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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犯罪类】(三)违反《证券和期货法》实例分析
发布时间:15/November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全球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诚信对维持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严格遵循《证券和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以确保市场公平、公开、有序。然而,尽管监管制度完善,仍然有少数企业和个人试图钻法律空子,触犯SFA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欺诈、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方面。这些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来为大家分析违反《证券和期货法》的常见行为类型及新加坡监管机构的应对措施。

 

一、违反《证券和期货法》以欺诈手段诱使他人进行股票交易

2022年2月9日,Goh Jia Poh, Kenneth因涉嫌违反《证券和期货法》(SFA)被提起诉讼。

 

Goh被控在两个Telegram聊天群中发布虚假陈述,诱使他人交易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凯利板上市的多种证券。上述陈述发布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此外,Goh还被控与他人合谋,在同一Telegram聊天群中发布类似的虚假陈述。

 

Goh面临两项指控,均涉及《证券和期货法》第200(1)(a)条,包括一项关于发布虚假陈述的指控,以及一项关于合谋进行虚假陈述以诱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指控。此外Goh曾于2021年4月8日因涉嫌虚假交易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交易账户,违反《证券和期货法》,而受到相关指控。

 

本次案件的调查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联合开展。在上述情境下,Goh的行为通过传递虚假信息试图影响证券交易,涉嫌构成证券市场欺诈,其动机和手段都违反了SFA的规范。此类行为会干扰市场秩序,误导投资者,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和投资者蒙受损失。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00(1)(a)条的规定,若罪名成立,Goh将面临最高7年监禁或最高25万新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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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Goh因多项与虚假交易、未经授权使用交易账户和欺诈性地诱导他人交易股票有关的罪行今天被判有罪,并被判处19个月监禁,罚款 355604元。

 

案情显示,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9月20日,Goh多次对数支证券下达和删除无意执行的买入订单,通过这种“欺骗和分层”,Goh意图制造对这些证券感兴趣的假象,以诱使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对他有利的价格进行交易。一旦他的交易完成,他就会删除所有虚假订单。Goh在此过程中使用的四个账户均非其所有,且未经相关经纪公司授权。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证券和期货法》第197(1)(b)条。

 

此外,在2020年7月30日至8月26日间,Goh在接受虚假交易调查期间,于Telegram聊天群中发布了多达9次虚假陈述,诱使聊天群成员购买其持有的证券股份他的虚假陈述包括夸大其证券目标价,声称其已购入股票以刺激他人跟进,但事实上他并未持有任何股份。

 

Goh承认了以下指控:

 虚假表象罪:依据《证券及期货法》第197(1)(b)条,共涉及325项对多种证券的虚假表象罪

 欺骗经纪公司的罪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他欺骗了大华继显私人有限公司和华侨银行证券私人有限公司

 虚假陈述罪: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0(1)(a)条,他发布虚假陈述诱导他人交易。

 

法院量刑时还考虑了《证券及期货法》规定的其他四项指控,包括第197(1)(b)条的一项指控、第201(b)条的两项指控以及第200(1)(a)条的一项虚假陈述合谋指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助理总经理(政策、支付和金融犯罪)Loo Siew Yee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不会容忍扭曲和干扰证券价格和市场需求的正确发现的交易行为。本案也提醒投资者应警惕基于在线讨论论坛和社交媒体聊天组中的建议或声明进行交易的风险。”

 

相关法律解读

1.犯罪发生时《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第197(1)(b)条

禁止任何人做任何事情、导致任何事情发生或参与任何行为,如果其做某事、导致任何事情发生或参与该行为的目的或任何目的是为有组织的市场上任何资本市场产品的市场或价格创造虚假或误导性表象。

 

2.《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

禁止任何人在认购、购买或出售任何资本市场产品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对任何人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或可能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

 

3.《证券及期货法》第200(1)(a)条

禁止任何人通过作出或发布其知道或理应知道具有误导性、虚假或欺骗性质的任何声明、承诺或预测,诱导或试图诱导他人交易资本市场产品。

 

企业或个人在公共平台发布信息时必须确保其内容真实可靠。任何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都有可能被视为证券欺诈行为,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绝不姑息。投资者应当时刻保持理性,避免因误信网络上的虚假信息而盲目跟风交易。对投资标的进行基本面分析,尽量规避受网络传言影响较大的股票,以确保自身投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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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证券和期货法》进行虚假交易

