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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球税务信息交换迈入CRS 2.0时代。为应对数字经济下资产形态的快速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2年8月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并在2023年发布《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及共同申报准则修订版》,2025年发布CRS整合文本,即实务中通常所称的CRS 2.0。相较于1.0版本,CRS 2.0强化了尽职调查程序与税务身份核查要求,将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特定电子货币产品等数字资产正式纳入申报范畴,以填补数字金融时代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进一步推动国际税务透明化。

一、CRS的发展历程
1.CRS 1.0的建立与运作逻辑
CRS于2014年由OECD推出,确立了全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AEOI)的机制,使各国税务机关得以获取本国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信息在双边或多边协议框架下于政府间自动交换,从而能够与国内税务申报进行交叉核对,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违规与欺诈行为。截至2025年,CRS已在全球广泛实施,预计未来几年还将有更多国家加入。
CRS的运作逻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识别应报告账户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FIs)需对其持有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识别出由其他参与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持有或控制的账户,即“应报告账户”(Reportable Accounts)。
(2)收集账户信息
对于识别出的应报告账户,金融机构需收集并记录以下信息: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地址、出生日期(个人)、税务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TIN)、账户号码、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的收入信息(利息、股息、出售/赎回金融资产所得等)。
(3)向本国税务机关申报
金融机构每年将上述信息向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申报。
(4)主管当局间自动交换
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主管当局,依据《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或双边协议,将上述信息自动交换给账户持有人所在的税务居民国税务机关。
CRS 1.0下的“报告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主要包括: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s,如商业银行)、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s,如证券公司)、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ies,如基金、信托)及特定保险公司(如人寿保险公司)。账户类型涵盖: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s)、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s)、股权或债权权益(equity or debt interests)以及现金价值保险合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s)和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s)。
CRS的核心逻辑简明有力:以自动交换替代被动申报。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瑞士持有银行账户的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为例,CRS生效后,相关金融机构须依法将账户余额、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等信息上报本地税务机关,再由其自动交换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2.CRS 1.0的系统性局限
然而,随着Web3市场的兴起,CRS 1.0的系统性局限逐渐显现。其对金融资产的定义主要锚定传统托管模式,存在以下主要不足:
加密资产游离在框架之外
CRS 1.0主要针对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资产,数字资产完全未被纳入申报体系。大量资金转入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加密资产,或经去中心化金融(DeFi)渠道流转,在数字钱包和离岸交易所的掩护下,数万亿美元的资产难以被税务机关有效追踪。
电子货币产品覆盖不足
PayPal、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及数字支付工具的账户,在CRS 1.0下缺乏明确的申报规范。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缺失
随着各国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研发的推进,现有框架对CBDC的处理方式尚存空白。
“黄金护照”引发的税务身份认定差异
CRS 1.0中存在“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当一个人持有多国护照时,金融机构通常允许客户自我证明一个“主要税务居民辖区”,部分情况下可能选择开曼群岛、圣基茨等低税率加勒比岛国,从而切断了与真实居住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链路。
离岸架构的穿透困难
通过设立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的离岸空壳公司,或构建复杂的离岸家族信托,以层层嵌套的法律架构将受益所有人(UBO)置于不易被直接识别的地位,使金融机构难以有效穿透。
尽职调查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各司法管辖区的实施标准不统一,信息申报的质量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一致保障。
3.CRS 2.0的修订背景与双轨策略
上述局限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税基流失,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对此,OECD推出了双轨并行的应对策略:一方面,推出专门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针对去中心化及非传统金融中介的加密交易进行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以CRS 2.0作为补充,将电子货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等具备传统金融属性的数字资产纳入已成熟运行的CRS交换网络。两者共同形成监管闭环,标志着全球税务信息交换体系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系统性升级。

