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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除需根据货物类别、贸易模式及监管要求取得相应牌照外,还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适用各类贸易便利化安排,以提升通关效率、优化现金流管理并降低合规运营成本。新加坡海关及相关主管机关针对不同业务场景,设立了保税卡车计划、货运代理进口授权计划、合并申报计划、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延期计划、主要出口商计划、舱单核对申报计划、安全贸易伙伴计划及临时进出口计划等多项便利化方案。对于跨境贸易企业、货运代理、航空快递公司及供应链运营主体而言,准确理解各项方案的适用条件、申请要求及持续合规责任,是合理规划进出口业务流程、降低违规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保税卡车计划(Bonded Truck Scheme)
1.什么是保税卡车计划?
保税卡车计划(Bonded Truck Scheme,BTS)允许合资格公司在陆路关卡(land checkpoints)与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s,FTZ)之间运送时效性货物【BTS项下所称“货物”指一切货物(包括包裹)】,凭简化的海关牌照(Customs permit),办理后续的再出口或放行进入海关辖区(customs territory)。

2.如何符合资格?
申请公司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方可获得BTS资格:
● 在陆路关卡与自由贸易区之间运送非同质化货物(non-homogeneous goods,即涉及多名收货人的货物);
● 在所有运输环节中对全部货物保有完全监管(full custody);
● 配备追踪溯源(track-and-trace)系统,实现对所有货物的端到端监管;
● 配备车队管理系统(fleet management system),用于管理及监控BTS项下使用的全部车辆;
● 已在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IRAS)注册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
● 持有有效的海关账户(Customs Account);
● 在新加坡海关(Singapore Customs)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
● 通过TradeFIRST(贸易便利化及综合风险评估系统)评估并满足所有强制性标准,且取得Premium等级评定;
● 如海关要求,聘请外部审计师(external auditor),在续期时评估公司对BTS的实际需求(例如核实货量是否仍符合BTS资格)。
3.主要责任
(1)对新加坡海关的责任
● 遵守《海关法》(Customs Act)及《海关条例》(Customs Regulations)、牌照条件,以及任何其他经海关设定的条件;
● 按新加坡海关要求,就所有出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流转申报相关海关牌照,并遵守所有牌照条件。
(2)对其他主管机关的责任
在关卡向移民与关卡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ICA)官员出示货物,以供加封与清关;同时须提供通过TradeNet提交的相关转运申报(transhipment declarations)及支持文件,如提单(bills of lading)、货物舱单(cargo manifests)、送货单(delivery notes),供ICA官员核查。
(3)实体安保控制
● 确保BTS项下不运送应税货物(dutiable goods)或受管制货物(controlled goods);
● 确保车辆的所有货物舱门均可由新加坡海关红色封条(Singapore Customs red seals)加封。
4.如何申请?
第1步:完成TradeFIRST自评清单(TradeFIRST Self-Assessment Checklist)。
第2步:准备下列证明文件: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出具的BizFile报告;
● 过去3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 其他相关文件;
第3步:致函customs_schemes@customs.gov.sg,并附上自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新加坡海关保留视情况要求公司提供银行担保(Banker's Guarantee)或保险担保(Insurance Bond)的权利。
收到申请后,新加坡海关将与您联系跟进申请。如需进一步协助,请发送邮件至customs_schemes@customs.gov.sg。

5.现有持牌人计划变更申请
现有持牌人(existing licensees)可在线提交计划变更或资料更新申请。
6.常见问题(FAQ)
①BTS项下流转的货物是否需要缴纳GST?
若货物从陆路关卡转运至自由贸易区,并随后放行进入海关辖区,您须申领进口缴税(GST)牌照(Inward GST Payment Permit)。
②BTS项下可运送哪些类型的货物?
仅允许运送非受管制(non-controlled)且非应税(non-dutiable)的非同质化货物。
③如何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受管制货物或应税货物?
● 应税货物:请参阅《应税货物清单》(List of Dutiable Goods,网址:https://www.customs.gov.sg/doing-business/valuation-duties-and-fees/duties-and-dutiable-goods/list-of-dutiable-goods/);
● 受管制货物:可使用海关搜索引擎查询。若某产品属于受管制货物,搜索结果中的进口(Import)、出口(Export)及转运(Transhipment)栏位将显示对应的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CA)。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要求,请查阅《主管机关对受管制物品的要求》,网址:https://www.customs.gov.sg/doing-business/quick-links-for-traders/tradenet/competent-authorities-requirements-for-controlled-items/competent-authorities-requirements-for-controlled-items-overview/。
④BTS项下可使用哪些类型的车辆?
仅可使用经合资格公司车队管理系统纳入管理的合规保税车辆(bonded vehicles,即卡车/集装箱)。保税车辆的车厢须符合以下规格:
● 若车辆同时承运邮件及货物,须设置邮件与货物相互分隔的独立车厢;
● 除上述用于邮件及货物运输的车厢外,不得设置其他车厢;
● 相关车厢须配备带凸缘(ledges)的舱门,以供ICA官员加贴新加坡海关红色封条。
⑤如何申报海关牌照?
海关牌照可通过TradeNet以电子方式申报。
⑥资格条件中“非同质化货物”如何界定?
作为指引,“非同质化货物”指超过10种、且具有不同协调制度(Harmonised System,HS)编码的不同类型货物,即在单一转运牌照中逐一申报每件货物的全部明细对公司而言确有困难的情形。

