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条件。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的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管理局业务专用章),该凭证作为后续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的依据。
在【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一)境内外直接投资、【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二)跨境信贷-内保外贷、【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三)跨境信贷-外保内贷、【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四)证券投资管理及【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五)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中,我们已经介绍了申请主体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的具体流程、所需资料及审核原则。本期文章将进一步介绍申请主体在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相关手续。
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基本信息登记,需要企业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企业还需提供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各省系统可能有所差异,以实际名称为准)。对于按规定无需提交的材料,可免于提供。此外,对于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若外国投资者拟汇入筹备资金,还需要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筹备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外汇管理操作中,外国投资者在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必须首先前往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的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前期费用可以视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出资部分。
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等)进行直接投资(如新设、并购等)的境外投资者,如果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备资金的,可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原则上划转至资本金账户前不可使用)。如对境内保险机构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需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后续完成相关部门审批,应按要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已汇入的前期费用资金后续应划转至其资本金账户。
此外,如果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生效后,前期费用出资情况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外国投资者可到银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
1.审核材料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基本信息登记需要企业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以及营业执照。如果外国投资者使用其在境内的合法所得来在境内投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若按照规定无需提交,企业可以免于提供此材料。如果企业税务备案采用了电子化方式,银行可直接在网上核验相关的电子税务凭证。此外,针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首先,企业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以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同时,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境内的合法所得在境内进行投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银行可直接在网上核验相关的电子税务凭证。
此外,针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以确保并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时,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企业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以及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因变动需更换,则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若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境内的合法所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还需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例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果企业按照规定无需提供此类文件,则可豁免。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直接通过网上核验电子化税务凭证,简化审核流程。
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除资本变动事项外的登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除资本变动事项外的登记变更,企业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附上业务登记凭证,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5)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2025年1月1日前适用)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事项,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以及相关业务登记凭证。此外,企业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果主管部门尚未出具关于先行回收事项的批复文件,企业需提交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6)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企业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业务登记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如果企业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登记注销,需要提交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若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则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此外,企业还需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无需办理的情况除外。
2.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尽快前往所属省级分局辖内的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获得业务登记凭证。对于通过转股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以便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并将以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的凭证。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新设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的基本信息登记要求办理;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则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视为中方股东进行登记。
申请人需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由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的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确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的总额不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可汇入资金总额。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得企业股权时,应遵循商业原则,按公允价格进行交易,银行有责任对相关交易和价格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
银行需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具体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登记。若外国投资者将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则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如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可转债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应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应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应登记为“境内划转”;若外国投资者的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仍可将其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已结汇的前期费用同样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对于通过转股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应根据出让方(原内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注册资本已实缴的应办理对内实际出资转股登记,未实缴的部分应办理对内义务出资转股登记。
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时,银行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信息,并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过的证明材料。
对于新设或并购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或项目,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也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基础信息或投资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的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基础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以及所在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的变更则涵盖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投资者及其认缴出资额、企业合并分立等内容。如果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无法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处理时,可协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处理。
在变更过程中,申请人需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由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果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若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可依规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减资变更登记时,原则上,外资企业可汇出境外或用于境内再投资的减资所得金额应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如果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减资所得金额则应设定为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的情况下,存续企业需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则应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合并新产生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则需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则需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注明“分立”,如果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应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业务需遵循商业原则,按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由银行对相关交易及价格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减资或股权转让等变更业务时,银行将审核相关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并依据股东实缴情况办理对应实际出资变更或义务出资变更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且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果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A)股权作为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B)的出资,应首先在股权企业A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查验股权企业A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A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投资企业B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持A企业的变更登记凭证向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资金跨境收付的股权变更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后,应将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交给相关主体,以便完成账户开立及资金的收付款操作。
