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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跨境投资QD最新政策解读】(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
发布时间:22/August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2024年7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7月底,各类机构相较于4月底新增了22.7亿美元的QDII额度,并与5月底和6月底的额度持平。

 

具体来看,银行类机构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5月9日通过了最新额度。

 

在证券类机构中,共有40家机构在2024年5月9日获得了最新的QDII额度。这些机构包括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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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批额度来看,各类机构的总投资额度为1677.89亿美元,具体分配如下:

▪ 银行类机构:合计275.8亿美元。其中,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获得的额度最高,为47.80亿美元;其次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获得35.00亿美元;

▪ 证券类机构:合计921.70亿美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的额度最高,为77.30亿美元;其次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得67.30亿美元;

▪ 保险类机构:合计390.23亿美元。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额度最高,为76.80亿美元;其次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44.09亿美元;

▪ 信托类机构:合计90.16亿美元。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额度最高,为20.00亿美元;其次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获得16.00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是在2024年5月9日获得最新QDII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7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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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定义,您可以查看我们之前的文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一)什么是QDII?(附最新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在这里我们就不做过多赘述。

 

如果您想了解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格条件及投资额度申请,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二)QDII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三)QDII投资额度申请及账户管理(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审查,并批准它们能够在一定额度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过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投资额度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3.审核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资产或管理资产规模、资金来源说明、境外投资计划等;若申请增加投资额度,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的使用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的文件(首次申请投资额度时需提供)。

 

4.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原则

 境内机构(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按规定无需批准或许可的除外)

 境内机构应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申请投资额度应有充分依据,拟投资的市场和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境内机构需合规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且投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的境外运用不计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如果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未实际履行投资决策职责,而仅依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投资,则此行为也视为额度转让或转卖(境内投资者通过QDII产品参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IPO及增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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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的定义

境外投资顾问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2.境外投资顾问的资格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①在境外设立,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须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维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③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至少5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④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也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对于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不受上述第项(经营历史与资产管理规模)规定的限制。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投资顾问的责任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投资顾问应严格遵守境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和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具体要求包括:

 基于合理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和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策;

 充分披露所有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并保密客户信息

 

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应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因差错、疏忽或未履行职责而导致财产受损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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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产托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1.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托管人须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并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应有足够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最近3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也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2.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及托管职责

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受托职责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和集合计划的日常投资行为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确保基金和集合计划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顾问的指令,并及时办理清算和交割事宜

 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确保基金和集合计划的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执行基金和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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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投资顾问的交易受信责任与原则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投资顾问在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安排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寻求最佳交易执行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以及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4.信息披露与备案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变更投资顾问;

 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此外,境内机构投资者发生机构名称变更、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在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及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中外跨境投资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一)境外直接投资(ODI)及外商直接投资(FDI)备案流程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申请资格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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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不断变化。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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