⑦为何尚未形成稳定货量的公司在TradeFIRST续期前须向海关提交外部审计师(EA)报告?
就BTS牌照而言,尚未形成稳定货量的公司须在第三年TradeFIRST续期前提交外部审计师(External Auditor,EA)报告。其目的在于确认:公司在初次申请BTS资格时向新加坡海关提供的货值与货量,至第三年时已实际达成。如未达到所提供的货值与货量,可能导致牌照不予续期。
⑧为何须建立完善的追踪溯源系统,以实现对邮件与货物的端到端监管?
BTS为一项便利措施,允许合资格公司在TradeNet转运申报中仅填报最低限度的明细。否则,公司须就每名进口商分别申请牌照,并在TradeNet转运申报中填报全部明细,包括完整的HS编码以及货物的到岸价(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等。为享受此项便利,海关要求公司具备完善的追踪溯源系统,以实现对其所处理全部邮件及货物的端到端监管。当需要时,合资格公司应能借助其完善的追踪溯源系统,协助新加坡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对邮件及货物进行拦截。
⑨完善的BTS车队管理具体有哪些要求?
合资格BTS公司的车队管理应涵盖以下方面:
● 卡车车队管理系统/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
○ 合资格公司须能够借助适当的SOP,以系统化方式管理其保税卡车与集装箱。两个SOP示例如下:
i.事故与应急响应SOP(例如卡车替换);
ii.司机管理SOP(例如司机调度,以及随机分派司机以防止内部串通)。
● 双向通信系统/SOP
○ 合资格公司须能够在BTS项下运输期间与卡车司机保持持续联系。
● GPS追踪能力
○ 合资格公司须能够通过GPS追踪24小时全天候掌握其保税卡车/集装箱及邮件、货物的全部动态。
●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Third-Party Provider)
○ 若合资格公司将其保税卡车与集装箱外包,公司仍须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保持监管。合资格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须制定既定SOP,并涵盖日常/临时事件报告以及应急/事故响应管理等事项。

二、货运代理进口授权计划(Cargo Agent's Import Authorisation Scheme)
1.什么是货运代理进口授权计划?
货运代理进口授权计划(Cargo Agent's Import Authorisation Scheme,CAIA)允许货运代理(cargo agents)在尚未从进口商或负责分运货物(house shipments)的合作货运代理处取得全部相关海关牌照之前,即可向地面操作代理(ground handling agents)提取其空运货物。CAIA项下的货运代理可随后在其位于樟宜自由贸易区(Changi Free Trade Zone)内的仓库进行拆装作业(break-bulk)。
货运代理不得通过本计划提取含有受主管机关(CA)管制货物的空运货物。
您可使用海关搜索引擎,凭货物描述、协调制度(Harmonised System,HS)编码或主管机关产品代码查询货物是否属于受管制货物。如某HS编码属于受管制范围,系统将在该HS编码旁显示对应的主管机关名称。您可直接向相关主管机关查询其发证要求。
2.如何符合资格?
货运代理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方可申请本计划:
● 在ACRA登记的经营活动属于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ing)、物流(logistics)或相关服务;
● 该货运代理已在新加坡海关注册为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
● 该货运代理与新加坡海关维持有效的银行自动扣款(Inter-Bank GIRO,IBG)账户;
● 该货运代理在樟宜自由贸易区内拥有仓库;
● 自申请CAIA计划之日起回溯过去6个月,该货运代理每月处理的进口空运货物量不少于10公吨。

3.如何申请?
货运代理应通过新加坡网络贸易平台(Networked Trade Platform,NTP)网站上的在线申请表,填写并提交《货运代理进口授权(CAIA)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Cargo Agent's Import Authorisation)。
CAIA计划的一次性注册费为240新元,该费用包含两张CAIA卡。每增加一张CAIA卡,须另行支付10.50新元(含商品及服务税)。
对于资料齐备且案情简单的申请,处理时间为收到完整证明文件后3个工作日;复杂案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审核。
4.主要责任
参加CAIA计划的货运代理必须:
● 仅凭新加坡海关签发的进口牌照,方可将货物交付最终收货人(final consignee);
● 就所提取的货物,通过空运货物电子数据交换系统(Air Cargo EDI System,ACES)向航空公司代理(airline agents)提交货物舱单申报(Cargo Manifest Declaration),提交期限不得迟于自航班抵达之日起第10日;
● 就在航班抵达后第10日之后才交付、仍未交付、再出口或转运的货物,须另行提交一份货物舱单申报。