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银行可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信息。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此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或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也参照上述流程办理,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除外。
(3)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2025年1月1日前适用)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银行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信息是否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备案文件或合作合同中的约定信息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则不予办理登记。此外,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金额,超出部分需按利润汇出办理。
(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需注销时,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并在公司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企业公告。适用一般注销程序的企业,提供清算公告;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异议的企业公示页面打印页并加盖企业公章。
若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企业应在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而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
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若企业已完成营业执照注销但尚未销毁公章的,仍可正常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若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需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应加盖全体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印章。此外,受托股东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参照上述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规定,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接收境内再投资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同时,被投资企业及资金接收方企业(如适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另外,企业还需提供开展境内再投资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在审核过程中,接收境内再投资的登记应由资金接收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时,需确保所投项目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其境内所投资的项目真实、合规,且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商业原则,相关交易价格应真实、公允。
如果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由商务部出具证明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支付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而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则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如果以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相关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被投资主体或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可直接以人民币账户接收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
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如使用外汇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若以人民币形式(指直
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
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接收再投资资金,出让股权的境内机
构可直接以人民币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如果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也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通过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
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
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也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需要提交《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以及业务登记凭证。
收款银行在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的资本金(不包括境内再投资资金)办理资金入账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并及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如果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银行需在出资入账登记时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这一项勾选为“否”。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依据资金入账日(约定汇率折算日除外)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的套算率为准。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此外,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登记信息存在错误,而这些错误不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如企业未及时办理外汇登记等),且错误不影响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的办理(主要指不涉及股东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等信息错误,不影响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系统校验的情况),如果企业确有资金使用需求,银行可协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先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然后申请进行数据调整。
银行在办理出资入账登记时,应将申请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记及资金流入数据进行核对和匹配。系统中的资金流入数据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抓取银行报送的收支信息,但由于数据传输可能存在延迟,如果交易信息栏未及时显示出交易数据,而企业确实有实际资金使用需求,银行可在“手工录入交易信息”栏中,通过手工录入方式输入交易信息。
如果银行通过手动录入方式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关注该笔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备案交易数据验证状态,如状态为“待验证”,须联系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协助处理。同时,如果由于数据滞留等原因导致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无法关联收支信息,银行应首先处理滞留数据,以确保登记过程顺利完成。
五、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开户、入账
对于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户与入账,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在审核过程中,原则上外汇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如果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下的企业汇入筹备资金,账户可以以筹备组等境内相关主体的名义开立,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仍需登记为境外机构。银行需依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企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账户资金的来源仅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和离岸账户视同境外账户,且不得以现钞存入。银行在办理资金入账时,需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以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下的相关主体需先行到位的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则按照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或股权转让方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以及经过外汇局或银行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对于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的使用管理,结汇需按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的要求收取材料。同时,经常项目支出则需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而涉及资本项目支出的,必须提供经外汇局或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文件。
当账户资金需要进行原币划转时,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资金划出的原因和用途,详细提供划出和接收主体的信息、划出和划入银行的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及币种等关键信息。
在审核过程中,结汇需按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办理。对于经常项目的付汇,必须按照经常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而资本项目支出则需提供经外汇局或银行登记的相关文件或外汇局的核准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或发放委托贷款,以防止资金的风险和不当使用。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可以转入该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在资金划转后,划出行必须及时报送相关收支信息,并于划出后密切关注资金划转的结果。如果出现划转错误,需等待资金退回后重新进行划出,同时按照规定调整收支信息。划入行在资金划入时,应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的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若划入的资金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或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最后,如果外国投资者未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需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并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六、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对于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业务登记凭证,以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对于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的使用管理,结汇需按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要求收取材料。同时,经常项目支出则需按照经常项目相关规定收取材料,而涉及资本项目支出的,必须提供经外汇局或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文件。
对于原币划转,具体操作分为几种情况:
①当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向资本金账户(包括更换开户银行业务或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的情况)、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例如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和保证金专用账户(适用于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划出,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清晰准确地表述资金划出的原因及用途,包含划出和接收主体的详细信息,以及划出和划入银行的名称、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此外,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也是必需的(如果资金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则可豁免)。
