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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简要介绍了重庆QDLP政策的基本情况,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重庆QDLP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流程。QDLP试点涉及3个主体,分别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均需满足《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作为试点资格和额度申请主体;试点基金作为投资主体;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于试点基金,进行境外资产配置。
一、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
■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资格
作为重庆QDLP试点资格和额度申请主体,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要求
新设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必须在企业登记后的3个月内到位,并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管理经验和记录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配备至少有2名具备相应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
3.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未受到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资质要求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应为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者,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从业经验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超过3年。
5.其他条件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符合审慎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试点申请书,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
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关联实体的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4.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5.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6. 提供申请人近1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7.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从业证明;
8. 提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若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为金融企业,则需提供金融许可证明文件;若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为基金管理企业,则应提交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9. 提供拟设立的试点基金情况及额度使用计划;
10.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如果涉及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程序,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新设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应在注册设立后30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以及其他保障资金安全的协议等材料的正本,并抄送给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证监局。同时,资本金缴足后30日内,需要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凭证。对于契约型基金,应在成立后30日内提供资金到达托管账户的证明。
二、重庆QDLP试点基金申请
■ 重庆QDLP试点基金申请要求
重庆QDLP试点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可根据内部治理、投资者意愿、税收政策等情况选择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进行对外投资。试点基金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其投资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
■ 重庆QDLP试点基金对外投资范围
重庆QDLP试点基金的对外投资范围包括:
1. 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2. 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
3. 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 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
6.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 重庆QDLP试点基金需提交材料
重庆QDLP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需遵守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涉及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多只试点基金,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设立试点基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试点基金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2. 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
3. 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4. 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
5.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需要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或家庭金融资产等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提供投资风险揭示书;
6. 如果试点基金委托基金服务机构负责基金相关事务管理,还需提交基金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的意向性文件;此外,还需要提供基金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认缴承诺书;
8.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如果涉及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程序,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新设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应在注册设立后30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以及其他保障资金安全的协议等材料的正本,并抄送给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证监局。同时,资本金缴足后30日内,需要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凭证。对于契约型基金,应在成立后30日内提供资金到达托管账户的证明。
三、重庆QDLP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申请
符合《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投资者,均可作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于试点基金,进行境外资产配置。具体来说,重庆QDLP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法人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属于自然人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需要具备2年以上的投资经历,并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应当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对于以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试点基金的情况,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符合上述要求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试点基金。
此外,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3. 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重庆QDLP的申请流程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重庆QDLP试点的申请主体,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 申请提交
申请主体(即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重庆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后,由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2. 注册登记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取得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3. 外汇登记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内容;
2.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3.营业执照(如有);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5.投资范围涉及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相关文件,即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书面意见。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发生调整、退出试点业务,也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或注销登记。
4. 基金备案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1.基金合同;
2.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文件;
3.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4.基金招募说明书;
5.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6.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7.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8.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募集完毕”指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要求。
5. 资金运作
重庆QDLP试点基金开展对外投资,办理资金汇出入。
重庆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公司制和合伙制试点基金可以凭借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业务专用账户(QDLP业务专用账户)。而契约制试点基金则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凭借自身外汇登记《业务登记凭证》代为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QDLP业务专用账户可用作托管资金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回收外汇和人民币对外投资资金。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 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含人民币购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
2. 对外投资赎回款和清算、转股、减资款;
3. 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收入;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 划至境外进行规定范围内投资;
2. 结汇或直接划至境内有限合伙人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3. 支付相关税费;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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