的行政管理将由以下人士承担:

i.具备足够专业知识管理共同基金的人士;及

ii.分别是担任董事或(视情况而定)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适当人选;及

c.共同基金的业务及其中的权益发售将以恰当方式进行。

(3)上文第7(2)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CIMA授予共同基金牌照,该牌照在相关公司注册成立时生效,或者就外国公司而言,在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9部注册时生效,或者在任何单位信托设立时生效。

(4)CIMA可授予附带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共同基金牌照。

(5)共同基金的运营人应确保,在开曼群岛内或从开曼群岛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时,该共同基金遵守其牌照所载的任何条件,违反此规定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应处以十万开曼元罚款。

(6)CIMA可应持牌受监管共同基金的书面申请,豁免、变更或撤销其共同基金牌照所载的任何条件。

(7)任何人不得就共同基金牌照的申请向CIMA提供该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违反此规定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应处以十万开曼元罚款。

(8)此外,所有持牌人必须每年对其账目进行审计,且审计报告须由本地审计师根据本地审计签署规则签署。申请人必须提供审计师的同意函。

需要任命行政管理人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行政管理人的同意函。该同意函必须包含基金名称、接受行政管理人任命以及拟提供服务的概要。

如适用,申请时必须包含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若基金正在上市过程中,则一旦获得批准,必须提供上市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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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监管共同基金的名称限制

(1)CIMA可拒绝为具有以下名称的共同基金授予共同基金牌照:

a.与任何公司、商号、业务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在开曼群岛内)的名称相同,或与该等公司、商号、业务或实体的名称极为相似以致可能造成欺骗;

b.可能虚假地暗示获得某个人或机构(无论是否在开曼群岛内)的赞助或与其有关联;或

c.可能虚假地暗示该基金与政府或王室有关或源自其特别地位。

(2)若CIMA认为某共同基金正在或试图以CIMA本可根据上文第8(1)款拒绝的名称在开曼群岛内或从开曼群岛开展业务,CIMA可指示该共同基金将其名称变更为CIMA批准的名称。

(3)共同基金的运营人应确保该基金遵守根据第8(2)款向其发出的指示,违反此规定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应处以二千开曼元罚款,并就该共同基金未能遵守指示的每一天处以一百开曼元的罚款。

9.受监管共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受监管共同基金应每年将其账目交由CIMA批准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1A)受监管共同基金的账目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瑞士或任何非高风险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1B)第9(1)款规定的年度审计应按照国际审计准则或美国、日本、瑞士或非高风险管辖区的公认审计准则进行。

(2)受监管共同基金应按照CIMA不时指示的方式,在该基金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或在CIMA允许的该期限的延长期内,将其该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账目送交CIMA。

(3)受监管共同基金的运营人应确保该共同基金遵守第9(1)和9(2)款的规定,违反此规定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应处以二万开曼元罚款。

(4)CIMA可就该基金的任何整个或部分财政年度,完全或附带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豁免受监管共同基金遵守本节的要求。

(5)在第(1A)款中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和发布的会计和报告准则;及

“非高风险管辖区”指不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高风险管辖区名单上的任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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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受监管共同基金须缴付年费

(1)受监管共同基金应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向财政司司长缴付为财政收入而规定的年费。

(2)遵守《共同基金法》第5(3)条的受监管共同基金应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向财政司司长缴付为财政收入而规定的年度注册费。

(3)若第10(1)和10(2)款所指的年费未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缴付,则应缴付相当于该年费十二分之一的额外费用,按年费及因本款施加的任何额外费用仍未缴付的每个月或部分月份计算。

(4)CIMA可基于充分理由,豁免因第10(3)款施加的任何额外费用。

(5)在不影响第10(1)至10(4)款的情况下,若第10(1)或10(2)款所指的年费未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缴付,则未付年费可由王室作为民事债务通过诉讼追讨,王室可要求,且法院可命令,支付因逾期缴付费用而产生的任何罚款。

(6)在第10(5)款中:

“法院”指大法院或具有简易裁判权的法院(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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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曼共同基金牌照/注册所需文件

在开曼,所有基金注册/牌照/变更申请应通过CIMA的REEFS提交。

1.所有共同基金授权所需文件

申请共同基金牌照或注册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在REEFS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

○ 注册共同基金-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条监管:APP-101-22表格

○ 受托管理共同基金-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1)(b)条监管:APP-101-22表格

○ 持牌共同基金-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1)(a)条监管:APP-101-22表格

○ 母基金-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a)(iii)条监管:APP-101-53表格