②在境内外汇再投资项下,如因减资、股权转让或清算等原因需要将资金退回至原投资方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则需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书中需同样详细描述资金划出的具体原因和用途,提供划出和接收主体的完整信息,以及划出和划入银行的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审核原则
(1)账户开立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设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在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以外的地区开户应遵循实需原则:如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需要或异地经营业务等情况。企业需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异地开户的原因,银行在为异地企业开户前应落实展业要求,确保企业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账户开立后,账户内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或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银行需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需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例如,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账户的业务编号应以“14”开头;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账户的业务编号应以“19”开头,如果从不同主体接收多笔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共用同一个以“19”开头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账户收入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包含境外机构或个人通过境内外汇账户、离岸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资。此外,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或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项下新设或增资资金、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甚至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均可作为账户收入。
在账户支出范围上,账户内的资金可以用于经营范围内的结汇支出;或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形式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2)账户关闭
有关户需求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3)入账管理
在入账管理方面,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时,应首先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的金额,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无需查询控制信息。对于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的情况,银行可以将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然后申请调整控制信息表中的额度;若因系统或其他非企业自身原因(不包含因企业未及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流入金额额度不足或系统登记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银行可先协商所在地外汇局允许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再进行数据调整。
银行应根据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报送资金收支信息。对于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需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其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如资金与收入范围不符,则应将其原路退回。
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汇入的资本金存在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在出资入账登记时应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一项勾选为“否”。而对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投资人和缴款人必须一致。
此外,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以现钞形式存入。增资到位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笔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向外资保险机构增资的需提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如需)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4)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在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的审核中,银行首先需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且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对。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这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及境内划转。而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的外汇资金则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在资金的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方面,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经常项目支出需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进行办理,而资本项目支出则需提供外汇局或银行的登记或外汇局的核准文件。
对于原币划转,银行需对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划出行在资金划转后应及时报送收支信息,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的划转结果。如果发生划转错误,应在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相应的收支信息。划入行在资金划入时需要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对于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最后,因减资、股权转让或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导致退回原投资方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应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5)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上述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如果因直接投资、境外上市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如需)。
如果因为环境权益交易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并附上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如有),以及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如有)。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账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循明确的规定。对于经常项目的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的相关规定收取必要的材料。而涉及资本项目的支出时,需要提供由外汇局或银行出具的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如果账户是因出让环境权益而开立的,则不需要提供)。
当涉及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适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划出的原币划转业务,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并附上证明该笔资金用途真实合法的材料。
2.审核原则
(1)账户开立
开户主体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但如果企业在其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以外地区的银行开户,必须遵循实需原则,如资金集中管理、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开户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开
户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开户后,账
户内资金使用时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对于直接投资项下资产变现资金及境外上市项下资金,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对于环境权益交易项下资金,银行应根据相关环境权益交易真实性材料为其办理账户开立。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同资金性质可共用一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FDI企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以“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环境权益交易价款的,无需填写业务编号。
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含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离岸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同名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汇回;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汇资金;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外汇资金;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外汇资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外汇收入;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原币退汇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本账户结汇后划出的资金,因交易撤销等原因需退回的,可划入同名人民币结算户,不得购汇回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账户支出范围则涵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至各类外汇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国内资金主账户、QDII境内托管账户,同名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债专户、外债转贷款专户、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境内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非同名外汇资本金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按规定进行的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支出;汇往境外用于境外上市企业回购;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份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若相关市场主体按规定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时没有业务登记凭证,经办银行可与所在地外汇局协商处理。
(2)账户关闭
有关户需求的,银行可根据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3)入账管理
对于直接投资及境外上市项下资金,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境外投资主体或境外上市公司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因汇率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的,银行可将相关资金先行入账,然后申请对控制信息表中的额度进行调整;对于环境权益交易项下资金,银行应凭环境交易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入账手续。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报送收支信息。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此外,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4)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自主结汇使用,开户主体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因出让环境权益开立账户则无需提供登记凭证。在资金使用方面,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而资本项目支出则需经外汇局或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在原币划转过程中,资金划出行需在资金划转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并在划出后密切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的结果。如果资金划转出现错误,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转,并按规定调整相关的收支信息。资金划入行需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的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划出的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如果资金不符合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对于境外上市相关的资金管理,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实施登记管理。境内公司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境外上市项下相关的跨境收支业务。如果有关境外机构需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还需提供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的相关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与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需持相关材料向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
