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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律所】(二)新加坡律所牌照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15/April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高度国际化的背景下,新加坡凭借其稳定的法治环境、透明的监管体系以及作为区域仲裁与争议解决中心的独特地位,持续吸引着大量国际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专业人士在此设立机构并开展业务。对于有意进入新加坡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者而言,取得合法合规的律所牌照不仅是开展执业活动的前提,更是参与本地及跨境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的重要基础。

一、在新加坡申请新设法律执业实体的牌照或注册

如欲为新设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外国律师事务所(FLP)、合资法律企业(JLV)或正式法律联盟(FLA)申请牌照,或为新设的团体执业(GP)或代表处(RO)办理注册,请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使用SingPass登录LSRA电子服务平台

用于登录LSRA电子服务平台的SingPass持有人,将成为该申请的主要联系人。

以下人员均有资格申请SingPass: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各类准证持有者(包括就业准证、创业入境准证、S准证、家属准证及长期探访准证),以及特定工作准证持有者。如尚未持有SingPass账户或已遗忘登录信息,可通过SingPass官网(网址:https://www.singpass.gov.sg/main/)申请新账户或重置密码。

如不符合SingPass申请资格,可委托新加坡境内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服务提供商)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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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缴付申请费

填写申请表前,您或可参阅LSRA电子服务平台(网址:https://eservices.mlaw.gov.sg/LSRA/lsra-home)上的《用户指南》及适用的申请表样本。请注意,申请表样本仅供参考,不得直接用于向LSRA提交。

填妥的申请表须由拟设法律执业实体的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经理(或同等职位者)签署;如适用,亦须由其组成律师行或成员律师行签署。对于新设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处,还须由母律师行的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或同等职位者)签署。

申请费用详载于《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一附表。无论申请结果如何,该申请费均不予退还。申请费须通过有效信用卡或借记卡在线支付。

《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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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申请处理时间自LSRA收到所有必需证明文件及信息之日起计,通常约需3至16周。如存在以下情形,处理时间可能延长:申请资料不完整、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涉及同时在多家法律执业实体任职、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中含有外国权益,或新加坡与外国法律执业实体之间存在合作安排),或在十二月至四月的申请高峰期提交申请。因此,建议至少提前16周提交申请。

审核期间,LSRA将通过主要联系人进行澄清或索取补充信息。如申请被驳回,流程即告终止。

第四步: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商业实体

申请获准后,LSRA将签发原则批准函。收到原则批准函后,申请人须在3个月内通过BizFile平台向ACRA完成商业实体注册手续,由具备SingPass资格的负责人使用SingPass登录,并作为该申请的主要联系人。同时,须为律师行购买职业赔偿保险。

注:

● FLA、GP及RO无需向ACRA注册;

● FLA与GP并非法律实体,故不获发统一企业编号(UEN);

● RO的UEN将由LSRA直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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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更新UEN并缴付牌照/注册费

ACRA批准商业实体注册并签发UEN后,须通过SingPass重新登录LSRA电子服务平台,在“myDashboard”中检索相关申请,更新UEN信息,上传职业赔偿保险文件(如有),并缴付牌照/注册费。职业赔偿保险文件亦可在后续通过“myDashboard”提交更新申请时上传。

关于因变更法律架构而申请新牌照的情形

若系因变更现有法律执业实体的法律架构而申请新设法律执业实体牌照,须同时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终止现有法律执业实体的申请。为确保业务连续性,新设法律执业实体的要求生效日期,应设为现有法律执业实体要求停止运营日期的次日。终止申请获准后,所有在现有法律执业实体下注册的个人所持注册证书,将于该实体停止运营之日自动终止。此外,律师行律师亦须同步完成变更手续——新加坡律师应通过eLitigation系统提交变更通知,在外国法律执业实体执业的新加坡律师或外国籍律师则须向LSRA申请新的注册证书。

注:

● FLA、GP及RO无需在LSRA电子服务平台更新UEN,但仍须缴付相应的牌照/注册费;

● SLP若由独资经营变更为合伙经营(或反之),无需申请新牌照;

● 申请费可在《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一附表中找到;

● 申请费不可退还,必须使用有效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在线支付。

第六步:接收牌照/证书 并启动后续事宜

LSRA核实UEN及付款信息后,将正式签发牌照/证书。此后,您可随时通过“myDashboard”下载相关文件。

牌照签发后,即可启动以下后续事宜:

● 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为将在律师行执业的外国律师或受规管非执业人员申请注册证书;

● 新加坡律师应通过eLitigation系统向最高法院申请新加坡执业证书;

● 向人力部为将在律师行执业的外国律师申请工作准证;

● 在牌照有效期开始后的6个月内,正式开展律师行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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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律所执业实体资料更新指南