2022年9月8日,五名前经纪商因在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参与了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凯利板上市的55种证券的85次虚假交易而被判有罪。

 

2015年3月9日或之前,名前经纪商,包括Alan Lee、Chew、Lee Wei Kai和Lim Ming Chit,联合实施了一项操纵市场的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协调虚假交易,制造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部分上市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从而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推动股价上涨。这些经纪商在目标股票柜台上进行大量交易,甚至在不打算履行交易的情况下,以虚高的价格进行操作,制造市场对其所持证券的兴趣和需求的虚假印象,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

 

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6月10日,Alan Lee、Chew、Lee Wei Kai和Lim Ming Chit共实施了17次虚假交易,涉及17种证券。2015年6月11日左右,Lim Ming Yi也加入了这一计划,并从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4月12日,五人分工合作,继续执行该计划,进行了68次虚假交易,涉及46种证券。

 

该操纵市场的行为共使五名经纪商从虚假交易中非法获利约120万元。为了追回其违法所得,警方对五名经纪商进行了重罚。

 

判决结果

Lim Ming Chit

2022年5月4日,辉立证券私人有限公司(PSPL)前经纪人Lim Ming Chit承认并被判犯有《证券和期货法》第197(1)(a)条下的10项指控。同一条款下的其余 12 项指控已被考虑用于量刑。2022年5月18日,Lim Ming Chit被判处12周监禁及罚款26新元。

 

Alan Lee、Chew Wei Zhan、Lee Wei Kai和Lim Ming Yi

2022年8月18日,另外四名经纪人因违反《证券和期货法》第197(1)(a)条的相关规定被判有罪,并于2022年8月30日被宣判。具体情况如下:

 Alan Lee:华侨银行证券私人有限公司前经纪人,因20项指控认罪,其他60项指控在量刑时考虑Alan Lee被判处24周监禁及罚款26新元

 Chew Wei Zhan:DBS Vickers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td前经纪人,因20项指控认罪,其他59项指控在量刑时考虑Chew Wei Zhan被判处23周监禁及罚款26新元

 Lee Wei Kai:辉立证券私人有限公司前经纪人,因20项指控认罪,其他41项指控在量刑时考虑Lee Wei Kai被判处23周监禁及罚款26新元。

 Lim Ming Yi:马来亚银行金英证券私人有限公司前经纪人,因20项指控认罪,其他35项指控在量刑时考虑Lim Ming Yi被判处19周监禁及罚款19新元。

 

本案件的调查源自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的举报,后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联合展开。监管机构对任何试图操纵市场的行为都不会被容忍。对于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的透明、公正与诚信。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避免盲目跟风,尤其是在网络上流传的交易建议和市场信息应经过仔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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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证券和期货法》犯有欺诈和欺骗罪

2023年4月25日,Pan Qi因涉嫌违反《证券和期货法》(SFA)而被判定有罪,具体罪名为欺诈和欺骗行为。他被判处5周监禁,并罚款12新元。

 

Pan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担任基金管理公司Nech Capital Private Limited(NCPL)的交易员。在此期间,Pan利用其亲属的账户和NCPL的账户进行一系列虚假交易。他的操作方式是,首先将证券卖给其亲属,然后再通过NCPL账户以更高价格将这些证券买回。在某些情况下,他还会用NCPL账户从亲属那里购买证券,并以较低的价格再卖回给他们。这些交易不仅损害了NCPL的利益,还使Pan的亲属从中获利,而Pan则分享这些不当获得的利润。

 

Pan承认违反《证券和期货法》第201(b)条,通过欺诈性交易行为欺骗NCPL,进行虚假交易以使其亲属获利。其余两项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b)条提出的指控,包括利用亲属账户从事类似的欺诈性交易以及未经授权使用这些账户。这些指控在量刑时均被考虑在内。

 

该案件的调查源自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SGX)的举报,Pan的定罪是基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联合展开的调查。

 

相关法律解读

犯罪发生时《证券和期货法》第201(b)条  

《证券和期货法》第201(b)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在认购、购买或出售任何资本市场产品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对任何人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或可能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

 

此案件再次强调了新加坡在金融市场中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对任何形式的欺诈交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无论是通过虚假交易、市场操纵还是利用亲属账户进行不当行为,监管机构都会采取果断的行动,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对于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员工来说,必须时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投资者而言,理性投资、谨慎决策并保持对市场动态的关注,是保障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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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证券及期货法》和《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条例》(SFR)

