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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支付牌照】(四)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申请
发布时间:22/Jan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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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仅限专业范围内的讨论,为用户科普新加坡支付行业及支付牌照相关内容,无任何不良引导。金阁顿也严禁使用任何非法手段来进行跨境(支付)转账,如读者使用违规手段进行跨境(支付)转账,金阁顿不承担相关责任。

 

新加坡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的一类支付服务牌照,主要适用于那些交易规模较大、并提供多种支付服务的企业。MPI牌照是新加坡支付行业中重要的一种许可,特别适合那些涉及广泛支付服务(如跨境支付、电子钱包、汇款等)的大型企业。今天,我们将为大家介绍新加坡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的申请资格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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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概况

根据主要支付机构(MPI)牌照申请人可以开展多项支付服务,而不受以下交易量或浮动资金的门槛限制:

 任何单一支付服务(电子货币(e-money)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每月交易额为300万新元

 两项或多项支付服务(除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每月交易额达600万新元

 每日未偿还电子货币为500万新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支付服务低于上述指定的门槛限制,则应申请标准支付机构 (SPI) 牌照。如果申请人仅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则应申请货币兑换牌照

 

MPI牌照允许企业在新加坡提供以下其中一种支付服务:

 账户发行服务

 国内汇款服务

 跨境汇款服务

 商户收单服务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数字支付令牌服务;或者

 

MPI牌照允许企业在新加坡提供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服务:

 账户发行服务;

 国内汇款服务;

 跨境汇款服务;

 商户收单服务;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货币兑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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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必须要持有有效的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

1)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持牌人经营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支付服务的业务:

 账户发行服务(除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外);

 国内汇款服务;

 跨境汇款服务;

 商户收单服务;

 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② 在一个日历年内,持牌人在一个月内接受、处理或执行的所有支付交易的总价值的平均值超过:

 3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用于任何一项支付服务;或者

 6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用于2项或以上的支付服务;

2)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① 持牌人经营提供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的业务;

② 以下金额的总和超过5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

(i) 在一个日历年内,存储在持牌人向其根据MAS以书面通知指定的标准确定为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发行的任何支付账户中的所有电子货币在一天内的总价值的平均值;

(ii) 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新加坡发行的所有电子货币一天的总价值的平均值,这些电子货币存储在持牌人向任何未根据MAS以书面通知指定的标准确定为居住在新加坡境外的人发行的任何支付账户中;或者

3)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持牌人经营提供电子货币发行服务的业务;

在一个日历年内,牌照持有者发行的所有指定电子货币一天的总价值平均值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如果任何持牌人在第1)①2)①3)①项中所述的情况在相关日期未持有有效的主要支付机构牌照,则该持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申请将其牌照更改为主要支付机构牌照

 

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7节,持牌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MAS申请下列任何一项更改

(a) 通过更改持牌人牌照所授权的支付服务类型,申请变更持牌人的标准支付机构牌照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

(b) 将持牌人的货币兑换牌照变更为标准支付机构牌照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

(c) 将持牌人的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变更为货币兑换牌照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

(d) 将持牌人的主要支付机构牌照变更为货币兑换牌照或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MAS可要求申请人向MAS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与该申请有关的资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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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申请的资格标准

如果申请MPI牌照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公司治理和所有权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且必须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注册。

 

申请人应有1名执行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PR),或1名执行董事为新加坡就业准证(EP)持有人,以及至少1名其他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PR。

 

2.永久营业场所或注册地址

申请人需在新加坡拥有永久营业场所或注册地址,并确保其账簿和记录可在该场所安全存储。申请人还需至少任命一人常驻在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以解答客户查询或处理投诉。

 

根据MAS通知PSN07的规定,持牌人必须在其固定营业地点或注册办公地址至少每月有10天,并且每一天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至少有8小时安排至少一名人员在场,除非:

(a) 持牌人已书面通知所有客户,提前告知任何计划中的非营业日,导致其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天数和时数;或

(b) 由于持牌人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其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天数和时数。

 

3.基本资本要求

最低基本资本为25万新元。申请人需维持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缓冲,至少覆盖6至12个月的运营费用,并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确保随时满足基本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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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

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的申请人必须在开始营业之前,按照规定的形式提供担保。担保可以通过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存入现金或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银行担保。

 

担保类别和要求: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任何一个月的所有支付交易总价值的平均值不超过600万新元,并且仅涉及一项支付服务,担保要求为10万新元;

 对于所有其他情况,担保要求为20万新元。

 