若需更新现有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外国律师事务所(FLP)、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合资法律企业(JLV)、正式法律联盟(FLA)、团体执业(GP)或代表处(RO)的注册资料,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使用SingPass登录LSRA电子服务平台

请使用SingPass登录新加坡政府对企业(G2B)数字服务平台,进入LSRA电子服务平台。

例外情况:正式法律联盟(FLA)及团体执业(GP)本身不持有SingPass。如需更新FLA或GP的资料,请使用其中一家成员律所的SingPass账户登录LSRA电子服务平台。

第二步:提交资料更新申请,并视情况申请重新核发牌照/证书

根据《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律所执业实体的资料应在任何变更发生后尽快更新,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变更后的7天内

资料更新申请表与相应律所类型的新牌照申请表格式相近。填写前,建议参阅LSRA电子服务平台上提供的《用户指南》及适用的申请表样本。请注意,申请表样本仅供参考,不得直接用于向LSRA提交。填妥的申请表须由申请律所执业实体中具备相应授权的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经理或合伙人、董事(或同等职位人员)签署。

一般资料更新无需缴付费用。但若变更涉及须重新核发牌照/证书的情形(例如律所执业实体名称变更),则须缴付重新核发费用。具体费用金额详见《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一附表,须通过有效信用卡或借记卡在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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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申请处理时间自LSRA收到所有必需证明文件及信息之日起计,通常约需3至16周。如存在以下情形,处理时间可能延长:申请资料不完整、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涉及同时在多个律所执业实体任职、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中含有外国权益,或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实体之间存在合作安排),或在十二月至四月的申请高峰期提交申请。因此,建议至少提前16周提交申请。

审核期间,LSRA将通过申请的主要联系人进行澄清或索取补充信息。

对律所执业实体资料(如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或电邮地址)所做的变更,将在1至2个工作日内传送至最高法院的eLitigation电子诉讼系统。

如申请重新核发牌照/证书,新的牌照/证书副本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的主要联系人。

LSRA重新核发牌照/证书后,亦可随时从myDashboard(我的控制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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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加坡律所执业实体牌照续期指南

如需为持有定期牌照的律所执业实体办理牌照续期,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使用SingPass登录LSRA电子服务平台

请使用SingPass登录新加坡政府对企业(G2B)数字服务平台,进入LSRA电子服务平台。

第二步:填写并提交续期申请表,缴付申请费

续期申请表与相应律所类型的新牌照申请表格式相近。填写前,建议参阅LSRA电子服务平台上提供的《用户指南》及适用的申请表样本。请注意,申请表样本仅供参考,不得直接用于向LSRA提交。

申请表将预先填入该律所执业实体在以往申请中所提交的资料,请仔细核查,并在必要时更新相关内容。

填妥的申请表须由律所执业实体的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签署。若该律所执业实体设有母律师行,则还须由母律师行的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一并签署。

 申请费金额详见《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一附表。无论申请结果如何,申请费均不予退还。申请费须通过有效信用卡或借记卡在线支付。

第三步: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申请处理时间自LSRA收到所有必需证明文件及信息之日起计,通常约需3至16周。如存在以下情形,处理时间可能延长:申请资料不完整、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涉及同时在多个律所执业实体任职、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中含有外国权益,或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实体之间存在合作安排),或在十二月至四月的申请高峰期提交申请。因此,建议至少提前16周提交申请。

审核期间,LSRA将视需要通过申请的主要联系人进行澄清或索取补充信息。申请处理完毕后,LSRA将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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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用场所批准指南

律所如需与另一家律所或非律所实体共同分享、占用或使用场所,必须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 保持职业独立性,与另一实体在形式上相互分离、界线分明;

● 能够被明确识别为与另一实体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单位;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另一实体未经授权接触客户机密信息;

● 遵守《法律职业法》及其附属立法中适用于律所的相关规则。

注:本指南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作法律意见加以依赖。本指南内容并非完整无遗漏,且不一定反映最新规定,各律所仍须自行负责确保合规。

1.住宅地址与非住宅地址的使用

关于以住宅地址或非住宅地址(包括服务式办公室)作为律所执业实体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的注册地址,和/或在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的主要营业地址的相关规定,请参阅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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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取得法律服务总监书面批准的情形

根据《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81条,特定实体(以下简称“实体1”)若希望与另一实体(以下简称“实体2”)共同分享、占用或使用场所,须事先取得法律服务总监的书面批准。适用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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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拟担任非律所实体行政管理职务的执业律师,还应参阅《法律职业(专业操守)规则》第34(4)条,并结合该规则第二附表(特别是第8段)一同理解。)