● 用于电子记录的经公证宣誓书;

● 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的经核证副本;

● 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函;

● 审计师同意函;

● 招募说明书/发售文件;

● 注册共同基金、受托管理共同基金、持牌共同基金和母基金的费用;

提交受监管共同基金或母基金注册申请和/或共同基金牌照申请的行政费;及

● REEFS 反洗钱报告官申请表(REEFS MLRO Application form,MLO-154-99)。

2.持牌基金运营人需要提供的额外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CIMA还要求所有希望被任命为根据第4(1)(a)条-持牌基金-发牌的基金的运营人提供以下文件:

● 个人问卷-完整填写并签名;

● 政府签发的带照片身份证件的经公证或类似核证(带有印章和戳记)彩色副本;

● 最新且完整的个人简历;

● 一封财务推荐信;

● 两封品行推荐信;

●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犯罪宣誓书;

● 《个人问卷》中所列学历和专业资格的经核证副本;

● 现行职位描述(如要求)。

注:所有文件和证明必须用英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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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曼共同基金注册/转换/重新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1.希望从有限投资者基金转换为注册基金的基金,其投资者是否需要满足至少80,000开曼元(或等值外币)的最低初始投资要求?

希望从根据第4(4)条注册转换为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条注册的基金,必须遵守最低初始投资要求。因此,这些基金需通过提供证明该要求的宣誓书来予以证明。任何初始投资低于最低初始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必须在基金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条转换/注册之前,增加其投资或被赎回,除非该投资者目前的投资已达到最低初始投资要求。

2.现有的受监管共同基金希望根据《共同基金法》的不同条款重新注册/申领牌照,需要哪些文件/费用?

变更注册/牌照类型所需的核心文件:

● 说明重新注册实体(变更注册类型)请求及期望重新注册日期的附函。CIMA将认可收到完整申请的日期。若申请不完整,则以CIMA收到最后一项所需文件的日期为准;

● 原始注册证书或证书遗失宣誓书(不适用于电子证书);

更名证书/REEFS申请编号(如适用);

● MF表格(1-注册基金)/(2和2A-受托管理共同基金)/(3-持牌基金)/(4-母基金)/(有限投资者-APP-101-78)(表格可根据基金类型从CIMA网站下载);【可从网站:https://www.cima.ky/investment-funds-forms下载】

● 发售备忘录及补充文件(如适用);

● 审计师同意函(如任命了新审计师);

● 共同基金管理人同意函(如任命了新的共同基金管理人);

● 反洗钱报告官表格(MLO-154-99)(若CIMA记录中尚无);

已缴/缴清的年度费用;

已缴/缴清的财务报表年度申报表费用;

● 最新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申请费(300开曼元);

提交更新版发售文件的费用(125开曼元);及

包含上述项目的完整申请包应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注册组:registrations@cima.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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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注册/牌照类型的额外要求:

从第4(3)(a)条下的母基金变更:支付额外的1,050开曼元,以弥补由此产生的年费从3,075开曼元增加到4,125开曼元;

变更为第4(3)条下的注册基金或母基金:由运营人或代表运营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宣誓书,证明投资者满足80,000开曼元(或等值外币)的最低投资要求;

变更为第4(1)(b)条下的受托管理共同基金向基金提供主要办事处的确认函(填写完整的MF2A表格)。注意,所选的主要办事处必须持有有效的、全面的共同基金管理人牌照;

变更为第4(4)条下的有限投资者基金:由运营人或代表运营人出具的宣誓书,说明该基金的投资者不超过15名,以及多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人的证明

● 变更为第4(1)(a)条下的持牌基金:

○ 个人问卷:所有董事的三封推荐信(包括一封财务推荐信和一封品行推荐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必须完整填写,且必须打印或用清晰的印刷体填写;

◎ 必须提交个人地址;

◎ 应包含董事简历;及

◎ 填写日期在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 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定罪宣誓书:

◎ 开具日期在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及

◎ 如果是无犯罪记录证明,确保其已盖章和签字;及

◎ 如果是宣誓书,确保其由申请人或公证人签字,并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加盖印章;

○ 品行推荐信:

◎ 必须符合CIMA关于推荐信最低标准的政策;

◎ 必须由与申请人无亲属关系的个人提供;

◎ 必须包括推荐人认识申请人的时间长度(至少3年)及以何种身份认识;

◎ 必须签字;及

◎ 必须注明日期;

○ 财务推荐信:

◎ 必须符合CIMA关于推荐信最低标准的政策;

◎ 必须由金融机构或申请人的个人会计师提供;

◎ 必须包括账户持有时间长度(至少两年)以及账户是否得到妥善维护;

◎ 必须签字并使用公司抬头的信笺;及

◎ 必须注明日期;

○ 服务提供者的背景详情(若未包含在发售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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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根据《私基金法》注册的基金,重新注册为根据《共同基金法》注册/持牌的基金,或反之,需要哪些文件/费用?

