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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管理企业名单,深圳市前海禾丰正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国中常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功获得了QDIE资格。根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深圳通过QDIE试点管理企业79家,同意出境额度20.85亿美元。
一、深圳市QDIE发展概览
1.什么是QDIE
根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官网信息,QDIE(Qualified合格Domestic境内Investment投资Enterprise企业),英文直译和国内意译不一样,国内就称做: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QDIE的具体定义,目前的市场理解是:国内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相比全国其他试点城市采用的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深圳的QDIE试点具有创新性,投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资格,还开放给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合格主体。因此,QDIE的主体形式相比其他城市的QDLP更为多样化。
2.QDIE的发展历程及支持举措
为了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对外投资,并满足市场主体跨境资产配置的需求,深圳市于2014年启动了QDIE试点工作,并于同年1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
2018年4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深圳市QDIE试点额度从25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2020年12月,QDIE试点额度再次扩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圳的QDIE试点额度增加至100亿美元。
2021年,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深入调研并借鉴其他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等单位,修订并形成了《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监规〔2021〕2号)。
2022年,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关于进一步完善QFLP及QDIE政策实施配套措施的建议》进行了答复。为规范和优化外资私募基金的管理流程,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发了“QFLP、QDIE”试点企业联合会商线上申报系统,使得试点企业设立的标准更加统一、审批流程更加高效透明,服务周期缩短至7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政策执行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助力QFLP和QDIE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此外,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和深圳市创投基金公会成立了QFLP、QDIE专业委员会,通过宣传推介、政策解读、精准招引、专业培训、人才培养和课题研究等方式,积极服务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传递政策精神,规范行业发展,解决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2022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以及2022年6月6日发布的《深圳市关于建设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的若干措施》(深金监发〔2022〕18号)主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未区分内资、外资。与QDIE相关的政策支持包括:
● 利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先试机会,推进区内资本的可兑换,促进跨境双向流动。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QDIE试点,适度提高投资额度,提升境外投资的便利化;
● 研究支持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同一个主体开展QFLP和QDIE试点,鼓励试点机构在深圳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探索在深圳市联合评审机制框架内,允许福田区参与辖区内QFLP、QDIE、WFOE PFM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业务试点,探索可变资本等新形态和模式。
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联合发布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十八条”措施。其中,与QDIE相关的政策包括:
(1)便利深港跨境投资双向合作
①优化前海QFLP、QDIE和WFOE PFM试点
▪ 支持符合条件的同一主体开展QFLP和QDIE试点,或同一主体开展QDIE和WFOE PFM业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前海QDIE管理企业在额度内灵活配置境外投资项目;
▪ 优化准入门槛和申请流程,拓宽投资范围,确保自机构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②支持香港创新科技发展
鼓励前海QDIE管理企业投资香港创新科技,对投资香港科学园或香港数码港在园企业、曾入选参与香港科学园或香港数码港培育计划项目以及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单笔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③拓宽香港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 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风投创投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对前海优质基础设施项目通过REITs形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项目所属权益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④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发展
▪ 推进香港LPF与前海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 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LPF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
▪ 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联动香港LPF开拓海外业务;
▪ 探索通过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机制,促进深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联动发展。
⑤促进跨境双向投融资便利化
▪ 允许香港创投机构等境外主体在前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并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下,允许境外资金自由进出FT账户;
▪ 支持前海的科创企业通过FT账户自主选择离岸或在岸汇率办理资金结售汇。
(2)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扶持
①积极引进大型基金落户
支持国家级基金、产业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落户前海,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规模的1‰(千分之一)给予其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②大力吸引国际资管机构落户
▪ 支持境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国际资管机构、香港家族办公室等落户前海,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前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按照实收资本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万元;
▪ 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符合条件的外资QFLP和WFOE PFM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③培育风投创投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
▪ 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公司制风投创投基金,按实缴资本的5‰(千分之五)给予其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 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且实际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管理规模的2‰(千分之二)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④机构集聚扶持
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符合条件的大型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等,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50万元。
⑤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符合条件的大型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的标准提供租金补贴,连续扶持三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⑥强化经营团队扶持
对于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的国家级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按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上述机构上年度利润总额每满200万元的,按2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1人住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缴纳社保员工总数的30%。
⑦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对于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深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满2年且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每笔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⑧丰富投资退出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前海依法合规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探索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跨境转让。支持香港及其他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以及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机构投资者在前海设立S基金,并对S基金管理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支持S基金参与前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转让或受让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已投项目股权,按其交易结算金额的1‰(千分之一)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⑨推进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
支持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商事登记试点。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3)打造深港联动发展良好生态环境
①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让利