申请方式

实体1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更新申请,并在在线表格的“场所共用”部分填写相关安排的详细信息。若实体1正在申请设立新律所,则应在向LSRA提交的新律所牌照在线申请中填写同一部分内容。申请获批后,实体2(若其为律所)亦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以更新其自身牌照记录中的“场所共用”部分。

申请所需支持文件

申请时需提交的支持文件清单列于在线表格中,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律所作出的承诺,保证限制对客户档案及信息的访问,并维护其机密性;

● 另一实体出具的书面确认,承认知悉申请人律所负有的各项义务;以及

● 共用场所的平面图,清晰标明各实体占用的区域、双方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以及进入各区域的入口/通道位置。

3.仅须向LSRA更新登记的情形

以下情形无需取得法律服务总监的批准,但各相关律所仍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以更新其牌照记录中的“场所共用”部分。若实体1正在申请设立新律所,则应在向LSRA提交的律所牌照在线申请中填写同一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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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解答

1.关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的命名要求是什么?

关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命名的法定要求,请依据律所的法律架构分别参阅以下条款:

● 律师行(独资经营及合伙)《法律职业法》第132条,以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二部分;

● 有限责任合伙(LLP)《法律职业法》第139条,以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15条;

● 法律公司:《法律职业法》第154条,以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29条。

其中一项重要要求是:律所名称不得与其他法律执业实体的名称过于相似,以免引起混淆。目前新加坡已有逾千家持牌律师行(可通过LSRA官网搜索功能查询),因此所拟名称与现有律所雷同的风险相应提高,尤其是当拟用名称完全或主要由首字母缩写构成时。

因此,在向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申请律所牌照时,建议同时提交三个备选名称,并附上各名称的选用说明,且所有备选名称均须与现有律所名称具有明显可辨性,以提高首选名称获批的可能性。

2.如需变更律所的业务架构,应如何办理?

若业务架构变更导致统一企业编号(UEN)随之变更(例如由有限责任合伙变更为公司),则须终止现有牌照并申请新牌照。

终止申请与新律所牌照申请须同步提前提交。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拟定新律所的未来生效日期及现有律所的未来终止日期,现有律所的牌照在终止日期前持续有效。为确保业务运营的连续性,在拟定预计起止日期时,请充分考虑各环节所需的处理时间。

若业务架构变更不涉及UEN变更——例如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由独资经营变更为合伙经营或反之(即仍属《法律职业法》定义下的“律师行”),则无需申请新牌照,但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更新该SLP的业务架构资料。

若SLP合伙经营变更为独资经营,应注意《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8(1)(c)条关于律师行名称的相关规定,并在更新申请中寻求必要的批准。此外,SLP还须注意《法律职业法》第157条及第159条的适用规定。

若律所现有已注册律师,其在现有律所持有的注册证书将于牌照有效期届满之日自动失效。新律所须为相关律师重新申请注册证书,申请可在新律所牌照签发后即行提交。

关于SLP会计师报告的相关问题,请咨询新加坡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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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设立律所时,是否须提交章程草案?

是的,若拟设律所的架构为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法人,则须提交章程草案,并作为支持文件上传至LSRA电子服务平台的在线申请表中。

起草章程时,可参考LSRA提供的范本条款,并以Word格式提交,同时标注修订痕迹。请注意,若章程草案与范本条款存在重大偏差,和/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处理时间可能相应延长。

关于法人章程的具体要求,请参阅《法律职业法》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的相关条款。

4.在新加坡持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FLP)须维持多少保险保障额度?

持牌外国律师事务所(FLP)在牌照有效期内,须就在新加坡境内或以新加坡为基地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每项索赔维持不低于200万新元的保险保障。该金额与实体的法律架构及董事人数无关。

5.外国律师事务所(FLP)是否须在新加坡配备常驻律师?

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FLP)须确保至少有一名在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注册、且通常居住于新加坡(即惯常居所在新加坡)的律师。

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人力部(MOM)有效工作准证的律师,均可被认定为“通常居住于新加坡”。

如需了解工作准证的详情,请参阅人力部官方网站。请注意,需要申请工作准证的外国律师,须先完成LSRA注册,律所方可向人力部为其申请工作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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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所是否须取得LSRA批准,方可向服务式办公室租用场地或使用其地址?

是的。律所执业实体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更新申请,并在在线表格的“场所共用”部分填写相关安排的详细信息,以寻求批准。

7.律所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哪些更新手续?

新加坡律所执业实体

请先通过eLitigation电子诉讼系统,就新加坡律师的任命情况提交“变更资料通知”。随后,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更新牌照资料,包括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部分,以及前任和新任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在律师名单中的实质性职务。

外国律所执业实体

● 若新任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尚未持有注册证书(CoR),律所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为其申请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该注册人为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 若新任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已持有注册证书,律所须申请更新其注册证书,在申请表中注明其为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并更新其实质性职务及职衔;

● 同时,律所还须申请更新前任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的注册证书,修改其实质性职务及职衔,或视情况办理注册证书终止手续。

注册证书更新获批后,律所的牌照记录(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部分)将自动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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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申请变更律所名称?