二、CRS 2.0如何运作?
OECD于2023年发布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及共同申报准则修订版》,包含两个互为补充的核心组成部分。
1.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
CARF是一套全新的独立报告框架,专门针对加密资产交易及持有信息的自动交换,与CRS并列运行。
加密资产市场在过去十年间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全球市值一度超过3万亿美元(2021年峰值)。由于CRS 1.0未将加密资产纳入申报范围,大量资产的交易信息长期未能进入全球税务监管视野。CARF正是为完善这一领域的监管而专门设计。
CARF对“加密资产”(Crypto-Assets)的定义采用功能性、技术中立的方式,具体是指以密码学保障安全、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类似技术的数字资产,包括:可替代型加密货币、稳定币,以及在具有投资、支付或可兑换功能时,可能纳入CARF范围的部分非同质化代币(NFTs)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协议代币。
以下资产明确排除在CARF范围之外: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由CRS修订版覆盖);仅限于封闭生态系统使用、无法兑换为法定货币的忠诚度积分或游戏代币;以及代表对传统金融资产权益的数字化凭证(由CRS覆盖)。
CARF下的报告主体被称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RCASPs),主要包括:加密资产交易所(包括中心化平台,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符合CARF定义的去中心化平台)、加密资产经纪商和交易商、提供加密资产托管钱包服务的机构、参与ICO/IEO等代币发行及兑换的平台,以及加密资产ATM运营商。CARF采用联结规则(Nexus Rules)来确定哪些RCASPs需向特定司法管辖区报告,主要考量因素包括:RCASPs的注册/设立地、实际管理地、税务居民地及常设营业地等。
相较于CRS,CARF要求申报的信息更为详细,涵盖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出生日期(个人)、税务居民国/税务居民身份、纳税人识别号(TIN)及加密资产账户地址(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以及以下按年度汇总的交易信息:以法定货币兑入、兑出加密资产的交易数量及总额;加密资产之间互换交易的数量及公允价值;通过零售支付转移的加密资产数量及价值;向其他账户/钱包转出或从其他账户/钱包转入的加密资产数量及价值。这意味着,用户在交易所的每一笔买入、卖出、兑换及转账操作,都将被汇总并报告给相关税务机关。

2.CRS修订版(Amended CRS)
CRS修订版是对原有CRS框架的系统性升级,与CARF共同构成业界所称的“CRS 2.0”体系。其核心更新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1)拓宽申报范围,将新型数字金融产品全面纳入监管
电子货币产品(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EMPs)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正式被纳入申报范围。前者包括预付卡、电子钱包等以法定货币计价并存储价值的电子支付工具,余额超过特定阈值的个人及机构账户均须申报;后者则包括中国的数字人民币(e-CNY)、欧洲中央银行正在研发的数字欧元等以国家主权信用背书的数字化法定货币。
此外,修订版通过调整“投资实体”的定义,将间接持有的加密资产一并纳入申报范围——凡金融账户持有与加密资产挂钩的金融产品(如加密衍生品、以加密货币为投资目的的基金份额、投资于加密资产的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等),均适用CRS框架下的尽职调查和报告程序。这一安排确保投资者无法通过“包装”手段,借助传统金融工具间接持有加密资产来避免CARF的直接申报义务。
在数字钱包的监管适用方面,关键并非钱包的名称或注册地,而在于其是否构成CRS项下的“金融账户”,以及是否属于CARF项下应申报的加密资产账户。
若相关账户承载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或特定电子货币产品(EMPs),且由受监管机构代客户持有或控制,则可能被纳入CRS修订版下的金融账户。
对于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代客户保管私钥或加密资产的托管安排,则更可能适用CARF项下的申报义务。
相反,完全由用户自行控制私钥、且不存在任何中介机构代表用户持有资产的非托管钱包本身通常不是CARF下由服务商维护的账户,但向非托管钱包(unhosted wallet)的转账在CARF里是可报告交易的一部分。
(2)强化尽职调查,从自我证明转向实质性审查
CRS修订版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程序进行了多处强化:
①自我证明标准化:修订版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自我证明表格标准,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更完整、更规范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所有税务居民国的TIN信息(而非仅提供主要居民国);
②强化TIN核实要求:金融机构需采取"合理性检验"(Reasonableness Check)措施,对账户持有人提供的TIN格式进行验证,而不能仅凭持有人申报即认可;
③更新既有账户审查触发机制:修订版新增了若干触发全面重新审查(Change of Circumstances)的情形,包括账户持有人地址或国籍信息的变更等;
④加强对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的识别:对于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s)的控制人,修订版要求金融机构更主动地穿透识别最终受益所有人,并收集其税务居民身份信息;
⑤引入政府验证服务:修订版拟允许部分司法管辖区建立政府验证服务(Government Verification Service),以协助金融机构核验税务居民身份或TIN信息,但该机制通常仅作为现有AML/KYC、自我证明程序的补充,而非完全替代。

