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外跨境投资日益频繁,外汇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显得尤为重要。作为跨境资金流动的核心监管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项下个人的外汇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的业务审批,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分局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1.审核材料
(1)经营结售汇业务审批
在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时,机构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自身的外汇收支及结售汇情况,并进行结售汇业务可行性分析、结汇业务计划和种类、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需求等,并附上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涵盖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及合规措施、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内容。此外,申请机构还需要提供具备办理结售汇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如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数据设施等。同时,机构需确保拥有具备相应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和业务人员,并对此进行说明。对于证券经营机构,须提交监管机构或授权行业管理组织的许可或同意其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机构还需提供主管人员及主要交易人员的名单、履历,并附上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其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资格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如有)。
(2)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若机构计划终止结售汇业务,则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终止结售汇业务的原因,并提供结售汇业务及账户清理的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原批复文件。
2.审核原则
在审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的业务时,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且真实的自身或代客结售汇需求,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条件。其次,机构必须具备开展自身或代客结售汇业务的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在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之前,申请机构的相关软硬件设施必须经过实地检查与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
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因注销、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结售汇业务,应及时提交终止结售汇业务申请。如果该机构被吸收合并,则新主体可代为申请终止相关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1.审核材料
(1)理财子公司开展境内外币理财业务备案
对于理财子公司开展境内外币理财业务的备案,首先,若理财子公司承接母行的境内存量外币理财业务或产品的备案,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承接外币理财业务/产品的类型、规则、运营流程以及与母行的交接方案,产品交接公告等。同时,还需附上《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理财子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的核准文件,以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登中心)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对于同一产品系列,只需提交一份登记通知书。
如果是新发行的境内外币理财产品的备案,则理财子公司同样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新发行产品的类型、规则、运营流程等,并附上《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理财子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核准文件以及银登中心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对于同一产品系列,只需提交一份登记通知书。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
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外汇业务备案,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业务类型、业务规则和流程、汇兑安排、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要求及准备情况等,并附上《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此外,还需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出具的许可或同意其开展相关业务的文件、无异议材料或相关资质证明。
2.审核原则
在审核时,遵循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展相关外汇业务之前,需取得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的许可或同意或认定相关资质,并在开展业务前30天内向所在地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备案。对于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存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办理境内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则无需办理备案。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需开展外汇业务,必须取得总公司就开展相关外汇业务的书面授权。
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分局书面报告,并交回经外汇局审批/备案的相关文件:
①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
②被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金融业务资格或营业资格;
③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④被上级授权机构终止外汇业务;
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核准,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地省级分局审核办理。
在提交申请时,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公司概况、本外币转换的依据以及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购汇的币种、金额以及资金用途等。同时,机构需附上人民币和外币的资产负债表。如果相关交易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机构还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在审核过程中,外汇管理分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进行评估:
首先,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将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转换为外币时,需确保转换金额与其开展的外汇业务的实际规模相匹配。此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或境外上市募股资金的结汇管理,将参照非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处理,此类资金的结汇无需经过外汇局的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境内代理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1.审核材料
(1)登记
对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新办登记,境内代理机构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股权激励计划、购付汇需求及其依据等,并附上《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以及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此外,还需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纪要等;如果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变更登记
对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登记,境内代理机构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同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3)注销登记
对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注销登记,境内代理机构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
在审核时,外汇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估:
首先,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三个月内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开户、购付汇及境外资金调回等相关业务。此外,境内代理机构不得以股权激励计划的名义从事非股权激励项下的境外证券、基金等资本项下投资。境内代理机构需持有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才能在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的资金可保留为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如果需要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后划转至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并支付给税务部门。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个股权激励计划,但需分别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并分别开立相应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各账户之间的资金不得混用。
境内代理机构凭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在付汇额度内,代理个人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所得,原则上应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若境内代理机构在发生以下重大变更情况,应该在重大变更情况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①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需要增加购付汇额度(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以及
②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
如果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并完成注销后,境内个人若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境内个人可凭原业务登记凭证的复印件在原代理机构所在地银行办理股权后续出售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调回的外汇资金可保留在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五、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1.审核材料
(1)新办登记
在申请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新办登记时,境内上市公司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拟汇入的金额等,并附上《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同时,还需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境内上市公司还应出具对外籍员工股权激励发放范围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承诺函。
(2)变更登记
在申请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登记时,境内上市公司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注销登记
在申请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注销登记时,境内上市公司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并提供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
外汇局在处理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时,遵循以下原则:
外籍员工(包括港澳台地区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进行登记,在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登记后,外籍员工方可在银行办理股权激励项下相关跨境收支业务。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外籍员工参与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发布后,且行权/股票归属外籍员工前办理新办登记,并且在任何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条款修订或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更时,境内上市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更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后续行权/股票归属外籍员工前办理变更登记。
当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时,境内上市公司需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外籍员工和境内上市公司凭借相关的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可以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等业务。
境内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可以使用其境内外的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如果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其境内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将资金结汇后划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不得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名义从事非股权激励项下的跨境交易。如果外籍员工参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跨期行权,如企业将上市前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视为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一部分,则可按上述规定,由境内上市公司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
此外,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登记事项,也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进行办理。
六、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的核准,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1.审核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的核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的需求和安排等内容,并附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此外,还需提交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如果退市,那么应该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还应补充提交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审核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实施股权激励需汇出资金的,可参照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汇出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申请时所列明的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在境内居民个人汇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款项之前,必须按照上述指引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当境内居民个人在股份认购、股权回购或退市操作完成后,应及时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境内个人也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并汇出境外。
七、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的核准,涉及移民财产转移的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如果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1.审核材料
(1)移民财产转移
在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时,申请人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还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取决于其身份:
A.对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国外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已取消认证程序的,提供外国永久居留权证明及依据有关公约加贴“附加证明书” 的国外定居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其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B.对于已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申请人,则需提供其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国外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已取消认证程序的,提供依据有关公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国外定居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其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C.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以及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D.对于中国台湾地区居民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中国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以及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①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②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③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A.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B.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b.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④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此外,申请材料中还需包含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果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办理完毕后原件返还个人,并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经公证生效的除外)。
(2)继承财产转移
在继承财产转移方面,申请人同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还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取决于其身份:
A.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供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已取消认证程序的,提供依据有关公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国外定居相关证明材料);
B.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C.对于中国台湾地区居民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中国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被继承人财产的相关权利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果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办理完毕后原件返还个人,并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经公证生效的除外)。
2.审核原则
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的审核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司法或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限制的财产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将不予受理。
其次,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对外转移需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果申请涉及这些人群,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外汇局有权在审核过程中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进行询证,确保财产来源合法,并防止任何潜在的非法行为。此外,若有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情况,外汇局还会向公安或司法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询证,以确保合规性。
最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已收缴的,可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档等证明文件。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模板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模板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模板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8.《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1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16.《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关于跨境投资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通道之(一)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跨境投资之TRS】(一)什么是TRS(总收益互换)
【跨境投资之TRS】(二)使用TRS(总收益互换)进行跨境投资的优势及与TRS相关的风险
【跨境投资之TRS】(三)如何参与TRS(总收益互换)
在跨境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跨境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新加坡30亿新元洗钱案】洗钱案相关资产 近28亿新元移交国家
·新加坡本地诈骗案损失去年增七成达11亿新元 加密货币骗局成新趋势引关注
·【香港数字资产类牌照】(六)其他拟设虚拟资产牌照及香港数字资产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