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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法】(一)什么是经济实质法
发布时间:05/Sept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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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各大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泽西岛、格恩西岛、马恩岛、百慕大、巴巴多斯等均陆续制定并实施了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简称“ES”)法案。虽然各管辖区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地方性细微差别,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确保这些地区内注册的实体具备足够的经济存在。这些规定对长期以来在这些“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内设立的各类实体产生了重大影响,无论是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公司、基金或投资管理机构,还是家族信托结构或跨国集团的控股公司。该法案的引入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引起了一些担忧。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地区内的实体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案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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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实质法实施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开曼群岛、BVI及毛里求斯等地因其低税或免税率政策,成为许多离岸公司设立控股结构的首选目的地。然而,这些离岸公司大多并无实际经济活动,也未申请当地的税收居民身份。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离岸公司既不在设立地纳税,也不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纳税,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不满和关注。

 

为了应对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这些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担忧,并推动OECD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实施,各离岸金融中心不得不通过立法引入经济实质法案,以避免被欧盟等OECD成员国列入“税务不合作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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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实质的定义与全球标准

经济实质法案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引入的概念,自2018年《恢复对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简称《经济实质法案》)发布一来,OECD要求“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必须引入实质性活动要求。否则,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害税收实践”。

 

根据经合组织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的定义,经济实质要求公司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内具备足够的经济存在。具体而言,经济实质法案规定,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员工规模、发生足额的经营支出,并设有实体办公场所,以证明其在当地具备经济实质存在。这一全球标准由FHTP负责评估和监督,涵盖了所有成员司法管辖区在BEPS第五项行动(即对优惠税收制度、透明度及实质性活动要求的评估)中的表现。

 

此外,欧盟经济和金融事务委员会(ECOFIN)下属的行为准则小组(COCG)也对零税率离岸金融中心加以关注。COCG明确指出,未能满足其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将被视为“不合作”或被列入“黑名单”,部分满足要求的则列入“灰名单”,完全合规的则列入“白名单”。因此,各离岸金融中心纷纷通过立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需证明其经济实质存在的框架,以避免被贴上“不合作”的标签。

 

经济实质法案的推行,是对OECD和欧盟要求的回应,旨在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以及公平税收标准。为遵守国际标准,全球各地的司法管辖区逐步实施属地活动的实质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和地区,积极响应欧盟推动的经济实质要求,并已在2019年完成了经济实质法案的立法和实施。各离岸属地推进“经济实质法案”的立法和申报,旨在符合国际规则,确保其在全球税收领域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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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

尽管每个无税或名义税务管辖区独立制定了其经济实质(ES)法规,但各管辖区的要求大体相似,因为它们通常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文件的要求和建议。总体而言,根据ES法律,相关实体和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1.相关活动与实体

相关实体

在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成立或注册的国内和外国公司及合伙企业,原则上都属于“相关实体”。

 

以下实体一般不属于“相关实体”:

 投资基金(包括基金实体本身以及基金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投资或经营的任何公司)

 获授权在当地(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内作为国内公司开展业务的实体

 因住所、居住地或其他类似标准而在另一司法管辖区(非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作为税务居民的实体

 

相关活动

作为“相关实体”,必须确定其活动是否为“相关活动”。从事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的实体必须满足与每项活动相关的ES测试。

 

ES立法所定义的“相关活动”包括:

 银行业务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融资和租赁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总部业务

 控股公司业务

 保险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

 航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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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实质要求

FHTP对实质活动的指导意见分为两类:一类是非知识产权(IP)收入的活动另一类是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与利用。

 

1)非知识产权收入

对于涉及非知识产权收入的活动,意味着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必须满足相同的实质活动标准,即需要制定法律:

(i) 定义每个相关业务领域的核心收入产生活动;

(ii) 确保实体从事与该活动类型相关的核心收入产生活动(或在该管辖区内进行);

(iii) 要求实体具备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且这些员工需具备必要的资质,并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以开展这些活动;

(iv) 建立透明的合规机制,并在未进行这些核心收入产生活动或这些活动未在该管辖区内发生时,提供有效的执法机制。

 

2知识产权收入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资产开发与利用的商业活动,FHTP使用的实质要求是“联系原则”。联系原则基本上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确定符合条件的收入能够享受较低税率的公式;第二部分是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入征收通常(较高)的税率。在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内,尽管该公式可以应用(其结果可能是没有符合条件的收入),但如何实施第二部分并不明确。

 

换句话说,“联系原则”无法如预期那样有效运作,因为它假设有公司所得税存在。然而,在没有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例如,商标收入或通过购买而非开发获得的IP收入),这一原则难以适用。

