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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四)证券投资管理
发布时间:01/November 2024

 

 

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资成为连接中外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和外汇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作为资本市场开放的关键环节,日益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外汇局在跨境证券投资中扮演着核心监管角色,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框架和管理措施,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额度后直接办理登记,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日常监管。

 

1.审核材料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并附上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资产或管理资产规模、资金来源说明、境外投资计划等信息;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以及相关部门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的文件(首次申请投资额度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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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原则

国家外汇局在进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时,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境内机构(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等)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除非法规明确规定无需批准或许可并且,境内机构应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其次,投资额度的申请必须基于充分的理由,并且拟投资的市场和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机构应遵守合规经营的原则,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国家外汇局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行严格的余额管理制度,要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等投资的累计净汇出资金(包括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度,同时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境外运用时不计入QDII的投资额度。而在额度使用方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或出售已获批的投资额度。如果投资者未实际履行投资决策职责,仅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则视为额度的转让或出售行为,但境内投资者通过QDII产品参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IPO及增发的情况除外。

 

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和跨境反投资】(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一)什么是QDII?(附最新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二)QDII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三)QDII投资额度申请及账户管理(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中外跨境投资QD最新政策解读】(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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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1.审核材料

1)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

因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而进行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需提交境内托管人营业执照并附上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买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或投资者委托资金)、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若为追加登记时需提供)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交境外转换机构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

因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而进行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需提交境内转换机构营业执照并附上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买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或投资者委托资金)、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若为追加登记时需提供)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交境内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明文件

 

2.审核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进行登记时,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并涉及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情况,跨境转换机构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境外转换机构通过其境内托管人办理相关手续;而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则应由境内转换机构直接办理。

 

在跨境证券交易过程中,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时,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的资金不得超过登记规模。同样,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时,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出的资金也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此外,境内外转换机构需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关跨境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专用于存托凭证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境内转换机构为对冲风险而进行的相关衍生品交易,则该交易必须跨境基础证券交易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与此同时,境内外转换机构与存托凭证业务相关的内外资产余额上限,需符合中国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涉及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资金收付,外汇局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在境内转换机构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可凭登记凭证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外汇),并办理相应的资金收付和汇兑业务。同时,境内转换机构的境内托管人应委托境外托管人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境外托管账户,用于办理与存托凭证相关的资产托管和跨境资金收付汇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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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1.审核材料

1新办登记

对于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新办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证监会关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材料(按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以及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2变更登记

一般情形

对于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变更登记,如果境内公司发生一般变更,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H股“全流通”

对于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变更登记,如果境内公司涉及H股“全流通”业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含获准H股“全流通”后,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证监会关于H股“全流通”业务的备案材料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关于开展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告文件

 

3注销登记

当境内公司申请注销其境外上市或境外存托凭证业务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以及退市公告。如有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也需一并提交。

 

2.审核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公司在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登记后,便可以在银行办理境外上市项下的相关跨境收支业务境内公司原则上应在境外发行活动结束之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境内公司(不含银行)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或使用已有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以处理首次发行、增发或回购等业务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资金调回可以使用人民币或外币,且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境内公司计划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或境外放款等业务,需确保其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此外,若境内公司不含银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则应根据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和汇兑事宜。境内公司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公司需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允许转入结算账户)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且根据转股的具体情况,按照一次性转股或分批次的转股安排办理变更登记。可转换债券若一次性转股,应在转股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若分多批次转股,可选择在年末集中就当年发生的转股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若部分转股后,发生可转换债券强制赎回、到期中止交易等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就已转股部分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为了顺利开展境外上市相关业务,境内公司及其股东可在境外开设相应的专用账户,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相关要求。如果境内公司发生以下变更情形后,应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境内股东信息变更;

完成境外股份回购,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资本变动

③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或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⑤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此外, ④、⑤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20个工作日内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对于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首发或增发)备案时同时获批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司,无需单独申请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相关变更可与境外上市登记一并处理

 

如果境内公司在境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涉及在新的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则需视同上市办理境外上市登记;若不涉及募集资金,则只需在首发境外上市登记基础上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在境内公司需要汇出资金回购其境外股份时,须拟回购20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并获取业务登记凭证,且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的需及时原路汇回境内。境内公司若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需尽快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H股上市公司相关的变更登记,并是将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添加在“交易所股东信息”中。

 

境内公司的任何变更或注销业务或事项需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特别是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应与证监会要求备案材料内容一致。若境内公司从B股转为H股,相关的登记事项也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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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1.审核材料

1新办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应提交境内股东(含参与H股“全流通”企业的境内股东)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该包括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信息),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以及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对于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该提供关于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关于境内股东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境内股东办理增持,还应提供监管部门关于该增持事项的批复、备案或无异议函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此外,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以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

1一般情形

在一般情形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如拟根据相关规定减持境外上市股份,应在减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同样,若境内股东按有关规定等拟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在获得监管部门关于增持事项的批复、备案或无异议函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后,须在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内股东,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境内银行开设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

户代码为2403),用于处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此外,如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拟增持或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持股变更登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的资金原则上需及时汇回境内

 

2H股“全流通”

境内股东若无增持或减持计划无需单独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若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经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后,其境内股东应在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持境内股东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境内证券公司办理股份增持。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经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后,其境内股东应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持境内股东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办理相关账户开立。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应将分红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人民币形式派发至境内股东。

 

境内证券公司需及时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外汇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以便中国结算算H股“全流通”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协助中国结算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

跨境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申报工作。境内股东的H股持股信息应与证监会备案材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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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的登记,由境外发行人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省级分局境内经营实体所在地省级分局审核办理。

 

1.审核材料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证监会同意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以及境外发行人委托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的委托代理协议。

 

2.审核原则

存托凭证分为两类:一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简称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二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无论是境外发行人还是境内企业,如以新增证券(包括首发、增发、配股等)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于境外发行人,当其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时,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首次为境外发行人办理登记时,所在地省级外汇局分局应在系统中查询该境外发行人是否有主体信息。如果没有主体信息,应在境外发行人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后,为其录入相关信息。

 

此外,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在完成存托凭证业务登记后,须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性质为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3400。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境外发行人还需通过其境内主承销商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分局报送更新后的《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

 

对于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登记事项,也应参照上述指引执行,如有特殊规定则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对于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其股息支付可由境内相关主体直接在境内办理划转,相关操作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等的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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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1.审核材料

1新办登记

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新办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及由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者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若为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还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

 

2)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及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或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变更相关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若为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还需提供中央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变更的相关证明性文件(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分配的对外付汇额度发生变更的提供)。

 

3)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

国有企业及中央企业(含其成员公司)在取得证监部门或国资委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需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中央企业将额度分配给集团内成员公司,需首先在其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分配额度的成员公司应在额度分配或调整额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前往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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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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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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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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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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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

10.《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

11.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

12.《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14.《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3〕43号);

1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如果您还想了解股权类的跨境投资,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跨境投资通道之(一)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申请资格

【中外跨境投资QD最新政策解读】(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

【中外跨境投资QD最新政策解读】(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政策及案例分析(以上海和海南为例)

【中外跨境投资QD最新政策解读】(三)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政策解读

【跨境投资】(上)获批QD资质机构概览丨各地QDLP获批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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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不断变化。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跨境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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