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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进出口牌照】(四)新加坡出口操作全流程指南
发布时间:19/May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贸易枢纽,其出口监管体系成熟、规范、清晰。无论您是本地制造商、贸易企业,还是借助新加坡完成转运业务的境外公司,准确理解并遵守每一环节的出口操作要求,都是确保顺利通关、规避合规风险的关键。

一、新加坡出口程序概述

1.出口程序基本规则

出口商在从新加坡出口货物之前,必须获得海关出口牌照(Customs export permit)。

从新加坡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及商品及服务税(GST)。

出口商通常是向海外客户开具商业发票的一方。但若第三方参与货物的出口,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也可申报自己为出口商:

● 愿意代表开具发票的一方作为出口商;或

● 作为没有统一企业编号(Unique Entity Number,UEN)的客户的集运商(consolidator)。

出口商必须在出口牌照申请中如实申报离岸价(FOB)价值及原产国/地区。

详细的出口商责任指引,请参阅《海关通告第13/2021号》(Customs Circular No.13/2021,网址:

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8839c5bf-d09c-4111-9b14-df3588b1d9f7/2021-11-12-circular132021ver%201.pdf)及《海关通告第06/2025号》(Customs Circular No.06/2025,网址:

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8cfbdf44-7bda-45db-9a87-f5247e8c2e4d/Circular_06_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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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申请牌照的出口类型

以下货物的出口必须申请海关出口牌照:

● 本地制造的货物或已缴纳GST的货物;

● 来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的货物;

● 来自持牌仓库的应税货物(dutiable goods);

● 来自零GST仓库(Zero-GST warehouse)的非应税货物;

● 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下的货物;

● 在临时进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 Scheme,TIS)下进口的货物(用于再出口);

● 临时出口以供再进口的货物。

根据《战略物资(管制)法》(Strategic Goods (Control) Act)管制的货物,须申请战略物资出口牌照(Strategic Goods Export Permit)。

3.出口牌照提交时限

(1)战略贸易计划(Strategic Trade Scheme,STS)项下个别准证/牌照所涉战略物资

须在出口前5个工作日提交。

(2)所有其他货物(一般规则)

须在出口前提交。

建议做法:

● 海运出口:在向海港运营商办理货物入闸(gate-in)之前;

● 空运出口:在向航空货运地面操作代理交付货物之前。

(3)有特殊时限的货物

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按下列规定的时限申请出口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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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错误与违规行为

若出口商未能遵守《海关法》、《进出口管制法》(RIEA)及其附属法规(如《进出口管制条例》(RIER))的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

常见违规行为包括:

● 不正确或虚假的申报:

○ 在出口牌照中申报错误的价值或错误的原产国/地区;

● 未申报从新加坡出口的货物:

○ 在出口后才提交申报;

○ 未在出口前取得运往伊朗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货物的预先批准(须在装运前3个工作日提交);

○ 使用过期牌照出口货物;

● 未能出示所要求的文件,如发票或提单(Bill of Lading);

● 未能在船舶或飞机离港后14天内提交出口文件。

轻微违规行为可按每项最高5,000新元予以和解处罚/和解罚款。严重或欺诈性违规行为可能会被起诉。

定罪后的处罚

《海关法》及相关法规下的违规行为与处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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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企业须注意事项

出口商对货物的出口负有责任。

应该做的:

● 及时更新公司资料,以便及时获取监管变更的通知;

● 了解出口要求及牌照条件;

● 向报关代理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支持文件;

● 确保货运代理理解您的指示并妥善执行;

● 了解每批货物的内容,并在必要时与相关方核实;

● 保留贸易文件至少5年;

● 对受管制物品,应在出口前查阅相关主管机构(Competent Authorities)的要求;

● 正确申报产品详情(例如HS编码、数量);

● 遵守牌照中列明的所有条件;

● 按牌照条件要求,确保司机出示牌照以供放行;

● 准确申报原产国/地区。更多信息请参阅《海关通告第06/2025号》(网址: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c0427cf4-fd91-4df7-ba57-5006fd4d2f96/Circular_06_2025.pdf)。

不应该做的:

● 阻止官员进入您的场所或检查您的文件;

● 在未核实所有支持文件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申报;

● 将不符合资格的货物申报为新加坡原产;

● 共享您的TradeNet用户ID或密码;

● 使用您的UEN出口不属于您的货物,除非您是以出口商或集运商身份行事。详细的出口商责任请参阅《海关通告第12/2013号》(网址: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c6e5b793-bb2a-46bf-922b-1408d7193333/2013-10-07-Circular12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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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新加坡海关出口牌照