2022年6月30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 Three Arrows Capital Pte. Ltd.(TACPL)作出公开谴责,指控该公司在多个方面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法》(SFA)和《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条例》(SFR)的相关规定。这些违规行为不仅包括向MAS提供虚假信息,还涉及其管理的资产规模(AUM)超出了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允许的门槛

 

TACPL于2013年8月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的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资格,允许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根据当时的规定,TACPL所管理的基金不得超过30名合格投资者,且资产总额不得超过2.5亿新元。然而,20219月1日,TACPL将其管理的唯一一只基金的管理权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离岸实体。虽然TACPL于2022年2月恢复了部分基金资产的管理,但TACPL于2022年4月29日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其打算自2022年5月6日起停止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活动。

 

此次谴责涉及TACPL在2022年4月向MAS通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MAS自2021年6月以来一直在调查这些违规行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SFA)和《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条例》(SFR),TACPL违规行为如下:

 未能确保向MAS提供的信息不虚假或误导违反《证券及期货法》第 329(1) 条TACPL曾向MAS表示,已将其基金的管理权转让给一家无关的离岸实体,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然而,这种表述具有误导性,因为TACPL和该离岸实体有共同的股东,即Su Zhu,他也是TAC的董事首席执行官

 未能将董事职位和持股变动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违反《新加坡财务条例》第二附表第5(7I)(a)段TACPL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其董事Su Zhu和Kyle Livingston DaviesTACPL的董事及董事长的董事职位和持股变动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长期超出AUM门槛违反《新加坡财务报告》第二附表第 5(7F) 段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以及2020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TACPL的AUM超过了RFMC允许的2.5亿新元

 

2022年6月,MAS指控TACPL(i) 向MAS提供虚假信息;(ii) 未向MAS通报Zhu SuDavies的董事职位和持股变动情况;以及 (iii) 管理的资产超过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允许的门槛

 

2023年9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对Zhu SuKyle Livingston Davies发出了为期九年的禁令 (PO)。根据自2023年9月13日起生效的《采购条例》,Zhu Su和Davies将被禁止从事任何受监管的活动,也不得参与管理、担任任何SFA旗下资本市场服务公司的董事或成为其大股东。该禁令是由于两人违反了《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SFA)及《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条例》(SFR)相关规定。

 

MAS已对TACPL、Zhu SuDavies进行了进一步调查MAS发现TACPL在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还违反了以下SFA和SFR规定:

 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报其代表的聘用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TACPL聘请Cheong Jun Yoong Arthur担任投资组合经理,代表TACPL执行基金管理活动此举违反了《证券交易规则》,因为TACPL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报Cheong的聘用情况

 MAS提供虚假信息: 2022年1月,TACPL向MAS谎称TACPL没有向MAS通报Cheong的就业情况,因为他没有从事任何受监管的活动事实上Cheong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曾代表TACPL进行基金管理活动

 未能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框架:TACPL没有建立风险管理框架来识别、监控和解决与其管理的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投资相关的风险。

 

Zhu SuDavies作为TACPL的董事,负有确保公司遵守《证券期货法》和《证券财务报告》的监管要求。MAS的调查结果表明,两人未能履行这些职责,未能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对TACPL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助理总经理(政策、支付和金融犯罪)Loo Siew Yee表示:“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必须实施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ZhuDavies公然无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要求和不履行董事职责的行为表示严肃对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采取行动,清除犯有此类不当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解读

1.《证券及期货法》第329(1)条

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法》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任何信息的人士,均须谨慎行事,确保信息在任何重大细节上不属虚假或误导。

 

2.《新加坡财务条例》第二附表第5(7I)(a)款

如果根据《新加坡财务条例》第二附表第 (7) 款提交的通知中的详细信息发生任何变更,RFMC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4天内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23A表格形式的变更通知。

 

3.《新加坡财务条例》第二附表第5(7F) 段

RFMC管理的资产总价值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2.5亿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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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证券及期货法》虚假陈述及遗漏重要信息

2023年12月28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对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处以390万元的民事罚款,原因是该银行未能有效防止或发现其客户经理的不当行为。瑞士信贷新加坡分行的客户经理向客户提供了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交易后披露信息,导致客户在39笔场外(OTC)债券交易中支付的利差高于双方商定的利率。