(3)扩展应报告信息的范围
修订版CRS要求报告的信息类别有所增加,主要包括:
①出生地(Place of Birth):部分司法管辖区可能要求申报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出生地;但通常仅在当地法律要求收集、且相关信息已存在于金融机构记录中的情况下,才需要报告;
②多重税务居民身份:要求申报账户持有人在所有参与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而非仅限于部分;
③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法律性质:要求更详细地报告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法律性质(公司、信托、合伙等);
④部分豁免账户的重新审视:对部分原本适用简化尽职调查程序的账户(如低价值账户),修订版提高了审查和重新识别要求。在穿透式监管之下,多层嵌套的离岸架构(如BVI公司+信托+基金)将更易被识别,空壳公司与无实质运营实体将成为重点核查对象。
(4)增强对不当安排的防范机制
CRS修订版专门针对已知的可能削弱CRS效果的操作方式增设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
①移民投资计划的处理:修订版要求金融机构在账户持有人通过投资移民等方式取得多重国籍或居留权时,保持更高的合规警惕性,取得新国籍或居留身份并不当然改变税务居民身份,金融机构仍应以自我证明和合理性核验为准;
②离岸保险产品的监管强化:对于通过离岸人寿保险、私募人寿保险(PPLI)等工具进行的资产隔离安排,修订版提升了信息申报的穿透性要求;
③信托及类信托安排:修订版对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的受益人识别及申报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收窄了原有框架下因受益人“不确定性”而引发的申报豁免空间。
3.实现双重税务居民信息的全面交换
CRS 2.0在机制层面的另一重要突破,在于对双重税务居民问题的处理方式。在CRS 1.0框架下,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身份的账户持有人,可利用“加比规则”自我证明一个单一辖区,导致相关信息未能同步报告至其他辖区。
对此,CRS 2.0实施“全量交换”机制:账户持有人须在自我证明流程中申报全部税务居民辖区,金融机构原则上须根据客户的全部税务居民身份进行报告;如适用税收协定中的加比原则,则应按照相关协定确定最终税务居民地。

三、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CRS 2.0实施概况
1.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简称DITC)于2025年通过两项法规,引入CRS 2.0和CARF。
CRS 2.0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报告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RFI)须为每家机构委任本地常驻联系负责人(Principal Point of Contact,PPOC),新机构须于次年1月31日前登记,2025年前已完成登记但尚未指定本地常驻联系负责人的机构,可于2027年1月31日前补充完成相关指定;对于2025年已构成报告金融机构但尚未完成注册的实体,注册期限仍为2026年4月30日;对于2026年1月1日后新构成报告金融机构的实体,则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注册;2026年度CRS报告及合规表格统一要求于2027年6月30日前提交。此外,开曼法规将FATCA报告截止日维持在7月31日,目前仅CRS提前。
在CARF方面,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CASP)须向DITC注册,并于2027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交易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开曼相关法例最高可处50,000开曼元罚款,并可能追究机构负责人个人责任。开曼目前未对CRS 2.0设定额外豁免,均按OECD标准执行。DITC已发布指引,提醒金融机构尽早更新尽职调查程序、收集自我证明及AML信息。
2.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
BVI国际税务管理局(ITA)于2025年10月宣布,拟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当地实施CRS 2.0。按照计划,BVI金融机构须在2026年全年收集符合CRS 2.0要求的新信息,并于2027年5月向ITA提交报告。
CRS 2.0在BVI新增的申报条目包括电子货币账户、CBDC及加密资产投资实体等,同时要求执行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控制人须完全穿透识别,自我证明若存在瑕疵须经验证后修正。
由于BVI已于2020年修订了《互助法律协助(税务事务)法》,其中已授权当地主管机关采纳及实施OECD后续发布的CRS修订,因此CRS 2.0可较快纳入当地制度。BVI还拟在国内增设“合格非营利机构”类别,将真正的慈善组织排除在报告义务之外(有待立法落实)。在CARF方面,BVI承诺自2027年起收集加密资产交易报告,2028年开始交换。BVI国际税务管理局已通过线上系统(BVIFARS)提供申报服务,FATCA和CRS在同一平台统一申报,无需分开登录。

3.香港(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HKSAR)
香港自2018年起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A部实施CRS 1.0,每年与交换伙伴自动交换居民账户信息。2025年底,香港政府启动了CRS修订和CARF本地实施的公众咨询。2026年3月27日,《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正式刊宪,并于4月1日提交立法会首读,标志着香港CRS 2.0立法程序全面启动,预计2026年下半年完成立法。
根据条例草案,草案拟于2027年1月1日生效,现有但尚未登记的报告金融机构,须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登记;2027年1月1日后新成为报告金融机构的,则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登记。有关资料须自相关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保存六年。香港财政司司长宣布,香港将于2028年启动CARF数据交换,CRS 2.0下新增的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包括多税务居民辖区申报、联合账户报告等)将于202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2029年开始首次交换相关信息。香港尚未公布是否设立“合格非营利实体”等新类别,预计届时金融机构需参考OECD指引自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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