此外,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相关资金可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直接(或结汇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若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需要调回境内,需汇入其境内外债专用账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境内公司原则上应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调回境内,这些资金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的形式调回。若境内公司计划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或境外放款等业务,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确保资金用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最后,境内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募集资金的账户开立和使用,也需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5)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上述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审核材料
(1)开立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需要提供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2)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需提供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环境权益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等)。
(3)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在账户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首先,若交易达成需要结汇使用或划转至第三方账户,则需提供相应的成交确认文件。对于其他类型的资金划出,应提交能够证明相关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对于原路退回的资金,交易未达成需提供交易未达成需将保证金原路退回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企业因自身原因取消交易的说明材料);交易达成后,如将保证金原路退回的需提供成交确认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在原币划转方面,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达成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直接投资项下仅限资本金账户和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资金划出的原因、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的信息、划出和划入行的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及币种等重要内容。同时,还需提供证明交易达成并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例如,土地竞标保证金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则需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2.审核原则
(1)账户开立
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每个开户主体可开立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参与土地竞标、产权、特定品种商品期货及碳排放权等交易的保证类资金。账户支出范围包括原路退回、违约扣款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2)账户关闭
有关户需求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3)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4)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在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的审核过程中,银行需严格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账户内的资金仅可用于交易保证,严禁用于质押贷款等其他用途。
针对直接投资项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若交易达成,可作为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果资金以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需将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并在按规定完成出资入账登记后方可使用;如果以结汇资金支付,出资方式应登记为“其他”。此外,直接投资项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若交易达成,也可用于支付外方转股的对价,以原币划转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以结汇资金支付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若交易未达成,直接投资项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用于违约扣款外,剩余资金需原路退回。
对于原币划转,银行需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划出行在资金划转后需及时报送相关的收支信息,并于划出后持续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的结果;如发生错误划转,需在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收支信息。划入行在接收资金时,应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的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确保交易准确无误。对于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
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此外,针对直接投资项下的保证金划转至外汇资本金账户或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情况,银行应明确该笔保证金是来自境外还是来自境内其他资本项目账户。如果资金来自境外,划转申报数据时需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中填写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对应的FDI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或划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对应的FDI 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以“14”或“16”开头),用于扣减FDI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或FDI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如果资金来自境内,则划转申报数据时需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N/A”,此时划转操作不会影响FDI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或FDI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
九、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入
1.审核材料
(1)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所涉账户开立和使用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股份,需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并提交相关材料。开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股份,还需提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确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开立A股证券账户。如开立账户仅用于外国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无需提供)。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所涉账户的资金入账及使用,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股份,则需提供外国投资者拟投资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变动的相关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的提供)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并且,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定向发行方式参与,还需提供证监会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若涉及外国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则需提供股权变动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2)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资并购登记或外汇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资并购登记或外汇变更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含战略投资进展情况等),并附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若被投资的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上市公司FDI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开头)。此外,还需附上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交易证明文件,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投资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有)等。
如果在投资后公司需要更新营业执照,投资者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若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投资A股上市公司股份,还需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3)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
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上市公司FDI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开头)、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真实性材料(包括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4)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得资金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得资金的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8”开头),减持所得用于境内投资的,
还应提交被投资企业FDI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开头)。此外,还需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5)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分红派息所得资金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分红派息所得资金的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市公司FDI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开头),如果分红派息所得用于境内投资,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FDI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开头)。此外,还需提供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分红派息的分配决议公告、证券账户和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3400)入账通知等)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
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1)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所涉账户开立和使用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所涉的账户开立,如果外国投资者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需先行汇入资金,或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需存放所得资金的,需开立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3400)存放和使用相关资金;该账户还可以存放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分红派息所得资金。外国投资者已开立过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 3400),可直接使用该账户,无需重新开立。