CIMA将此视为先取消根据某特定法律(如《共同基金法》)的初始基金注册,然后根据另一法律(如《私人基金法》)进行新的注册。

基金在提交重新注册申请时,需支付额外的年度注册费。在同一日历年内,初始注册时已支付的费用不可结转用于基金的重新注册(例如,从《私人基金法》转到《共同基金法》)。

取消基金牌照或注册的核心要求:

● 原始注册证书或证书遗失宣誓书(不适用于电子证书);

● 根据《金融管理局法》规定,交还牌照或注册证书时应支付的费用;

● 若是从受监管共同基金重新注册为注册私募基金(或反之),需提供一份由运营人、股东或单位持有人通过的决议的经核证副本,其中说明基金将停止或已停止在开曼群岛内或从开曼群岛作为基金开展业务的日期;

如果是共同基金,包含上述文件的完整注销申请包应通过REEFS提交至终止组;如果是私募基金,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终止组:terminations@cima.ky。同时,将新基金注册的副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注册组:registrations@cima.ky。

从《共同基金法》下的基金转换为《私人基金法》下的基金(即成为封闭式基金)的额外要求:

● 一份更新的发售文件、发售文件补充文件,若无发售文件,则需提供投资者同意函,概述基金正在从开放式变更为封闭式,并将不再符合《共同基金法》中共同基金的定义;

● 一份经核证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副本,其中概述了对封闭式股份赎回权的限制;及

● 由运营人出具的宣誓书,证明以下事项:

○ 基金转换(重新注册)的原因;

○ 就运营人所知,在持有CIMA牌照或注册期间,基金的运作符合其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以及其发售文件,包括遵守所有投资指引和限制以及资产净值的计算;

○ 从开放式基金到封闭式基金的转换是按照基金的发售文件和组织文件进行的;及

○ 在持有CIMA牌照或注册期间,基金的运作方式未损害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一旦基金的牌照或注册证书被确认为“已注销”,即按照新基金注册的指南(使用相应的表格)通过REEFS开始新的基金注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日历年内,从一个制度(如《私人基金法》)重新注册到另一个制度(如《共同基金法》)的基金,其年度注册费不可结转。除非任命了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否则不需要新的审计师和基金管理人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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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投资组合(SPC)公司转换-将现有的非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转换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需要什么?

重新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需要以下七项材料:

● 以新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名称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

● 包含新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名称的修订版发售备忘录;

支付125开曼元的修订版发售备忘录费用;

支付625开曼元的更名费用(包含新证书);

● CIMA最初签发的注册证书(若为电子生成则不适用);

● 修订后的审计师同意函,需同时载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名称和独立投资组合名称;及

● 修订后的基金管理人同意函,需同时载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名称和独立投资组合名称。

任何添加相关独立投资组合的请求,应在REEFS中使用ADD-125-99表格进行申请,并同时将请求发送至Registrations@cima.ky。

5.我该如何提交共同基金注册/牌照申请?

申请须通过CIMA安全的监管增强型电子表格提交系统(REEFS)网络门户以电子方式提交,该系统仅供授权服务提供商访问。

6.共同基金注册/牌照申请何时被视为完整并可供CIMA处理?

所有文件和付款必须在开始处理申请之前提交给CIMA。共同基金注册/牌照申请所需的文件在适用的REEFS表格中概述。

7.在什么情况下CIMA会拒绝共同基金的注册/牌照申请?

如果提交的文件不正确或不完整,共同基金的注册/牌照申请将被拒绝。以下是CIMA拒绝申请的一些常见原因:

● 所有运营人未在REEFS申请表上注明;

● 指定的董事未根据《董事注册及发牌法》注册/持牌或不合规;

● 向基金指定的投资经理未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获得授权;

● 遗漏注册/牌照申请费支付证明;

● 附件不正确/不完整;以及

● 文件不一致(例如,通过REEFS提交的基金名称与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成立证明上的名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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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1)(a)条注册持牌基金需要哪些文件/费用?