如需申请变更律所名称,请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更新申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拟变更的新名称,并上传相关支持文件(包括申请更名的理由),随后提交申请。

申请获批后,请向ACRA更新律所新名称,并通过“Contact Us@OneMinLaw”提交更新后的ACRA商业档案副本。此后,律所牌照将予以重新核发(收费50新元),更新后的资料将在1至2个工作日内同步至最高法院的eLitigation电子诉讼系统。

9.法人律所如何申请修改章程条款?

如需修改涉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二附表所列事项的章程条款,须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提交更新申请,并将修订后的章程(以Word格式附上修订痕迹)连同修改理由一并作为支持文件上传。

请注意,若章程内容与LSRA范本条款存在重大偏差,和/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处理时间可能相应延长。

10.律所名称在宣传或营销材料(包括网站及文章)中的使用,是否有相关规定?

律所须在所有宣传材料(包括网站及律所律师撰写的文章)中,使用与律所牌照上批准名称完全一致的全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网络或全球律所成员,或与此类机构存在其他合作关系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须确保在全球或国际网站上以全称被提及,且律所律师须正确列示为隶属于该SLP。相关营销及宣传材料不得令人产生该SLP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误解,且须与该SLP由新加坡律师多数持股及控制、并依照《法律职业法》及附属立法合规设立的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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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拟与外国律师事务所(FLP)组建合资法律企业(JLV)或正式法律联盟(FLA),须满足哪些要求?

JLV及FLA的相关规则与要求,请参阅《法律职业法》第IXA部分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的相关条款。

FLA及JLV方案旨在促进两家能够平等合作的独立律所执业实体之间的合作,相关申请的审批框架亦在此背景下加以解释和适用。

在评估申请方案是否符合SLP最低新加坡律师人数要求时,建议SLP确保相关新加坡律师具备独立于FLP的执业经历。例如,在FLA或JLV成立之前,该律师不应有在FLP任职的历史。

此外,相关律所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最低股权合伙人或董事人数。SLP还须注意《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3条规定的门槛要求。

12.正式法律联盟(FLA)或合资法律企业(JLV)能否由两家以上律所组成?

FLA须至少由一家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与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FLP)或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共同组成。

JLV只能由一家SLP与一家FLP或QFLP共同组成。

详情请参阅《法律职业法》及《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的相关条款。

13.非律师雇员能否担任律所的董事、合伙人或股东,或分享律所利润?

律所须申请批准,具体可通过LSRA电子服务平台同步提交以下两项申请:

● 依据《法律职业法》第36G条,申请将该非律师雇员注册为受规管非执业人员(RNP);

● 如拟由该人持有律所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或分享律所利润,同时申请批准其持有律所权益。

非律师参与律所事务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每位申请人的资质将依据特定要求逐案审核。详情请参阅《法律职业法》第36G条及《法律职业(受规管个人)规则》(尤其是第4部分)。新加坡律所还须注意《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中的门槛要求。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能够在律所转型、发展或业务贡献方面带来附加价值的人员,或在律所拥有良好从业记录的长期雇员,可予以考虑。目前已成功获批注册的人员,其专业领域涵盖专利、竞争与反垄断、监管与合规等方向。申请人在律所的拟任职务须为其唯一受雇职务。

请注意,受规管非执业人员(RNP)与新加坡律师同样受《法律职业法》下的纪律规范约束,包括《法律职业(专业操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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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能否聘用外国律师?

SLP如希望聘用外国律师,可向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申请依据《法律职业法》为其办理注册。

申请前,SLP须确认已满足《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第3条规定的门槛要求,并确保注册获批后仍能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若拟任命该外国律师为SLP的合伙人、董事或股东,或拟由其分享律所利润,SLP还须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批准该外国律师持有SLP权益。

15.雇主为境外律师行的外国律师,若在新加坡办公室开展工作,是否须向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注册?

是的。根据《法律职业法》,外国律师未经LSRA注册,不得通过持牌律所执业实体在新加坡境内或以新加坡为基地提供任何法律服务。

16.若本人目前只能从事受监督的法律实践,是否仍可注册为外国律师?何时需要或有资格在新加坡注册为外国律师?

希望在新加坡境内或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外国资格律师,须向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进行注册。

LSRA仅为已获境外主管机构合法授权或注册、可在该司法管辖区执业的人员办理注册手续,且申请人须具备在其主要执业司法管辖区独立执业的资格,不持有受限执业证书。

外国律师的注册申请,只能由在新加坡持牌的律所代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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