在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所涉的账户资金入账和使用方面,如资金用于战略投资A股,账户内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外方股东的A股证券资金账户,其中外币资金可直接结汇划转。若战略投资交易达成,则应办理外资并购或外汇变更登记;若战略投资交易未达成,外方股东A股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到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3400),其中原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购汇。外国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所得的资金,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文件用于办理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
(2)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资并购登记或外汇变更登记
战略投资交易达成之日起30日内,被投资上市公司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股份所涉外资并购登记或外汇变更登记。其中,被投资上市公司为内资企业的应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被投资上市公司为外资企业的应办理外汇变更登记。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相关模块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为外国投资者投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其中涉及产生跨境资金流动额度的项目应登记为“0”。外方股东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并在备注中标明“投资上市公司”字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对上市公司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以及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不适用上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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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和跨境反投资】(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跨境投资通道资质申请】(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申请资格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3)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
当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完成后,A股上市公司需向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银行在办理减持登记业务时,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增资”和“减实际”模块调整上市公司减持后的股权结构,其次通过“A 股减持”模块完成减持登记。因A股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导致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下降的,参照外国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办理。
(4)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所得资金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
外资股东减持资金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的,A股上市公司应办理FDI(减持A股)外汇变更登记。除主管部门批准外,外资股东减持资金及分红派息所得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东在该企业A股上市后,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增持该公司A股股份的,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6)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7)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该企业的外方股东参与认购,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外方股东认购A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相关上市公司不进行外债登记,同时不占用上市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市公司可将可转债本息或可转债转让对价汇至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人民币账户,账户代码为3400)。外方股东从专用账户汇出资金时,汇出币种原则上应与汇入币种保持一致;涉及外汇汇入的可购汇汇出。如后续可转债转为A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出资方式按照“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办理,出资方式选择“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
十、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
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的汇出,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企业申请在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地区以外的银行汇出资金的,应遵循实需原则:如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汇出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汇出资金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此外,银行还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2.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的汇出,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以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企业申请在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地区以外的银行汇出资金的,应遵循实需原则:如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汇出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汇出资金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此外,银行应对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并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银行在完成业务办理后,可自主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银行应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的汇出,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企业申请在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地区以外的银行汇出资金的,应遵循实需原则:如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汇出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汇出资金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此外,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十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
1.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汇,需提交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等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如果是中国港澳居民,还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如果是中国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国公民,则还需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此外,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外国
公民、港澳台居民的,参照上述指引办理。境内个人取得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身份后在境内购买商品房的,参照上述指引办理。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购房的用途及数量应遵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
2.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需提供原结汇凭证、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等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已结汇的资金,如需退回,应确保人民币购汇后原路退回至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境内外汇账户,或在特定情况下(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此外,对于购房款在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允许一并汇出。银行在处理此类业务后,需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3.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在审核过程中,申请人所申请的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转让金额扣除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若商品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申请人的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其本人占转让税后余额的份额。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此外,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银行在业务办理后,必须及时报送相关收支信息,并且可自主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纸质《服务贸易 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原件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银行应进行网上税务系统签注。
对于境内个人取得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身份后,在境内以外国公民、港 澳台居民身份购买的商品房申请转让并汇出资金的,也需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十二、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
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的利润汇出,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企业自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纸质或电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企业以往年度是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如果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企业。
企业的可分配利润是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扣除年初未弥补的亏损,以及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可分配利润一般在财务报告中的“未分配利润”项中体现,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汇出。此外,“应付股利”一项代表已分配但未汇出的利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的“应付股利”期末数中归属为外方的部分一般为企业可汇出利润金额。
企业分配利润应符合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银行完成业务办理后,可自主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银行应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的同时,还应通过适当方式查看企业是否已完成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及其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问题。对于企业未按时完成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的,应提示企业尽快完成;对于企业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数据有误的,应提示企业尽快完成数据更正。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模板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模板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模板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32号);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5年第2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6.《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年第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40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2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19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2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关于跨境投资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通道之(一)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跨境投资之TRS】(一)什么是TRS(总收益互换)
【跨境投资之TRS】(二)使用TRS(总收益互换)进行跨境投资的优势及与TRS相关的风险
【跨境投资之TRS】(三)如何参与TRS(总收益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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