要从新加坡出口货物,您需先完成企业注册与海关账户激活,随后可自行或委托报关代理通过TradeNet提交牌照申请。部分货物在出口时还可享受牌照豁免。

1.注册企业并激活海关账户

(1)注册您的企业

● 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注册;或

● 向相关的UEN签发机构申请统一企业编号(UEN)。

(2)激活您的海关账户(Customs Account)

激活后,您即可申请出口牌照及管理海关交易事项。

2.申请出口牌照的方式

激活海关账户后,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委托报关代理

您可委托报关代理代为申请牌照。

(2)自行提交申请

您可自行提交准证申请,用于:

● 您自己的货运;或

● 代表您的客户。

如选择此方式,您必须:

● 注册成为报关代理;及

● 取得TradeNet用户ID。

3.提交牌照申请的途径

所有牌照申请必须通过TradeNet提交,使用以下任一方式:

● 经核准方案供应商提供的TradeNet前端解决方案;或

● 政府前端应用程序(Government Front-End Application)。

4.牌照豁免

部分货物在出口时可无需海关出口准证,但应缴关税货物或受管制货物除外。这些货物包括:

● 邮包;

● 文件;

● 由旅客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随身携带、供个人使用的个人或家庭物品(机动车辆除外);

● 总价值不超过400新元的贸易样品、用于测试或分析的样本及礼品;

● 总价值不超过1,000新元、经空运出口的货物(包括舱单货物或手提货物);但在《手提出口计划》(Hand-Carried Exports Scheme,HCES)下,无论货物价值或数量多少,均须申请出口准证/牌照;

● 装载于船舶(包括石油钻井平台)或飞机上供使用的本地采购物料。

如货物属于应税货物或受管制货物,您必须申请牌照。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文“手提商业货物”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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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加坡出口管制货物与禁止出口货物

1.管制货物

管制货物在从新加坡出口前,必须取得相关主管机构的适当授权(事先通知、许可证/牌照或证书批准)。

建议您通过《HS/CA产品代码查询工具》(HS/CA Product Code Checker),使用货物描述、协调制度(Harmonised System,HS)编码或主管机构产品代码(CA Product Code),查询货物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如该物品属于管制范围,您可直接向相关主管机构查询其牌照申请要求。您也可通过《HS/CA产品代码查询工具》下载主管机构联系方式列表。

2.禁止出口货物

以下物品不得从新加坡出口,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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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新加坡出口手提商业货物

如您计划以手提方式出口商业货物,须遵循以下重要步骤,以确保顺利通关。

1.手提出口计划(HCES)下的出口

《手提出口计划》(HCES)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IRAS)管理,允许本地出口商就经樟宜机场以手提方式带离新加坡、供应给海外客户的货物,将相关供应按零税率GST处理。

该计划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HCES的完整规则请参阅IRAS网站(https://www.iras.gov.sg/taxes/goods-services-tax-(gst)/general-gst-schemes/hand-carried-exports-scheme-(hces))。

如您从樟宜机场离境并适用HCES,须出示:

● 手提货物;

● 经批准的海关出口牌照;

● 商业发票;

● 您的登机牌或已确认的机票。

新加坡海关(Singapore Customs)官员将在机场对货物进行查验和放行。

不适用于其他检查站

HCES不适用于经兀兰检查站(Woodlands Checkpoint)、大士检查站(Tuas Checkpoint)或其他出境口岸的离境。

2.NTP上的HCES电子服务

新加坡网络贸易平台(Networked Trade Platform,NTP)上的HCES电子服务允许您在货物于樟宜机场完成查验后,检索放行状态的电子副本(电子放行)。

此电子放行:

● 作为HCES牌照的正式签注;

● 是支持供应适用零税率的必备文件之一;

● 在放行后3个工作日内可在NTP上获取。

3.检索电子放行的方法

● 登录NTP;

● 打开HCES电子服务;

● 使用以下任一方式查询:

○ 您的牌照编号;或

○ 放行日期。

如需设置NTP账户的帮助,请访问www.ntp.gov.sg。

电子服务的完整详情,请参阅《海关通告第01/2023号》(Customs Circular No.01/2023,网址:

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54faa889-9c2f-4eb3-9ae1-615fce3cb08c/Circular_01_2023_ver_2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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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方式

● 检查站放行(HCES牌照):customs_checkpoints@customs.gov.sg。请提供以下信息:

○ 放行日期和时间;

○ 放行地点(例如:樟宜机场第1客运大厦移民关卡前/后);

○ 承运人/出口商的简要信息;

● NTP技术咨询:+65 6355 2000;