 

在执行客户要求的场外交易时,瑞士信贷收取的差价(即利差)高于从相关银行间交易对手获得的价格。调查显示,客户经理在这39笔交易中存在以下两项违规行为,违反了《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SFA)第201(c)条和第201(d)条:

 

 虚假陈述:客户经理就银行间执行价格及收取的利差向客户作出虚假陈述

 重要信息遗漏:客户经理未向客户披露收取的利差高于约定利率的重要信息

 

此次对瑞士信贷的执法行动源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私人银行业定价和信息披露实践的审查。调查结果表明,瑞士信贷未能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交易后监控,未能及时发现或阻止客户经理的不当行为。为应对这一问题,瑞士信贷随后加强了内部控制,以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发生。

 

瑞士信贷已承认未能履行监督责任,并按照《证券及期货法》第236C条的规定,因未能防止或发现客户经理的不当行为而承担责任。作为民事罚款和解的一部分,瑞士信贷已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支付了390万元的民事罚款,并且已单独对受影响的客户进行了赔偿。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副局长(金融监管)Ho Hern Shin表示:“金融机构应实施健全的治理框架和流程,确保向客户提供公平透明的定价。我们将继续与银行合作,改善其在这一领域的控制,并会毫不犹豫地对违反我国法律的金融机构采取坚决的执法行动。”

 

相关法律解读

1.民事处罚制度

民事处罚行动不是刑事行动,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民事处罚制度旨在补充刑事制裁,并提供细致入微的方法来打击市场不当行为,该制度于2004年初开始实施。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32条 ,MAS可与任何人达成协议,让该人因违反《证券及期货法》第12部分的任何规定而支付民事罚款(无论是否承认责任)。民事罚款最高可达该人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最低为5万新元(如果该人不是公司)或10万新元(如果该人是公司)。

 

2.《证券及期货法》第201(c)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c)条,任何人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与认购、购买或出售任何资本市场产品有关的情况下,就重大事项作出其明知为虚假的陈述。

 

3.《证券及期货法》第201(d)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01(d)条,任何人在直接或间接地认购、购买或出售任何资本市场产品时,不得忽略陈述使所作陈述在当时情况下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

 

4.《证券及期货法》第236C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36C条,如果公司未能防止或发现员工或官员为其利益而违反《证券及期货法》第12部分的任何规定,且该等行为可归因于公司的疏忽,则该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受民事处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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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证券及期货法》的内幕交易规定

2024年7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因Tay Joo Heng涉嫌内幕交易GS Holdings Limited(GHL)股票,已对其处以7新元的民事罚款。此案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联合调查,并作出相关决定。

 

2019年11月19日,GHL宣布与GSG Capital Pte Ltd(GSG Capital)签署了一份有条件的买卖协议,计划将其全资子公司GreatSolutions Pte Ltd(GreatSolutions)出售,交易对价为200万新元。公告发布后,GHL的股票交易活动激增,下一个交易日成交量高达915,600股,较此前一个月的平均每日交易量增加了58%。

 

Tay Joo Heng是GSG Capital的唯一股东和董事。2019年10月2日,GHL与Tay接触,邀请他成为GreatSolutions的潜在买家。由于GreatSolutions长期亏损,Tay预见到市场将对这一消息作出积极反应,并预计GHL股票价格将上涨。因此,在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1月18日的13天内,Tay在得知GHL计划出售亏损子公司GreatSolutions的内幕信息后,购买了共计515,000股GHL股票。

 

Tay Joo Heng承认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法》第219(2)(a)条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已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缴纳了民事罚款,无需法院诉讼。Tay还自愿承诺在两年内不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管理。

 

相关法律解读

1.民事处罚制度

民事处罚行动不是刑事行动,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民事处罚制度旨在补充刑事制裁,并提供细致入微的方法来打击市场不当行为,该制度于2004年初开始实施。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32条 ,MAS可与任何人达成协议,让该人因违反《证券及期货法》第12部分的任何规定而支付民事罚款(无论是否承认责任)。民事罚款最高可达该人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最低为5万新元(如果该人不是公司)或10万新元(如果该人是公司)。

 

2.《证券及期货法》第219(2)(a)条

219(2)(a)条规定,禁止任何与任何公司无关联但持有重大价格敏感信息(他知道该信息是重大价格敏感信息且通常无法获得,并且会对证券的价格或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认购、购买或出售这些证券,或订立认购、购买或出售这些证券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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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证券和期货法》欺诈投资者