● REEFS申请表(表格:APP-101-22);

● 用于电子记录的经公证宣誓书;

● 审计师同意函;

● 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函;

● 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成立证明;

● 发售文件;

● 适用费用4,125开曼元+300开曼元行政费+每个子基金750开曼元;

● REEFS 反洗钱报告官申请表(表格:MLO-154-99);

● 指定董事所需文件:

○ 填写完整的个人问卷;

○ 三封推荐信(包括一封财务推荐信和两封品行推荐信);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签发的带照片身份证件的经公证或类似核证彩色副本;

○ 简历;及

○ 个人问卷中所列学历/专业资格的经核证副本;

● 服务提供者的背景详情(若未包含在发售文件中)。

9.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1)(b)条注册受托管理共同基金需要哪些文件/费用?

● REEFS申请表(表格:APP-101-22);

● 用于电子记录的经公证宣誓书;

● 审计师同意函;

● 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函;

● 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成立证明;

● 发售文件;

● 适用费用4,125开曼元+300开曼元行政费+每个子基金750开曼元;以及

● REEFS反洗钱报告官申请表(表格:MLO-154-99)。

10.所有共同基金是否都必须有80,000开曼元(或等值外币)的最低投资额?

不是,受托管理共同基金(第4(1)(b)条)没有此最低要求。所有其他类型的共同基金都有此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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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条注册基金需要哪些文件/费用?

● REEFS申请表(APP-101-22),(APP-101-53);

● 用于电子记录的经公证宣誓书;

● 审计师同意函;

● 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函;

● 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成立证明;

● 发售文件;

● 适用费用4,125开曼元+300开曼元行政费+每个子基金750开曼元;

● 主基金-适用费用3,075开曼元+300开曼元行政费+每个子基金750开曼元;以及

● REEFS反洗钱报告官申请表(MLO-154-99)。

12.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4)条注册有限投资者基金需要哪些文件/费用?

● 申请表(APP-101-78);

● 申请表(APP-101-79);

● 申请费300开曼元;

● 注册费4,125开曼元;

● 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成立证明;

● 发售备忘录/条款摘要/营销材料(如适用);

● 多数投资者有权任免运营人的确认函(章程文件/决议/发售备忘录等);

● 审计师同意函(如有);及

● 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函(可选)。

13.《规则:资产隔离=受监管共同基金》是否禁止作为次级托管安排一部分的资产混合?

《规则:资产隔离-受监管共同基金》并不禁止主要经纪商/托管安排,这些安排根据既定且被接受的行业惯例,允许托管人/次级托管人将所有客户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一起存放在混合的客户综合账户中。

14.作为主基金运作且符合《共同基金法》中“主基金”定义的共同基金,能否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4)(a)条注册?

不能。如《共同基金法》所定义的“主基金”已被明确排除在第4(4)(a)条的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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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符合《共同基金法》目的的“主基金”定义的主基金,能否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4)(a)条注册为“共同基金”?

可以。就《共同基金法》而言属于“共同基金”,但不符合《共同基金法》下“主基金”定义,因而被排除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a)(iii)条注册为“主基金”资格的主基金,在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4)(a)条注册为“共同基金”。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基金,CIMA在申请时需要以下材料:

● 申请表(APP-101-79);

● 发售文件/条款摘要/营销材料;

● 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明/成立证明;

● 多数投资者有权任免运营人的确认函(章程文件/决议/发售文件等);

● 审计师同意函;及

● 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函(如适用)。

16.在首次共同基金注册/牌照申请时,或者当基金发生两项或以上重大变更时,是否仍需要提交共同基金表格?

首次共同基金注册/牌照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共同基金表格(MF1/2/2A/3/4),但是,在共同基金注册/持牌后,每当发生两项或以上重大变更时,应通过licensing@cima.ky以电子方式提交更新的共同基金表格。提交更新的共同基金表格时所需的行政费为300开曼元。

17.作为主基金运作,但不符合《共同基金法》目的的“主基金”定义的共同基金,如果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a)(i)条或第4(4)(a)条注册,是否需要提交发售文件/条款摘要?

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该基金需要遵守根据《共同基金法》第4(3)(b)(i)条或第4(4)(a)(ii)条提交发售文件或条款摘要的要求。

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基金,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LP)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可变资本公司(VCC)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单位信托和私人有限公司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有限合伙基金( LPF)

【香港常见基金形式】单位信托

【美国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及部分附属岛屿经济激励计划】有限合伙企业

【美国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及部分附属岛屿经济激励计划】有限责任公司 (LLC)及波多黎各经济激励计划

【美国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及部分附属岛屿经济激励计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托等其他形式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 (USVI) 经济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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