5.法律意见要求

1)新申请的法律意见要求

所有新申请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的申请人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应由一家在新加坡《支付服务法》方面具有咨询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应包含对申请人业务模式的清晰、简洁的总结,以及对申请人拟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是否属于《支付服务法》监管的支付服务的评估。

 

2)变更申请的法律意见要求

现有持牌机构申请变更其牌照以增加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时,需随申请一并提交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应由一家在《支付服务法》方面具有咨询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内容应包括对申请人业务模式的清晰、简洁总结,以及对其拟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是否属于《支付服务法》监管的支付服务的评估。

 

3)其他情况

除上述1)2)所涵盖的申请外,若情况需要(如业务模式复杂),MAS也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在所有情况下,MAS保留要求提供第二份法律意见的权利,尤其当初始法律意见不清晰时。

 

6.外部审计师的独立评估(新牌照申请)

新申请人计划提供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不包括根据《支付服务(修订)法案2021》(保存和过渡性规定)法规2024向MAS提交通知的实体),必须任命合格的独立外部审计师对其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AML/CFT)以及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进行独立评估。

 

外部审计师的独立评估报告必须随申请人的牌照申请(表格1)一并提交。提交的报告需由外部审计师签署,并且其出具时间应在申请提交日期的前3个月内。

 

申请人应在聘请外部审计师之前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业务计划、AML/CFT政策及程序以及消费者保护政策。在进行独立评估时,外部审计师应审阅的政策、程序和其他文件必须与申请人根据表格1第8部分提交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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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师独立评估的评估范围

1.评估范围(新数字支付代币(DPT)牌照申请人)

以下列出了新牌照申请人,特别是计划提供DPT服务的申请人,在牌照申请时需要由独立外部审计师评估的范围,包括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AML/CFT)和消费者保护。

 

1)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AML/CFT”)

外部审计师应根据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性质、规模、范围和复杂性,包括拟议的产品、服务和交付渠道,评估以下各个领域:

I. 治理、管理监督和风险评估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管理监督、治理框架和报告结构,考虑到其拟议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他任何不足之处,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监督洗钱(ML)/恐怖主义融资(TF)风险;

b. 审查申请人拟议的企业范围风险评估(“EWRA”)方法论、框架和流程,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以确定任何漏洞;

c. 审查申请人拟议的针对ML/TF风险的“三道防线”框架,包括其合规和内部审计功能,以及其拟议的向董事会和/或高级管理层上报的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他任何不足之处,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监督洗钱(ML)/恐怖主义融资(TF)风险。

 

II. 客户尽职调查(“CDD”)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在以下方面的内容:  

i. 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  

ii. 非账户持有人的措施;  

iii. 验证的时限;  

iv. 非面对面的CDD措施(说明拟议的系统);  

v. 客户风险评级框架;  

vi. 简化CDD措施;  

vii. 强化CDD措施;  

viii. 姓名和制裁筛查(说明拟议的系统、信息来源和筛查的名单);  

ix. 持续监控,包括交易监控、链上监控和钱包筛查(如相关,说明拟议的系统/供应商);  

x. 合作伙伴尽职调查;

b. 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ML/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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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可疑交易报告(“STR”)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可疑交易报告(STR)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在以下方面的内容:  

i. 可疑交易的调查、上报和报告流程;  

ii. 对已识别的可疑活动账户/客户实施的附加控制措施;  

iii. 可疑交易报告(STR)提交后的AML/CFT控制措施的事后审查;

b. 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v.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v.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ML/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IV. 电汇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电汇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考虑到申请人拟议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ML/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这应包括申请人是否已明确其在支付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即发起机构、中介机构、受益机构,及/或这些角色的组合)。

 

V. 价值转移

a. 审查价值转移要求(见《MAS通告PSN02》第13段)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拟议的业务,如适用,请审查以下b项所述内容;

b.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价值转移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包括对发起人和受益人的交易监控、姓名筛查和金融制裁义务的遵守;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ML/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iii. 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明确其在价值转移中的角色和责任(即发起机构、中介机构、受益机构,及/或这些角色的组合),并着重指出任何漏洞和建议;

c. 如果价值转移未能符合价值转移要求(例如,因与其他旅行规则解决方案的不兼容而无法交换价值转移信息),则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增强风险缓解措施,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此应包括但不限于《MAS通告PSN02》指南第13.7段中的要求;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ML/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d. 如果价值转移要求不适用(例如,数字支付代币(DPT)转账至/从自托管钱包),则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增强风险缓解措施: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此应包括但不限于《MAS通告PSN02》指南第13.7段中的要求;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ML/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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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新产品和技术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新产品和技术(即代币)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特别是针对高风险产品和服务的评估。评估应包括在推出新产品和服务后,定期进行的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控过程;