三、合并申报计划(Consolidated Declaration Scheme)
1.什么是合并申报计划?
合并申报计划(Consolidated Declaration Scheme)是一项面向合资格航空快递公司(air express companies)的便利措施,允许其将多批时效性的空运快递货物在进口、转运或出口环节进行合并申报。
2.如何符合资格?
申请公司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方可申请合并申报计划:
● 提供门到门、时限确定的综合派送服务(door-to-door time-definite integrated delivery);
● 具备全球追踪溯源能力(global track-and-trace capabilities);
● 能够提供充足的数据要素以供风险评估;
● 拥有完善的IT系统,并与新加坡海关及其他政府机关建立系统对接;
● 已在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注册商品及服务税(GST);
● 持有有效的海关账户(Customs Account);
● 在新加坡海关(Singapore Customs)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
● 对所处理的全部货物承担安全、问责与管控责任(security,accountability and control);
● 即便公司将任何业务环节外包,公司及/或其委任的业务伙伴/代理仍须在任何时候对货物运输保持端到端的可视性、控制力与问责性(visibility,control and accountability);
● 能够将目标核查货物与非目标核查货物(targeted and non-targeted goods)予以有效区分;
● 已取得移民与关卡局(ICA)的支持;
● 已通过TradeFIRST(贸易便利化及综合风险评估系统)评估并满足所有强制性标准,且取得Premium等级评定。
3.主要责任
(1)对新加坡海关的责任
● 遵守《海关法》(Customs Act)及《海关条例》(Customs Regulations)、牌照条件,以及任何其他经海关设定的条件;
● 按新加坡海关要求,就所有货物的进口、转运及出口申报相关海关牌照,并遵守所有牌照条件;
● 对所处理的全部应税货物及GST货物承担问责责任,并对未能交代去向的货物缴纳相应的关税与GST;
● 就所有进口、转运或出口货物的流转,通过TradeNet申报相关的合并申报牌照(Consolidated Declaration permits)及海关牌照,并遵守所有牌照条件;
● 如发现任何差异,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向新加坡海关报告;
● 在新加坡海关开展任何调查、定期审计、库存核查及监管行动时,须向新加坡海关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支持及系统访问权限。
(2)对其他主管机关的责任
● 须取得相关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ies,CA)的必要批准。
(3)实体安保控制
● 确保经核准的合并申报计划场所内具备充分的安保措施;
● 在经核准的合并申报计划场所内无应税/GST货物流转时,确保所有出入口均处于安全锁闭状态;
● 如需对合并申报计划场所进行任何结构性改动(structural alteration),须事先取得新加坡海关的批准。

4.如何申请?
第1步:完成TradeFIRST自评清单(TradeFIRST Self-Assessment Checklist);
第2步:准备下列证明文件:
● ACRA出具的BizFile报告;
● 过去3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 拟用作合并申报计划场所的布局平面图(layout plan)一份。布局平面图中须标明拟用场所的进/出口位置,以及闭路电视(closed-circuit televisions,CCTV)与报警系统等安保设施;
● 产权证书(title deed)或租赁协议(tenancy agreement);
● 其他相关文件;
第3步:致函customs_schemes@customs.gov.sg,并附上自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新加坡海关保留视情况要求公司提供银行担保(Banker's Guarantee)或保险担保(Insurance Bond)的权利。收到申请后,新加坡海关将与您联系跟进申请。如需进一步协助,请发送邮件至customs_schemes@customs.gov.sg。
5.常见问题(FAQ)
(1)CIDBC与CODBC分别代表什么?
● CIDBC指批量清关合并进口申报(Consolidated Import Declaration for Bulk Clearance);
● CODBC指批量清关合并出口申报(Consolidated Outward Declaration for Bulk Clearance)。
(2)CIDBC/CODBC合并牌照与TradeNet牌照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CIDBC/CODBC合并牌照仅适用于非应税货物及非受管制货物的进口/出口。如涉及任何应税货物或受管制货物的进出口,则须申请TradeNet牌照,并须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3)CIDBC合并申报中如发现申报错误,可否予以删除?
可以。在CIDBC提交关卡用于清关之前,可在分运提单层级删除合并申报中的错误申报项。

四、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延期计划(Import GST Deferment Scheme)
1.什么是IGDS?
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延期计划(Import GST Deferment Scheme,IGDS)由IRAS主管。
该计划旨在通过在进口环节延期缴纳进口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GST),以缓解应税贸易商(taxable traders)的现金流压力。
2.海关牌照要求
已注册IGDS的贸易商须就其IGDS项下的货运,通过TradeNet申领相应的海关进口牌照。
申领进口牌照时,请注意以下填报细节:
(1)非应税货物进口、GST延期
● 报文类型(Message Type)=In-Non-Payment(INP,非付款进口);
● 申报类型(Declaration Type)=APS(Approved Premises/Schemes,受准处所/计划);
● 接收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IGDS。
(2)应税货物进口、应缴关税、GST延期
● 报文类型(Message Type)=In-Payment(IPT,付款进口);
● 申报类型(Declaration Type)=DUT(Duty,关税);
● 接收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IGDS。
(3)应税货物进口、关税豁免、GST延期
● 报文类型(Message Type)=In-Non-Payment(INP,非付款进口);
● 申报类型(Declaration Type)=GTR(GST Relief and/or Duty Exemption,GST减免和/或关税豁免);
● 接收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相应的豁免代码(例如TOBSP、EXEMPTD)。

