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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新加坡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GIP计划的优势以及GIP计划的申请资格。今天,我们将继续为大家深入剖析GIP的审批流程,并重点说明申请者在获得原则性批准后需要遵守的投资规定。
一、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的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完整填写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申请表(包括电子版与打印版),并将其提交至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
2.面试邀请
提交申请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可能会邀请申请人参加面试,进一步评估其资质及对新加坡经济贡献的潜力。
3.原则性批准(IPA)
若申请人符合评估标准,将收到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发出的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原则性批准函(IPA)”,该批准函的有效期为6个月。
4.落实投资
申请人必须在“原则性批准函(IPA)”的6个月有效期内,根据申请表中承诺的投资方案完成相应的投资。
5.提交证明文件
完成投资后,申请人需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至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股权证书的认证副本;
● 银行对账单;
● 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
● 其他法律文件。
6.最终批准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确认有关证明文件之后,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将向申请人发出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最终批准函(方案C申请人须在最终批准函签发日的12个月内证明自己已将不少于5000万新元投入规定的投资类别里)。
7.办理永久居留权
申请人必须在获取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最终批准函的1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的审批时间约12个月,所递交的申请将会接受尽职调查。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审批过程将延长。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21岁以下)可作为附属申请人,与主申请人一同申请新加坡永久居留权。需要注意的是,男性附属申请人将需履行兵役义务。申请人可以访问:www.cmpb.gov.sg查询更多新加坡兵役相关资讯。父母、已婚子女以及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无法作为附属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的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申请永久居留权,但可申请长期探访准证(LTVP),LTVP的有效期取决于主申请人的再入境许可证(REP)的有效期。
二、获批原则上批准后的投资规定
1.方案A
方案A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原则性批准(IPA)后的6个月内,证明自己已向方案A商业实体投资不少于1000万新元。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允许申请人提交追溯性投资证明(即实收资本)。
完成该投资后,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向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将取决于申请人所选择的投资方案,EDB有权自行修改所须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将会收到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发送的电子邮件,列出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
i.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 电子网站Bizfile上关于申请人的方案A商业实体资本化后的记录;
ii. 投资证书认证副本(例如:投资方案A实体的股权证明书),该证书应显示申请人在方案A实体中的占股不少于30%(仅限普通股),其中,认证副本须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国际知名或新加坡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会计事务所必须是一家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的公众会计公司或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iii. 银行对帐单,以证明申请人的投资是通过其在新加坡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独立银行帐户进行的,如果申请人无法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投资,EDB有权对资金的来源进行判断;
iv.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原件;
v. 银行资信证明书证明申请人的新加坡银行账户没有可疑活动,银行资信证明书必须列出申请人的:
● 姓名
● 护照号码
● 账户类型
● 账户号码
注意事项:
● 若在英国或共和联邦制国家境内签署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必须由公证处、治安法官或当地国家法律认可的执行官见证;
● 若在新加坡境内签署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必须由一名新加坡的宣誓官、治安法官或被认可的公证人(Notaries Public Act Cap.208)见证;
● 若在非共和联邦国家境内签署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例如:中国),必须由新加坡大使或总领事馆人员见证。
2.方案B
方案B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原则性批准后的6个月内,向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精选基金投资不少于2500万新元。投资须通过申请人在新加坡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独立银行账户完成。
完成该投资后,申请人必须向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提交投资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将取决于申请人所选择的投资方案,EDB有权自行修改所须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将会收到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发送的电子邮件,列出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
i. 投资证书认证副本(例如:投资方案B的股权证明书),其中,认证副本须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国际知名或新加坡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会计事务所必须是一家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的公众会计公司或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ii. 银行对帐单,以证明申请人的投资是通过其在新加坡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独立银行帐户进行的;
iii.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原件;
iv. 银行资信证明书证明申请人的新加坡银行账户没有可疑活动,银行资信证明书必须列出申请人的:
● 姓名
● 护照号码
● 账户类型
● 账户号码
注意事项:
● 若在英国或共和联邦制国家境内签署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必须由公证处、治安法官或当地国家法律认可的执行官见证;
● 若在新加坡境内签署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必须由一名新加坡的宣誓官、治安法官或被认可的公证人(Notaries Public Act Cap.208)见证;
● 若在非共和联邦国家境内签署投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书(例如:中国),必须由新加坡大使或总领事馆人员见证。
3.方案C