b. 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洗钱(ML)/恐怖融资(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VII. 外汇代理账户

a. 审查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拟议业务的外汇代理账户要求,这些要求分别列于《MAS通告PSN01》第13段和《MAS通告PSN02》第12段(“外汇代理账户要求”);

b. 如果相关的外汇代理账户要求适用于申请人拟议的业务,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外汇代理账户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洗钱(ML)/恐怖融资(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之处。

 

VIII. 代理安排

a. 审查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拟议业务的代理安排要求,这些要求分别列于《MAS通告PSN01》第14段和《MAS通告PSN02》第12A段(“代理安排要求”);

b. 如果相关的代理安排要求适用于申请人拟议的业务,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代理安排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是否存在与相关AML/CFT监管要求和指南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其拟议业务模型中对洗钱(ML)/恐怖融资主义(TF)风险的缓解措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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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保护

I. 客户资金的保障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客户资金保障安排是否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和指南;

b. 如果申请人尚未为客户资金建立保障安排:

i.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满足保障要求的计划和时间表,以识别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任何其他不足之处,以确保适当的客户资金保障安排。

 

以下第II至第V部分应结合《2024年支付服务(修订)条例》(“修订条例2024”)和《数字支付代币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保护措施指南》(“指南”)一并阅读。

 

II. 客户资产的隔离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关于客户资产隔离和保管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IPPCs),是否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和指南;

b. 如果申请人的拟议业务模型允许客户资产与其自身资产混合,应审查并评估其拟议的IPPCs(包括确保客户资产隔离的操作流程):

i. 确定与《修订条例2024》中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之间的任何漏洞,包括但不限于第18C(b)条和指南;

ii. 着重指出任何其他不足之处,以确保客户资产的适当隔离。

 

III. 客户资产的保障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IPPCs和拟议的客户披露内容,关于其是否维护信托账户(用于客户资产的隔离):

i. 确定与《修订条例2024》中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之间的任何漏洞,包括但不限于第18B、18C、18D、18E条及指南;

ii. 着重指出任何其他不足之处,以确保客户资产的适当保障。

 

IV. 客户资产的风险管理控制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IPPCs和拟议的系统(如适用),针对其在客户资产保障方面的职责与商业利益之间潜在利益冲突的风险缓解措施:

i. 确定与《修订条例2024》及指南中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之间的任何漏洞,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条例2024》第18G条和指南第3.4.2段;

ii. 着重指出任何其他不足之处,以确保适当的客户资产保护,避免客户资产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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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范围(适用于在获得原则性批准后DPT牌照申请人必须提供的内容)

以下列出了在原则性批准(IPA)条件下,需由独立外部审计师评估的技术和网络安全风险领域。

 

1)技术和网络安全风险

I. 网络安全

a. 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与《MAS通告FSM-N14网络安全》中的相关监管要求之间的任何漏洞;

ii. 着重指出需要改进的领域,以缓解网络安全风险。

 

II. 数据丢失防护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关于数据丢失防护的IPPCs,涵盖以下领域:

i. 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对敏感数据(包括客户数据)的保护;

ii. 检测和防止对敏感数据(包括客户信息)的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包括通信、传输和存储);

iii. 对于托管钱包(适用于DPT申请人),保护加密密钥;

b. 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v. 确定与适用的技术风险管理监管要求之间的任何漏洞,包括但不限于《MAS通告FSM-N13 关于技术风险管理的通告》及《技术风险管理指南》第11节;

v. 着重指出需要改进的领域,以缓解其拟议业务模型中所涉及的技术风险。

 

III. 渗透测试

a. 审查并评估申请人拟议的渗透测试系统的IPPCs,包括:

i. 根据系统的关键性和其暴露于网络风险的程度,确定渗透测试的频率,对于直接从互联网可访问的系统,申请人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渗透测试,或者当这些系统进行重大更改或更新时进行测试,以验证安全控制的充分性;

ii. 对应的服务水平协议(SLA),确保渗透测试发现的整改措施与风险水平相符;

b. 审查并评估是否对申请人拟议的在线金融服务在过去12个月内进行的渗透测试是相关且充分的,以识别关键的安全漏洞;

c. 考虑到申请人拟议的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

i. 确定与适用的技术风险管理监管期望之间的任何漏洞,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管理指南》第13.2节;

ii. 着重指出需要改进的领域,以缓解其拟议业务模型中所涉及的技术风险。

 