五、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
1.什么是主要出口商计划?
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主管。该计划旨在协助将其进口货物中大部分用于再出口(re-export)的企业,通过缓解现金流压力、减少前期税务成本,改善其运营状况。
依据商品及服务税(GST)的一般规则,企业须先向新加坡海关就进口货物缴纳GST,然后再通过GST申报表申请退税。对于以出口为主的企业而言,该流程会对现金流造成压力——因其向境外提供零税率供应(zero-rated supplies)不产生应缴GST,亦无从抵销在进口环节已缴付的GST。MES即为消除该障碍而设。
经核准加入MES后,企业可就下列情形享受GST暂缓(GST suspension):
● 进口至新加坡的非应税货物(non-dutiable goods);
● 自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Zero-GST Warehouse)放行的货物。
此项安排有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增强运营灵活性,并为企业扩展其出口业务留出空间。

2.海关牌照要求
在MES项下,从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入境点或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放行货物之前,须申领海关非付款(受准处所/计划)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 (Approved Premises/Schemes)permit),并将接收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申报为ME。
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DA)仅在MES获批企业通过IRAS在线电子服务(online e-Service)中的Apply for Declaring Agents(申请委任报关代理)功能授权后,方可代其申领牌照。
就在新加坡邮政中心(SingPost Centre)提取的邮政进口货物(postal imports)而言,MES贸易商须出示海关非付款(受准处所/计划)牌照,方可享受GST暂缓。如未出示该牌照,则须照常缴付GST。
六、舱单核对申报计划(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 Scheme)
1.概述
依据《进出口管制条例》(Regul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Regulations,RIER)第11条与第12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船长/机长或代理人,须就海运及空运货运向新加坡海关提交舱单核对申报表(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MRS)。
2.MRS用户申请(海运货物)
仅经授权的MRS用户方可代表所在公司提交MRS。如需注册成为MRS用户,请填写MRS注册表。提交本注册申请表时,请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 贵公司持有有效的实体识别码/唯一实体编号(Entity Identifier/Unique Entity Number,UEN);
● 贵公司从事航运相关业务(例如担任船务代理(shipping agent));
● 您已在填写注册表前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与条件;
● 如您在公司中担任的职位低于管理层级,则须随注册申请一并提交一份授权书(Letter of Authorisation,见授权书样本);
● 须提交一份WMRS用户信息(WMRS User Information)的电子副本——即一封载明负责提交MRS的员工(及/或承包人)姓名、新加坡身份证/外国人身份识别号/外国人国民身份证(NRIC/FIN/Foreign National ID)号码的函件。
注册成功后,新加坡海关将以电子邮件通知主要联系人及经授权的MRS用户。
授权书样本

WMRS User Information样本

3.MRS提交流程
按运输方式划分的舱单与MRS提交时限要求,详见下方图表。

4.海运货物舱单核对申报计划参与条款与条件
(1)术语定义
下列词语及表述,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 总监(the Director-General):指依据《海关法》第4(1)条设立的新加坡海关总监;
● 用户(User):指任何船舶的所有人、船长或代理人(包括任何次级运营商(sub-operator)),凡签署本协议、接受本协议项下条款与条件者;
● 次级运营商(Sub-operator):指任何船务代理——其以舱位租用(slot-chartering)、联营(consortium)或其他商业安排的形式,在船舶上分包租用舱位,以致依据《进出口管制条例》第11(2)条与第12(2)条的规定,该等代理被视为船舶的代理人,故须向总监提交舱单与牌照;
● 申报人(Declarant):指经用户正式授权,代表用户编制、核对并签署舱单核对申报表的任何用户员工;
● 舱单核对申报表(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MRS):指依据本条款与条件,并依据《进出口管制条例》第11(3)条与第12(3)条的规定须予提交的、有关舱单与牌照信息的表单及格式;
● 审计(Audit):指总监对舱单、牌照及其他证明文件进行的查核,以确定:舱单所列全部货运是否均属经正式授权的进口或出口;进境与出境申报(inward and outward declarations)是否完整、准确,且未违反《进出口管制法》的任何规定;并确认用户是否遵守本计划的全部其他条款与条件,以及目前新加坡现行有效的任何成文法;
● 签署(Sign):就以电子方式传输的MRS而言,签署应被视为录入与用户或申报人(视情况而定)相关联的唯一用户识别码(unique user identification)与密码(password)。
(2)遵守《进出口管制条例》
①总监依据《进出口管制条例》第11(3)条与第12(3)条的规定,允许用户依据本条款与条件提交舱单核对申报表(MRS)。MRS应替代《进出口管制条例》第11(2)条与第12(2)条所列文件清单。
②用户提交的MRS,在用户未违反本条款与条件或《进出口管制法》及其据以制定的任何条例的任何规定的前提下,经总监接受。
③若发生上述第②条所述违约情形,总监保留下列权利:取消用户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并指令用户须遵守《进出口管制条例》第11(2)条与第12(2)条的规定。与此相关,总监亦保留拒绝接受用户在违反上述指令情况下试图提交之任何MRS的权利。
④用户应通过电子传输(如互联网)方式提交MRS。但总监始终保留指定用户提交MRS所采用之传输方式的权利。