 

为了实现公平竞争,最好的方式是将非知识产权收入的实质活动要求应用于知识产权收入。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如果企业仅持有知识产权资产,而这些资产的创造和使用都是在其他地区进行的,那么不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同样,如果收入仅来自非居民董事会成员在该地区的决策,测试也不会通过。

 

专利及类似知识产权收入

如果企业通过专利(或类似知识产权资产)获取收入,则必须证明它在该地区内通过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全职员工和足够的运营支出开展了核心收入产生活动。核心收入产生活动应是进行研究和开,而不仅仅是获取或外包开发工作。

 

营销无形资产收入

对于利用营销无形资产(如商标)获得的收入,“联系原则”需要调整。原理是,营销活动不能享受低税率,因为IP税制的目的是鼓励科学创新,而不是营销活动。因此,涉及营销无形资产的企业通常应按常规普通税率纳税,但在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没有这样的税率可适用。因此,类似的实质活动要求应适用于品牌塑造、营销和分销活动。

 

特殊情况与可反驳推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在该地区进行实质活动,即便这些活动并不涉及研究和开发(针对专利和类似资产),或品牌塑造、营销和分销(针对营销无形资产)。尽管这种情况少见,但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它在该地区内通过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全职员工和足够的运营支出开展了核心收入产生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进行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与IP资产开发和后续利用相关的主要风险,或从事通过该资产利用而进行的基础交易活动。

 

但是,对于以下高风险场景

i)实体从关联方购买了IP资产,或通过实体资助在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外进行的研发活动而获得 IP 资产;

ii)IP资产被授权或出售给关联方,或资产的利用由管辖区外的关联方进行(例如,外国关联方被支付费用以开发和销售嵌入无形资产的产品);

除非有研究和开发活动(针对专利及类似IP资产),或有营销、品牌塑造和分销活动(针对营销无形资产),否则应初步推定未满足实质活动要求。即便转让定价分析会将部分利润分配给该实体,此推定仍然适用。

 

尽管如此,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反驳这种假定,证明其核心收入产生活动是在本地进行的,并且这些活动是由足够数量的具备必要资质的全职员工进行的。企业需要通过提供以下额外信息来证明:

 详细的商业计划,展示在该管辖区持有IP资产的商业合理性;

 员工信息,包括经验水平、合同类型、资质和雇佣期限;以及

 证明决策在该管辖区内进行,而非非居民董事会成员的定期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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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合规性

实质活动要求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建立有效的合规保障机制。在提供优惠税制的司法辖区内,这可以通过税务申报中收集信息,并在未达到要求时拒绝税收优惠来实现。由于这一方法不适用于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因此需要采用其他等效手段来确保合规。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机制来识别从事相关流动性活动的实体,并检测其是否进行了核心收入产生活动。为此,相关实体需在该司法辖区内报告以下信息:

 流动性活动的类型;

 实体开展的核心收入产生活动

 产生的收入类型和金额(如租金、专利使用费、股息、销售额、服务费等);

 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类型和金额,以及持有的资产和场所;

 全职合格员工的数量。

 

其次,应建立一个机制,以应对实体未能满足实质活动要求的情况。鉴于在此情况下无法通过提高税率来应对,因此应设立一个严格、有效且具有威慑力的制裁机制。制裁机制的严格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适用,此类机制可能包括将实体从登记册中除名作为一种有效的制裁手段。此外,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还需继续执行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不足。

 

从次,需根据适用的信息交换协议,针对提交的信息实施增强的自发信息交换。自发信息交换框架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对于不符合实质活动要求的实体,所有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应自发地将所有相关信息与该实体的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地司法辖区进行交换。此外,在涉及合规实体的情况下,进一步的信息交换范围将取决于无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是否具备完善的监控机制。即,是否由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具备所有资源、流程和程序,以确保不仅能有效收集数据,还能高质量地审查实质活动标准,并在必要时采取主动跟进措施。FHTP将评估监控机制是否具备适当的资源和有效的流程与程序。

 

如果司法辖区能够证明其监控机制完备,则只需对从事高风险情境的实体进行自发信息交换。在这些情境中,信息交换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每年提交实体的名称和地址;流动收入类型;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名称;以及收入类型和金额(如租金、专利使用费、股息、销售额、服务费等)。第二步,接收方司法辖区可依据适用的信息交换协议,进一步请求更多信息。

 

如果司法辖区未能证明其具备完备的监控机制,则需自发交换涉及高风险情境的实体的所有相关信息。所有信息交换将涉及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地司法辖区。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严重情况下,相关董事可能面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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