● HCES政策及GST事务:IRAS,gst@iras.gov.sg,或参阅IRAS的《电子税务指南——GST:手提出口计划指引》(网址:https://www.iras.gov.sg/taxes/goods-services-tax-(gst)/general-gst-schemes/hand-carried-exports-scheme-(hces))。

5.手提出口贸易样品

如您以手提方式将贸易样品带离新加坡,牌照申请要求请参阅本文“出口贸易样品”章节。

6.手提出口临时进口货物

如您以手提方式出口临时进口货物(例如未售出的展会物品):

● 您必须取得海关出口牌照。

● 您或您的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须连同牌照一并出示货物。

● 新加坡海关官员将在离境检查站对货物进行核查并签注。

这可确保展会结束后,剩余货物得到妥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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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新加坡出口贸易样品

1.贸易样品的定义与用途

贸易样品是指仅用于在海外展示、演示或测试的货物。出口贸易样品的目的可能是:

● 招揽向海外供应货物的订单;或

● 送交制造商,以便在海外生产前进行复制、测试或试验。

出口前,您应先核查贸易样品是否属于管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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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样品的临时出口

临时出口且拟运回新加坡的贸易样品,必须在出口日期起3个月内再进口。

六、从新加坡出口宠物

所有活体宠物的出口均由新加坡国家公园局(NParks)动物与兽医服务(Animal & Veterinary Service,AVS)监管。您必须遵守AVS的出口牌照及宠物检疫要求。

下表列出以任何运输方式(陆运、空运或海运)将您个人宠物带离新加坡,以及出于商业目的出口活体宠物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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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委托已注册为TradeNet用户的报关代理协助申报海关牌照。

七、航空物料及船用物料的供应

供应商在为飞机或船舶提供用于消费或使用的货物时,必须遵守特定规则。这些货物称为航空物料(air stores)或船用物料(sea stores)。

1.航空物料

(1)航空物料的定义

航空物料是指在新加坡境外,供机组人员或乘客在飞机上消费或使用的货物。例如:

● 食品和饮用水;

● 清洁用品及医疗用品;

● 安全设备;

● 备件。

航空燃油(jet fuel)不属于航空物料。

(2)牌照要求

供应航空物料或航空燃油以供飞机上消费或使用,无需申请海关牌照。

但供应商须提交《飞机航空物料及航空燃油供应月度报表》。

(3)月度报表的提交

新加坡海关收集航空物料及航空燃油的统计数据。

● 谁须提交:从新加坡离境飞机的机主或代理;

● 须提交的内容:月度报表,申报:

○ 所供应航空物料的总价值;

○ 注入飞机油箱的航空燃油数量;

● 何时提交:次月15日前;

● 如何提交:电邮至牌照合规科(Permits Compliance Branch):customs_tnreq@customs.gov.sg;

● 无需提交:如该月内无离境航班或无供应。

月度报表的可下载模板可在新加坡海关网站获取,网址:https://www.customs.gov.sg/transaction/e-services/forms-and-applications/。

2.船用物料

(1)船用物料的定义

船用物料是指在新加坡水域之外,供船员或乘客在船舶上消费或使用的货物。例如:

● 食品和饮用水;

● 清洁用品及医疗用品;

● 安全设备;

● 备件。

(2)非应税及应税船用物料的装载规则

非应税船用物料

可装载至所有类型的船舶。

应税船用物料

仅可装载至获核准的船舶,例如:客船、货船、石油钻井平台、挖泥船、渔船、补给船及拖船,且须遵守每名船员每日的免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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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类及/或烟草船用物料出口商注册

出口商在申请出口牌照前,必须先通过《未缴纳关税及GST的酒类及/或烟草船用物料出口商注册申请表》向新加坡海关办理注册。

详情请参阅《海关通告第05/2021号》(Circular No. 05/2021,网址: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174/42d87246-b30f-40d4-8d2e-066e8e08c6e4/2021-06-22-Circular052021.pdf)。

(4)船用物料的海关牌照要求

未缴纳/已暂缓关税及/或未缴纳/已暂缓GST的船用物料

此类货物必须根据货物流转类型,使用相应海关准证/牌照予以申报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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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货物

如船用物料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您必须在装船前,向相关主管机构取得所需的授权(事先通知、牌照或证书)。

船用备件不视为船用物料

拟在新加坡境内安装至船舶上的船用备件:

● 不得申报为船用物料;

● 须缴纳GST;

● 须申请相应的In-Payment (GST)牌照;

● 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或进口GST延期缴纳计划(Import GST Deferment Scheme,IGDS)下的公司,可改用In-Non-Payment牌照。