(3)注册
①凡依据《进出口管制条例》第11(2)条与第12(2)条须向总监递交舱单与牌照的所有人、船长、代理人或次级运营商,如希望参加本计划,均须向总监注册成为用户。
②用户须使用CorpPass(企业电子身份认证)登录海运货物网页版舱单核对申报表系统(Web 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 System for Sea Shipments,WMRS)提交MRS。
③即便MRS由各自的申报人签署,用户仍须负责确保所递交予总监的全部MRS准确、完整。用户须就其本人或他人代其向总监提交的全部MRS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申报人亦须就其所签署MRS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及任何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行为承担责任。
④用户的任何员工(不论是否为申报人)发生或可归责于其的任何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行为,用户应被视为亦有该等违约行为,并应承担下文第(7)②条所规定的处罚。
(4)舱单核对申报表的递交
①全部MRS应以总监不时指定的格式与形式向总监递交。
②对于进口,用户应在船舶抵达后17日内向总监递交MRS;对于出口,应在船舶离港后14日内递交。但是,如用户同时为次级运营商,则该次级运营商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 将MRS递交予船舶的所有人或船长;后者再将自该等次级运营商收到的全部MRS与其自身MRS合并,作为合并MRS(consolidated MRS)递交予总监,且应确保该合并MRS在船舶抵达后17日内或离港后14日内为总监所收到;或
● 在船舶抵达后17日内或离港后14日内(视情况而定),以电子传输方式直接向总监递交MRS。
③总监保留要求用户随MRS一并递交补充文件的权利,包括针对进境货物的未交付货物清单/未结清单(Undelivered Cargo List / Outstanding List),以及针对未附经正式授权的出境申报之出境货运所对应的附表/未结清单(attachment sheet / Outstanding List)。总监保留指定上述补充文件递交格式与方式的权利。
④总监可豁免用户在船舶抵达后17日内及离港后14日内提交零申报MRS(Nil MRS)的要求。
⑤MRS一经依规向总监递交,即不得修改或重新递交,除非总监另行许可或本协议下文另有规定。用户在每次成功通过互联网向总监递交MRS后均会收到回执(acknowledgement)。若用户在递交MRS后24小时内未收到该等回执,用户应通过互联网向总监重新递交MRS。

(5)舱单与证明文件的保存
①用户应按船次(per vessel basis)将舱单、牌照及其他全部证明文件保存于其场所内。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自MRS递交予总监之日起1个月。
②可替代牌照的证明文件包括:
● 经移民与关卡局(ICA)签注的ATA单证册(ATA Carnet);及
● 经新加坡汽车协会(Automobile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AAS)签注的,用于二手乘用机动车的Carnet de Passages en Douane(公路车辆海关临时进口单证册,CPD)。
③用户应在总监要求时,向总监出示舱单、牌照及证明文件。
(6)审计
①用户须在总监要求时接受审计。总监自行酌定(in his sole discretion)审计的进行地点——可以在用户场所,亦可在总监办公场所。
②在总监办公场所进行的审计,总监将要求用户向其提交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该等文件须在通知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内提交。未能按期提交即构成对本条款与条件的违反,用户可能受到下文第(7)②条所规定的处罚。在此方面,提请用户注意《进出口管制法》第30条的规定。
③在用户场所进行的审计,总监:
● 将在Customs(海关)官员上门访问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户;
● 有权将舱单与证明文件移走,以便在总监办公场所更便利地进行审计。
④不论审计在用户场所或总监办公场所进行,用户均应配合并协助海关官员收集舱单与证明文件。
⑤审计结束时,除非用户在向总监递交文件之时或文件被总监自用户场所取走之时另有指示,该等文件将由总监正式销毁。用户不得就上述文件销毁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向总监主张责任或追究责任。

(7)违反条款与条件的处罚
①总监可自行酌定就用户及/或申报人对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违反行为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 未向总监递交MRS;
● 在规定时限之外逾期递交MRS(late delivery);
● 在MRS中提供虚假或不正确的信息;
● 在审计期间未能出示舱单及/或证明文件;及
● 未经授权使用用户识别码或密码。
②总监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下列措施:
● 提高审计频率(Increased frequency of Audits);
● 禁止申报人代用户编制并签署MRS;
● 责令用户重新授权一名申报人;及
● 《进出口管制法》及/或据以制定的任何条例,或新加坡现行任何由总监主管的其他成文法所允许的任何其他措施。
(8)一般条款
①用户应遵守本文所载之全部条款与条件,并受其约束。
②用户须负责确保MRS在《进出口管制条例》所规定的时限内向总监提交。如用户在采用获批方式提交MRS时遇到问题,用户应通过总监认为合适的其他经授权的递交方式(例如人工递交)向总监重新提交MRS,并以书面方式将该等问题通知总监。
③总监保留在任何时候增加、变更、修订及/或修改上述全部或任何条款与条件的权利。总监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将所有该等增加、变更与修改告知用户;该等内容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款与条件的一部分,用户亦应受其约束。