方案C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原则性批准后的6个月内,向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将取决于申请人所选择的投资方案,EDB有权自行修改所须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将会收到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发送的电子邮件,列出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
i.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 电子网站 Bizfile上关于申请人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的记录;
ii. 证明申请人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管理的资产额不少于2亿新元,并且已将不少于5000万新元的可投资资产转入新加坡由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持有的有关文件(方案C申请人必须在最终批准函签发日的12个月内证明自己已将不少于5000万新元投入规定的投资类别里),该文件的出具日期应在申请人提交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申请之后或文件提交日的1年内(以较晚者为准),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人应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真实副本(EDB有权决定所提交文件的合适性);
iii. 若申请人的资产不是申请人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直接持有,请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必须盖有公证处的公章证明)证明该资产正由申请人在新加坡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管理。
三、申请人正式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的手续
收到申请人的投资证明文件和保证书后,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 (ICA) 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已获最终批准(Final Approval)。申请人必须在获得最终批准的12个月内办理永久居留权的相关手续,正式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
方案C申请人必须在最终批准函签发日的12个月内证明自己已将不少于5000万新元投入规定的投资类别里,并将落实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若申请人没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其再入境许可证的续签可能会受影响。
1.再入境许可证(REP)的有效期
当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正式生效后,申请人将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再入境许可证。5年后,若申请人符合条件,将可以续签申请人的再入境许可证。该许可证可让永久居民在新加坡境外时保留他们的永久居留权。
在申请人的再入境许可证到期前,申请人须通过移民与关卡局的电子系统(https://eservices.ica.gov.sg/esvclandingpage/erep)提交申请人的续签申请。若申请人没在再入境许可证到期前申请续签,申请人的再入境许可证将失效。申请人也因此将在离境新加坡之时失去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可在再入境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向移民与关卡局提交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在任何时候有所更换(即有别于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申请表格里所提供的),申请人可通过 contactsingapore@edb.gov.sg将最新的联系地址提供给EDB。
2.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续签评估标准
在首个五年之后,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续签申请人的再入境许可证:
(1)续签五年
①方案A的申请者
i.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A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申请人所投资的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
● 雇用不少于30名员工,其中新增员工不少于10名;
● 员工总数中,新加坡籍员工占至少50%;
● 若申请人所投资的新加坡注册公司已开展业务并聘用员工,再入境许可证续签评估时将仅考虑获批最终批准后新增的员工人数;
● 申请人在该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少于30%,且企业需从事《附录B》所列行业之一;并且
iii. 申请人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②方案B的申请者
i. 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B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 保持在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精选基金里的2500万新元投资;并且
iii. 申请人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③方案C的申请者
i. 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C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 申请人所投资的新加坡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需满足以下要求:
● 增聘至少5名专业人员,这些人员须承担与法律、税务、投资或慈善相关的顾问咨询职责;
● 至少3名专业人员需持有新加坡国籍;
● 在4种规定的投资类别中,维持至少5000万新元的投资规模;
● 若申请人所投资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已开展业务并聘用员工,再入境许可证续签评估时将仅考虑获批最终批准后新增的员工人数;
● 申请人在该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少于30%,且企业需从事《附录B》所列行业之一;并且
iii. 申请人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2)续签三年
①方案A的申请者
i.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A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申请人所投资的公司须雇用不少于30名员工,其中新增员工不少于10名,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得占至少半数(若申请人所投资的企业已开展业务并聘用员工,再入境许可证续签评估时将仅考虑获批最终批准后新增的员工人数,并且申请人在该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少于30%,且企业需从事《附录B》所列行业之一);或
(B)申请人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②方案B的申请者
i. 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B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继续保持在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精选基金中的2500万新元投资;或
(B)申请人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③方案C的申请者
i. 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C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申请人所投资的新加坡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需增聘至少5名专业人员,这些人员须承担与法律、税务、投资或慈善相关的顾问咨询职责,其中至少3名专业人员需持有新加坡国籍,在4种规定的投资类别中,维持至少5000万新元的投资规模,若申请人所投资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已开展业务并聘用员工,再入境许可证续签评估时将仅考虑获批最终批准后新增的员工人数,此外,申请人在该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少于30%,且企业需从事《附录B》所列行业之一;或
(B)申请人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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