进项税应在相应会计期内直接向IRAS申报抵扣。

(5)已缴纳关税及/或GST,或已记账的船用物料

非管制货物

如属非管制货物,装载已缴纳关税或GST/已记账的船用物料无需申请海关牌照。

但此类装载仍须在《船舶物料供应月度报表》中报告。

管制货物

如已缴纳关税或GST/已记账的船用物料属于管制范围,您必须取得:

● 相关主管机构的授权;及

● 如主管机构要求,须申请海关出口牌照(报文/申报类型代码:OUT(DRT))。

(6)担保要求

应税船用物料的供应商或其报关代理,必须在取得牌照前提交担保(security)。

(7)牌照申请所需信息

须申报以下信息:

● 海关程序代码(Customs Procedure Code,CPC):SEASTORE;

● 船舶类型;

● 净登记吨位(Net Registered Tonnage,NRT);

● 船员人数(在处理代码PC 1字段中申报);

● 航程时长(在处理代码PC 2字段中申报);

● 下一停靠港;

● 最终停靠港。

船用物料的牌照申请不得与非船用物料的申请合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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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制性收讫确认(条件A4)

供应商必须从船长/船舶负责人、马来亚铁道公司(Malayan Railway,KTM)或仓管员处取得以下收讫确认:

“I certify that I have to-day received______packages/containers of goods as declared.”

确认书须包含:

● 船舶名称/仓库编号;

● 职务及签名;

● 日期、时间,以及以正楷书写的全名。

(9)船用物料的交付与消费

● 船用物料的交付时间不得早于船舶离港前24小时;

● 一经交付,必须锁闭于储物间,且在新加坡港界内须保持上锁状态;

● 船舶仍在新加坡港界内时,不得消费船用物料;

● 对任何下落不明的船用物料,供应商须承担关税及税款责任。

(10)被拒收或未交付的船用物料

被拒收或未交付的船用物料,可作为未装船/退运货物(shut-out goods),从自由贸易区或授权码头/场所再进口至:

● 持牌仓库;或

● 零GST仓库。

(11)船用物料报表的提交

新加坡海关收集供应给船舶的船用物料统计数据。

● 谁须提交:船主或代理;

● 须提交的内容:月度报表,申报所供应船用物料的总价值;

● 何时提交:次月15日前;

● 如何提交:电邮至牌照合规科:customs_tnreq@customs.gov.sg;

● 无需提交:如该月内无离境船舶或无供应。

月度报表的可下载模板可在新加坡海关网站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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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口牌照的后续管理

1.牌照归还

如您以海运或空运方式出口货物,必须在出口后7天内,将经批准的出口牌照提交给您的船运代理或航空代理。

您的代理将使用该牌照核对货运详情,随后向新加坡海关提交舱单核对声明/舱单调节报表(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MRS),此项工作须在出口后14天内完成。

2.牌照有效期与错误提示

(1)牌照有效期

出口牌照的有效期取决于货物类型、出口目的,以及放行地和/或收货地。

下表汇总了出口牌照的常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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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提示

DCS错误(DCS Error):如您的牌照申请不完整或包含错误,TradeNet将生成DCS错误提示。

CA/SC驳回(CA/SC Reject):如您的牌照申请不符合新加坡海关或其他主管机构(CA)的要求,您将收到CA/SC驳回提示。

请在更正错误或补全遗漏信息后,重新提交一份新的出口牌照申请。系统将为新的牌照申请签发新的唯一参考编号(Unique Reference Number,URN)。

3.牌照修改与取消

(1)修改牌照

只要牌照仍在有效期内,您可在TradeNet中修改已批准的牌照。修改次数不受限制。但并非所有字段都可以修改。

修改后如您的牌照条件要求海关放行,您必须在货物放行时,向检查站官员出示牌照最新的经批准副本。以下情况下不能修改牌照:

● 牌照已用于货物放行;

● 牌照已过期;

● 您要修改的字段属于不可修改字段。

(2)取消牌照

如您提交了无法修改的错误信息,您必须:

● 在现有牌照仍有效期间取消该牌照;以及

● 申请新的牌照。

已取消的出口牌照不得用于货物流转。某些牌照(例如Out-Approved Premises/Schemes牌照)在未使用时,您可能还需要将其取消或延长有效期。具体要求请查阅您的牌照条件。

以下情况下不能取消牌照:

● 牌照已用于货物放行;

● 牌照过期已超过1个自然日;

● 牌照已被新加坡海关舱单合规组(Manifest Compliance Unit)要求审计。

在上述情况下,您必须向新加坡海关提交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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