七、安全贸易伙伴计划(Secure Trade Partnership,STP/STP-Plus)
1.什么是STP/STP-Plus?
(1)安全贸易伙伴计划(STP)
安全贸易伙伴计划(Secure Trade Partnership,STP)是一项与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sation,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相一致的自愿性认证计划,旨在保障并便利全球贸易。
该计划鼓励企业在其贸易运营中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以提升全球供应链安全(supply chain security)水平。企业通过参与本计划,展现其维护供应链安全的承诺与意愿。
本计划面向所有直接参与国际货物流转的供应链相关方开放,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制造商、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s)、仓库运营商(warehouse operators)、运输商(transporters)及码头运营商(terminal operators)。计划允许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模式与在国际供应链中所扮演的角色,灵活定制其安全措施。
(2)STP-Plus
具备更高等级安全措施的公司可获得STP-Plus资格,并通过新加坡与各伙伴方签订的互认安排(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MRA)享受额外便利。
MRA是由两方海关当局签署的正式文件——双方相互认可并接受对方的国家供应链安全计划。与某一伙伴方签署MRA即意味着,新加坡STP的安全要求与核验流程(validation process)与该伙伴方计划保持一致。因此,STP-Plus认证公司的资质亦将获得MRA伙伴方的认可。
2.计划带来的便利
建立完善安全措施的公司,将在以下方面获益:
● 增强供应链中货物的可视化程度(visibility);
● 减少货物失窃(pilferages);
● 显著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
此外,STP-Plus认证公司还可享受以下便利:
● 货物在本地被查验的可能性降低;
● 被认定为较低风险企业(lower risk company);
● 若其认证资质同时通过互认安排获得其他伙伴方认可,可享受查验减免或加快清关;
● 由新加坡海关指定单一联系人(single point of contact);
● 在受规管空运货物代理制度(Regulated Air Cargo Agent Regime)下被认定为已知发货人(known consignor)。

3.MRA伙伴方
新加坡海关已与下列国家/地区签署并实施MRA:
● 加拿大(2010年);
● 大韩民国(2010年);
● 日本(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
● 中国台北(Chinese Taipei,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4年);
● 美国(2014年);
● 澳大利亚(2019年);
● 新西兰(2019年);
● 泰国(2019年);
● 英国(2023年);
● 马来西亚(2024年);
● 东盟(ASEAN,2024年)——遵循《东盟AEO互认安排进出口申报指引》(AAMRA Guideline for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s);
● 印度(2025年)。
STP-Plus认证公司对上述MRA伙伴方的出口业务,将被认定为较低风险,并可享受更高水平的通关便利。
新加坡海关持续与理念相同的海关当局开展合作,扩大MRA伙伴方名单,为贸易界带来更多便利。
4.如何符合资格?
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STP:
● 持有有效的海关账户(Customs Account);
● 在新加坡海关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
● 申请STP认证时,申请人须完成下列任一清单:
○ STP自评清单(STP Self-Assessment Checklist)——如仅申请STP;或
○ TradeFIRST自评清单(TradeFIRST Self-Assessment Checklist)——如同时申请STP与其他计划,相应清单中的全部标准均须得到满足。
● 申请STP-Plus认证的公司须接受TradeFIRST评估,满足全部强制性标准,并达到Premium等级。

5.如何申请?
第1a步:申请STP认证时,申请人须完成下列任一清单:
● STP自评清单——如仅申请STP;或
● TradeFIRST自评清单——如同时申请STP与其他计划。相应清单中的全部标准均须得到满足。
第1b步:申请STP-Plus时,完成TradeFIRST自评清单及相关附件(Annexes),并准备下列额外证明文件: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出具的BizFile报告;
● 过去3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 相关安全资质证书(如有),例如运输资产保护协会(Transported Asset Protection Association,TAPA)认证、ISO 28000等;
● TradeFIRST自评清单说明(Instructions)标签页中所列明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2步:填写STP或STP-Plus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STP or STP-Plus)。
第3步: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新加坡海关:customs_schemes@customs.gov.sg。
6.常见问题(FAQ)
(1)取得STP或STP-Plus认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如欲取得STP认证,公司须满足STP指引及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如需续期(renew)STP证书,STP认证公司须:
● 申请STP认证时,申请人须完成下列任一清单:STP自评清单(仅申请STP时)或TradeFIRST自评清单(同时申请STP与其他计划时);相应清单中的全部标准均须得到满足。
此外:
● 取得在ACRA登记的公司董事(ACRA-listed director)的背书;并
● 在每个公历年度的最后一天(即每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FormSG向新加坡海关提交声明(declaration)。
如欲取得STP-Plus认证,公司须满足STP指引及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并在TradeFIRST评估下达到Premium等级。STP-Plus认证有效期为3年。
(2)我司可否提交一份STP申请,为两个不同实体取得认证?例如:同属一个集团之下、但持有不同唯一实体编号(UEN)的两个实体?
不可以。该等实体被视为不同的法律实体(legal entities),因此须分别提交独立申请。
(3)如公司已取得其他供应链安全标准的认证(例如TAPA、ISO 28000),是否会自动获得STP或STP-Plus认证?
不会。其他供应链标准的范围(scope)与目的(objective)与STP并不相同,因此不能直接相互替代。例如,除完善的安全措施外,公司还须在新加坡海关及其他相关政府机关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方可获得STP计划下的认证。