2024年7月2日MAS宣布One Asia Investment Partners(OAIP是一家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权的基金管理公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17年4月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向OAIP发出清盘令后吊销了其牌照)基金经理兼董事Sun Weiyeh先生,于2024年4月11日因从事可能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被定罪,并于7月2日被判处6个月监禁。这是新加坡根据《证券和期货法》(SFA)首次因与场外(OTC)债券交易有关的欺诈或欺骗行为而定罪。

 

Sun2020年10月22日被起诉,因其涉嫌从事欺骗OAIP管理的基金(基金A)投资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法》第201(b)条的两项罪名。他在处理两只场外债券交易时,明知市场上存在更高的买入价格,却故意将这两只债券以较低的价格转入他作为大股东控制的另一个OAIP基金(基金B)。Sun随后将这两只债券卖给市场获利,造成基金A投资者损失342,500元。

 

Sun的具体做法包括通过彭博聊天信息系统向多个市场参与者征集投标,获取报价后,选择了最低的投标价格作为参考价格,而非选择更高的市场报价。他通过中介机构以较低价格将基金A的两只债券转卖给基金B,而非将其直接出售给报价更高的市场参与者,或将这些较高的价格作为转手交易的参考价格。此举直接损害了基金A的投资者利益。

 

经过长达26天的审理,新加坡地方法院最终裁定Sun两项欺诈指控成立。该案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部联合调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助理总经理(政策、支付和金融犯罪)Loo Siew Yee表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投资组合经理,孙先生有责任始终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对那些滥用金融领域职位谋取私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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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证券和期货法》操纵价格虚假交易

2024年11月1日前无招牌控股有限公司(NSB)执行主席兼首席执行官Lim Yong Sim (Lim47岁),因违反《证券和期货法》(SFA)第197(1)(b)条的三项虚假交易指控,被判有罪并被罚款42万新元。Lim Yong Sim 承认在2018年6月19日至29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Gugong Pte Ltd(Gugong)的交易账户,通过虚假交易推高NSB股价。

 

Lim Yong Sim当时Gugong的董事和大股东,而Gugong当时NSB的股东。在2018年6月,NSB股价下跌,Lim Yong Sim 面临来自股东的压力。为了缓解股价下滑,他通过Gugong的账户购买了4,331,200股NSB股票,虚假推高股价。此举将NSB股价从0.154新元推高至0.196新元,涨幅达27%,而同期海峡时报指数(STI)则下跌了1.69%。

 

2018年11月29日,NSB发布了2018财年的财务业绩,公告显示公司亏损。公告发布后,NSB股价下跌至0.137新元。为了支撑股价,Lim Yong Sim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使用Gugong的交易账户购买了3,535,100股NSB股票。这些交易的目的是减缓公司财报发布后股价的下跌。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21日,Lim Yong Sim的交易将NSB股价支撑在0.140元左右,2019年1月3日至11日,支撑在0.130元左右。

 

2019年1月31日,Lim Yong Sim进一步利用NSB的公司股票回购账户进行类似的操纵交易。这一系列交易发生在NSB公布2019财年第一季度财报前一天,财报显示公司继续亏损。在这次交易中,Lim Yong Sim通过回购操作购买了1,068,700股NSB股票,以缓解即将发布的公告可能带来的抛售压力。Lim Yong Sim的购买价格超过了NSB股票回购授权规定的价格限制,并使NSB股价较前一天收盘价上涨15.7%远高于海峡时报指数当天仅上涨0.50%的表现。

 

此次案件由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联合调查,依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推荐展开。Lim Yong Sim的虚假交易行为导致了NSB股价的异常波动,影响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环境。

 

以上案件表明,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在处理客户资产、进行交易和管理投资时,必须严格实施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运营合规,不违反市场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个人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避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当交易或市场操纵行为。新加坡的监管机构对此类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诚信,并为金融犯罪的防治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新加坡金融机构合规性遵守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金融机构合规性遵守】(一)反洗钱(AML)

【新加坡金融机构合规性遵守】(二)了解您的客户(KYC)

【新加坡金融机构合规性遵守】(三)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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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FATCA申报】(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 申报(附AEOI对账户持有人的影响)

【新加坡FATCA申报】(三)FATCA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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