IV. 数字钱包和智能合约

a. 审查申请人拟议的IPPCs,并评估这些IPPCs是否包括以下与其拟议业务模型、产品、服务、资金流动和交付渠道相称的控制措施:

i. 在系统开发生命周期中遵循安全设计原则(包括适当的访问控制、彻底的测试、定期更新至稳定版本、静态和动态代码分析),确保其系统和智能合约(如适用)的安全性;

ii. 智能合约的开发,包括确保智能合约免受网络威胁和漏洞的控制,通过安全开发、DevSecOps和测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数据泄露和安全漏洞的利用;

iii. 确保关键系统的高可用性,以及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的优先级(包括根本原因分析和影响分析),以确保这些系统能够迅速恢复;

iv. 采用如多方计算和门限签名方案等技术,确保托管钱包的安全性;

v. 实施网络隔离,确保托管钱包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网之间的隔离,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连接;

vi. 隔离托管钱包的加密密钥组件,确保任何单一人员或系统在任何时候都无法访问完整的密钥(即遵循“永不单独”的原则,要求至少两名授权人员协调并批准密钥管理操作)。

 

关于被任命为被任命为独立评估外部审计师的标准,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支付牌照】(三)新加坡标准支付机构牌照(SPI)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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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评估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申请的标准

在评估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申请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申请人具备必要的适当性、能力和合规性。以下为评估的关键标准:

1.合适性和适当

申请人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证明其独资经营者、合伙人、董事和首席执行官(CEO)、股东和员工,以及申请人本身,均符合《适当性标准指南》(FSG-G01)的要求。申请人有责任确保相关人员的适当性,而非由MAS证明其不适当性。除诚实、正直和声誉外,MAS还将评估能力、财务稳健性、潜在利益冲突以及相关人员为新加坡实体投入的时间。此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得有任何与金融犯罪相关的不良声誉。

 

关于《适当性标准指南》(FSG-G01)的完整要求您可以参考:

【新加坡支付牌照】(二)新加坡货币兑换牌照申请

 

2.关键人员能力

申请人需确保其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执行董事和CEO具备支付服务行业或金融服务行业相关领域的业务运营经验,并充分了解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框架。若负责管理大型团队,相关人员还需具备有效监督和控制业务活动及员工的能力、经验和影响力。此外,申请人应考虑关键人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认证。

 

3.担保

每家主要支付机构均须向MAS保存规定金额(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以确保主要支付机构向每家作为其客户的支付服务用户妥善履行其义务。担保必须是

 以现金存款的形式;

 以符合MAS藉书面通知指明的规定之银行担保形式提供;或

 采用MAS在特定情况下容许的其他形式。

 

当主要支付机构已交回其牌照,或主要支付机构的牌照已失效或被撤销时,MAS可在必要的范围内执行上文所述的担保,以支付主要支付机构客户的支付服务用户所索赔的任何未偿款项。

 

4.合规安排

申请人需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投入相应的合规资源。无论合规安排的具体形式如何,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董事及CEO需对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和义务。

 

关于最低合规安排的更多内容,您可以参考:

【新加坡支付牌照】(二)新加坡货币兑换牌照申请

 

5.技术风险管理

若申请人计划提供在线金融服务,需进行渗透测试,修复所有已识别的高风险问题,并通过独立验证以确保修复措施的有效性。尽管这项工作可在申请获批前完成,但必须在牌照发放前完成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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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安排

申请人需制定适当的独立审计计划,以定期评估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法规合规性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计工作应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相匹配,可以由内部审计团队、总部独立审计团队或外部第三方提供。

 

7.年度审计要求

根据《支付服务法》第37节,申请人需制定计划以满足年度审计要求。审计工作需由申请人自费聘请审计师执行,包括对其账户、交易以及合规性的审核。

 

关于《支付服务法》第37节规定的年度审计要求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支付牌照】(二)新加坡货币兑换牌照申请

 

8.责任书及承诺书

在适当情况下,MAS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其主要股东、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具的责任或承诺函。模板将在申请获批后由MAS提供。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还可能考虑:

 申请人的业绩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及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或相关公司的业绩记录和财务状况(如适用)

 申请人的运营准备情况,包括申请人遵守监管要求的能力

 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承诺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无论申请人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或相关公司均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适当监管

 颁发牌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将根据每份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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