八、临时进出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Export Scheme)
1.什么是临时进出口计划?
临时进出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Export Scheme,TIS)允许贸易商出于经批准的用途,将货物临时运入或运出新加坡;在符合相关条件时,GST与关税予以暂缓(suspended)。
在TIS项下,您可以:
● 出于经批准的用途临时进口货物,期限最长6个月,GST与关税(如适用)予以暂缓;
● 临时出口已缴GST或已缴关税的货物,并在再进口时无需再次缴纳GST或关税(如适用)。
2.临时进口
TIS允许您出于经批准的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 purposes)将货物运入新加坡,GST与关税予以暂缓。在申请临时进口牌照(Temporary Import Permit)之前,请对照下表核查您的货物与拟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如何申请临时进口牌照
第1步:核查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如您的货物属于受管制货物(controlled goods),请在申请牌照之前,先取得相关主管机关(CA)的批准。
第2步:申请牌照
通过TradeNet申领海关非付款(临时托运)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Temporary Consignment)Permit,即INP(TC)类牌照)。
第3步:准备证明文件
在TradeNet申报提交时,请一并附上下列文件:
● 说明函(Cover Letter),其中应载明:
○ 临时进口的用途(Purpose of the Temporary Import);
○ 进口期限(Duration of Import);
○ 货物将在新加坡使用的具体地点(Venue);
● 主管机关批准函(CA Approval Letter)(如适用);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 装箱单(Packing List);
● 提单(BL)或空运提单(AWB);
● 新加坡海关要求的其他补充文件(additional documents)。
第4步:进口时出示文件
在货物清关时,向关卡官员(checkpoint officers)出示牌照及全部证明文件,以供签注(endorsement)。
第5步:申请再出口牌照
在出口TIS项下进口的货物之前,须通过TradeNet申领海关出口(临时托运)牌照(Customs OUT(Temporary Consignment)Permit,即OUT(TC)类牌照)。
申报时,须在Previous Permit No.(此前牌照编号)字段中填报此前的非付款进口牌照(In-Non-Payment Permit)编号。
第6步:出口时出示文件
在出口清关时,向关卡官员出示牌照及证明文件,以供签注。
第7步:遵守附加要求
确保遵守新加坡海关就临时进口所设定的任何具体条件(specific conditions)或附加要求。

3.临时出口
临时出口(Temporary Export)允许您将已缴GST或已缴关税的货物运往海外,用于测试、展览、维修或类似活动,并在货物返回时无需再次缴纳GST或关税。
在申请临时出口牌照(Temporary Export Permit)之前,请对照下表核查您的货物与拟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临时出口牌照申请程序(Permit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or Export)
作为进口商,当您再进口(re-importing)此前出于经批准用途(例如维修)而临时出口的货物时,可符合商品及服务税(GST)减免(GST Relief)的资格。本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商业货物与个人货物,但须符合相关条件。
要符合资格,您必须在货物离开新加坡之前取得临时出口牌照(Temporary Export Permit)。
您可委托本地货运代理(loc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代为提交临时出口及再进口牌照的申请。证明文件须作为牌照申请的一部分一并提交。
请按以下步骤申请临时出口牌照:
第1步:核查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如您拟临时出口受管制货物(controlled goods),请在申请牌照之前,先取得相关主管机关(CA)的批准。
第2步:申请牌照
通过TradeNet申领海关出口(临时托运-TCI)牌照(Customs OUT (Temporary Consignment-TCI)Permit,即OUT(TCI)类牌照)。申请须在货物出口之前提交。
第3步:准备证明文件
在TradeNet申报提交时,请一并附上下列文件:
● 说明函(Cover Letter),其中应载明:
○ 临时出口的用途(Purpose of the Temporary Export);
○ 临时出口的期限(Duration of the Temporary Export);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 装箱单(Packing List);
● 新加坡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4步:出口时出示文件
在出口货物清关时,向关卡官员(checkpoint officers)出示牌照及全部证明文件,以供签注(endorsement)。
第5步:申请再进口牌照
在再进口同一批货物之前,同一出口商应通过TradeNet申领相应的海关非付款(TCI)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TCI)Permit,即INP(TCI)类牌照)。
申报时,须在Previous Permit No.(此前牌照编号)字段中填报此前的出口(临时托运)牌照编号。
注:对于临时出口的机动车辆(motor vehicles),应改为申报海关非付款(GTR)牌照(Customs In-Non-Payment(GTR)Permit,即INP(GTR)类牌照),并将接收地代码(Place of Receipt Code)填报为VEHSG。
第6步:准备(再进口的)证明文件
在TradeNet申报提交时,请一并附上下列文件:
● 说明函,载明再进口的用途;
● 临时出口牌照(Temporary Export Permit);
● 进口与出口两套商业发票、提单(Bill of Lading)/空运提单(Air Waybill)及装箱单(如有);
● 新加坡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7步:再进口时出示文件
在货物再进口清关时,向关卡官员出示牌照及全部证明文件,以供签注。
第8步:遵守附加要求
确保遵守新加坡海关就临时出口所设定的任何附加要求(additional requirements)。