优化前海产业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投资深圳企业的资金,按照一定系数计算返投金额,适当放宽出资规模和返投比例要求,适度向社会资本和管理团队让利。支持前海产业引导基金与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的产业引导基金建立联合尽调、联合投资等机制,共同提高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
②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联合南山区、宝安区建立优质被投企业项目库,支持前海深港基金载体功能的提升,建立优质风投创投机构库,开展项目对接路演等“一揽子”服务。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措施,构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会计、税务、法律等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便利化跨境执业。研究探索有利于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税收环境。
③提升行业组织影响力
支持在前海举办国家级风投创投会议及前海财富论坛。对于符合条件的活动,给予承办方最高100万元的费用补贴。支持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和香港私募领域行业组织在前海设立服务窗口或代表处,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④创新行业自律模式
充分利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建立私募基金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支持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在前海创新发展,试点地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程序的对接。支持在前海设立深圳深证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国家级实体化投资者教育基地。
(4)其他说明事项
本措施所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等工作,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执行。奖励和扶持资金均为人民币。
符合条件的前海大型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可申请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市级政策可与前海政策叠加享受。符合南山区或宝安区风投创投相关政策规定的机构,可以叠加享受南山区或宝安区相关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措施自2022年9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3.QDIE涉及的主体
QDIE试点主体,是指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QDIE产品)。QDIE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QDIE产品,并负责QDIE产品的投资运作。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
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经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参与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
4.QDIE试点工作机制
深圳市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深圳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通过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共同推进该试点工作。这一机制的目标是协调各方,解决试点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对于注册或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主体,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监规〔2021〕2号)负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则根据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022年6月24日,深圳市金融局与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试点工作管理职责调整的公告,明确前海片区内的QDIE试点工作由前海金融局负责。目前,前海片区暂未颁布新的QDIE试点政策,仍沿用《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监规〔2021〕2号)。
深圳市支持双Q联动,允许同一主体兼备QFLP和QDIE双重资格,即支持适格的QFLP管理企业申请QDIE管理企业资格。这一政策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还畅通了跨境资本的双向投资通道。
二、深圳市QDIE试点条件
现行的《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监规〔2021〕2号)未明确列出设立门槛。在实际操作中,QDIE联合会商机制通常基于审慎和择优的原则,对试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分为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两种类型。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等形式设立,而境外投资主体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形式设立。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和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申请QDIE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及境外投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主体命名要求。此外,境外投资主体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完成相应登记、备案程序,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
为提升QDIE申请的便利化、时效性,2022年底,深圳双Q试点企业联合会商线上申报端口已正式上线运行,具体可通过登录深圳市私募投资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www.szpeservice.com)进行全流程线上申报。
根据过往的项目经验,我们建议QDIE管理企业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QDIE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建议在取得试点资格或企业成立后(以时间较晚者为准)三个月内缴纳25%以上,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
(2)外资QDIE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超过三年,且有良好的投资业绩;
▪ 持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牌照,并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
▪ 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规范且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
(3)内资QDIE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 为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创投类),且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QDIE管理企业的高管可以作为QDIE管理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但高管合计出资比例不建议超过20%,并需提供相应的任职证明文件;
(4)QDIE管理企业需具备至少两名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管:
▪ 具备五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
▪ 具备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 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深圳市QDIE试点运作
1.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 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 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2.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
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包括:
▪ 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
▪ 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境外投资主体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用于协助境内个人进行境外购房或转移资产等行为。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境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原则
境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 境外投资额度在综合考量境外投资项目投向、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 境外投资额度应当在获批之日起12 个月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额度将失效;
▪ 境外投资主体获批之境外投资额度不得转让;
▪ 境外投资额度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4.境外投资主体资金托管要求
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
资金托管人需要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专用托管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资金汇出时,专用托管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汇入币种结构应总体一致。
资金托管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境外资金托管相关事项。该境外资金托管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资金通过该境外托管账户划往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5.资金托管人的职责
资金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托管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 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托管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 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
▪ 对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用途实行“境外延伸”,即对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向延伸至最终项目,并确保实际投资项目与报备项目一致,未转投其他项目;
▪ 确保在资金汇出时,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
▪ 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工作。
四、深圳QDIE试点管理
境外投资主体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并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的境外投资主体,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主体以其他形式发起设立并运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为推动试点主体的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引导试点主体及资金托管人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和相关信息,持续合法合规运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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