4.错误与违规行为
如未能遵守TIS的相关要求,贸易商可能依据《海关法》受到处罚。
下列为常见的不合规情形示例:
(1)申报错误(Incorrect Declarations)
● 就不合资格货物(例如消耗性货物(consumable goods))或不合资格用途(例如租赁(rental))提交申请;
● 临时进口货物以错误的申报类型(declaration type)申报。例如,本应以INP(TCS)(用于展览陈列)申报,却以INP(TCR)(用于维修)申报;
● 凭海关临时进口牌照(例如 INP(TCR))进口的货物,随后再出口时以错误的出境申报类型(例如 OUT(Direct))申报,而非正确的出境申报类型(例如OUT(TCR));
● 凭海关临时进口牌照(例如INP(TCS))进口的货物,随后再出口时以错误的临时出口申报(即OUT(TCI))申报,而非正确的出境申报类型(例如OUT(TCS))。
(2)未取得海关出口牌照即出口
● 临时进口货物从新加坡再出口前,未能取得海关出口牌照(Customs Outward Permit)。
(3)未能就临时进口期限申请延期批准
● 如需延长货物在新加坡境内的留存时间,您须在临时进口截止日期(temporary importation end-date)之前申请延期;
● 未能在临时进口截止日期之前就临时进口期限的延期取得批准。
(4)违反牌照条件(Breach of Permit Conditions)
● 未能在临时进口截止日期前再出口临时进口货物:DD条款规定货物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再出口;
● 未能使用正确的牌照再出口临时进口货物:DD条款规定货物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以海关OO、OU或XO牌照出口;
● 未能就海关出口牌照的集装箱申请海关监管:D6/D7条款规定,须通过E-file向公司合规处提交申请,以申请对出口集装箱装箱(stuffing of containers)的监管或对货物的查验;
● 未能在进口和出口时,于关卡出示TIS项下进口的货物以供海关清关/签注:
○ 未在机场出示牌照及手提货物以供海关清关/签注;
○ 司机未在相应的货物关卡出示货物以供海关清关/签注。
对于《海关法》项下的轻微违规行为(minor offences),新加坡海关可对每项违规处以和解处理金额(composition sum),金额上限为每项5,000新元。如违规行为属欺诈性(fraudulent)或情节严重,违规者可能被起诉(prosecuted)。

(5)不合规行为的处罚
新加坡海关可对轻微违规予以和解,每项不超过5,000新元;情节更重或欺诈性案件可能导致起诉。
处罚示例:
● 申报错误:处以10,000新元以下罚款,或相当于应缴关税/GST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或12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 违反牌照条件:处以5,000新元以下罚款。
(6)注意事项
作为贸易商或报关代理(DA),您须对TIS项下进口的货物承担问责责任(accountable)。您必须遵守下列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并遵守监管要求。
应做事项(Do)
● 在临时进口货物前,核查货物是否受任何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CA)管制,并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该项核查可作为单独事项进行简要核查;
● 确保以银行担保(Banker's Guarantee,BG)、财务公司担保(Finance Company Guarantee)或保险担保(Insurance Bond)的形式缴纳充足的保证金(security),金额应足以覆盖所需保证金额,且有效期应足以覆盖所申报的全部临时进口期限;
● 确保以TCS类别申请的牌照中包含下列展览及参展商(exhibitor)信息:
○ 在Remarks(备注)字段中标明参展商名称;
○ 展览名称及年份;
○ 在Place of Receipt Name and Address(接收地名称及地址)字段中标明展览地点名称及地址;
● 对于手提(hand-carried)方式的临时进口,请在Remarks(备注)字段中标明手提货物人员的姓名及护照号码;
● 确保牌照申请中所提供的信息或证明文件(例如商业发票、装箱单),足以使海关在清关或查验时识别所申报的货物;
● 确保仅就TIS项下的合资格用途将货物进口至新加坡,并就该临时进口申报正确的牌照类型;
● 如需延期,确保在临时进口期限届满前办理临时进口牌照的延期,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在临时进口期限内发生销售(sale)、处置(disposal)、转让(transfer)或期限届满(以较早者为准)情形之时,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申领缴税牌照(payment permit);
● 确保TIS项下进口的货物不晚于经核准海关进境牌照所载明的临时进口截止日期完成再出口;
● 确保遵守下列牌照条件:
○ DD条款:货物必须在指定日期前以海关OO、OU或XO牌照再出口;
○ D6条款:须通过E-file向公司合规处提交申请,以申请对出口集装箱装箱的监管;
○ D7条款:须通过E-file向公司合规处提交申请,以申请对货物的查验;
● 确保就TIS项下拟再出口的货物申报正确的牌照类型,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 确保就TIS项下出口货物的集装箱装箱监管或货物查验,向海关提交相应的申请。
不应做事项(Do Not)
● 在未取得相应牌照的情况下,移走任何GST暂缓状态下的货物用于出口或本地消费;
● 在未事先取得新加坡海关批准的情况下,移除附贴在集装箱上的海关封条——该集装箱内装载TIS项下进口的货物。您须就该等加封集装箱的拆箱(unstuffing)申请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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